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本院的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院名称:广州艺术博物院(GUANGZHOUMUSEUMOFART)。
第三条本院住所:广州市越秀区麓湖路13号。
第五条本院开办资金:人民币2059万元。
第六条本院举办单位: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第七条本院登记管理机关:广州市事业单位管理局。
第八条广州艺术博物院是国家设立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其宗旨是以收藏展示岭南地域美术文化为基点,传播推广优秀艺术文化,坚持公益为本,服务社会公众。
第九条广州艺术博物院的业务范围是:
(一)保护馆藏绘画、书法、雕塑、陶瓷等文物与藏品;
(二)征集、收藏绘画、书法、雕塑、陶瓷等文物与藏品;
(三)举办陈列展览,内容包括绘画、书法、雕塑、陶瓷及其他人类优秀艺术文化;
(四)传播宣传本院艺术文化、发挥本院公共教育功能、为广大公众提供公益服务;
(五)符合本章程的博物馆、美术馆其它业务范围。
第十条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组建本院理事会并任命所有理事。
(二)任免本院的院长、副院长。
(三)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监督本院运行。
(五)审核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六)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
(二)社会公众代表6名,人员来自文博界、教育界、美术界、法律界、传媒界、企业、博物馆与美术馆服务对象等,以上由本院邀请或向社会招募产生;
(三)本院代表4名,其中院长、党支部书记各一名,列为当然理事,其余2名由本院推选产生。
第十三条理事会的基本职责:
(一)评定本院的使命、宗旨,并协助其实现;
(二)评定本院章程,确定理事会议事规则;
(三)评定本院事业发展规划并支持执行;
(四)评定本院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五)审议本院的财务预决算;
(六)评定本院理事会成员的聘任和解聘;
(七)沟通协调本院与社会各界的关系,争取政府、社会对本院事业的支持;
(八)积极筹措本院事业发展资金;
(九)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十)本届理事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举办单位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专题报告。理事会通过的决议按管理权限须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十五条第一届理事会由本院组织;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本届理事会按程序选举新一届理事。
第十六条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选连任。理事由举办单位颁发聘书。
第十七条理事为非受薪的社会公益职位。
第十八条理事任职资格:
(一)热心社会公益,热爱文博事业,能维护本院的权益和社会声誉;
(二)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资历和良好声望,能客观、独立表达意见;
(三)无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无违法犯罪、失信记录,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十九条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本院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
(三)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四)向理事会提出提案;
(五)接受本馆邀请参与社会活动的权利;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理事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认真履行职责;
(二)及时向本院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与建议,广泛引导和争取社会资源支持本院事业发展;
(四)遵守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理事履职过程中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擅自公开或使用本院涉密信息;
(二)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三)以违背本章程规定和精神的方式干扰本院正常运作;
(四)从事其他与理事身份不符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
第二十三条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任期内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不能履行理事职责与义务、损害公共利益或本院利益的;
(四)从事有损本馆利益活动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的;
(六)委派方或推选方建议终止的;
(七)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新提名的增补理事,需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方能入选;增补理事需按理事的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实施。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秘书长一名。
第二十六条理事长由举办单位代表担任,由举办单位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除享有理事权利,履行理事义务外,行使以下职权:
(一)引导理事会完成其职权,支持本院实现各项发展目标;
(二)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确定理事会的议题;
(三)执行理事会决议,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签署理事会重要文件;
(五)法律法规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秘书长代行其职权。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工作。
第二十八条秘书长为理事之一,由本院提名,理事会选举通过,举办单位聘任后报事业单位管理机关备案,行使以下职权:
(一)受理事会委托,处理理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会议,会议召开前十日书面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三十条理事长认为必要时,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书面通知全体理事。如遇重大特殊情况,理事长可立即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本院重大事项经本院党组织讨论同意后,提交理事会做出决定。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重大事项如下:
(一)评定本院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二)评定院内的重大工程项目;
(三)评定本院主要保护、保管、藏品征集项目;
(四)评定本院主要临时展览项目;
(五)评定本院内主要学术科研项目;
(六)评定本院主要教育、宣传项目;
(七)评定本院安保工作等;
(八)评定决定本院理事会成员的聘任和解聘;
(九)评定本院章程;
(十)审议本院财务预算和决算;
(十一)审议管理层工作报告。
第三十三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院重要档案妥善保管。
第三十四条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理事人员、列席人员、缺席理事及缺席事由;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参会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六条理事会决议经理事长签署后生效。决议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以文件形式发给本院管理层执行,特殊情况除外。所决议事项按管理权限须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履行报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单位章程规定,致使本院利益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院管理层应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管理层由本院党支部书记、院长、副院长和其他核心管理人员组成,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实行院长负责制。
第三十九条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本院发展规划,制定本院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业务活动,按照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运营及管理工作;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做好文物安全工作、保障本院内参观及活动人群的安全;
(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发展规划、设立展览陈列、藏品保护等咨询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
(六)定期向理事会通报工作。
(七)执行理事会决议;
(八)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本院院长、副院长由举办单位任免。党支部书记按《党章》有关规定产生,由举办单位任免。
第四十一条本院院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院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人事、财务、资产、征集等各项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本院内设机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主持开展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二条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院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指定副院长代行其职权。
第四十三条根据本院工作需要,理事会设立监事1名。由全院职工代表大会或本院推选产生,对理事会的财务状况以及日常运作情况进行监督,理事会成员和管理层成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四十四条监事负责监督理事、院长等管理人员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博物馆章程及理事会决议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本院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八条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依法开展岗位要求的工作,按其工作职责和贡献程度依法领取相应薪酬;
(二)对本院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参与民主管理;
(三)公平地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学习和交流的机会;
(四)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本院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文博行业职业道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二)珍惜爱护本院声誉,维护本院利益,遵守本院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本院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本院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五十一条本院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十二条本院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五十三条本院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五十四条本院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理事会换届和本院的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十六条本院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善、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本院章程、理事会成员名单;
(二)本院组织结构、人员招聘等信息;
(三)本院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
(四)重大活动和涉及职工、公众利益的事项;
(六)法人登记信息;
(七)理事会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七条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五十八条本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清算工作结束,应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十条本馆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置。
第六十一条本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第六十二条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经2019年12月2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院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