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知识产权的范围
知识产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地理标志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等各种权利。广义的知识产权范围,目前已为两个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所认可,1967年签订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将知识产权的范围界定为以下类别:关于文学、艺术和作品的权利,关于人类的一切领域的发明的权利,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以及一切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由于智力活动产生的其他权利。
目前,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及国际公约都没有科学发现授予私权性质的财产权利。
狭义的知识产权,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应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狭义的知识产权分类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文学产权,保罗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主要是专利权和商标权。
三、知识产权的性质
1.权利本体的私权性:权利本体的私权行是知识产权归类于民事权利范畴的基本依据。
2.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具体表现为①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②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③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部分。
四、知识产权的特征
1.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2.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的以外,知识产权并没有域外效力,其他国家对这种权利没有保护的义务,任何人均可在自己国家内自由使用该知识产品,即无须取得权利人的同意,也不必向权利人支付报酬。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