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一)

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一)

以下是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暂行办法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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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

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的发展,根据

财政部第35号令:《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36号令:《事业单位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

党派、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行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

业单位不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

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

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单位的

固定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

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

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负责审核单位固定资产年度预算,按规定标准配置固定资产,安排购

置资金;按照规定和权限审批单位固定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

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组织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

剂工作,逐步建立固定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四)负责单位固定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五)建立和完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单位固定资产实行动态监

管;

(六)研究建立单位固定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

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单位固定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七)监督、指导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下级财政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

作。

第六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单位的固定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

责是

(一)根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固定

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本部门所属单位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

查工作;

(三)组织、审核、汇总、上报本部门所属单位固定资产年度计划和固定资

产年度预算;

(四)审核并汇总上报本部门所属单位利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

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批或者审核上报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

(五)负责本部门所属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

作,优化固定资产配置,推动资产的共享、共用;

(六)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按规定缴纳固定资产收益;监督所属单位经营性

收入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七)组织实施对本部门所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八)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固定资

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

责是: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

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

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拟定本单位固定资产年度计划,编制固定资产年度预算;

(四)办理本单位固定资产购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

项的报批手续;

(五)按照规定对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固定资产实施政府采购;

(六)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

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固定资产收益,保证经营收入纳入单位部门预算;

(七)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

共用机制的建立工作;

(八)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固定资产

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管理机

构和人员,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标准、分类及计价

第九条按照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

产:

(一)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

在一年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其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条按照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固定资产分为六类:土地、房

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及其他固定资产。

(一)土地、房屋和建筑物。指单位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土地、房屋、建

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库房、职工宿舍用房、职工

食堂、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

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单位根据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

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

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指用于办公和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包括交通工具、通

讯工具、办公自动化设备和办公用的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各种文物和陈列品,包

括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指专业图书馆、文化馆贮藏的书籍以及行政事业单位贮藏的统

一管理使用的业务用书,包括单位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他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十一条按照《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分类代码》规定,固定资产实

物管理分为十类: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

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仪器仪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文艺

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及其他类。每月财务部门结账前要与

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安

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入账。

(二)自行建造及在原有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竣工决算确认结

果计入或增加固定资产价值。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价值凭

(四)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入账。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入账。

(六)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入账,

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七)用外币购置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运费及其

它费用,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入账。

(八)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

等记账。

(九)自行开发研制的软件产品,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记账。研发过程必须

(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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