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公共收益管理办法,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按照国家和本省的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的房屋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以下简称住房)后首次进行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住房售后首次交易(以下简称住房交易)的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和县(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交易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土地、地税、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住房交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住房交易活动应当依法进行,并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城镇居民购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的住房都可以进行交易:
(一)住房面积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控制标准,并且超过标准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的;
(二)已列入城镇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范围的;
(三)住房的产权属于共有,有一个以上的共有人不同意交易的;
(四)住房已经抵押且抵押权人不同意买卖、赠与、交换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住房交易的形式包括买卖、赠与、交换、租赁和抵押等。
第八条在进行住房交易前,住房所有权人应当通知原房屋产权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原产权单位或者原产权单位的职工享有优先购买权或者租赁权。
第九条住房所有权人在进行住房交易前,应当持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有关材料,向设区的市、县(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住房交易手续。
第十条住房的交易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
当事人在办理交易手续时,应当如实向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成交价格。其中买卖、赠与、交换住房的,还应当及时向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并持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在进行住房交易前房屋所有权人未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可以凭房屋所有权证书先行交易。交易完成后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应当持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其交易收入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归住房所有权人所有。
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可以先按照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全部产权归住房所有权人所有后再进行交易,交易收入按前款的规定执行。也可以直接进行交易,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交易收入由住房所有权人与原产权单位按房屋的产权比例分成。原产权单位撤销的,其应当所得部分上交同级财政,专项用于住房补贴。
第十三条进行住房交易,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缴纳税费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四条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可以相互交换,或者与私房、商品房交换。
在住房出售前或者出售后一年内,该户家庭按照市场价购买居住用房的,其交易行为视同房屋产权交换。
第十六条在进行住房交易后,该户家庭的夫妻双方不得再按照国家和本省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优惠政策,购买、承租公有住房。
第十七条本省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开办住房购销企业或者住房交易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住房的收购、整修、出售业务和住房交易的中介服务活动。
第十八条城镇居民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住房和职工集资建设的住房,以及按照国家和本省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优惠政策购买的其他住房的售后首次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为进一步搞活我市住房二级市场,简化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手续,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针对《关于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具体问题的通知》实施情况,现对该“通知”进行了修改和调整,修订为《关于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经确定可放申请表格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单
关于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搞活我市住房二级市场,简化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手续,依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制定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如下:
一、关于办理上市出售手续的程序
(一)凡申请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共有的,还要持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和《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征询意见表》,也可以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指定的房地产中介机构领取上述表格。发表格的单位不得扣押房屋所有权人的所有权证件。
(二)自当事人将上述证件及填好的表格递交到交易管理部门之日起,交易管理部门应即收即办,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遇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完成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审查工作并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五)交易管理部门对于缴纳的分成或超标收益,要按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分别开具单据和记帐,城近郊八区的交易管理部门收缴的收益应按月统一上缴市局计财处;其余区县按区县的规定办理。税费收缴的手续仍按现行的规定办理。
已购公有住房所占土地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只须开具注明了土地转让字样和原出让合同编号的《房改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土地出让金缴纳通知单》。
买方办理上述手续时应按房屋买卖的成交价交付土地出让金,城近郊八区还按3%缴纳,远郊十个区县按所在区县制定的标准缴纳。
(八)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对于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要按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分别开具单据并记帐。城近郊八区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收缴的土地出让金按月统一上交市房地局计财处,其余区县按区县的规定办理。
(九)买方办完上述手续后,持立契过户、土地出让金已缴纳的证明等文件及规定的其他证件,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权属登记部门申办房屋所有权证。
