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不仅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工作的基础,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我国现有的多种分类方法存在类目设置不全,类目互斥性较差,分类层级较少等问题,为了适应非遗保护工作重心转向的实践需求,需要对现有分类体系进行完善。分类学具有较为成熟的分类方法和分类机制,其研究对象与非遗同样具有传承性、多元性和活态性等相类似的微观特性,以及种类多样、分布广泛的宏观特征。在借鉴分类学的分类体系,结合现有的非遗分类方法的基础上,初步建构了多层级且具有较好可扩展性的非遗分类阶元系统,探索了非遗分类体系建构的途径和机制,丰富和扩展了非遗的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分类学
自2006年国务院公布了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以下简称“非遗名录”)以来,非遗名录制度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在名录制度的建设过程中,如何对数量庞大、种类繁多且处于动态发展之中的非遗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不仅是非遗名录建设中的重要内容,也是顺利开展非遗保护和管理工作的前提,还是非遗研究的重要基础。
分类学是研究活着的和已经灭绝的动植物分类的科学。分类学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建构了成熟的阶元(等级)系统,形成了一系列规范和方法,梳理和学习分类学发展和方法论,对于完善非遗分类体系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一、现有非遗分类方法
(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非遗分类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89年通过了《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在其中将非遗按照表现形式分为“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术及其他艺术”十种类型。1998年颁布了《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在上述的十种类型的基础之上增加了“传统形式的传播和信息”,还明确指出“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由“文化空间”(theCulturalSpace)和“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构成。2003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将非遗分为“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表演艺术;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五个类型。
(二)中国官方的非遗分类
2006年国务院公布的第一批国家级非遗名录中将非遗分为: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杂技与竞技、民间美术、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药、民俗等十大类,这种分类方法是建立在传统学科分工基础之上的,对于非遗保护初期的申报、评审等工作的展开提供了便利。
201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把非遗分为“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六类。这种分类方法是在十大类基础之上,综合《公约》的分类方法而成的分类。
(三)国内研究者的非遗分类
二、现有非遗分类体系分析
相比较官方的分类而言,国内的学者在非遗分类的过程中更加注重非遗的本体,追求分类系统能够反映出非遗内涵及本质,并借鉴了艺术学、社会学的分类思路和档案资源、文物资源的分类方法,提出了多种多级的分类体系,但也存在类目设置不全,类目之间界限模糊的问题,且多为简单的多级分类体系。也有的学者在应用的十大类的基础上,结合数字技术,构建了网络化分类体系,在对非遗进行归类的同时,也建构出非遗的关系网络,但这种标签化、网络化的分类方式在计算机环境以外无法实现和应用,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三、分类学视角下的非遗分类
(一)分类学概述
