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屈某,女,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捕前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花马池镇。2016年5月23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盐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28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6月29日被盐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吴忠市看守所。辩护人闫林森。
一、被告人屈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3日起至2017年3月22日止。)二、作案工具:白色小米牌手机一部、蓝色小米牌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贵锋审判员刘婧审判员延雯
书记员:汪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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