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太原市博物馆事业快速发展,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历史类博物馆为基础、专题性博物馆为特色,以国有博物馆为主体,非国有博物馆为补充,类别多样、主体多元的博物馆体系。
去年7月31日,《太原市博物馆促进条例》经山西省人大批准正式颁布,并随后于9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全国博物馆领域第二部地方性法规。今年6月,太原市配套出台了《太原市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太原市博物馆促进条例及其配套政策的颁布施行,为我市博物馆事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太原市博物馆促进条例》颁布施行一年来的成效,二是配套出台的《太原市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三是对今年5月出台的《太原市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认养政策实施细则》的解读。
一、关于《太原市博物馆促进条例》颁布施行一年来的工作成效
《太原市博物馆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市为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文化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而制定的一部地方法规,从2020年7月31日省人大批准,到8月市人大公布,9月1日正式施行,至今已经整整一年,值此发布实施一周年之际,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条例》出台后我市推进博物馆事业发展的一些工作。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太原市博物馆事业得到长足发展,博物馆类别日益齐全,服务质量不断提升,运营管理更加规范,博物馆事业进入新阶段。我市现有各级各类备案博物馆33座,其中一级馆3座,二级馆5座,三级馆1座;国有博物馆20座(其中文物系统12座,国有行业博物馆8座),非国有博物馆13座;平均16万人拥有一座博物馆。2020年9月,太原市坚持立法先行、政策引领,颁布施行了《太原市博物馆促进条例》,这是我国第二部博物馆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市迈出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的坚实步伐,有效地促进了我市博物馆事业的蓬勃发展。
(一)国有博物馆建设成绩斐然
(二)《条例》配套措施不断完善
(三)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博物馆
鼓励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将高校博物馆、国有企业博物馆等纳入行业博物馆体系,鼓励民间收藏家举办非国有博物馆。将具有博物馆性质的“类博物馆”纳入太原市登记台账管理,加强培育,推动有条件的“类博物馆”设立备案。目前,太原市已有山西当代赏石艺术博物馆、六味斋非遗博物馆等20处“类博物馆”初步具备备案条件,正在积极推进备案工作;积极培育晋韵戏剧博物馆、晋韵民俗博物馆等13处非国有博物馆,使其逐步具备备案条件。
今年我们积极推进山西文学博物馆、太原兵工厂工业博物馆等有本土特色的行业博物馆备案工作,让更多观众接受专题性、特色性的文化熏陶;推动相对成熟的六味斋非遗博物馆、山西晋泽源老醋坊博物馆等承载太原民众记忆的“老字号”博物馆备案工作,用全新的方式打开太原城市名片,让更多的人了解太原“味道”;鼓励八路军驻晋办事处旧址纪念馆、晋绥八分区机关纪念馆、阳曲店子底支前纪念馆等红色纪念馆纳入博物馆管理体系,打造用活现有红色资源,深挖盘活潜在红色资源,整合搞活经典县域红色资源;鼓励支持民间藏家举办博物馆,推动山西当代赏石艺术博物馆、文涛坊古代兵器博物馆等非国有博物馆登记备案,培育发展一批有地方文化特色的晋韵戏剧博物馆、晋韵木雕博物馆、晋韵民俗博物馆等地方民俗博物馆,使其积极融入公共文化体系的建设中,丰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方式,构建和完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我市已逐步形成国有博物馆为主体、行业博物馆为骨干、非国有博物馆为补充的博物馆体系,建立主题鲜明、门类齐全、脉络清晰、布局合理的博物馆构架。
二、关于《太原市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太原市现有各级各类备案博物馆33座,与成都160座、西安134座、武汉91座、杭州68座等省会城市相比有较大差距。从地域分布情况看,太原市存在博物馆地域分布不均衡的问题,主要分布在汾河沿岸及老城区,三县一市博物馆较少。
为进一步整合我市文化遗产资源,促进太原博物馆事业发展,2020年我市坚持立法领域先行先试,颁布实施了《太原市博物馆促进条例》。今年,为落实《太原市博物馆促进条例》,促进我市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健康发展,依据《博物馆条例》《关于进一步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关于推进博物馆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太原市博物馆促进条例》《太原市财政局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法规和意见,参考成都、西安、南京、郑州等省会城市的博物馆扶持办法,并结合太原实际,出台了《太原市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十八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项资金的申报主体及补助方式,第三章专项资金管理,第四章资金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第五章附则。
