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制度的完善不仅是制度问题,也是文化问题。该制度虽然从身份界定、权利与义务、社会组织与管理等方面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进行了制度层面的意义设定,但是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意义在商品消费文化领域却被重新阐释,成为市场竞争的重要资本。传承人根据身份认同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意义进行策略性地接受,其中部分传承人更重视商人的身份,利用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品牌价值满足自己盈利的欲望,忽视了官方认定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社会责任,这导致了非遗传承效果大打折扣。基于此,综合运用培训、财政与监督等方式,强化传承人对官方认定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身份认同,是改善制度实践效果的可能路径。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制度;制度设定;意义阐释;身份认同
引言
2007年,文化部印发了《关于推荐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自此,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制度(以下简称“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制度”)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工作中逐渐发挥重要作用。在该制度的推动下,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获得了国家和社会应有的重视,得到了一定的生活保障,非遗的传承与传播工作也得以有序开展。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制度已然成为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的重要制度保障。
随着非遗保护与传承工作的日渐深入,政府与学术界渐渐发现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制度存在着一些亟待完善的问题。就受益群体而言,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制度仅使少部分传承人获得了认定,更大范围的传承人被忽视,这挫败了他们传承的积极性。就认定机制而言,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制度在认定对象,尤其在群体性传承人的认定方面缺少足够的制度考量;认定程序也造成了遗产持有者的缺席和失语。就规定细则而言,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制度的规定存在着表述宽泛、范畴模糊等问题;文件虽规定了传承人的义务,但对传承人的权利并无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以上诸问题一定程度上给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和管理工作造成了阻碍,影响了非遗传承工作的实际效果。为此,学者们提出了一系列制度改进的路径和理念。需要承认,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制度的诸多问题是制度设计造成的,但是仅囿于制度本体进行探讨能够完全发现并解决现存问题吗
笔者认为,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制度面临的不仅是制度本体问题,也是文化实践问题。高丙中曾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运动是国家公共文化生产的重要方面。本质而言,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制度正是国家公共文化生产在非遗保护方面的制度体现。它的终极目的并不仅限于高效的制度实践,而是要让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接受公共文化的建构,自觉而有效地进行非遗的保护与传承工作,从而助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伟大复兴。换而言之,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制度建设嵌入于国家传统文化复兴的进程之中。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制度的改进应该超越制度本体的范畴,放在国家公共文化发展的整体视域中来思考。
一、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制度的意义设定
从共同体的角度看,公共文化是每个成员都可以参与的文化,尤其是在公开场所集体参与的文化;而且,因为共同享用、集体参与,这些文化或文化活动则有利于人们的认同。也正是由于它所具有的公共性与共享性,公共文化被视为一种公共资源,成为一种公共物品,由国家进行提供。代表国家的政府机构由此成为公共文化的生产者。非物质文化遗产运动正是这种公共文化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非物质文化成为遗产,或者简单地说,被命名为遗产的程序就是一种公共文化的产生机制。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彰显文化自觉历程的概念,表明特殊样式的文化已经完成了权利主张、价值评估、社会命名的程序而成为公共文化。”当前,中国各级政府正在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民族民间文化中的部分项目被命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从而拿到进入政府文化支持体系的入场券,成为新的公共文化。可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价值评估和社会命名而获得认定和政府支持的过程,就是国家进行公共文化生产的过程。
如果说非物质文化遗产运动是国家公共文化生产的重要方面,那么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制度就是国家公共文化生产在非遗保护方面的制度体现。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运动的重要制度保障,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制度经历了一个长期的设计过程。200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出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可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进行传习活动。2008年,文化部发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做出了身份界定,对他们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申明,对他们的社会组织管理作出规定。随后,各级政府分别制定了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第29条至第31条进一步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作出法律规定。诸多法律法规和文件,为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提供了制度支持。
二、“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意义的多元阐释
三、传承人的身份认同、意义阐释与行动取向
在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制度的意义设定中,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身份界定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官方认定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便是传承人在国家公共文化领域的身份设定。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权利与义务、社会组织与管理等方面的意义设定都是以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身份为轴心展开的。如果传承人认同了官方认定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身份,也就意味着他接受了公共文化领域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社会行为规范,他会根据国家的公共文化的诉求履行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传承人不认同官方认定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身份,也就意味着他们拒绝接受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意义设定,他也就不会履行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权利与义务。可以说,在公共文化领域,传承人对官方认定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身份认同直接关系到他们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制度的意义阐释与非遗实践。
Stryker.S与SerpeRT曾经提出身份显著性的概念,在他们看来,每个人的不同身份在特定情境中有显著性的差异。正如YX的例子所呈现的,虽然他也认同自己的双重身份,但是相较于官方认定的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YX显然更认同商人的身份,这导致他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意义的阐释具有侧重点。虽然YX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在公共文化与商品消费文化领域的两种意义均有充分的理解,但是在意义的选择上却有主次之分。当处于商品消费文化领域时,他利用了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品牌意义,极尽营销之道,以满足他作为商人逐利的欲望。在与政府打交道时,他既是一个官方认定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又是一个商人,他以表面履行官方认定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社会责任换取了政府在商业发展方面的支持。可以说,在对于YX而言,商人身份具有更加显著的地位,正因此,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品牌价值被放大,而官方认定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社会责任却并未得到较好的履行。
结论
毋庸置疑,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制度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运动的重要制度保障,也是国家公共文化建设的重要努力。政府希望借此充分发挥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作用,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工作,从而实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伟大复兴。因此,政府针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制度的现存问题进行制度改进尤为必要。
(本文刊载于《文化遗产》2019年第5期,注释从略,详见原刊)
建议使用360极速、Chrome、Firefox浏览器,最佳分辨率1920×1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