权属登记部门收齐上述证件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应于受理之日即收即办,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遇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办完登记、发证手续。权属登记部门可不再进行房屋测绘和现场勘察,但须在房屋所有权证的附记栏中注明土地出让金缴纳情况和土地使用年限并加盖印章。
二、关于征询原产权单位意见的问题
(一)凡以房改成本价所购公房申请上市出售的,除与原产权单位在买卖合同中另有约定的以外,可不再征询原产权单位的意见。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及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涉及房屋供暖、物业管理及公共维修基金等问题,卖方应如实向买方告之,并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三、关于土地出让年期的确定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占土地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从该栋楼房的第一套房屋首次上市交易之日起核定其土地出让年期,即以根据房屋建筑结构确定的土地最高使用年限减去该栋楼房自竣工之日起至首次上市交易之日止已实际使用的年期;同一楼房的其他各套房屋上市出售时,其土地出让年期分别依其上市交易日期均按上述规定逐一核定,最终保证同一宗地上的土地出让年期终止日相同。
钢筋混凝土结构、砖混结构的房屋,其土地使用年期最高不超过70年;砖木结构的房屋,其土地使用年期最高不超过50年。
已购公有住房所占土地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其土地使用年期仍按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定的出让年期减去已使用的年限计算。
四、关于国有土地使用证问题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占土地已办理土地出让或转让手续后,权属登记部门只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记土地使用年期。
关键词:物业管理;市场监管;监管主体;市场要素;监管体系
(一)物业管理的固有缺陷要求市场监管
由于建筑物开发和使用的阶段性,物业管理通常也存在前期管理和日常管理两个阶段,导致物业管理市场不可避免地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固有缺陷[1]。一是不完全竞争。建设单位作为初始业主可以自由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并具有对服务费用的定价权,同时在日常管理阶段,物业服务企业具有卖方优势地位,业主大会难以改变这种现状,容易导致物业管理市场的不公平。二是不完全信息。由于建筑方、物业服务公司及业主各自对物业质量信息和物业服务信息的了解不一样,容易导致建筑方把开发遗留问题转嫁给物业服务公司及业主;物业服务公司凭借卖方优势也可能会降低物业服务质量,造成物业服务市场的失信。为了补救上述固有缺陷造成的物业管理市场的失灵,需要政府和行业等进行市场监管,以矫正物业管理市场的不公平。
(二)物业管理的现实问题要求市场监管
(三)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要求市场监管
物业管理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具有五个方面的功能:一是改善人居工作环境;二是维护社区和谐稳定;三是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四是解决城乡就业难题;五是推动国民经济增长。为了更好维护物业管理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需要政府进行适度的市场监管。
(一)物业管理市场主体的监管
物业管理市场主体包括卖方和买方,也即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监管主体通过设立有关行政许可制度对其进行监管,包括物业资质制度、物业管理师制度等。对业主,建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管理规约,规定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也将其作为调整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矛盾的基础制度[3]。
(二)物业管理市场客体的监管
物业管理市场客体即物业服务产品。对市场客体的监管主要为了减少和消除不对称的信息。具体监管手段可以根据时代和市场需要制订专业的物业服务产品标准,建立科学公正的物业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并与时俱进地不断优化和完善评价体系。
(三)物业管理市场价格的监管
价格机制是物业管理市场机制的核心,由于不完全信息的存在,有必要制定物业管理市场价格机制,以维护交易公平和业主的权益。物业管理市场的价格监管,可以通过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监管制度、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制度和物业服务收费标价制度实现有效监管[4]。
(四)物业管理市场竞争的监管
由于物业管理市场的不完全竞争,容易造成市场竞争参与者的力量失衡。为削弱物业服务企业的卖方优势,实现公平竞争和公平交易,可以通过制定竞争规则、提供竞争平台和确认竞争结果三种手段实现有效的市场竞争监管。
(五)物业管理市场供求的监管
物业管理市场的发展,需要政府对市场供应和市场需求进行双向激励。加大供给有利于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做大做强;刺激需求有利于改善居住环境,实现国民财产的保值和增值。政府可通过税收政策、财政补贴等调控手段实现市场供求的监管。
(六)物业管理市场行为的监管
物业管理市场行为主要表现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终止,因此,对物业管理市场行为的监管重点在于对物业服务合同的监管[5]。为了统一规范物业服务合同行为,通过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物业承接查验规范、物业财物管理办法、物业装修管理办法等制度作为物业管理市场行为的政策依据。
参考文献:
[1]陈伟.物业管理的市场监管(上)[J].中国物业管理,2011,(2):30-33.
[2]杨付莹.浅谈住宅物业公共收益的管理[J].现代物业,2013,(4):116-117.
[3]王祖益,卓越.如何建立和完善广东高校后勤服务市场监管体系的思考[J].高校后勤研究,2008,(4):24-26.
[4]吴正锋.浅议完善现代物业服务收费价格机制[J].经济研究导刊,2015,(18):15-16.
[5]黄学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法规处理探析[J].百色学院学报,2013,(3):77-80.
一、税法关于不征税收入的规定
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主要有三大类:一是财政拨款;二是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3、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财税〔2008〕151号规定:
1、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3、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主要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例如: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
自2008年1月1日起,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专项用于还本付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6号)规定,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红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产业投资基金收益、信托投资收益等其他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二、不征税收入的其他规定
财税〔2009〕87号规定,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非营利组织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应作为免税收入。
案例1:2009年8月,某企业收到市环保局给予的30万元专项财政补贴,同时收到资金拨付文件,文件规定该资金专门用于企业的循环经济项目。环保局对此项资金有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也进行了单独核算。企业取得该补贴后,当年用于发展循环经济项目的费用化支出为5万元,用于购买有关固定资产的资本化支出为10万元,该固定资产当年计提折旧1万元。企业在进行2009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专项财政补贴全部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费用化支出5万元和折旧1万元均在税前进行了扣除。假设该企业汇算清缴时自行计算的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并按规定缴纳了税款。问:该企业是否存在涉税问题?
