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学生在校应以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为主,不准出外看录
像、玩电游、打桌球、进卡拉OK厅、外宿。如有违反,处50
元以下罚款和纪律处分。
15.因周边社会治安复杂,学生出外一定要注意安全,特别
是男生不得单独将女生带出校外。如有违者,发生问题将追究责
任,并分别处50元以下罚款和纪律处分。
16.各单位、各学院(部)组织的活动需在校外进行的,必
须以书面形式向有关管理部门申报,经批准后,应做好安全保卫
工作,如发生问题由组织者承担责任。擅自带人出校开展活动
的,处200元以下罚款和纪律处分。
17.外来因公办事的车辆经门卫允许并登记后方可入内。摩
托车、的士原则上不得入内,特殊情况需入内者,须经门卫允许
登记后,方可进入。
18.校园内严禁机动车辆快速行驶(限速5公里/小时)和鸣
笛,否则,处100元以下罚款,如造成事故,由司机负责一切赔
偿责任,并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交司法机关处理。
19.损坏门窗和桌椅板凳者,按原价5倍赔偿损失,并给予
纪律处分。
20.破坏公共设施者,按原价5倍承担赔偿责任,并给予纪
律处分。
21.严禁机动车辆和自行车进入学院田径场(经批准的除
外),违者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责任单位本年度综治工作做得很差,年终检查
考核记分未达到上级和学院责任状及格分数的,分别给予黄牌警
告和“一票否决”,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行为人违规拒绝处罚的,提高一个档次处罚,
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家属子女违反本办法,未成年人或已成年,但
无经济收入的由其家长或监护人承担一切赔偿和罚款。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处罚款和赔偿费,当事人和责任人
-143-
不按时交纳的,从工资中扣除(学生自行缴纳或从生活等费
用中扣除)。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收罚款统一交校计财处。
第三十九条凡违反上述规定的都要扣除相应的综合治理检
查评比分。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保卫处负责解释与
实施,原规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14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
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
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本、预科学生。其
它类别学生参照此条例执行。
第三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公民基本道德
规范,自觉接受学校教育,认真遵守校规校纪和有关制度,养成
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
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
按其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违纪处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
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
第六条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毕业
设计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处分细则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45-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
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
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
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八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司法机关处罚
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者,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
除学籍处分;
(三)对制作、复制、贩卖、出租、传播淫秽书画、淫秽录
像、淫秽网站及其他淫秽物品和音像制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
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参与吸毒、藏毒、贩毒等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
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参与非法传销活动者,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六)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以偷盗、骗取、冒领等非法手段占有国家、集体或
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赃款并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以下
处分:
(一)价值500元以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以
-146-
上处分;
(二)价值500元(含)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
(含)以上处分;
(三)多次作案、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
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助学
贷款或冒领他人财物者,比照偷窃情况处理;
(六)对于拾捡他人财物、有价证券(卡)或其它支付凭证
不肯归还,非法占有或者消费使用的,视性质、情节轻重,给予
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违反本条能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退赃不造成损失者,
减轻或从轻处分。
第十条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除按价赔偿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损坏公物价值100元以下者,视性质和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物价值100元以上者,视性质和情节轻重,
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策动他人打架并造成一定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
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动或唆使校外人员殴打师生员工者,不论何种原因,
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纠集团伙,在校内外肇事,影响社会和学校秩序者,
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视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严重
警告(含)以上处分;
(四)不遵守公共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或故意用各
种方式触犯他人的肇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先动手打人者,
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持械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
籍处分;
-147-
(五)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并承担医疗费;
(六)致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承担
医疗费;
(七)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报复打人并造成后果者,视情
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以劝架为名,袒护一方,促使斗殴事态发展者,给予
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九)为他人打架助威壮胆、推波助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
警告处分;
(十)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
(十一)参与团伙打架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
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发生纠纷、打架后,以“私了”为名勒索财物者,
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十三)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
参与打架又为他人作伪证者,在打架相应级别处分的基础上加重
一级处分;
(十四)打架斗殴后,应听候学校或公安部门处理,在调查
处理过程中及处理完以后,任何人不得采取游行示威、静坐、罢
课等形式施加压力。违者,对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参与
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数者(连续
旷课每天按6学时计算),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6—18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19—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1—45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46—5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60学时(含)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对考试(含考查、测验)作弊或违反考场纪律
-148-
条款进行处分。
第十四条有下列妨害社会、学校管理秩序,有损大学生形
象,有损社会公德及有其它不文明行为者,视其情节和态度,给
予以下处分:
(一)卖淫、嫖娼或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
(二)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校誉的,视情节给
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三)有滋扰、调戏、猥亵异性等流氓行为的,视情节给予
记过(含)以上处分;
(四)严禁学生酗酒。学生酗酒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
