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1711:18:59梁爱平叶婧赵洪南孙仁斌
上交文物奖励不等,有的低至100元
作为数千年中华文明的核心区域,陕西留下了众多周秦汉唐等朝代的历史印迹。近一个月来,陕西人捡到的各种文物就足以说明这一点。
10月28日,陕西省城固县农民武靖远在基建土堆中意外发现一件毁坏的青铜器,上交文物部门后,经专家初步鉴定是商代晚期的青铜樽,距今已有3000多年。城固县给武靖远颁发了荣誉证书和3000元奖金。
10月26日,陕西省丹凤龙桥水泥有限公司员工李磊在黏土堆里发现一把古剑,随后将之交给了丹凤县文物部门。经文物部门证实,李磊上交的文物距今约有3000年,为战国时期楚国青铜剑。该县为李磊颁发了荣誉证书并奖励500元。
10月16日,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区千河镇农民魏炳祥在自家后院取土时,发现12件“土疙瘩”,随后上交给文物部门,经鉴定为春秋时期的青铜器。宝鸡市政府给魏炳祥等一家三口颁发荣誉证书并奖励1万元。
陕西省洛南县寺坡镇村民雷军政2011年3月在耕地时捡到一块斧状的石头,一直放在家里。近日,寺坡镇搞文物普查,经专家鉴定,石斧是西周时期的。雷军政便主动上交,获得洛南县博物馆的100元奖励。
中国文物学会理事孔正一认为,群众能主动上交文物,说明人民群众对国家遗产的认识提高了,应对这种做法和行为给予鼓励。“文物是全民的,是全社会和全人类的,应该世世代代把它保护下去。”
但是,问题来了。很多网友认为,上交者获得的奖金与文物的稀缺性和文物的价值相比,真是太少了。“奖金难道不能高点我要是捡到文物,交还是不交,得好好想想了!”有网友说。
给予奖励是认可和鼓励
有专家表示,无论在哪里捡到的文物,毫无疑问都得上交。按照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佟悦表示,由于人们发现的文物价值并不一样,所以会出现“上交文物从文物保护部门得到的奖励费用高低不等”的现象。“从省一级文物保护部门来看,根据发现者提供的线索,如果发现了价值较高的大型墓葬群或文物古迹,后期会追加一部分奖励费,主要是看所提供线索的价值。”
然而,佟悦也表示,由于基层文物保护部门人财物力有限,严重制约和影响文物奖励和保护工作。“比如,在辽宁省很多县区,文物保护和广电、文化馆等五六个部门挤在一起办公,负责文物保护的工作人员基本上每县区只有一个。有群众来上交发现的文物,基层工作人员要一次次向上打报告申报奖励费用。即便审批下来,这些钱也十分有限。”
“我国确实没有在国家层面确定奖励办法或奖励标准。”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任相宏说,“不过,在实际操作中,愿意主动交还文物或汇报发现文物情况的百姓,大多出于对当地历史文化的敬爱,不太计较物质奖励。这种行为更近似于‘无偿捐献’。给予发现人或贡献人奖励,更多的是对这一行为的认可和鼓励,而不是基于文物本身价值的‘买卖’”。
对此,孔正一也认为,文物是国家所有,奖励是给予的鼓励,并不是拿钱来做经济衡量。“奖励没有固定的比例……(自然)就(会)出现有多有少、有高有低的情况。”
应永远铭记文物捐献者
孔正一说,文物的价值分为考古价值和经济价值。有经济价值的文物不一定有考古价值,如清代的瓷器,没有考古价值,但是它艺术性很高,又是皇家收藏,一个瓶子可能卖几百万元甚至更高。反过来说,有考古价值的文物也不一定有经济价值,如汉代的陶仓、瓦罐等考古价值很高,但经济价值不高,市场价格往往在千元左右。所以,如果每一件文物都要去评估、去论证、去定价,反而会引起捐献人的攀比心理。
任相宏也不赞同把奖励办法和标准明确化。他认为“黑市”上存在的文物交易或拍卖行为,是炒作、炒高文物价格的主要力量。奖励办法一旦明确,或将带来负面影响。“现在的问题是,我们对于文物发现人或贡献人铭记不够,是当前文物保护工作中的一大疏忽。”
任相宏认为,在文物价值开发或旅游开发的过程中,应铭记发现人或贡献人。没有他们就没有后人看到的文物,应对他们充满感恩。这也是充分肯定、奖励发现人或贡献人的方式。
陕西省考古研究院研究员许卫红认为,除了给予捐献人奖状、奖金外,还可以发放“博物馆之友”或“博物馆会员”证书,让其终生免费参观博物馆;也可以邀请其多参与其所捐赠文物的一些社会公益活动;还可以在文物展出时,注明捐赠者或提供者的姓名及文物、史料内容简介等。通过这些方式表达对他们的感谢。
(责任编辑:杨晓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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