案例2:某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或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并上缴财政,2009年共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100万元。该企业是一家事业单位。
解答:该事业单位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100万元,只要符合法律、法规(或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并上缴财政,就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如果未上缴财政,那么未上缴的部分就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税,而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案例3:某企业经税务部门认定为非营利组织,其2009年按国务院规定收到行政事业性收费1000万元,该收费当年在银行孳生利息收入5万元。该企业在年终将收费1000万元全部上缴了财政,其取得的银行利息5万元未上缴。问该收费及利息的涉税处理。
解答:该企业收费1000万元符合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条件,因此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其利息5万元,按照财税〔2009〕122号的规定,非营利组织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应作为免税收入,因此,该5万元作为免税收入处理,从收入总额中扣除,同时其用于支出的部分可以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常见问题解答
1、问:我公司从区政府取得的一笔财政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的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此,你公司从区政府取得的这笔财政补贴,如果符合条件,应该作为不征税收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问:我公司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取得财政发放的补贴,是否需要计征企业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明确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如你公司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取得财政发放的补贴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但其对应的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如不符合,则应计入当年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3、问:我想咨询一下:我公司从科技部门取得的拨款补贴是否要并入收入缴企业所得税?
答: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否则,要征企业所得税。新晨
4、问:居民企业在证券交易所开立账户并进行证券交易,其获得的投资收益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第1号)第二条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规定: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贵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是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一部分,是否要征所得税,分为以下几种不同情况:
1、满足条件的,即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
关键词:海峡两岸;农田水利;技术交流
1海峡两岸农田水利技术交流回顾
1996年,中国水利学会农村水利专业委员会和台湾农田水利会联合会首次会面,共同达成了海峡两岸农田水利技术交流意向,开启了海峡两岸农田水利技术交流的篇章。至今,海峡两岸已经先后共同举办了13届海峡两岸农田水利技术研讨会,组织了17次两岸农田水利技术考察、参访活动,两岸农田水利专家和工作人员1211人参加了海峡两岸农田水利技术交流。两岸交流有力地加强了海峡两岸农田水利技术事业发展,提升了两岸农田水利技术及农业生产,促进了两岸农田水利业务的相互了解,更增进了两岸同胞的相互了解和亲情融洽,共同推动了两岸农田水利的发展。
1.1海峡两岸农田水利技术研讨会
1.2海峡两岸农田水利技术考察交流
2海峡两岸农田水利技术交流成就
通过近20年的两岸技术交流活动,我们对台湾的自然环境、水土资源、农田水利工程现状、投入政策、法规保障、制度建设、工程建设体制与运行机制、信息化建设与运用等情况有了一定了解,尤其是台湾农田水利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完备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健全的法规制度体系、配套的政策支持体系、适用的信息管理系统、长效良性的运行机制等,都很值得我们认真学习和借鉴。
2.1深入了解两岸农田水利组织管理方式
2.2深入了解两岸农田水利工程投资政策
2.4深入了解两岸农田水利生态建设
3海峡两岸农田水利技术交流展望
回首过去,我们思绪纷飞,感慨万千。每一次相见后依依不舍的分离,我们深深感受到两岸同种同根的亲情,感受到了台湾同胞对两岸关系向纵深发展的期盼。立足今日,我们胸有成竹,信心百倍。2015年,我们补充完善并正式签订了《海峡两岸农田水利技术交流协议》,并积极拓展台湾农田水利联合会与大陆省级农村水利专业委员会之间的经常流与协作,我们坚信海峡两岸农田水利技术交流会越办越好。展望未来,我们引吭高歌,一路欢笑。我们将充分利用两岸农田水利交流平台,加大交流频次,进一步深化、拓展两岸农田水利交流的领域和内容,加强两岸水利科研与技术推广合作,加深相互了解,增进情谊,增强台湾同胞对祖国认同和自豪感,为推进祖国和平进程发挥新的更大作用。
作者:李娜许建中单位: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
