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接到一条私信,提了这样一个问题:
茶馆群里对此展开了探讨论述,聊天内容已不只是问题本身的回答了,把聊天记录梳理后集中列出以下几点讨论内容,以供文物摄影爱好者参考。
中国暂时没有明确的关于博物馆藏品所有权法律规定,目前是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思路来管理博物馆藏品的。由此可以隐含或默认:公共博物馆/国有博物馆的博物馆藏品属于国有资产,非国有博物馆的博物馆藏品属于博物馆举办者或提交博物馆藏品清单的个人或组织所有。
博物馆的文物/展品大多在展出前进行专业清理、修复,附加有新的人类智慧劳动;通常展览(整体)也有相应的展陈方案设计,这也包含了新的人类智慧劳动。需要明确的是:前者属于对前人创造的追索复原,不构成“新的创造”,而后者,在展览策划中形成的、完整成熟的展陈技术/设计方案在同领域的应用是可以有相应知识产权的。同时,在知识产权界认为展陈设计(的著作权)属于邻接权,在展陈设计中单独制作的标识,图案单体存在时可能涉及著作权。
摄影行为也属于创作过程,观众自己拍的图片做明信片首先是拍摄者的创作产物。从知识产权法角度考虑,观众自己拍摄的博物馆文物(文物作者离世50年以上)照片,是可以用作任何用途,任何人(包括博物馆)无权干涉,这个是在伯尔尼公约就确定的,全世界通行。目前好像只有中国台湾地区例外,他们有《文化资产保存法》。
通常我们在博物馆看到的禁止拍照,只是一个博物馆内部出具的管理规定。从操作执行角度讲,博物馆禁止拍,观众拍了,馆方可当场纠正,若没纠正,观众拍了用了,后续的事博物馆是无从管理的。馆方的禁止拍照和摄影作品内容的知识产权没有直接关系,禁止拍照的牌子也无法证明拍摄者取得非法。但如果是近现代的展品,尤其是作者在世的,则作者有权索赔。
其实拍(古代)建筑的照片商用和文物照片商用在本质上都是一样的。商业使用如果真的要事先申请许可,有权作出许可的主体目前来说是博物馆。尤其是著作权人曾经把著作权等权益一并捐赠转让给了博物馆,并且在保护期内的。
此处举例,根据台湾的文化资产保存法,台故所有藏品的形象都属于"国家",不管怎么拍都应该交钱,但是馆方自己又放出一批图,鼓励文创随便用,在某种程度上这也可视作是对优秀文化遗产保持一个(学术方的)正面解释权和对发布形象的正向引导维护。
非国有博物馆的藏品照片可不可商用也是和物权没关系,和保护期有关。作者一生和死后五十年是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没过保护期的东西作者是有求偿权的,使用了就得付钱,而且是付给著作权所有人,不一定是博物馆。
禁止拍照是内部管理规定,观众拍照博物馆有权当场纠正,有的地方还会罚款(严格说这也是违法的),但是不管是没看见还是默认,只要拍下来了,著作权就是拍摄者的。在常规展示里,单独的馆方如果明确有不让拍照的公示,则可以对该拍摄行为进行道德伦理的谴责,但目前没有(可实际执行的)追取其后期商用报酬的权利。
比较特殊的是有多方博物馆参与的临时展览,或借展。展览合作方/提供方通过协议明确要求禁止拍照,协议只能约束双方缔约人,无法直接约束第三方。中方博物馆承诺不允许观众拍照,如果有观众拍了并且发表了,首先反应的是博物馆管理不严,外方可以对此据协议要求赔偿,中方博物馆只能在合约索偿范围内根据实际责任划分界定考虑是否能向(明确的)观众提出追偿(几乎等同于无法追偿)。
同时,博物馆和观众之间存在参观服务的合同关系,建议有特殊需求(坚决不许观众拍摄)的博物馆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制定一个条款(比如印到门票上),然后在其中约定哪些地方不得拍照。据此如果有违规拍摄馆方可以制止,要求删除或进行罚款。
在此之外,出于保护展品(文物)性状安全等需要制定的禁止使用强光/闪光灯等管理要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范畴的问题,不在此列。也就说,如果馆方出于闪光灯管理需要,一刀切禁止摄影,或者像日本一些博物馆那样,只是出于(快门声会)妨碍其他观众正常参观的考虑而禁止摄影,都不在此文讨论的“给不给拍”的范围内。
展品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和藏品(信息)所有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观众参观过程中所获得的博物馆展品照片的商用问题是市场经济时代的话题。在计划经济时代,不让拍照更多考虑的是学术研究资料的保密和学术成果的发表权。所以,如果博物馆没有禁止,照片的知识产权和商用与否都属于拍摄者的;如果博物馆公告“谢绝拍照”,或者公告“因展览合同规定,禁止拍照”,这种情况下坚持拍摄,就是违背了参观约定。
博物馆无权制止(单个个体的商用行为)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反过来说,作为代管者,履行代管职业,主张利润收益的共享,这个是否可以成立?考虑到博物馆是“非营利组织机构”的身份,收支两条线,所主张的收益上交后是否可能纳入对应的藏品知识权益使用,也是附带需要追加考虑的问题。
好吧,由于担心阅读不耐,茶最后附个粗糙版的划重点
□拍摄可以,由此产生商业利益也可以(在公版和保护期之后)。
□拍摄行为不能妨碍他人的参观,更不能有文物损害风险。
□馆方在研究成果的范围内可以主张自己的权益,比如复原图,复制品等。
□馆方与参观者已经形成契约的,如私人收藏品/国外引进展览等明确要求不许拍摄的,应遵守契约,并应加强执行,竭力做好管理维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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