(含)以上处分,因酗酒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和损失,责任自负,
费用自理;
(五)故意破坏他人合法婚姻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
处分;
(六)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者,视情节和后果轻重,
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果,给予骚扰者警告(含)以上处分;
(八)携带或在寝室内存放匕首或其它管制刀具未造成后果
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九)在寝室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或者其他危险品未造成
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私自调换寝室,给予批评教育;私自搬到未安排的寝
室住居,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砸烂门锁进住的,加重一级
(十一)严禁学生在校园内从事非法经商活动,违者给予警
告处分,进入寝室经商者,加重一级处分;
(十二)在参加各类大型活动中,不听从指挥,造成混乱、
-149-
拥挤或者其他影响安全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
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故意制造混乱或挑起事端者,视情
节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十三)在学生公寓(宿舍)、教学楼等公共场所起哄、放鞭
炮、砸物品(如酒瓶、热水瓶等)、随意烧东西者,视情节和后
果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十四)严禁学生往楼下扔杂物、倒水等,违者给予批评教
育或警告处分。造成他人伤害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
分,并承担医疗等费用;
(十五)随意践踏草坪,故意毁坏花草树木者,给予警告
(十六)在公共场所故意大声喧哗、打闹、起哄等影响他人
正常学习、生活者,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十七)在公共设施上乱涂、乱画或未经许可张贴、散发广
告、海报,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严禁学生私自租房住宿和不假外宿。
(一)学生私自租房住宿一经发现,给予记过处分;
(二)未经请假在外住宿,首次查到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次查到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私自租房和不假外宿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未经请假不按时回寝室者,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在网吧通宵上网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
(五)确有特殊原因要住校外的,须学生家长签字同意,学
生家长负责其子女的校外管理,承担校外的一切责任。
第十六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
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违反学校互联网管理有
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利用国际互联网、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非
法、有害信息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50-
(二)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
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三)非法获取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信息,视情节给予
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盗用其它单位、个人网络用户帐号上
网的,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并赔偿
造成的损失;
(四)利用国际互联网、校园网参与浏览黄色网页、网站,
收看反动、黄色淫秽录像、影碟、书刊者,给予记过(含)以上
处分。
第十七条违反学校消防、用电、用火管理规定者,视情节
给予以下处分:
线、网线等公共设施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二)损毁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视其情节,给
(三)因违章用火、用电、用水等引起火灾水灾的,给予记
过(含)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并赔偿造成的损失;
(四)使用电炉、热得快等宿舍禁用电器者,给予警告(含)
以上处分。偷电者,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
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视情
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二)招引外来人员在学习、生活、活动场所闹事,扰乱秩
序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三)不听从门卫劝阻,强行进入异性宿舍,违反宿舍管理
条例者,视其性质、情节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四)伪造、涂改学生证或其它有效证件或证书的;在办理
(补办)证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将学生证等证件转借他人造成
-151-
不良后果的;使用假学生证的,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警告
(含)以上处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五)在寝室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寝室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
(含)以上处分;男女在学生公寓(宿舍)同居者,给予开除学
(六)阻碍、拒绝学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法、依规
执行公务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学校管理人员
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进行辱骂或使用暴力的,视情节给
(七)扰乱课堂教学、考试等秩序,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
记过处分;辱骂教师及学校工作人员,给正常课堂教学、考试造
成严重影响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殴打教师
及学校工作人员,给正常课堂教学、考试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
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党员发展推优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骗取组织信任
者,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严禁学生赌博。违者,视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但主动
承认错误、检举揭发有立功表现者,可从轻处分。拒不交代者、
攻守同盟者加重处分;
(二)为他人赌博提供赌具或赌博场所者,给予记过(含)
以上处分;
(三)组织赌博、屡次参与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受处分者,附加下列经济处罚:
(一)受处分者,一年内不能申报助学贷款,已报批贷款者,
自处分之日起暂停贷款;
(二)受处分者,一年内不享受困难补助,不安排勤工助学
岗位,不能参与该年度的评优评奖。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要给予处分
-152-
第二十二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要出具处分决定书。处
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要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
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
校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
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十四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
校要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
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在处分决定书下达
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由二级学院(部)直接送达给学生本
人,由学生本人签字(一式两份)后,处分决定即生效。学生本
人拒绝签字或本人不在学校的,送达的工作人员应将情况记录在
案,并将处分决定留置在该生宿舍,由两位老师或同宿舍的两位
同学签字见证,视为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处分决定在各种送达方式均无法实现的情况下,报校长办公会议
研究同意可采用适当的方式公示,公示一周后即视为送达。对涉
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校根据情况决定公
布范围。
第二十五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校给予学生处分设置
如下期限: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为
9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在基本学制的最后一年,
一般不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六条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要真实
-153-
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当在处分
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学校
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内的各种关系。逾期不离校者,学校依照规
定劝其离校。
第三章处理程序
第二十七条学生违纪处理程序分为一般违纪事件的处理程
序和严重违纪事件的处分程序。
(一)一般违纪事件是指学生违反校纪校规,错误轻,危害
小,影响小的事件。其处理程序如下:
1.同一班级的违纪事件,由班主任负责查实情况,做出处理;
责查实情况,做出处理;
3.不同年级间的违纪事件,由学院(部)主管学生工作的副