*年5月30日,财政部部长签署财政部第35、36号令,公布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年7月中旬,省财政厅召开了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会议,安排部署了全省今后一段时期的工作。这两个《办法》的公布实施和全省工作会议的召开,标志着我国和我省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近两年,我市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在各方的不懈努力下,逐渐起步,不断推进,取得了阶段性的成绩。今天,我们召开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会议,其目的就是:总结回顾我市两年来资产管理工作经验,表彰*年资产清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安排部署今后一段时期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任务。下面,我讲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两年来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回顾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政府履行公共职能的物质基础,是国家政权建设的物质保证,是财政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政府职能,构建和谐社会,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两年来,我市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阶段性成绩。
(一)理清工作总思路,确定改革总目标
面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这项新的改革任务,为了迅速打开工作局面,推动工作开展,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们提出了“摸清底数、夯实基础、勇于开拓、稳步推进”的资产管理工作总体思路。摸清底数就是通过资产清查把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资产核实清楚,做到账实相符,以此作为今后增减变动的基准数;夯实基础就是要建立健全资产管理规章制度体系,实现资产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同时,大胆开拓,积极探索,勇于实践,总结经验,稳步推进,逐步建立“资产、资金、采购、使用”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的管理格局,形成“资产配置、日常监管、资产处置、收益管理”共为一体的工作机制,真正实现资产管理与部门预算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在理清总思路的基础上,我们按照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确定了“第一年摸清底数,第二年规范完善,第三年起深化提高”的工作方针,具体讲就是*年开展资产清查,摸清底数;*年制定管理制度,建立信息监管系统,开展专项核查,规范审批程序,加强收益管理;2009年起继续完善制度体系,研究制定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和配置标准,积极探索资产共享共用机制,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二)扎实开展资产清查,全面摸清我市“家底”
这次清查,基准日为*年12月31日;范围为*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以及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以上单位兴办的未脱钩经济实体、企业和附属、下属的社团组织等。全市共3287户行政事业单位纳入本次资产清查,其中行政单位983户,事业单位2258户,社会团体46户。
按照《*市*年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市财政局于*年2月9日、10日举办了两期资产清查业务培训班,对市级和区县的300余名业务人员进行了培训。全市于3月13日召开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动员大会。会上,市财政局肖西平局长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进行了动员部署;市监察局局长樊华就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提出要求;常务副市长董军围绕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深入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等内容作了重要讲话。4月20日,市财政局又对纳入扩大范围的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填报资产清查补充表的单位有关人员180余人,进行了报表及软件培训。
经过一个多月的不懈努力,顺利完成了市级519户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核实工作,各单位帐务调整工作也在*年底前基本完成。同时指导区县财政部门及时完成了2768户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核实工作。经清查核实,全市3287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总额390.6亿元,负债总额167.6亿元,净资产总额223亿元,比核实前账面净资产增加11.6亿元,增幅5.5%,基本摸清了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的“家底”。
清查核实期间,市清查办、区县清查办以及各级各部门的同志加班加点,废寝忘食,通宵达旦,一丝不苟,表现出了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和无私奉献精神。经过宣传动员、培训指导、清理自查、督促检查、审核汇总,资产清查结果于*年6月8日提前两天上报省清查办。经过省清查办的考核评比,我市资产清查工作荣获全省一等奖,圆满完成了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待会我们还要对全市资产清查工作进行通报表彰,有52个部门被评为资产清查先进单位,191名同志被评为先进个人,这一成绩的取得,是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是在座各位以及各级各部门资产管理战线上同志们共同努力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市清查办对大家付出的辛勤劳动表示衷心的感谢,并向获奖部门和个人表示祝贺。
(三)制度体系建设框架初步形成
(四)创新管理方式,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稳步推进
