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品是博物馆业务活动的物质基础。为了有利于鉴别藏品的科学研究价值,加强藏品的保护管理,确保藏品的安全,充分发挥藏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陕西自然博物馆(以下简称博物馆)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博物馆藏品包括综合类自然博物馆开展业务活动所需的标本、展品及展项。主要包括各类现生动物和植物标本、古生物化石、各类矿物、天文类实物与资料、反映自然与人类关系的物品、反映人类社会活动的历史文物,以及反映上述藏品等级标本的图片、影像资料,以及说明和佐证上述藏品的文字资料。
第二条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博物馆藏品分等级管理,暂分一、二、三级及等级以下。其中,一级藏品必须重点保管。
第三条博物馆对藏品负有科学管理、科学保护、整理研究、公开展出和提供使用(对社会主要是提供藏品资料、研究成果)的责任。保管工作必须做到:制度健全、帐目清楚、鉴定确切、编目详明、保管妥善、查用方便。
第二章藏品征集程序
第五条藏品征集形式主要分为:采购;接受持有人来馆捐赠;博物馆主动与持有团体或个人联系征集;通过政府主管部门协调征集;博物馆在藏品产地组织研究活动采集;博物馆使用富余藏品与其他单位交换等形式征集。
第八条藏品运输过程要保证安全,避免藏品丢失或损坏。到馆后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按类别妥善保管。避免腐烂、损坏或混放。
第九条藏品资料管理
(一)征集藏品时,所收集信息要真实准确,需要履行鉴定手续的藏品应在信息完善后才可进行。
(二)征集藏品工作中形成的合同、协议、鉴定材料等要归档保存,并存备份。
第三章藏品鉴定、入库、登帐、编目、建档
第十一条藏品接收、入库及登帐
(一)藏品的接收
实物接收:确保藏品的外观完整,动植物藏品入库前进行熏蒸除虫处理。
(二)藏品入库及登帐
经鉴定符合入藏的藏品应及时办理藏品入库手续,入库后登入博物馆易盘点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登记。藏品管理设资产管理总登记帐,由专人负责管理。总登记帐人员留存入库时的藏品数码影像资料,形成藏品电子档案。
1.藏品定名
自然类藏品按照国际通用的有关动植物、古生物、矿物等名称定名。
2.藏品计件
单件藏品编一个号,按一件计算。成套藏品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组成部分可以独立存在的,按个体编号计件;组成部分不能独立存在的,按整体编一个号(其组成部分可列分号),也按一件计算,在备注栏内注明其组成部分的实际数量,以便查对或统计。
3.藏品计量单位
按照国家计量总局公布的统一法定计量单位办理。
4.藏品时代
按其所属的天文时代、地质时代或历史时期而定。有具体纪年的写具体纪年。
5.藏品现状
写明完整或残缺情况及重要附件等。
7.藏品总登记帐、藏品分类帐上的登记号,应用小字清晰地写在藏品的适当部位(不妨碍观瞻、不易磨擦之处)或标签上,并回注在凭证(清单)和总登记帐上。
第十二条藏品编目和建档
(一)建立藏品编目卡片。编目卡片是反映藏品情况的基本资料,是藏品保管和陈列、研究的基础工作。除填写总登记帐的项目外,还必须要填写鉴定意见、收集经历等。文字必须准确、简明,并附照片。
(二)建立藏品档案,编制藏品分类目录和各级藏品目录。
(三)藏品征集成本登记:按博物馆“藏品成本核算办法”办理。因征集藏品发生的差旅费、办公费用和因藏品征集发生的奖励费、劳务费、藏品运输、入库管理及后期整理发生的费用,从藏品成本费用中列支。
(四)为加强博物馆的现代化建设,可根据博物馆经济及人才条件,逐步使用藏品管理系统进行藏品管理。
第四章藏品库房管理
第十四条藏品库房应有防火、防盗、防虫、防尘、防光(紫外线)、防震、防空气污染等设备或措施。库内及其附近应保持整洁,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物品及其它有碍藏品安全的物品,并严禁烟火。库房区无人时,应关闭该区所有电源和总闸。
第十五条库房管理人员要定期进行库房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保持库房清洁卫生。
第十六条藏品要按照科学方法分类上架,妥善收藏,存放整齐。一级藏品、保密类藏品、经济价值贵重的藏品,要设立专库或专柜,重点保管。
第十七条藏品出入库房必须办理出库、入库手续。对藏品的数量和现状,双方必须认真核对,点交清楚。藏品出库后,由接收使用部门负责保管养护,研究部有责任对出库藏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使用部门应尊重研究部的意见,对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保守库房机密,建立《库房日志》。非库房管理人员未经藏品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或馆长许可,不得进入库房。经许可者可由库房管理人员陪同入库,并办理登记手续,不得对藏品拍照或摄像。库房一般不接待参观。
第五章藏品的提用、注销和统计
第二十条藏品作为馆际之间交流时,应相互支持,调剂余缺,互通有无。调拨、交换一级藏品,须经分管领导批准,馆长审定。调拨、交换出馆的藏品,必须办理注销手续;进馆的藏品,必须办理登记帐、编目、入库手续。
第二十一条藏品总数及增减数字,每年终应填报统计表。重要情况应附文字说明。
第六章藏品的保养、修复和复制
第二十三条要积极开展藏品保护研究活动、综合运用传统保护方法和现代保护技术、设备,防止自然因素(温度、湿度、光线、虫害、污染等)对藏品的损害。根据需要与可能,购置藏品消毒、修复、复制、藏品制作和科学实验等设备设施。培养专门技术人员,逐步加强藏品保护力量。定期组织对库房和展厅藏品进行除虫保养处理。
第二十五条凡采用新的藏品保护、修复技术,应先经过实验,未经过实验和评审鉴定证明的新技术,有关人员不得随意采用。
第二十六条藏品修复时,不得任意改变其形状、色彩等。修复前后要做好照相、测量记录,修复前应由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制定修复方案,并上报分管领导或馆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七条博物馆为藏品保管和陈列研究需要,需要复制一级藏品,由分管领导或馆长批准。这类复制品,不得作为商品对外提供。
第七章附则及附件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博物馆研究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