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本院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院名称是山西博物院,英文名称为ShanxiMuseum。
??第三条本院住所是山西省太原市滨河西路北段13号。
??第五条本院开办资金为人民币4895万元。
??第六条本院的举办单位是山西省文物局。
??第七条本院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山西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本院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征集和保管文化遗产和艺术精品。对藏品进行有效的管理、保护和保养;
??(三)加强与国际、国内博物馆馆际间的交流与合作,策划举办各类文化遗产和艺术展览;
??(四)坚持“以人为本,观众至上”的服务理念,为公众提供专业优质的服务,举办多种形式的社会教育活动,开发具有本院、本省特色的文化产品,发挥博物馆的公共文化服务功能;
??(五)加强网络资源体系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搭建本院网络公共服务平台,通过网络等资源宣传历史文化,为公众提供及时快捷的公共文化信息;
??(六)严格执行博物馆的安全防护体系,做好安、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和检修;
??(七)承担博物馆其它业务工作。
??第三章举办单位
??第十条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组建本院第一届理事会;
??(四)提名或任免本院的理事长,副理事长;
??(五)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
??(六)监督本院运行;
??(七)审核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四章理事会
??第一节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十一条本院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理事会向山西省文物局报告工作。
??理事会每届任期为3年。
??第十三条理事人选的产生方式为:
??(一)山西省文物局委派的理事由分管本院工作的副局长兼任;
??(二)山西省财政厅委派的理事由教科文卫处处长兼任;
??(三)山西省文化厅委派的理事由熟悉博物馆工作的副厅长兼任;
??(四)本院院长和党总支书记作为管理层代表,为当然理事;
??(五)文博专家代表的理事由国内资深文博专家兼任;
??(六)社会人士代表的理事由知名社会活动家和山西省考古学会推荐产生;
??(七)服务对象代表的理事在本院志愿者和省人大代表中推选产生;
??(八)职工代表的理事由本院职代会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提出本院章程的修改意见;
??(二)审议本院业务发展规划;
??(三)审定本院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四)拟定本院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五)审定本院内部主要管理制度;
??(六)任免或提名本院管理人员;
??(七)审议本院财务预算和决算;
??(八)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九)审议管理层工作报告并对管理层工作进行考评;
??(十)决定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十一)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山西省文物局审核同意;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节理事
??第十五条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本单位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六条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社会上具有一定的资历和良好声望,无不良信誉记录,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热心社会公益事业,能根据本院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本院开展的业务活动情况具有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院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四)不擅自公开本院涉密信息;
??(五)不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院牟取不当利益;
??第十九条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二十条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二条理事出现的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三节理事长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由山西省文物局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设副理事长1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三)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协助理事长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三)协助理事长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派副理事长代行其职权。
??(五)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节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至少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也由可由全部理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制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院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院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理事,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管理层
??第三十二条本院管理层由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管理层实行院长负责制。
??第三十三条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本院院长的产生方式为山西省文物局提名,理事会任免,报有关部门备案;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院长提名,理事会任免。
??第三十五条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院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院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院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院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山西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六章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本院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院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人员工资福利支出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年度总支出的40%。
??第三十九条本院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四十条本院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四十一条本院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理事会换届和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信息披露
??第四十三条本院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理事会通过的本院事业发展规划;
??(二)本院的年度报告;
??(三)本院的管理制度;
??(四)本章程的修改情况;
??第八章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院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四十五条本院自行决定解散,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的终止决议应报山西省文物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本院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山西省文物局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山西省文物局审查同意,向山西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本院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山西省文物局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章程修改
??第四十九条本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山西省文物局审查同意后,报山西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山西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经2014年12月3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山西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山西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