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培育有形、有声、有影的科协形象,规范科协标识体系,提升组织辨识度,彰显新时代科协发展新理念,不断增强科技工作者的归属感和社会公众的认同感,中国科协宣传文化部设立科协标识形象培育宣传项目,通过申报评审的采购方式,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及条件
(一)申报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物质条件的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不接受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申报。
(二)申报条件
3.具有项目实施能力和基础,配备专门团队,能提供实施项目所必备的保障条件。
5.同一项目不得以不同名称重复申请。
二、服务内容
1.制作并发布中国科协组织形象系列宣传片,总时长不低于10分钟,累计播放量不低于100万人次。
2.结合各类活动,组织不少于5场中国科协组织形象宣传推广教学活动。
4.以科协组织形象为主题设计创作文创产品,对科协组织形象进行全方位、全系统、多样化的宣传推广。
5.制作并寄送发放《中国科协视觉形象识别系统(VI)应用手册》不少于600册。
三、经费额度
经费额度:不超过50万元。
项目周期:合同签订日起至2025年8月。
四、申报要求
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20日(周五),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应按照要求完整填写《项目申报书》(见附件),申报材料应客观真实,要素齐全,目标合理,结构清晰,形式规范,实施方案具体,实施项目的保障支撑条件明确,申报书可添加附页填写。
3.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文件,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或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4.其他可以证明单位资质和能够胜任承担项目的材料。
五、项目评审
1.宣传文化部或宣传文化部委托的第三方代理机构将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组织评审组对项目进行评审。
2.评审组依据有关要求对通过资格审查的项目进行集体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
3.评审结果将以适当方式告知确定的成交供应商,对未通过评审的申报单位不再另行通知。
六、有关要求
1.项目应由承办单位本级执行,严禁转包。
2.对获得的项目资金须专款专用,对照预算使用资金,不得擅自变更资金用途,不得擅自挤占、截留和挪用,保证资金支出和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性。
3.项目事项确需变更的,承担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专门就调整事项向宣传文化部上报,具体、完整地说明调整的原因、工作内容、预算金额和内容等,并加盖公章,经宣传文化部书面批准后方可实施调整。未履行规范调整程序的变更视为无效。
七、联系方式
1.材料接收
联系人:张老师
邮寄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35号中都科技大厦1009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