(五)调研成果丰富、转化及时,宣传工作不断加强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通过调查研究,摸清情况,吃透问题,理清思路,稳步推进。*年以来,我们相继完成了《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任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现状调查》和《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中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等调研课题。通过调研,确定了我市资产管理总体思路和奋斗目标,研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制定出台了“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资产有偿使用及处置、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等。*年,围绕工作重点,积极开展*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及管理方式的调研,为下一步制定车辆、办公用房等重要资产的配置标准提供政策依据,以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在做好调研工作的同时,制度的宣传培训工作也不断加强,六月底我们和*日报社共同举办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知识竞赛,在市级各部门和区县的组织参与下,共收到答卷1200多份,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了全面宣传。今天大会结束后,还要分别举办区县和市级部门业务培训班,也是为了加大资产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大家对资产管理工作的认识。
(六)资产管理职能逐步拓展
(七)日常监督检查常抓不懈
二、目前我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了初步成效,工作也逐步步入了正轨,但是,我们要清楚地认识到,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目前,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管理意识淡薄,管理体制尚未完全理顺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行为缺乏有效制度约束
管理制度的缺乏和滞后,是造成资产管理工作出现诸多漏洞和问题的重要原因。一是资产管理审批制度不健全,没有一套完整规范的资产管理全过程的审批制度,没有对资产购置、使用、处置各环节进行硬性约束。比如以前我市对资产处置的政策,只是明确规定报废资产由市罚没公物管理中心统一收回处置,处置收入上缴国库。但对于闲置、不需用资产的出售、转让或进行资产投资,则没有明确规定,导致一些部门不经审批擅自处置闲置、不需用资产,且处置过程不公开、不透明,处置收入也不上缴财政,造成诸多问题。二是部分行政事业单位日常资产监管无章可循,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移交、处置等内部管理制度和实物资产定期清查报告制度不健全。三是缺乏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考核评价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致使单位成本意识淡化,责任意识不强,资产使用效率不高。本次资产清查中市级单位共申报被盗、盘亏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达8,276万元,占该项资产损失近四成。
(三)部门单位内部资产管理基础工作薄弱,账实不符现象较为突出
主要表现在账务不健全、核算不规范、年终清理结算工作不扎实。有些单位只设固定资产总账,没有明细账或者没有按固定资产的类别、品名、数量、单价等进行账务登记,难以做到账账、账实相符。如某单位账卡制度不健全,实物与账面数相差很大,无法核对,清查时采取了账面数全部盘亏、实际清点数全部盘盈的方法,清查结果是实物盘盈1,000余万元、盘亏达1,300余万元。我们在资产核实过程中发现了这个问题,认为依据不充分,要求单位提供近年来此类设备共计购置了多少、领用了多少、报废了多少、库存还有多少,单位无法提供。因此我们对这些损失也无法核批。有些单位购建资产只列支出,不计资产,甚至对完工交付使用的资产不入账,不按固定资产进行核算,通过清查发现大约有10多个部门30多万平方米、价值11.7亿元的房产存在这个问题。还有一些单位长期以来不进行定期盘点和清理结算,资产账目混乱,底数不清,尤其是在机构划转、单位搬迁中造成资产丢失、随意处置等问题较为普遍。如我市几家单位合并,涉及资产的重新分配,由于盘点工作不扎实,账实脱节,再加上搬迁中责任不明确,资产随意处置以及丢失造成损失106万元。
(四)部门、单位之间资产配置不尽合理,资产使用效率亟待提高
另一方面,由于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还未建立,不能准确掌握单位资产存量,尤其是不能全面掌握单位利用其他资金购置资产的事项,导致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脱节,并影响到资产管理工作的整体性和有效性。
(五)资产监管缺位,资产使用、处置不规范
以上五个方面的问题,既有体制、机制方面的原因,也有制度方面的原因;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既在一些部门单位存在,也在一些地区普遍存在。正是因为问题的严重性和普遍性,国家以及各级政府开始重视并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市政府在*年3月份就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希望大家提高认识,狠抓落实,积极推动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
三、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
按照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总体思路和工作计划,近期以及今后一段时期的工作重点是,建立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体制和规章制度体系,建立先进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形成产权清晰、配置科学、使用合理、处置规范、监督公正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新模式。
(一)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一是加强机构的建设和人员的配备,确保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工作事有部门管、业务有人干,特别是个别未设立管理机构和明确工作人员的部门会后应尽快落实。二是保证“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三级资产管理模式中各自的管理职责落到实处。特别是各级主管部门,在管理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要做好本系统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制定和贯彻落实工作,加强监督核查,严格审批程序,规范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建立资产管理和使用考核机制。三是各级财政部门应尽快明确部门内部职责分工与工作流程,相互配合,建立健全“资产、资金、采购、使用”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三)加快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步伐,在*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争取2009年在全市全面推行
