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选项目名称:金沙陈列馆一、二楼地面破损洞石更换项目
比选人:成都金沙遗址博物馆
中国·成都
二O一九年四月
第一章比选公告
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
2.1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2.2总则
2.3比选文件
2.4比选申请文件
2.5比选评审和中选
2.6签订及履行合同
2.7纪律要求
2.8资金支付
2.9质疑和投诉
第三章比选申请文件格式(附件)
3.1比选申请文件封面
3.2比选申请书
3.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5比选申请人情况表
3.6拟参加本项目服务主要人员情况表
3.7比选报价书
3.8商务应答表
3.9设计方案与实施方案
3.10比选申请人承诺函
第四章项目概况及要求(附件)
第五章评审办法及标准(附件)
第六章合同主要条款(附件)
成都金沙遗址博物馆(比选人)对“金沙陈列馆一、二楼地面破损洞石更换项目”项目通过比选择优选定供应商,兹邀请符合要求的比选申请人就本项目提交密封的比选申请文件。
一、比选人:成都金沙遗址博物馆。
二、比选项目名称:金沙陈列馆一、二楼地面破损洞石更换项目
三、项目情况:具体内容见本比选文件第四章:“项目概况及要求”。
比选申请人须对本项目的内容应作出实质性响应并对比选文件要求的全部内容进行报价。
四、比选申请人资格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经营范围包含此项目,有效存续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申请人。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比选。
五、比选报名
地点:成都市金牛区金博路1号;
联系人:刘老师。
报名时须携带以下有效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加盖鲜章的复印件);
六、比选文件领取:比选申请人报名同时拷取比选文件电子文档(自带U盘)。
七、比选申请文件的制作与递交
1.比选申请人应在仔细阅读比选文件的基础上编制针对本项目的申请文件。比选申请文件格式要求见第三章内容。
2.比选申请文件一式三份,一份正本,二份副本。比选申请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密封包装,在包装上写明比选项目名称、比选项目编号、比选申请人名称等内容,并在封口处加盖比选申请人公章。
3.正文封面需明确表明正本、副本,当正本与副本出现内容不相符时,以正本内容为准。
5.递交比选申请文件地点:成都市金牛区金博路1号,联系人:刘老师。
八、有关本次比选事项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2019年4月18日
第1章
第2章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与要求
1
比选限价与比选报价
1.本项目比选限价为人民币9万以内元(人民币),比选报价超过本项目比选限价的比选申请作无效处理。
2.比选申请人的报价是比选申请人响应比选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比选申请人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
3.比选申请人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并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任何有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并按无效比选申请处理
2
采购方式
比选方式
3
联合体比选
不允许
4
构成比选文件的
其他文件
比选文件的澄清、修改书及有关补充通知为比选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比选文件的澄清、修改书及有关补充通知为比选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5
考察现场标前答疑会
不组织
6
比选保证金
不作要求
7
比选有效期
递交比选申请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
8
备选申请方案和报价
不接受备选申请方案和多个报价
9
比选申请文件份数
正本1份,副本2份
10
比选申请文件的包装和密封
详见比选申请人须知2.4.12
11
评审方法
综合评分法
12
履约保证金
无
13
中选通知书领取
接比选人通知后,请中选人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成都金沙遗址博物馆南楼办公区404室领取中选通知书
2.2.1适用范围
1.本比选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比选项目。
2.本比选文件的最终解释权由比选单位享有。
2.2.2有关定义
1.“比选人”和“甲方”系指依法进行比选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的比选人是成都金沙遗址博物馆。
2.“比选申请人”系指拷取了比选文件拟参加比选和向比选人提供服务的比选申请人。
2.2.3合格的比选申请人
合格的比选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本比选文件“比选公告”第四条规定的条件。
2.2.4比选费用
比选申请人应自行承担参加比选的全部费用。
2.3.1比选文件构成
比选文件是比选申请人准备比选申请文件和参加比选的依据,同时也是评审的重要依据。比选文件用以阐明比选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比选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本比选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比选公告;
2.比选申请人须知;
3.比选申请文件格式;
4.项目概况及要求;
5.评审办法及标准;
6.合同主要条款。
2.3.2比选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2.3.3答疑会和现场踏勘
2.4.1比选申请文件的语言
1.比选申请人提交的比选申请文件以及比选申请人与比选单位就有关比选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比选申请文件中所附或引用的外文资料,应翻译成中文,比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则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印章)、护照除外。
2.对不同文字文本比选申请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若比选申请人比选申请文件中提供的外文资料未翻译成中文,则可视为无效材料。
2.4.2计量单位
除技术规格及要求中另有规定外,本项目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2.4.3比选货币
本项目均以人民币报价。
2.4.4联合体比选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比选。