(二)严重违纪事件是指学生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应给予纪
律处分的事件。其处分程序如下:
核实,做好佐证材料和情况说明;
2.教务处等其它部门认定的学生违纪需向当事学生所在学院
(部)通报,并核查当事学生的个人信息以及当事学生的违纪事实;
据本条例,提出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意见;
分意见前,应当听取学生本人的陈述和申辩;
6.下发处分决定文件。处分决定文件下发后,学院(部)将
-154-
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视其情况及时在全校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八条对违纪学生做出处分决定的权限和审批程序为:
(一)对违纪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的,经违
纪学生所在学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处分意见,报
学生处,并经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会议集体研究同意,以学生工
作委员会名义下发处分文件。
(二)对违纪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的,由违纪
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处分意见,并由学生处将学院(部)意见
提交学生工作委员会会议集体讨论,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以学校名义下发处分文件。
(三)对考试违纪学生的处分,由学校按照《怀化学院学生
考试违纪、舞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上报违纪学生处分的材料应包括学生书面检查
材料、关于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报告、学生违纪行为处理记录
表、处分文件(草拟)。
(一)学生书面检查材料应包括:淤违纪学生的自然情况,
即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和出生地、所在学院
经过、所犯错误和应承担责任,造成损失及危害等,该部分要尽
可能详细;盂认识情况,即对违纪事实及危害的认识态度和深
度,个人在学习有关规章后的表态,以及改正错误和弥补损失的
措施等。
(二)学院(部)或其他部门提交的学生处分材料应包括:
淤调查报告,其内容包含违纪学生的自然情况(同上)、学生违
料)、对违纪学生教育情况(针对学生所犯错误采取了哪些措施,
是否做过思想教育,效果如何,以及是否与家长联系,家长的措
施及态度等)、学生处分建议(根据学生所犯错误情形、认识态
度和有关规章,经集体研究,提出明确的处分建议和意见);于
-155-
学生违纪行为处理记录表(见附件);盂根据本条例草拟对违纪
学生的处分文件。
第四章处分解除
第三十条学生申请解除处分的条件
(一)受到处分的学生在考察期间要制定改错成长规划,并
能严格遵循,每季度主动以书面形式向辅导员、班主任汇报思想
不少于一次,辅导员、班主任有责任对其进行教育和指导,并做
出书面鉴定。同时受处分后再无任何违纪现象,能吸取教训,认
真改正错误或有突出表现,方可申请解除处分。
(二)受到处分的学生必须经过一定时期的思想和行为考察
期,方可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必须经
过六个月的考察;受到记过处分的必须经过九个月的考察;受到
留校察看处分的必须经过一年的考察;受到处分的毕业班学生在
毕业前提出解除申请,可以不满一年,但不能少于六个月。
(三)受处分后,有突出表现,受学校记功表彰者,可提前
解除处分;
(四)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
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学生申请解除处分的程序
(一)受处分学生首先向班主任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填写
《怀化学院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总结一
份,反映本人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改正态度、进步表现和取得的
成绩,同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
(二)班主任根据学生的思想汇报和实际表现给予鉴定,并
写出鉴定意见。
(三)所在学院(部)审查后,提出是否同意解除处分的意见。
(四)对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的学生,由所在学院
(部)根据学生的表现提出解除处分意见,并由学生处进行初审,
然后提交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会议研究,做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决
-156-
定;对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所在学院(部)根据学生的
表现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并由学生处进行初审,然后提交校长
办公会研究,做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决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以往有关
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三条有关学生处分发生在本规定生效前而又在本规
定生效后处理的,按原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
侨学生、留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157-
附件1:
怀化学院学生违纪行为处理记录表
年月日
班长签名:班主任签名:辅导员签名:负责人签名:
当事学生
事件原因
事件经过
因学生违反学校纪律,经学校
仔细查证和教育,给予处分。
处理决定
人数
-158-
附件2:
怀化学院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
姓名性别籍贯
院(部)专业班级政治面貌
处分原因
申
请
理
由
(思想汇报另附)
班主
任考
察鉴
定
(可另附)
签名:
院
(部)
意
见签名:
学
生
处
见
签名:(盖章)
校
见签名:(盖章)
-159-
第一条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保证学校
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准确,创建和谐的校园环境,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
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普招全日制学
生申诉的处理。
第三条学生认为学校作出的对其违纪违规的处理或处分有
违规或不当以致损害其权益的,依据本办法有权提出申诉。
第四条处理学生申诉,应当坚持有错必纠和合法、公正、
及时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五条处理学生申诉,不适用调解。
第六条依本办法进行的申诉不影响当事人依法提起行政
复议、行政诉讼或者采取其他合法方式解决争议。法院、仲裁
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不能再依本办法
提出申诉。
第二章申诉处理组织
第七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
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申诉。
第八条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学校分管纪检
人、学校法务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申诉处理委
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部门。
-160-
第九条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不
服提起的申诉。
第十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对学生申诉的问题(事件)进行复查;
(三)组织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对申诉进行复查,并作出复
查决定;
(四)向申诉人出具复查结论。
第三章申诉的处理
第十一条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的,可以
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
会提出书面申诉。
三人以上因同一事件受处理或处分的共同申诉,由共同申诉
人选出1-2人的代表,并出具委托书。
第十二条申诉人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
室书面递交申诉书和原决定书或文件的复印件或原决定的有关证
明材料。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年龄、性别、院(部)、专业、班级、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与申诉有关的证据;
(四)申诉人签名;
(五)提出申诉的日期。
对申诉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诉人于3个工作日内补
充,逾期不补充的视为放弃,不得再依本办法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
在接到有效书面申诉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
人,申诉人无法联系的,可以公告送达。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
限内作出结论的,经校长批准,可延长15日。
-161-
第十四条下列申诉不予受理:
(一)超出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范围的;
(二)超过申诉期限的;
(三)请求不明确或者明显缺乏事实依据的;
(四)本人撤回申诉或者收到申诉复查决定后,又就同一事
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
第十五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对申诉分别作出
下列处理: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
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原处理或处分部门超越职权、
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提出予以撤销的意见;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
适用依据有错误的,提出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的意见;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学校规定的程序
和权限,提出重新作出决定的意见。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原处理决定提出撤销、变更或重新作出决
长办公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申诉处
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七条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