分类学是“研究动物、植物的鉴定、命名和描述,把物种科学地划分到一种等级系统以此反映对其系统发育的了解情况”。十八世纪,卡尔·林奈初步建立起了生物分类的阶元系统,将生物分为植物界和动物界,界下面依次设立了纲、目、属、种等分类阶元。限于时代的局限性,林奈的提出的分类系统是一种人为的分类系统,分类的依据和标准主要依靠已有的依据或个人的经验和看法。随着生物起源研究的深入,达尔文的进化理论的提出和完善,使人们意识到所有生物都有着共同的祖先,各种物种之间都有着不同程度的亲缘关系。在进化理论的指导之下,反映物种之间自然关系,解释生物的系统发育关系成为了分类学的重要任务。
由于生物界的复杂性,在实际分类过程中,常常涉及到生物的相似性、亲缘关系和进化程度等方面的因素,加之不同分类学家对于分类原理有着不同的理解,从而对涉及的因素各有取舍,最终得出不同甚至对立的分类结果,形成了进化分类学派、分支分类学派和数值分类学派。
进化分类学派是以进化论为理论基础,综合系谱分支和进化尺度两方面因素作为分类标准。因而具有丰富的生物学意义,是分类界的主流。但分类系统建立过程中较为依赖研究者个人的经验,导致研究结果难以检验。分支分类学派则主要根据演化树的分支顺序作为分类标准,具有严格的分类方法和原则。而数值分类学认为分类体系无法重现生物的系统发育,故以生物的大量客观性状作为基础,通过计算和定量比较,作为分类标准。因其分类过程中尽量排除主观性,其分类结果往往用于验证其他分类的合理性。
(二)分类学应用于非遗分类的理论基础
此外,分类学与非遗分类涉及的对象均数量巨大,种类繁多,分布范围也十分广泛且复杂多样。例如生物分类中仅动物界就拥有了150多万种物种,且包含了飞禽走兽各种形态,分布范围更是遍布全球,而具体到某一地区而言,生物之间的分布范围又是相互交织,生物之间的关系也是紧密相连。而非遗的分布也呈现出类似的特征,这都为分类学在非遗分类中的应用提供了理论的基础。
(二)分类学对非遗分类的启示
其次,不论是那种分类学派,其分类体系都是一种阶元系统,并根据自身观点的不同形成了不同的阶元划分标准。分类学中以物种作为最基本单位,根据物种之间的相似程度将生物归类于不同的属,并在属的基础上,再次对其相似性进行归纳从而将其归类为不同的科,经过层层归纳,最终构成了生物分类的阶元系统。不同的阶元之间还可以进一步设置次级阶元用以扩展现有分类体系,保障类目的全面性,例如在生物分类系统中由大到小比较重要的阶元分别是:界、门、纲、目、科、属、种,而在各个阶元之下又可设立相应的亚门、亚纲、亚目、亚科、亚属和亚种,阶元之上则还可以设置总纲、总目等。
此外,各个类目之间还通过较为客观的标准进行区分,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例如在动物界、节肢动物门、昆虫纲中包含两种亚纲:有翅亚纲和无翅亚纲,即根据翅膀结构的有无作为判断标准。而现有非遗的十大类分法主要是一种单层次的分类体系,每个类目之下直接包含项目,项目的名目种类繁多,甚至难以区分。为此,通过设立多阶元的分类系统,不仅可以更加明确梳理各种非遗之间的关系,也能使分类体系更加完备,具有更好的条理性和可扩展性。
四、非遗分类阶元系统的建构途径与反思
(一)非遗分类阶元系统建构
在构建非遗分类系统的过程中,可以借鉴生物分类阶元系统的阶元名称“界、门、纲、目、科、属、种”作为非遗分类阶元的名称。首先,需要确定非遗分类的最基本分类单位,即阶元系统中的“种”。在国家公布的四批1836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在将非遗项目分为十大类的同时,也通过将相类似的项目合并,从而形成了1372个项目。在此,将选用这1372项作为分类系统的最小分类单位。
在借鉴分类学基础上,结合现有的非遗分类方法,同时考虑到非遗在世界遗产中的定位,以及非遗分类层级的具体需求,将非遗分类阶元系统限定在“门”以下,即非遗本身属于“门”一级,其下的“纲”一级则可以参考《公约》的五大类分类方式;而在“目”一级则可以借鉴现有十大类分类法方法,通过适当拆分、合并等调整以作为类目名称。低级别的阶元可借鉴传统学科的分类标准,从而形成非遗分类的阶元系统。在阶元系统中各级阶元的类目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增减和调整。该体系中“目”级以上和部分“目”级以下分类大体如下所示:
以豫剧为例,其在该分类体系中的位置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门、表演艺术纲、传统戏剧目、人扮戏科、声腔总属、梆子腔属、豫剧种”,具体向下还可根据地区或根据流派划分为更加具体的亚种,这里则不再举例说明。
(二)非遗分类学
结语
随着非遗保护工作的推进,工作重心的转移,以及非遗研究的不断深入,都需要非遗的分类体系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通过分类学的梳理和分析,可以为非遗分类体系的调整和建构提供帮助,也能够丰富非遗分类的内涵和意义。随着对于非遗本质的深入研究,非遗的分类系统也将在承担归类非遗项目任务的同时,承担起反映非遗本质的任务。这也要求非遗的分类要从非遗本体出发,通过借鉴生物分类中成熟的阶元系统体系,构建出科学、客观、全面、并具有良好可扩展性的非遗分类的阶元系统,以更好的对非遗项目进行归档分类,更好的支持非遗的名录制度建设以及非遗的保护和研究,丰富和扩展非遗的研究范围和对象。
(本文发表于《文化遗产》2018年第4期,注释从略,详参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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