2.4.5知识产权
2.比选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2.4.6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
比选申请人应按照比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比选申请文件。比选申请人编写的比选申请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比选申请文件封面;
2.比选申请书;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比选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6.拟参加本项目服务主要人员情况表;
7.比选报价书;
8.商务应答表;
9.设计方案与实施方案;
10.比选申请人承诺函;
12.比选申请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2.4.7比选申请文件格式
2.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设计方案与实施方案由比选申请人自行编写。
2.4.8比选报价
1.比选申请人的报价是比选申请人响应比选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比选申请人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
2.比选申请人对每一种服装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并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任何有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并按无效申请处理。
2.4.9比选保证金
本项目不作要求。
2.4.10比选有效期
1.比选有效期为递交比选申请文件截止之日起天。比选有效期短于此规定期限的,则其比选申请文件将按无效比选申请文件处理。
2.特殊情况下,比选人可于比选有效期满之前要求比选申请人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比选申请人可以拒绝上述要求。同意延长比选有效期的比选申请人不能修改其比选申请文件,关于比选保证金的有关规定在延长的比选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2.4.11比选申请文件的印制和签署
1.比选申请人应按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的份数提交比选申请文件。
2.比选申请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比选项目名称、比选项目编号、比选申请人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比选申请文件为准。
1.比选申请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表、图及证件可以除外)。
4.比选申请文件须装订成册。
5.比选申请文件应根据比选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比选文件中要求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所在页按要求加盖了公章或复印件为多页但至少有一页按要求加盖了公章的,视为满足复印件加盖公章的要求;比选文件中要求提供复印件的证明材料的,系指原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6.所有要求盖公章的地方都应加盖比选申请人单位(法定名称)章(鲜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2.4.12比选申请文件的密封和标注
1.比选申请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分别制作。比选申请文件应密封包装。
2.每一个包装的最外层应标明比选项目名称、比选项目编号、比选申请人名称,并加盖比选申请人公章。
2.4.13比选申请文件的递交
2.4.14比选申请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5比选、评审和中选
本项目无开标程序。
2.5.1评审(详见比选文件第五章)
2.5.2中选
1.按比选文件约定确定中选人,并发出中选通知书。
2.中选通知书为签订合同的依据,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3.中选通知书对比选人和中选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中选通知书发出后,比选人改变中选结果,或者中选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选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1签订合同
2.比选人不得向中选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选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比选文件和中选人比选申请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3.中选人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或放弃中选的,比选人可以与排在中选人之后第一位的中选候选人签订合同,以此类推。
2.6.2合同分包、转包
本项目不得分包、转包。
2.6.3比选人增加合同标的权利
合同履行过程中,比选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选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2.6.4履约保证金
在比选人、中选人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免除履约保证金条款。
2.6.5履行合同
1.中选人与比选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6.6验收
按合同约定进行验收。
2.7.1比选申请人不得具有的情形
比选申请人参加比选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选;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比选申请人;
3.与比选单位、其他比选申请人恶意串通;
4.向比选单位、比选评审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比选过程中与比选单位进行协商谈判;
6.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比选申请人,属于不合格比选申请人,其比选申请或中选资格将被取消。
2.7.2保密
1.不得透露有关拷取比选文件的潜在比选申请人的任何情况。
2.有关比选申请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等情况都不得对外透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