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
申请书后,经申诉处理委员会研究,可撤回申诉。但申诉处理委
员会认为申请撤回申诉不是申诉人真实的意思表达或撤回申诉会
对公共利益、他人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裁定
驳回撤回申诉申请。
第十八条学校不得因申诉人提出申诉而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理。
第十九条学生对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仍有异议者,
可在接到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湖南省教
-162-
育厅提起申诉。
第二十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
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湖南省教育厅学
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
自学生知道或应当知道处理或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
超过6个月。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监察处负责解释。
-163-
附件:
怀化学院学生申诉表
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年月日
学生所在学院(部)专业班级学院(部)专业班级
家庭详细
地址
省(市、区)市(区)区(县)街(乡、镇)号
违纪原因处分等级
本人
申诉
理由
学生本人签字:
说明:1、学生本人及经办人须认真如实填写有关内容,申述理由可附页。
2、申诉时效为10日,自处分或处理决定书送达本人之日起计算。
3、学生申诉委员会在正式受理申诉后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164-
类别名称
占相应评奖项目
总数的比例
奖励标准或金额
集
体
奖
励
先进团总支20%500元/个
优秀学生分会20%500元/个
红旗团支部13%300元/个
优秀班集体15%300元/个
先进学生社团15%200元/个
优秀寝室5%200元/个
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积极进取、
勤奋学习、勇于创新,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怀
化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正式录取在我校注册学习的全日制学生,在德、
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可获得奖励。
第三条学生奖励贯彻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
奖励为主的方针;评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学生奖励包括集体奖励、个人综合奖励、学业成绩
奖学金、创新创业奖学金等。
第二章奖励范围与标准
第五条学生集体奖励设先进团总支、优秀学生分会、红旗
团支部、优秀班集体、先进学生社团、优秀寝室等奖项。具体评
奖比例及奖励金额如下:
注:以上比例为最高控制名额(以下表格同)。
-165-
第六条学生个人综合奖励设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
部、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优秀寝室长、十佳优秀记者、
十佳自强之星、十佳优秀女生、十佳青年志愿者、“五四”青年
奖章、大学生年度人物、励志成才好学生等,以及学校批准设立
的其他奖项。具体评奖比例如下:
第七条学业成绩奖学金设特等奖学金、甲等奖学金、乙等
奖学金、学习进步奖学金等。特等奖学金、甲等奖学金、乙等奖
学金获得者同时授予学校“三好学生”称号,具体评奖比例及奖
励金额如下:
占学生总人数的
比例
特等奖学金2%1500/人
甲等奖学金5%1000/人
乙等奖学金13%500/人
学习进步奖学金1%500/人
学业
成绩
奖学金
名称
评选比例
或名额
奖励标准
或金额
个
人
综
合
类别
综合
一类
“五四”青年奖章5/
大学生年度人物10/
励志成才好学生10/
二类
优秀共青团员5%/
优秀共青团干部10%/
优秀学生干部15%/
优秀毕业生15%/
优秀寝室长5%/
三类
十佳优秀记者10/
十佳自强之星10/
十佳优秀女生10/
十佳青年志愿者10/
-166-
奖励标准(元)
项目级别说明
一等二等三等
国家500030002000学科竞赛
A类奖省级15001000500
国家200015001000学科竞赛
B类奖省级1000600300
国家800600300
学科竞赛奖包含创新创业竞赛、
体育艺术竞赛,学生申请学科
竞赛奖励范围和等级以教务处
认定为准。“互联网+”创新创
学科竞赛
C类奖省级500300100
著作、论
文、文学
新闻等作
品奖
著作:第一署名单位为“怀化学院”且为第一作者,在
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人民出版社、三联书店、科学出版
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
作,字数达20万字(含)以上奖励20000元,字数在10万
以上的奖励10000元。在其他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字数
达20万字(含)以上奖励8000元,字数在10万以上的奖
励5000元。
学术论文:要求署名单位为“怀化学院”且为第一作
SCI期刊一至四区分别为每篇20000元、10000元、6000元、
5000元。
文学、新闻作品:以第一作者在省级公开刊物或主流媒
体发表文学、新闻作品每篇100元;国家级每篇200元。
(第二作者为怀化学院教师的著作、论文、新闻和文学
作品等,由科技与服务地方处在教师奖励中统一安排,不在
学生奖励范围之内。)
发明类10000元
实用新型类1000元
外观设计类500元
专利
作品奖
第八条创新创业奖学金的设立面向在学术创新、学科竞
赛、科技发明和创业实践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奖励标准
如下:
-167-
第九条学生处可根据上级政策和学校工作需要对各类奖励
的评选范围和奖项设置进行适当调整,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评选条件
第十条学生集体奖励、个人综合奖励、创新创业奖学金由
院(部)统一组织下申报。
第十一条学生干部包括在学校、学院(部)、班级、寝室
等各级学生组织,以及在校级学生社团中担任主要职务的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是为肯定学生干部的工作成绩,树立先进典
型,激励广大学生干部勤奋工作,努力提高综合素质,更好地为
学校建设和发展服务而设立的奖学金。学校对获奖者给予一定奖
励和颁发荣誉证书。具体评选条件如下: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
共产党的领导,模范地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自觉维护社会、
学校的安定团结。
(二)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本
学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三)担任学生干部一年以上,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乐于
为集体和同学服务,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个人或者所在的班
集体获得过学校或学院(部)的奖励。
(四)严以律己,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在同学中有
较高的威信。
(五)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学习,
独立思考,勇于创新,上一学年必修课程平均成绩或综合测评在
班级前50%,且各科成绩无补考。
第十二条学业成绩奖学金是为了鼓励学生刻苦学习、积极
进取,在学业上取得优异成绩,或者当学年在学业上取得很大进
步而设置的一项奖学金。评选的类别、比例和奖励标准参照第七
条规定。具体评选条件如下:
-168-
(一)基本条件
1.在校二年级(含)以上学生,完成学籍注册;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勤俭节约,品质优良;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学校、学院(部)组织的各项活动,
社会工作、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
(二)分类条件
1.特等奖学金:上一学年必修课程平均成绩或综合测评名列
本专业同年级前10%。
2.甲等奖学金:上一学年必修课程平均成绩或综合测评名列
本专业同年级前20%。
3.乙等奖学金:上一学年必修课程平均成绩或综合测评名列
本专业同年级前30%。
4.学习进步奖学金:上一学年必修课程平均成绩在同一年级
学生中进步最大。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当学年奖学金:
1.本学年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或在本学年有纪律处分未解除者;
2.本学年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有不及格者。
第十三条创新创业奖学金是为了激励广大在校学生积极开
展学术创新、学科竞赛、科技发明和创业实践活动,全面提高我
校大学生创新水平、创业能力,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意
识、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优秀人才,特设立的奖学金。具体评
选条件如下: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勤奋学习、善于思考、积极实践、勇于创新,成绩突出;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严于自律、诚实守
信、品格高尚,积极投身社会实践及和谐校园建设;
4.完成学校创新创业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取得相应的学分;
-169-
5.本学年内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6.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科研成绩显著,在理论上有一定创
新或发展,在国际、国内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高水平的论文;
参加学科竞赛、“互联网+”、“挑战杯”等创新创业赛事成绩优
异;获得专利;在技术上有较重要的革新,取得较好的经济效
益、社会效益或具有重要的应用前景。
第四章评选组织与程序
第十四条为做好学生奖励工作,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学工委)负责领导组织实施全校
学生奖励工作,审定学生奖励方案,审批学生奖励名单,以及对
学院(部)学生奖励工作进行督查。学生奖励各项具体工作由学
各学院(部)成立学生奖励工作评审小组,党总支书记任组
长,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全体学生辅导员、班
主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不少于成员的20%),负责组
织实施本学院(部)学生奖励工作。
学生班级成立学生奖励工作评议小组,班主任任组长,班
长、团支书任副组长,成员由班委会成员、团支部委员和学生代
表组成,学生代表人数视学院(部)学生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