(四)积极探索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模式
部门预算中的项目支出预算大部分形成了资产,因此资产管理应当坚持与部门预算相结合的原则,要把资产的配置、资产的日常动态监管、资产的处置及其收益紧密结合起来。
1、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制定科学合理的资产配置标准和实物费用定额是资产管理与部门预算相结合的前提。只有这样才能减少预算安排的盲目性、随意性,达到科学配置资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目标。因此,应抓紧研究制定资产配置定额和实物费用定额。为了稳步建立标准体系,应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先制定出部分资产的标准,如办公用房及其维修改造、部分办公设备如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的配置标准。同时根据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特点划分不同类型,实行不同的定额标准,逐步予以完善。
2、试行资产配置预算,明确资产配置工作流程。据了解,财政部在布置2009年中央级部门预算时,增加了“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表”,探索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我们计划在全市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成运行后,在2009年编制2010年部门预算时,通过信息系统的数据资源,由市财政局各支出处室会同资产管理处审核各单位上报的固定资产购置项目计划。初步考虑是,以后各单位在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前,应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下年度资产购置计划报财政部门进行审批,财政部门根据单位资产现状和配置标准进行审核,经财政部门核准同意的资产购置计划,作为单位编制部门预算的基础和财政部门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下年财政预算或单位其他资金能够解决的,列入下年度部门预算;下年财政预算或单位其他资金无法解决的,资产购置核批指标三年内有效,购置资金落实后列入部门预算。完成政府采购后,单位领回实物资产使用,并记会计账和资产账,同时采购部门应将采购清单提供给财政资产管理部门一份,作为资产管理部门的备查依据。
(五)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处置行为
在资产使用环节,要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做到家底清楚,账、卡、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花大力气改变“重购置、轻管理”的现状,对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或使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行为,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督机制加以制约,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对这部分资产要进一步加强监管,避免出现产权纠纷,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在资产处置环节,要不断规范资产的处置行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审批程序、处置原则、处置方式、收入管理等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阳光操作”,提高资产处置的透明度。严把审批关,各部门和单位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履行评估及申报审批手续,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于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属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监管不严,是导致收入分配秩序混乱的根源之一。为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要切实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把资产收益管理作为资产管理的重点工作,深入调查研究,摸清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管理意见。目前,市财政局印发的《*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及处置和收益管理暂行办法》,对资产收益管理作了明确规定,各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办法执行。同时,市财政局正在研究制定《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纳入预算管理的意见》,总体思路是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净收益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纳入部门预算,实行财政综合预算管理。
(七)加大行政事业资产监管力度
一是要加强对单位内部日常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清查资产,发现并纠正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健全制度,落实责任;二是要加强对重大事项的监督检查工作,尤其应加大对涉及资产处置管理、收益管理的重大问题的检查力度,起到以点带面,逐步规范管理的作用。对重大资产管理事项,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分别加强对过程环节的控制,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三是逐步探索建立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绩效评价体系,对资产的经济性、效率性、有效性等情况做出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安排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的参考依据,并作为对行政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业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八)加强宣传培训和干部队伍建设
