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馆藏品征集工作实际情况,为提高藏品征集工作质量和效率,加强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藏品征集工作是指根据本馆自身的性质、任务、藏品现状和发展需要,通过购买、接受捐赠、依法交换、调拨、移交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征集藏品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藏品征集工作必须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经常性的征集工作。
第二章藏品征集工作机构
第四条为规范文物征集程序,由州文物局、博物馆成立文物征集领导组,并由博物馆和所聘专家组成文物鉴定、评估组,对所征文物的必需性和价值进行估算。
第五条由馆长、分管财务副馆长、分管文物藏品领导组成文物藏品征集工作组,各分库管理员为成员。工作组在领导小组带领下开展经常性的藏品征集工作。
第三章藏品征集工作人员要求
第六条藏品征集工作人员要熟悉有关政策法规、遵守纪律、认真负责、吃苦耐劳、廉洁奉公、依法办事,熟悉本馆藏品情况,掌握藏品征集工作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鉴定能力,能够处理日常征集事务。
第四章藏品征集范围
第八条本馆根据自身性质、任务确定藏品征集范围,凡具有收藏保存价值、适合陈列展览需要或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文物、标本等人类及其环境见证物均在征集之列。从现有藏品结构和规模实际出发,重点征集具有典型代表性的精品和能够填补馆藏空白的品类。
(一)湘西地区旧石器时代、新石器时代遗址出土的各类打制石器和磨制石器,湘西地区各种古生物化石,历代墓葬出土的随葬品等。
(二)历代大型石刻制品及碑、志,重点征集湘西地区石刻制品和反映本地区历史、文化及人物掌故的碑、志。
(三)历代铜、玉、竹、木、牙、角、漆器等制品,重点征集能反映湘西手工艺水平的各类精品。
(四)宋、元、明、清及近现代著名书画艺术家作品,湘西地区历代乡贤书画家代表作品。
(五)各时期存世较少濒将退出使用的生产工具和生活用具。
(六)古籍、碑帖及旧影像、音响资料。
(七)反映本地区民俗文化的文物及资料。
(八)反映本地区历代名人的文物及资料。
(九)反映近代民族工商业发展史的文物及资料。
(十)反映近现代革命斗争史的文物及资料。
第五章藏品征集工作方式
第九条藏品征集工作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通过购买、接受捐赠、依法交换、调拨、移交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征集藏品。
第六章藏品征集工作基本要求
第十条对所征集的藏品要做好科学的原始记录。具体要求:①在征集调查时,由物主写成书面材料或由征集人当场记录,填写《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博物馆收集文物单据》并请物主签名确认;②记录要实事求是,要经过核实,不能道听途说或主观编造;③用不易褪色的墨水书写,字迹要清楚、工整,并及时录入电脑;④征集文物后,需及时汇入《年度征集情况一览表》。
第十一条所征集的藏品必须尽快移交到指定的库房妥善保存,不准在私人手上存放保管。
第十二条所征集的藏品在总帐登记时,征集人员必须将有关的原始资料等移交给总帐保管员,存入档案室永久保存。征集经费支付凭据交财务部门统一保存。
第七章藏品征集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州财政设立“湘西州博物馆文物征集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博物馆征集文物藏品的经费。
第十四条“湘西州博物馆文物征集专项资金”只用于支付文物本身所需收购价格,由博物馆具体管理和实施,博物馆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征集文物。
第十六条、文物征集专项资金在财务管理上必须接受州财政、文广新、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在业务管理上,由州财政局、州文广新局每年对所征集文物的质量和征集的方向进行一次绩效评估,并审核、检查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
第八章藏品征集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为了使藏品征集工作组成员尽快熟悉掌握本馆藏品征集工作的基本程序,熟练处理日常征集事务,试制定藏品征集工作流程表,以供日常文物征集工作之用。
采集文物征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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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到后,总账、征集人员与库房管理员共同办理移交、拨库手续。并向总账提交《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博物馆收集文物单据》等原件存档,由总账人员汇入《年度征集情况一览表》
第二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关于文物收藏单位可以通过接受捐赠方式获取文物的规定,现根据我馆工作实际,特制定《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博物馆接受文物捐赠工作流程表》。(注:以下诸流程表仅供常规文物征集工作之用,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获取文物捐赠信息
核实捐赠人的身份符合国家文物法的规定,即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捐赠文物入库后,总账、征集人员与库房管理员共同办理移交、拨库手续。
第二十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关于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可以通过文物行政部门指定保管或调拨方式取得文物的规定,现根据我馆工作实际,特制定《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博物馆接受文物调拨工作流程表》。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达成文物调拨意向
向省文物局提出调拨文物书面申请(一级文物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并在州级文物部门备案
得到省文物局批准后,双方签订文物调拨协议书
接受调拨文物入库
完成调拨文物清单及藏品档案,并报文物局备案
第十一章藏品征集工作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藏品征集工作必须接受财政、文化、审计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征集人员不准假公济私,不准借博物馆的名义为自己或他人征集文物。
第十二章藏品征集工作小组人员
组长:唐宏吉(馆长),向华(副馆长,分管财务)张卫华(藏品工作分管领导,副馆长)
成员:杨震(藏品保管部主任)、周方,杨冀,康昭新、刘慧、瞿洁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