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总学生人数的10%。各班级应在学院
(部)学生奖励工作评审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要严格按照学校规
定的评审要求和程序组织评审推荐工作。
学院(部)评审小组和班级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
在本学院(部)公示,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五条学生奖励工作按学年度进行评审,各项奖项的评
选办法由组织评选的部门在评选前公布。
(一)集体奖励:优秀班集体由学生处组织评选;红旗团
支部、先进团总支、优秀学生分会、先进学生社团由校团委
组织评选。
-170-
(二)个人综合奖励: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
共青团干部、“五四”青年奖章、十佳自强之星、十佳优秀女生、
十佳青年志愿者由校团委组织评选;优秀毕业生由招生就业处组
织评选;十佳优秀记者由党委宣传统战部组织评选;大学生年度
人物、优秀寝室长、励志成才好学生由学生处组织评选。
(三)学业成绩奖学金:特等奖学金、甲等奖学金、乙等奖学
金、学习进步奖学金由学生处组织评选。
(四)创新创业奖学金:申报者需提交奖励文件复印件或荣
誉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上交各学院(部)认定,学科竞赛奖励由教
务处审核,著作、论文、专利等奖励由科技与服务地方处审核、
再由学生处汇总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六条学生奖励评选前,各评选部门、学院(部)必须
组织辅导员、班主任进行学习和培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强
对学生的诚信教育,严格按照评审程序和标准,认真做好评审工
作,确保学校各项奖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一)公布计划:学生奖励评选之前,各项奖励的评选部门
根据本奖励办法下达指标,各学院(部)根据班级具体情况将指
标分解到年级或班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部)均不得
截留指标。
(二)个人申请:学生根据本奖励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向
所在学院(部)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成绩单、各种获奖证书复
(三)班级测评:在班主任组织下,班级评议工作小组对参
评学生进行情况摸底和民意测评,提供班级初步的排序情况。
(四)学院(部)初审:学院(部)评审小组根据学生本人申
报材料、学生个人现实表现、班级民意测评、班级排序等情况,
认真进行评审,以参加评审小组成员2/3以上同意作为推荐的必
要条件,确定拟获得各项奖励的学生资格,提出初审名单。
(五)学院(部)公示:获奖初审名单须在学院(部)范围内
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同时公布有效联系方式,接受师生监督
-171-
报的初审名单进行审核,提出获得奖励的建议名单,并汇总后报
学生处,由学生处报学工委评审。
(七)学校公示:经学工委评审后的学生奖励名单,须在校
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同时公布有效联系方式,接受全校师
生监督投诉。如公示无异议,由学生处将学工委评审结果报校长
办公会审定。
第十七条除以上奖励外,确为学校赢得荣誉需要奖励者,
由学校另行研究决定。各项社会捐资的奖助学金,按捐助者意愿
协商决定。
第十八条参评、申报各项奖励的学生对评审结果有异议
的,可在本学院(部)评审结果公示期内向评审工作小组提出复
议申请,学院(部)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学生对本学院(部)评审工作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
答复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处
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九条学生可申请多项奖励,但同类别奖励的奖金不累
计发放,学校只按其中最高奖励金额发放奖金,其余奖项只颁发
荣誉证书。
第二十条除集体奖励外,其他个人奖励都要填写有关表
格,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各学院(部)将学生获得奖励情况通报
学生家长。
第二十一条凡受学校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的学生,取
消当学年所有评奖资格。
第五章奖金发放监管
第二十二条学生奖金发放一律通过银行统一发放至学生本
人银行卡。获得奖励的学生卡号必须与本人身份对应,并且要求
-172-
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如获奖励的学生不按要求提供银行卡号而影
响发放工作顺利进行的,视为自动放弃获奖资格。
第二十三条各学院(部)要组织获奖学生严格按学生奖金
发放表的内容填写完整。发放表一式三份,由学院(部)党组织
负责人审签,统一报送到学生工作部(处)汇总,学生工作部
(内容须一致)报送至计财处。
第二十四条计财处通过一卡通账户发放学生奖金,打印保
存有银行盖章的流水明细记录。
第二十五条学生奖励评审和发放工作中,若出现违规违纪
学生本人有违规行为,学校将取消其本年度评选资格。
(一)学生奖励统计表错报、迟报、漏报者,给予通报批评。
(二)获奖学生弄虚作假、行贿受贿,取消学生在校期间评
奖评优资格,若涉及老师,报学校纪委严肃查处。
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克扣、截留、挪用、分摊、冒领、代领学生奖金者,查
证属实后报学校纪委严肃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需奖励经费列入学校当年财务预算,
由学生处、计财处等部门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怀化学院学生
奖励办法》(怀院发〔2017〕68号)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
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怀化学院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173-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奖助学金的管理,规范国家奖助学金申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高等学校在校全日制二年级及
以上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
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本专
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5000元。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家庭经济
困难的学生,国家助学金分为3个等次:一等为每人每年4400
元,资助对象为特别困难学生;二等为每人每年3300元,资助
对象为困难学生;三等为每人每年2200元,资助对象为一般困
难学生。
第三条为进一步做好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确保评审公
平、公正、公开,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学工委)负责
评审工作的组织和审查。各学院(部)成立评审工作小组,由党
总支书记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任副组长,成员
由辅导员、班主任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严格按照评
审程序和评审标准开展评审工作。同时成立以班级为单位,由班
主任任组长,班干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评议工作小组,负责
学生的民主测评工作。学院(部)评审工作小组和班级评议工作
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学院(部)学生人数合理配置,应
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总学生人数的10%。评审小组和
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学院(部)公示,并报学生
-174-
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四条国家奖助学金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在校二年级(含)以上学生,完成学籍注册;
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全年无不
良行为和违纪现象;
4.诚实守信,勤俭节约,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
用记录;
5.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异,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校、学院
(部)组织的各项活动,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习成绩和综
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评选范围内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6.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对于学
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
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
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
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
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
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
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
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
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
(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
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
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
-175-
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学生参
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
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
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
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
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除上述七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
