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撞的老司机叶师傅也是货车车主。事发后,死者家属认为,事发时路边另有一辆违停轿车,影响叶师傅的逃生机会,为此将违停轿车的车主袁先生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车主被自己的车撞死,究竟谁来担责?近日,海沧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因离奇车祸引发的索赔案。
事件
停车没拉手刹司机被自己的车撞死
叶师傅是一位货车司机,事发当日,叶师傅驾驶一辆轻型货车从厦门一家商城的停车场倒车,当货车倒至停车场道闸处停车下车欲升道闸时,由于未拉起手刹,未按操作规范停车,车辆便往后倒溜。
于是,叶师傅跑到车后欲阻止该车倒溜,不料被车尾左侧挤压至停放在路边的轿车左侧,造成叶师傅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事发后,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根据交警认定,叶师傅驾车停车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停车,致车辆倒溜,造成本事故,其过错行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起根本作用。因此,叶师傅应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路边车辆车主袁先生对这起事故不承担本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叶师傅家属将袁先生、保险公司起诉至海沧法院,要求二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7万余元。
争议
是车撞人?还是车撞车?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叶师傅负全部责任,袁先生无责任,该事故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责任划分明确,应予采信。不过,法官在庭审期间发现,本案有三个争议焦点。
其中,第一个争议,就是本案交通事故是不是属于“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
对此,家属起诉认为,叶师傅对于违停车辆而言系行人,即使违停车辆没有任何过错,叶师傅作为行人与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死亡,违停轿车方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保险公司却答辩说,本案中叶师傅的身份为机动车驾驶员,而且该状态并未终止,故叶师傅不应认定为行人身份。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整体性、连贯性,系两辆机动车相撞造成第三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一起交通事故,而非两辆机动车分别与第三人相撞造成的两起交通事故。因此,本案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而不属于“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
违停车主有没过错?
第二个争议,就是袁先生对叶师傅的死亡后果是否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从本案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和成因上看,交警部门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后,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及原因力等因素,认定死者叶师傅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袁先生不承担本事故责任。家属对该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故法院依法确认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
法官分析说,从法律上的过错认定上看,按普通的、合理人的一般常识,违章停车后在车辆处于完全停止状态下导致第三人死亡的概率极低。在此情形下,袁先生对其违章停车行为与可能发生第三人死亡后果之间缺乏预见能力,其主观上对于叶师傅的死亡后果并无过错。
离奇事故谁来担责?
第三个争议,是袁先生和保险公司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家属主张,袁先生和保险公司应对叶师傅的死亡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但保险公司却答辩说,本案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系叶师傅停车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停车,致车辆后溜,造成本事故,叶师傅缺乏安全防范意识,轻信人力能够阻挡车辆后溜,对本案事故发生具有重大过错。而且,从事发环境看,叶师傅驾驶的货车停放于坡处,其未按操作规范停车,车辆倒溜无可避免,如果袁先生未将轿车停放此处,叶师傅同样可能会被车尾左侧挤压至墙体而导致该意外发生。因此,故该事故发生的过错在于货车司机叶师傅未按操作规范停车,而不在于轿车违法停放。
对此,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已于交强险无责项下赔付了11000元;不足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而袁先生轿车在本起事故中没有过错,故袁先生、保险公司不承担该部分赔偿责任。
近日,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叶师傅家属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违停车主为何不用赔?
法官分析说,侵权责任法上的过错的认定标准包括:故意、过失两种形态。故意,是指行为人对特定的损害结果的发生是明确知道的,并且意图追求此种损害后果的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对于特定的损害结果的发生应当预见并且具有预见的可能,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有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并最终导致损害后果发生。
由此可见,无论故意或者过失,均应以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产生损害后果的预见能力为前提。如果特定的损害后果并非行为人所可以预见或者应当预见,该损害后果对于行为人而言为意外事件,行为人不存在过错。
因此,法官认为,本案中违章停车者主观上对于侵权后果并无过错,因此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重型车司机被自己开的车压死
司机死在车外谁赔?
重型车司机竟被自己开的车压死?更离奇的是,事发前他还在车上开着车,但车侧翻后他却死在了车外。此前,厦门中院也曾审理过一起因罕见车祸引发的索赔案。
张司机受雇于许老板,平时负责开一辆重型作业车在工地施工。事发当天,张司机操作重型车时,重型车突然发生侧翻,张司机被车压死。
事发后,张司机的雇主许老板赔偿了58万元给家属。随后,许老板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遭到了拒绝。于是,许老板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按照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赔偿58万元。
法庭上,保险公司说,受害人张司机是肇事车辆的驾驶员,车辆侧翻时,他仍然在操作室内操作车辆,属于车上人员,而没有转化为车外第三者。
但张司机的雇主许老板反驳说,即使事发当时张司机是在车上,在事故发生瞬间从车上跳下,也构成了车上人员向第三者的转化。因此,保险公司应当赔付第三者责任险。
最终,厦门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张司机是车上人员,即使被自己开的车压死,也不算“第三者”,因此判决驳回了雇主的诉讼请求。
司机不算“第三者”
法官认为,“第三者”不包括“车上人员”。本案事故发生于张司机驾车过程中,在这个过程中,不论张司机是主动跳车,还是由于车辆侧翻的外力致其脱离车体,其原有的“车上人员”身份已固定,不能转化为“第三者”。
根据侵权责任法基本原理,任何危险作业的直接操作者不能构成自身侵权案件的受害人。具体到本案中,张司机作为涉案保险车辆的驾驶人因自身行为造成自己损害,其不可能成为其本人利益的侵权人,并对自己的损害要求自己赔偿。因此,雇主诉求适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的主张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