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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国力的提高,国家层面对于传统文化与精神财富的传承愈加重视,许多博物馆凭借丰富的馆藏资源、巧妙的策展形式,纷纷成为“打卡圣地”,激发了群众参观博物馆的热情,带动了文博文创产品的发展。
2015年实施的《博物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博物馆挖掘藏品内涵,与文化创意、旅游等产业相结合,开发衍生产品,增强博物馆发展能力”。该条例属于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从法的层面认可博物馆有权进行文化创意产品的开发。
实际上,博物馆如发现自己/合作开发出来的文创产品被侵权销售,应积极存证向不法经营者维权,一是肃清文创产品的不良市场环境,二是保障不明真相消费者的权益,三是为博物馆自身正名,避免品牌被滥用。
一、谁有权开发文博文创产品
提起文博文创,大众以为只有博物馆有权对其藏品进行二次文化创意开发,将文化元素和内涵赋值于产品之上,实际上,此种开发的权利并非博物馆所专有。博物馆的馆藏资源多为年代久远的文物,已过了我国对于智力成果的著作权保护期限,早已经进入公共领域,对于该种藏品,博物馆并不能绝对排除或禁止其他单位/个人对其进行文创开发或使用。
二、博物馆开发文创产品的优势
1.虽然从开发文博文创产品的角度来看,博物馆并不具备“独占性”,但博物馆馆藏资源之丰富、对文物细节掌握之具体、文化渊源之厚重,由博物馆开发出来的文创产品因其文化载体的身份自有其不可撼动的市场地位。
三、博物馆开发文创产品的模式
文博文创产品目前在市场上的开发模式主要分为博物馆自主经营、与企业合作两种模式。
自主经营需从创意理念——设计——宣传销售等各个环节由博物馆亲自参与,对其创意开发素质和资金的要求都很高,故而,一些博物馆更倾向于采用与企业合作的模式。
对于重视知识产权的博物馆而言,有些博物馆取得了一些近现代馆藏资源的著作权,有些博物馆为开发文创产品申请了相应的商标权。博物馆与合作方签订书面合同时,应当将这些权利的基本情况列明。
6.违约责任与合同解除
博物馆与合作方在履行合同时应注意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双方均应谨守合同条款。
7.文创产品的著作权归属
五、结语
当代博物馆给人的印象不再是一成不变与墨守成规,而是逐渐鲜活起来,所开发的诸多文创产品有趣且有才,为我国的博物馆文化复兴奠定了群众基础。值此文化产业蓬勃发展之时,博物馆更应注重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与应用,方可实现可持续发展,向社会和公众真正释放出“博物馆的力量”(ThePowerofMuseums)(国际博物馆协会(ICOM)确定的本年度“国际博物馆日”的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