7.评选当年度获得过校级特等奖学金;
8.同等条件下,获校级以上科研创新奖、在省级以上刊物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
纪记录;
5.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异,上一学年平均学习成绩在同专
业年级前25%,且各科成绩无补考;
6.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校、学院(部)组织的各项活动,社
会工作、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上一学年综合测评在
学院(部)年级前25%;
7.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被认定为我校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
8.同等条件下,评选当年度获得过校级及以上先进个人称号
-176-
者优先;
(三)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完成学籍注册;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校、学院(部)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五条按照《怀化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原则上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库的学生。
第六条国家奖助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如有不合格者,分配
指标按顺序递补。评审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处)必
须组织辅导员、班主任进行学习和培训,深刻领会上级文件精神
严格按照评审程序和标准,认真做好奖学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
作,确保奖助学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和资助品学兼优
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审程序如下:
(一)公布计划:奖助学金评审之前,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
心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下达的奖励资助指标,按照各学院
(处)学生人数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情况将指标分解到各
学院(处),各学院(处)根据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情
况将指标分解到年级或班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处)
-177-
均不得截留指标。
(二)个人申请:学生根据国家奖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
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部)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成绩单、各
(四)学院(处)初审:学院(处)评审小组根据学生本人
申请材料、学生个人现实表现、班级民意测评、班级排序等情
况,认真进行评审,以参加评审小组成员2/3以上同意作为推荐
的必要条件,确定可获得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资格,提出获国
家奖、助学金的初审名单。
(五)学院(处)公示:获国家奖助学金的初审名单须在学
院(部)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同时公布有效联系方
式,接受师生监督投诉。如公示无异议,由学院(处)将初审名
(六)学校审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院(部)评审工作小
组申报的初审名单进行审核,提出获得国家奖助学金建议名单,
报学工委评审。
(七)学校公示:经学工委评审后的国家奖助学金学生建议
名单,须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同时公布有效联系方
式,接受全校师生监督投诉。如公示无异议,学校资助管理中心
将学工委评审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八)上报批复: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学校资助管理中心
将我校国家奖助学金审定名单报省级教育部门审批。
(九)资金发放:学校接到国家专款后,国家奖学金、国家
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
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国家助学金于每年秋季和春季分两
第七条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同
时获得,但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公费师范生不再同
-178-
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对于校、学院(处)两级公示期间所反映的问题,
学院(处)评审工作小组、学校资助管理中心须在3个工作日内
予以答复。
第九条在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中,要坚持“五个
原则”、把好“六个关口”、做到“七个不准”。
(一)坚持“五个原则”:坚持统筹资助资源的原则;坚持资
助力度与覆盖面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坚持择优和助困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资助”与“育人”相结合
的原则。
(二)把好“六个关口”:把好宣传关,扩宽政策覆盖面;把
好入口关,从多方面多角度考核学生;把好评审关,充分发挥班
级评议工作小组、学院(部)评审工作小组的工作职能;把好公
示关,学院(部)公示和校级公示均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把好
发放关,坚持把每一分钱都打入获奖助学金学生的个人账户中;
事必查,有查必果。
(三)做到“七个不准”:不准弄虚作假;不准做老好人,将
奖助学金评给不符合条件的学生;不准以鼓励学生干部或学生参
加活动为由,将奖助学金评给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干部或学生;不
生搞捐赠,或充当班费;不准要求获奖助学金的学生请客送礼或
向其索要财物。
第十条各学院(处)要对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
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跟踪,注重典型宣传,强化资
助育人。
第十一条评审和发放工作中,凡违反“七不准”要求,经
调查核实,限期予以改正,如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学校将根据
-179-
列情形之一者,各学院(处)要及时报告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
调查核实,学校将停止发放该生的奖助学金,已经发放的视实际
情况予以追回,同时取消当学年国家奖助学金和学校所有奖学金
的评选资格。
(一)违犯国家法律,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处分的;
(二)经查证虚报家庭经济情况,夸大困难程度的;
(三)不能正确使用受助资金,将助学金用于高消费等非生
活费、学杂费的。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怀化学院国家奖
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怀院发〔2017〕
69号)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
为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怀化学院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180-
(修订)
第一条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
平、公正、公开、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高
等学校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
《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
见》(教财〔2018〕16号)、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19〕30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
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
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
合、学生资助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认定结果全部列入怀化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
库,将其作为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
款、学费减免(缓交)、勤工助学等资助方式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
按照工作程序规范管理,加强公示环节,做到公开、公平、
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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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认定机构
第七条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审核和管
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八条各二级学院(部)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
书记担任组长,辅导员(班主任)、资助专干等担任成员的认定
工作组,负责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第九条班级成立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担任组长,主要
学生干部、学生代表、寝室长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
责班级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在每学年开学时成立,
其中学生代表不能是被评议对象,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
内公示。
第三章认定标准
第十条申请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持有《怀化学院
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分为特别困难、困难
和一般困难三个等级。
第十二条认定条件
1.基本条件
(1)具备正式学籍且按照学校规定注册的全日制学生(包括