【关键词】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教育基金
高校持续稳定的发展离不开资金的支持,自20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颁布后,公办高校纷纷设立教育基金会募集资金用于本校教育事业的发展,以此弥补政府教育投入的不足。教育的大众化,使民办高校得到迅猛发展,据人民网报道,截至2012年4月24日,全国普通高校(不含独立学院)共计2138所,其中独立设置民办普通高校403所。由此可见民办高校已占到全国普通高校的二成,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民办高校没有政府资金的支持,资金短缺已成为制约民办高校发展的瓶颈,探讨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的建设对民办高校持续、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高校教育基金会发展概况
高校教育基金会是指高校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服务本校的教育、科研等公益事业为宗旨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高校教育基金会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高校教育基金会最早起源于英国,16世纪英国出现了类似基金会的组织机构。美国高校教育基金会起源于19世纪,1890年耶鲁大学创立第一个接受和管理校友捐赠的校友基金会,1893年堪萨斯大学设立第一个公办高校教育基金会,1925年哈佛大学正式成立负责资金筹集和管理的大学基金会。
各国的教育观念、文化背景不同,教育基金会的发展水平不均衡。如英、美、日等发达国家有着传统的捐赠文化和政府对捐赠者的鼓励措施,英、美、日等高校广泛利用社会资源筹集教育经费,社会捐赠约占学校经费的10%。日本公立高校的社会捐赠约占学校总收入的15%,私立学校则高达50%以上;美国私立大学捐赠收入最高可达学校收入的70%。与英、美、日等国不同的是法国和瑞典,这两个国家普遍认为教育是一种社会福利,应由政府承担教育支出,高校对发展教育基金会积极性不高,基金会数量少、规模小,社会影响力不大。
我国1986年由霍英东、马万祺等发起人首创暨南大学基金会,20世纪90年代清华大学、浙江大学、北京大学相继成立教育基金会,特别是20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我国高校对教育基金会高度重视,教育基金会的数量增长迅速。据有关资料统计,目前国内已注册的高校教育基金会已超过200多家,尤其是清华大学、北京大学、浙江大学等高校教育基金会在资金筹集、项目管理、资产管理、团队建设等方面日趋完善,为推动我国高校教育基金会的稳健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虽然我国高校教育基金会逐年增多,但多是公办高校,而民办高校由于特殊的办学机制,教育基金会的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
二、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建设的现实性
(一)教育基金会是解决民办高校资金短缺的有效途径
(二)民办高校分类管理是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建设的根本保证
(四)提升高校教育基金会社会公信力的制度已逐步完善
(一)树立先进的管理理念
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能否像公办高校教育基金会一样获得捐赠人的青睐,关键在于民办高校教学质量是否得到社会认可,民办高校是否已形成良好的社会声誉。民办高校管理者要有创新的理念、开拓的精神,充分运用民办高校灵活的办学机制培养市场需要的人才,当民办高校的毕业生得到用人单位的高度认可,自然会增强毕业生对母校的情感,受益的单位和毕业生均可成为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的捐赠者。除此之外,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的管理者要抓住机会宣传学校的办学特色,扩大学校的社会影响力,尽一切努力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或利用校企合作平台筹集教育基金会的原始基金,对捐赠者根据其捐赠兴趣点给予一定的非收益性回报,如宣传企业、扩大社会声誉等。
(二)组建合理的组织机构
(三)培养高素质的专职人员
高校教育基金会的工作具有一定的综合性,集人文、社会、经济、教育,金融于一体,即繁琐又存在一定风险,由于民办高校人员有一定的流动性,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要想持续、稳定发展,必须培养一批热爱民办教育,熟悉高校运行,热心捐赠事业,具有奉献精神和较强社会责任感的稳定的专职工作人员。基金会的工作人员可以是学校内部培养或者从校外聘任专业人士,并对资金的筹集和运作制定一定的激励措施。高素质的、稳定的专职人员有利于基金会工作的有序开展。
(四)制定规范的管理制度
(五)营造良好的捐赠氛围
从国外高校教育基金会的成功经验来看,高校教育基金会蓬勃发展需要营造良好的社会捐赠氛围。我国政府可以借鉴国外开征遗产税、财产税以及一系列鼓励捐赠的免税制度作为吸引社会捐赠的手段,尤其要对民办高校捐赠者给予更多的免税政策,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民办教育,为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此外,民办高校要有意识培养捐赠者,通过对学生的关爱、引导,家长的沟通,企业的联络等方式逐渐培养学生、家长及企业对学校的情感,使其成为捐赠者或未来的捐赠者。
(六)建立职责明确的监督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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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农村科技服务超市建设背景
目前,江苏农业科技服务体系还相对薄弱,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还较低,应用规模不大的“瓶颈”依然存在。特别是农民对公共科技服务的需求与实际供给存在较大差距,农村科技服务要求的多元化增加了服务难度,现有的省、市、县、乡四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不能完全适应现代农业的发展需求,需要进行资源整合、转型探索新的服务理念和建立新的服务模式[3]。农村科技服务超市的概念并不新鲜,近年来,国内各省市都有尝试建设,多以农资经营为主,辅助技术服务。例如,由黑龙江省北安市赵光镇乡镇农技站建设的农村科技超市,由湖北咸安当地科技局和种子、农资公司建立的农业科技超市,由政府出资倡导,各农业大专院校和涉农研究所共同参与的吉林省左家“东北农业科技超市一条街”等。虽然形式和称呼不同,但在实际运行和发展中普遍存在组织化程度不高、服务资源分散、各方力量协和力不强、运作机制僵化等突出问题[4]。