总则部分共四条,重点明确:一是专项资金应当遵循设立有据、专款专用、讲求绩效、公开透明、依法监督的原则。二是明确市财政局、市文物局、各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的职责。
第二章共两条,重点明确:
二是补助方式。补助方式分为两个方面,包括综合补助和奖励补助。(1)综合补助,包括免费开放、陈列展览、年度考核等内容,采用因素分配法给予补助,按照“总额控制、科学分配”的原则进行分配,权重分别为:免费开放(50%),年度考核(30%),陈列展览(20%)。(2)奖励补助,包括博物馆定级评估奖励和文物藏品定级奖励。博物馆定级评估奖励,按一级博物馆奖励100万元/年;二级博物馆奖励50万元/年;三级博物馆奖励30万元/年,分别给予奖励。文物藏品定级奖励,按一级文物奖励5000元/件(套)、二级文物奖励2000元/件(套)、三级文物奖励1000元/件(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共六条,重点明确:专项资金申请、审批、拨付等内容。一是各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应当按照属地原则申报和管理;市文物局会同市财政局,通过资料审查、现场核查、专家评估等方式,对申请资金补助等事项进行评审认定。二是市文物局依据评审结果提出专项资金补助意见,市财政局会同市文物局下达资金。
第四章共四条,重点明确: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等内容。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和文物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共二条,规定了办法的解释权和实施日期。
三、关于《太原市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认养政策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做好太原市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工作,2021年5月,太原市文物局、太原市财政局、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联合制定印发了《太原市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认养政策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一)《细则》出台的背景
习总书记指出,不忘本来才能开辟未来。文物建筑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发展壮大的丰厚滋养。
为积极响应中央及省委、省政府的指示,根据省文物局、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认养政策等的通知》(晋文物发〔2019〕13号)文件精神,市文物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四部门联合制定印发了《细则》。
(二)《细则》出台的意义
太原市目前拥有不可移动文物2237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8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28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143处,县(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332处。积极推进我市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认养工作有着社会与经济双重意义:一方面能够加深社会各界对文物工作的认识与认同,唤醒公众文化自觉,加强文物保护与文化传承;另一方面能够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工作,弥补财政资金投入不足,盘活文物资源,使文物得到有效保护和利用。
(三)《细则》的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细则》旨在通过出台对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认养工作的支持政策,规范和吸纳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传承优秀历史文化;同时,弥补财政资金投入不足,使文物建筑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细则》指出,推动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认养应坚持四项原则:保护为主、合理利用、自愿参与、加强监管。
保护为主、合理利用是指实施认养政策的首要原则与最终目的为保护文物,在此基础上可进行合理的公益性利用。自愿参与是指认养人凭自身意愿参与文物建筑认养工作。加强监管是指各有关部门应对文物建筑认养工作进行全流程监督管理。
(四)《细则》的主要内容
《细则》给出了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认养的具体参与方式,明确了认养年限、可供认养的文物建筑范围及对认养人的要求。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会同文物局编制认养文物建筑保护专项规划(或保护规划方案),做好认养成果纳入市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的工作,确保文物认养工作融入市域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当中。
税务部门应负责做好认养企业和个人的应纳税扣除工作,确保认养人激励政策落实到位。
《细则》包含了针对文物认养人的三条激励政策。一是由文物部门给予认养人及直系亲属终身免费参观文物景点的优惠;二是由文物部门负责组织评选优秀认养人及颁发荣誉证书;三是企业和个人认养文物建筑的支出或捐赠额可在一定条件内进行应纳税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