预科生、新生);
(2)道德品质良好,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从未受过纪律
(3)学习努力,有自立自强精神;
和生活;
(5)生活节俭、艰苦奋斗,能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公益活动。
2.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基本条件(具备其中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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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孤儿、烈士子女没有直接资助者;
(2)残疾学生,父母没有固定收入;
(3)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要支付巨额医药费用;
(6)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和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对象的;
(7)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
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造成人身或财产的巨大损失;
可的。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条件(具备其中之一的)
(1)来自国家级贫困县、乡的农村地区学生,且劳动收入低;
(2)家庭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
(3)父母双方下岗且再就业能力差,父母一方下岗或父母双
(4)父母一方残疾或长期患病,家庭没有固定收入;
(5)父母年老体衰,劳动力弱,家庭有2名(含2名)子女
在接受全日制非义务教育;
(6)家庭遭遇突发性灾变造成人身或财产的较大损失。
且经校学生资助中心审查认可的。
4.不具备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困难所列情形,但家庭经济收
入偏低或者家庭经济负担较重,不能满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和
基本生活支出的,认定为一般困难等级。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得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范围,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资助资格。
1.有酗酒、赌博等行为的;
2.学生日常消费明显高出学生整体消费水平,经常使用高档
生活用品或者进行高消费的;
3.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在校外租房或经常不在学校学生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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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的;
4.沉迷于网络游戏,经常进入营业性网吧玩游戏,影响正常
学业的;
5.由于家庭建房、购房、经商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
的;
6.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努力,学习成绩较差的;
7.学生或监护人恶意提供虚假信息,隐瞒本人或其家庭资产
或收入的;
8.其他不适宜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
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小组按照各自职能实施认定工作。
第十五条每年9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
作。各学院(部)要组织全院学生干部、各年级学生以班为单位
解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以及认定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怀化
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对需要首次申请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在校生发放《怀化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
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如实填写调
查表。
第十七条各二级学院(部)精准收集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信息,依据民政部门的证明材料严格审查学生资格,将
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台账管理和资助。
第十八条认定工作启动时,由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向班级
认定评议小组递交《怀化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怀化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
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改善,可只提交
《怀化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必再提交《怀化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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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九条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怀化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怀化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
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组织民主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资格,填写《怀化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班级民主评
议小组记录表》,报二级学院(部)认定工作组审核。
第二十条各二级学院(部)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填写
《怀化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工作记录表》,确定二级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
次,以适当方式、在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
议,应让学生通过有效方式向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申诉。认
定工作组应在接到申诉材料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二级学
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学生可通过有效的方式向学校学
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
第二十一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院部审核通
过的名单,将各院部整理好的《怀化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申请表》、《怀化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及全校的汇总
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五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的建立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学院应按照《怀化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申请表》和《怀化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建立本学
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并做好数据库的日常维护及信息
保密工作。
第二十三条学校将学院提交材料审核后建立全校家庭经济
困难数据库及信息档案,对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系统。
第二十四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二级学院(部)认
定工作组应每学年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
并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
-185-
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
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
第二十五条各二级学院(部)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
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将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告知二
级学院。对于家庭经济状况有好转的学生将适时取消其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资格。
第二十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被认定的年度内,如发生
违法违纪行为并受相应处分,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停
止其享受资助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9年8月3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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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
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强自立精神,
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的要
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
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
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
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勤工助学——勤工是手段,助学是目的。通过勤工
