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危:我国文物监督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研究古建筑文化遗产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法

本文中的文物一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所确定的类别。其大体可分两类,即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其中前者是指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后者包括: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

我国现代意义上的保护文物古迹的活动肇始于20世纪20年代。其代表性事件有:1922年北京大学研究所国学门所立,著名的金石学家和历史学家马衡任其中的考古学研究室主任。同时还特辟陈列室,陈列北大所藏的古器物及金石、甲骨拓本等文物。而1929年成立的中国营造学社,则开启了系统运用现代科学方法研究古建筑的先河。此后我国的文物监督管理工作也扬帆启航了。以1949年为界,大体可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民国时期,这一时期的主要成果有: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古物保存法》,这是我国现代第一部保护文物的根本法。随后又分别在1931年、1935年先后颁布了《古物保存法实施细则》、《暂定古物范围及种类大纲》和《各国古物保管法规》及其续编,其中《暂定古物范围及各类大纲》标志着我国现代的文物保护立法和价值体系的草创形成,而《各国古物保管法规》及其续编则对当时的文物保护立法起到了重要的参考作用。

简而言之,我国目前已初步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为核心,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相配套的文物保护法律框架①。尽管我国的文物监督管理在法制建设特别是立法上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一个高速发展时期,在此过程中普遍存在的建设性破坏、开发性破坏和规划性破坏,使我国的文物安全面临着严峻的形势。因此可以说,我国的文物监督管理工作任重而道远,还有大量的工作需要完成。下面就结合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我们的解决对策。

一、文物监督管理的指导思想

目前学界有一种思想认为,由于国情的差异,我国的文物监督管理工作不应以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为标准,而应多吸收发展中国家的经验,再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对此笔者认为,在涉及到文物监督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上,多学习吸收发展中国家的成功经验是无可厚非而且是完全必要的,但在指导思想上或总体目标上,则应高标准、严要求,以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较为成熟完善的文物监督管理体系为目标。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保护好我国的各类文物,也才能无愧于我们这个历史悠久、文物资源丰富的大国称号。

二、继续补充完善现有文物保护法律体系

“文物保护,立法先行”目前已成为各国文物保护工作的共识,当然这也是我国建设法制国家的需要。而我国在此方面距欧、美、日等文物保护工作强国还有很多欠缺之处,因此需要大力加强之。同时,在立法上,还须肯定并强调各地政府对当地的文物保护所负有的主导性责任,因为这些文物不是个人的,而是群体所共有的。具体来说,应该至少在以下三个方面加强立法工作。

第三,应针对我国文物保护单位分级的制度分别制定单独的保护条例。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条例》应由国家文物局来牵头制定,再由国务院进行最终的审核并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条例》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来牵头制定,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进行最终的审核并发布;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地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条例应由各个地市(包括同级行政单位)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来牵头制定,再由地市级政府进行最终的审核并发布。至于更低级别的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的三类保护条例,则分别由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来牵头制定,再由区县政府进行最终的审核并发布。

三、建立问责制,加强文物监督管理

目前我国对文物资源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行政管理体制。这种体制的核心是:在国家法律的统一约束和中央政府有关方针政策的统一指导下,在中央财政的支持下,各级地方政府承担保护本行政区内文物资源的责任,开展有关业务工作,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中央政府设置国家文物局,负责全国文物保护工作,是管理全国文物资源、考古、博物馆工作的行政机构。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设立负责文物保护的行政机构,管理本行政区内的文物保护工作③。

这种管理模式的一个很大弊端是:多部门的管理体制往往因部门价值取向差异而产生标准冲突和利益纷争,同时在实施文物保护时经常会出现许多职责不明、相互推诿或争权夺利的现象④。因此这种管理模式一直遭到学界的诟病⑤,甚至还在文物管理界中促生出了“产权转让派”、“国家公园派”等管理派别⑥。

总的来看,以这些管理理论为代表,各方大多都认为须对我国现有的文物行政管理机制进行大刀阔斧地改革,这样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并能更好地对文物资源进行保护。但笔者认为,有针对性地对现有的文物行政管理机制进行改革,所花费的代价少,取得的成效也更为显著。

如果说上述三项内容是我国文物监督管理工作中需要长期的不懈努力才能达到的目标,那么下面四项内容则相对要简单些,需要各级文物监督管理部门尽快地联系实际并付诸实施。

其二,效仿意大利,尽快建立一支文物乃至文化遗产保护的武装部队,从而加大对文物以及文化遗产保护的力度。作为专门负责打击文物犯罪活动的执法机构和队伍,并结合我国具体实际,这支部队应为双重管理体制。即一方面与其他军队或警察一样,统一隶属于国防部或公安部,属于军队或警察系列,经费由国防部或公安部统一支付。另一方面直接隶属于国家文物局,日常工作听从国家文物局命令。因此在体制上受国防部(或公安部)和国家文物局的双重领导。这支部队的主要任务是打击各种文物犯罪活动,以切实保障文物安全。

其三,每年在全国开展评选“制止和打击破坏文物犯罪活动的十大重要事件”,在此基础上给予参与这十大事件的文物监督管理机构与执法机构物质和精神双重奖励,并在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各种媒体上广为宣传。这样一方面可以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可以震慑破坏文物的各类犯罪分子,进而形成“保护文物光荣、破坏文物可耻”的良好社会风气。

最后,在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即“文化遗产日”期间,由国家文物局牵头,组织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文物监督管理机构与执法机构对上一年度各地文物保护工作进行检查、反思,进而对以后的文物保护工作进行部署。

笔者相信,全国文博界的同仁只要脚踏实地、埋头苦干,将上述文物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在实践中逐步积累解决的办法,同时再严于律己、同心同德,定能开创出文物安全管理美好的明天。

THE END
1.海南省博物馆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确保文物保护事业发展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用于文物保护事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https://www.hainanmuseum.org/hnbwgcms/info/4120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政策文件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确保文物保护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用于文物保护事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http://zrzy.bynr.gov.cn/zwgk/zcwj/202412/t20241210_677232.html
3.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文化(文物)行政执法依据》的九、在市级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63项。 十、市级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准审批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65项。 第四部分 行政处罚 https://china.findlaw.cn/xfwq/xiaofeiweiquanfalv/qybh/33161_2.html
4.职责自查报告(通用15篇)3.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者标本的审批。 4. 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的审批。 以上4项文物保护方面的行政许可事项我局共受理办结0件。今后,我局将通过站、专题活动、公共文化馆所等多渠道向社会群众广泛宣传《文物保护法》和《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提高文物保护相关法律的传播率和知晓率,营造执法https://www.ruiwen.com/gongwen/baogao/10285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