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文物征集工作是依据本馆的性质、任务和发展方向,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为满足陈列展览,推进学术研究,完善藏品体系而开展的工作。为正常开展文物征集工作,规范操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8日废止>》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馆是以展示临海人文历史、风土民情为主,具有地域特色的综合性博物馆。凡具有历史的或艺术的或科学等价值的文物,均属收藏之列,着重收藏具有本地域特色的文物,有目的、有计划地逐步建立与本馆性质相适应的完整的藏品体系。
第二章征集机构
第三条成立文物征集小组,负责文物征集的具体工作,包括征集方案的制定、经费的运作、文物的鉴定和评估等。由分管副馆长担任组长,藏品展览部主任担任副组长,馆内中级以上专业人员为成员。藏品展览部具体承担文物征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建立文物征集专家库,接受浙江省文物鉴定审核办公室和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的指导,聘请国内部分公认有较高水平的文博专家为专家库成员。
第三章征集范围与标准
第五条按照地域性、系统性、完整性、成套性的要求,以征集地方性历史文物为重点,围绕本馆性质、特点,有计划地逐步建立并完善本馆的藏品体系。征集范围主要包括: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出土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珍贵艺术品、工艺美术品,重要的文献资料、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实物;
三.反映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四.当代具有特殊意义的代表性物品、能反映和代表当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见证物;
五.其他有必要征集的文物、标本。
第六条以上范围文物征集原则要求单件文物征集限定于珍贵文物(标本);成组成套或自成系列的文物,珍贵文物(标本)也应占一定的比例;因陈列展览与文物研究需要的可适当降低标准。
第四章征集途径、方法
第七条结合课题研究、专题展览等开展专题征集。藏品征集的主要途径包括:考古发掘、田野采集、民间社会调查征集、收购、接受捐赠和移交、交换、调拨等。
接受捐赠按照《临海市博物馆文物捐赠管理办法》进行。
移交指由国家公安、司法、检察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等部门依法收缴、罚没移交的文物,办理移交时文物须造册登记,向移交单位部门出具收据,收据中标明移交物品名称、年代、质地等,移交清册双方各执一份。
依法交换与国有博物馆之间在自愿互利原则下通过协商办法,以本馆藏品中的复品或与本馆性质不相符的文物,换取本馆所需要的藏品,互通有无,以余补缺,从而调剂藏品结构种类。交换文物需办理报批手续,造册登记。
调拨上级主管部门按本馆性质和需要有计划拨给的文物;或馆际之间对方援助本馆拨给所需藏品。
收购指本馆以一定经济代价向私人或文物商店购买符合入藏标准的传世文物与标本。收购必须坚持公平、合理、合法和持有者自愿出售的原则,按照文物价值和博物馆藏品等级标准确定价格,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文物收购申报单批准权限,根据文物收购的价格划为以下三类:
①单件文物收购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须经台州市文物鉴定小组成员三人鉴定和估价,并报浙江省文物鉴定审核办公室鉴定评估,最后经馆长办公会议审核后方许征集;
②单件文物收购价在3000元(含)—10万元之间的,须经台州市文物鉴定小组成员三人鉴定和估价,并报馆长办公会议审核后方许征集;
③单件文物收购价在3000元之内的,由藏品展览部书面报告分管领导后,由藏品展览部自行确定收购,并办妥手续。
第八条凡馆内、外有关藏品征集的线索、信息、信函等,应汇总到藏品展览部,并由其负责具体的工作。藏品是博物馆业务活动的物质基础,本馆每个工作人员都有责任积极配合做好征集工作。
第五章征集程序
第九条藏品征集申报工作:每年9月底申报次年度的征集计划,或在必要时申报临时征集计划。征集计划需通过馆长办公会议审批,并向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藏品征集工作完成后,由藏品展览部开具《临海市博物馆藏品入藏凭证》二联单,第一联及藏品入藏登记表交总账保存;第二联交保管员保存。
第十四条财务人员应凭藏品展览部开具的入库凭证复印件支付奖金或征集款项。每年年底前,财务人员应将当年征集文物经费支出账单与藏品展览部当年文物入库登记账进行核对,做到账物相符。
第十五条藏品展览部负责向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捐赠证书应统一编号。
第十六条每年年底前,藏品展览部应对本年度的征集工作做出评估和总结,并将有关材料(含已征集藏品的清单、经费使用报告等)报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征集文物管理
第十七条通过依法征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的藏品,必须在30日内登记入藏品总账。征集文物的入库、接收、登账、编目和建档,应依据文化部1986年6月19日颁布的《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进行。
1.文物征集报告;
2.鉴定记录,包括鉴定日期、鉴定地点、鉴定人员、鉴定意见及重要分歧意见;
3.文物出让人的出让书或捐赠人的捐赠书;
4.文物征集清单及收购凭证;
5.重要文物征集的简报、宣传资料及新闻稿等文物资料和影像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