助学活动帮助学生提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
力和观念,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自己的劳动所得顺利完
成学业。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
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
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
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
及学校和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
议,不得参加传销等国家明文禁止的以及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
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六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
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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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领导学校勤工助
学工作,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指导、协调全校勤工助学工作。
第八条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学生勤工助学工
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九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本校学生勤工助学的组
织管理工作。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十条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
内容。学生工作部(处)要认真组织,积极鼓励校内有关职能部
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
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勤工助学
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十一条学生工作部(处)管理并合理使用勤工助学专项
资金。
第十二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
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劳动观。
第十三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
申请、审核、发布。指导、监督和考核学生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四条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
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安排勤工助学岗位,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
生。
第十六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学生勤工助学酬金的
发放。
第十七条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
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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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管理。
第四章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与岗位类型
第十八条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
(一)学生工作部门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按照每名
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的标准,测算当年需要
的勤工助学总工时及岗位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
位。
(二)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
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
第十九条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
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
学活动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
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第二十条学生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学生党员的社会工作
及学生参加的各种志愿活动,不按勤工助学计算。
第二十一条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每学年公布一次,校内有
关单位和部门必须于学年末向校学生工作部门提出下一学年度岗
位申请,临时岗位可随时申报审批。
第二十二条每学年初,学生资助管理部门面向学生公开发
布本学年勤工助学岗位信息。临时岗位信息随时发布。
第五章岗位管理
得以参加勤工助学为由缺勤,影响正常教学及集体活动。学生因
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的,由所在学院(部)辅导员提出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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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学生工作部门根据情况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结合上岗学生的具体情况,确定其上
分不予计算酬金。
第二十五条为了给更多学生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原则上参
加勤工助学的学生一人一个岗位,不允许同时兼任多个岗位的工
作,对于擅自同时兼任多个岗位的学生只按一个岗位给予酬金。
第二十六条学生工作部门、用人单位与勤工助学学生签订
用工协议书。
第二十七条勤工助学学生须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
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按时到岗。工作期间无特殊情况不
得擅自离岗。若出现违反用人单位规定的行为,用人单位视情节
轻重,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辞退。出现不按要求违规操作等
方面事故,其责任由上岗学生承担。
第二十八条勤工助学学生因故不能正常上岗,须事先向用
人单位请假;对于擅自离岗两周(节假日往后顺延)的学生,扣
发当月工资,且此后不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学生因故要退出
勤工助学,需提前一周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用人单位批
准后,报学生工作部门备案,以便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应保护学生勤工助学劳动过程中的安
全,为勤工助学学生提供良好的安全工作条件和环境,不得组织
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
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工作,禁止以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
动为借口从事任何形式的违法活动。
第三十条勤工助学实行岗位聘任制,聘岗工作原则上每学
年进行一次,临时岗位可随时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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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申请条件及审批程序
第三十一条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遵纪守法,品德优良;
2.学习认真,成绩合格;
3.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4.服从管理,工作负责;
5.身心健康,团结协作。
第三十二条勤工助学活动采取推荐上岗和竞聘上岗两种形
式确定上岗人选,具体根据岗位情况而定。勤工助学岗位人员的
录用,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申请学生的困难
程度和实际表现。
第三十三条每学年初,有参加勤工助学意向的学生到各学
院(部)学生管理部门登记,提供学生基本信息及有效联系方
式。
第三十四条学生工作部门在校内公布岗位信息。学生于规
第三十五条校(院)学生工作部门、用人单位与应聘学生
签订用工协议,学生按用人单位要求按时到岗。
第三十六条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校
(院)学生工作部门应适时给予表彰。
第三十七条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由
学生工作部门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七章考核与酬金发放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本着培养、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及
素质的目标,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管理与考核,考核不合格
的,只发放酬金的80%,如一学期内两次月考核不合格,则取消
该学生上岗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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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表,作为核定发放勤工助学酬金的依据。
第四十条校学生工作部门审核学生考核情况,核算并发放
学生勤工助学酬金。
第四十一条勤工助学酬金每月150元,通过学生银行卡发
放。
第四十二条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
人单位按协议支付。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当地政府或
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
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四十三条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
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