2江苏农村科技服务超市的内涵
江苏农村科技服务超市以有店面、有队伍、有网络、有基地、有成果、有品牌等“六有”为主要模式,以有形与无形产品为商品,构建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信息流与技术流相结合、网络服务与专家服务相结合、日常服务与专题服务相结合、咨询服务与培训服务相结合的新型科技服务体系,建设以总店为协调指导、分店为服务龙头、便利店为服务主体的三级科技服务网络。组建专家服务队伍,筛选推广应用技术成果,运用报纸、网络等媒体,结合各类农业科技园区、龙头企业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科技服务活动(见图1)。
3江苏农村科技服务超市的建设内容
3.1科技超市店面建设江苏省在交通便捷位置建立了总店、分店、便利店三级农村科技服务超市店面,直接面向广大农户,提供科技服务。目前,在全省按地区产业需求建设总店1家,分店67家,便利店147家,每个县市一家分店带2~3家便利店。总店设立在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分店、便利店建在各地的现代农业科技园区、农业科技型企业、科技型农业合作社、农业专业大户等地。参照商品超市管理建设模式,统一建设标准(形象统一、运行模式统一、服务标准统一、服务质量统一),规范店容、店貌、店规,配套示范基地,并设有成果展示区、成果交易区、技术咨询区、信息区、培训区、科技特派员工作室等,总店面积约900m2,分店面积600m2以上,便利店面积30m2。此外,配备经过岗前专职培训的工作人员和技术人员,设定每日服务内容,并定期开展科技培训和新技术、新产品推广等服务,便利店及时收集农户需求与难题信息,及时与总店、分店沟通,快速有效地解决农户生产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3.3科技超市信息网络建设目前,农业科技服务的数字化、网络化已成为发展趋势,网上超市是科技服务便携有效的新手段[5]。“江苏农村科技服务超市、江苏省科技特派员网”是整个超市网络体系建设的重点,共提供“三农”政策、成果技术、专家服务团、科技特派员、咨询平台、供需信息、服务基地、超市万村行等十大类信息。由信息技术和农业技术综合型技术团队负责建设和维护网站运行,进行农业信息资源的采集、加工和处理,辅助12396服务热线、专家电子信箱、在线视频、远程教育、定期网刊等多媒体手段,准确、及时、便捷地和农户进行信息互动交流,开展全方位的科技服务。此外,还设定信息更新量、专栏点击率、互动服务数等考核指标来保障网站的长期有效运行。
3.4科技超市基地建设科技服务的最终成效要体
现在实际运用中,因此,各类示范基地的建设是科技超市网络体系中必不可少的环节。选择基础较好、标准较高、设施先进、功能齐全的农业科技示范园、农业科技型企业、农业合作社作为基地,主要示范推广新品种、新技术,开展技术培训、农业科技创新,繁育优质种苗,将地方土地资源、区域产业优势和科研单位科技人才优势充分结合,形成品种多、技术新、科技含量高的综合性示范基地[6]。在实际操作上,设立江苏省农科院六合动物养殖基地和溧水植物种植基地为总店基地,分店基地面积在10000m2以上,便利店面积在3000m2以上,形成了规模化种植、养殖示范点,开放式的管理基地便于周边农户参观学习。
3.5科技超市成果收集成果(适宜推广与交易的先进实用的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是科技超市的主要“商品”之一,需要保证其持续供应、品种丰富、高科技含量、成熟稳定。围绕科技超市7个特色产业,按年度在全国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中广泛筛选、采集和引进国内外技术成果,目前,共收集第一批技术成果623项(见表1)。在成果筛选时,以实际生产增产或增收的效果是否显著,是否真正能为农民、社会创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入选准则。同时,有计划地在总店、分店基地进行示范应用,经过基地集成试验示范后,将成熟的成果建立数据库,和相应专业的专家对应,由总店统一采购配送到各分级超市销售。此外,在网上实时更新成果信息,并定期制作成果汇编画册,各科技超市门店广泛宣传示范应用,通过科技超市大平台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6]。
3.6科技超市品牌建设科技超市要实现最终的市场化运作和有偿科技服务,就必须加大对外宣传,树立超市品牌。除了各级店面的统一标识、统一平台、统一管理、统一服务外,还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增强科技超市品牌影响力。例如,编制江苏农村科技服务超市宣传系列丛书、专家服务团名册、科技成果汇编画册等,免费发放给农民、企业等,并在政府网站、科技超市网站、网刊上宣传,让更多的农户、企业了解科技超市,主动与科技超市建立合作关系;注册商标为科技超市产品冠名,强力推行成熟有销量的产品,在包装上增加科技超市品牌标识;在苏果、家乐福等商品超市,设立科技超市的优质绿色农产品专柜,衔接科技超市的销售环节;引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认证和追溯体系,严格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提高品牌声誉。
4江苏农村科技服务超市建设创新点
4.1有效整合全省科技人才信息资源江苏农村科技服务超市体系的建设,首先是通过政府引导,先期汇集了省内外最新的优秀科技成果和人才资源成为科技超市的无形商品。前期围绕7个特色产业组建了200人的科技超市专家服务团,收集近800项先进技术成果,整合优化全省涉农科技人才队伍和产业链上专家,囊括产前、产中到产后的各生产环节。此无形商品是保证科技超市稳定运行的主要力量,也是有形商品的辅助支撑,能使科研和科技推广取得“双赢”,既能方便广大懂技术、会经营、熟悉基层情况的高水平专家全方位为全省农户提供一站式科技服务,有效解决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问题,也能使实验室内的专家更了解实际生产需求、农业科技更新状态。
4.3全面打造农村科技服务网络体系江苏农村科技服务超市体系的建设不同于以往的各类科技超市,它以总店、分店、便利店三级超市机构为主体,通过店面、队伍、网络、基地、成果、品牌六大类科技要素的组合,采用单双向链接各分级店的下设机构,参照现代商品超市模式形成完善的科技服务网络体系。该体系的建设属全国首创,是在原有农技推广体系基础上的重要创新,一改以往农技推广服务体系的“网破、线断、人散”状况,整体建设覆盖农业生产全程、综合配套齐全、服务手段新颖、服务成效显著的农村科技服务网络体系[7]。
4.4建立切实有效的科技服务长效机制我国目前的农业科技服务组织基本上采用的是单纯的政府主体模式。江苏农村科技服务超市的建设初期也是靠政府牵头,但目的是建立以政府为导向、项目带动、各方参与、多元投资、企业化管理的长效科技服务机制,最终目的是以市场化运作为主,通过开展有偿科技服务获得收益,打响“江苏省农村科技服务超市”品牌,走自给自足的发展道路,实现科技服务模式上的创新[8]。希望通过科技超市的建设,实现科技成果推广与示范应用的“无缝衔接”,加快新技术、新成果、新产品的转化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