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媒介文化。曾获四川省优秀大学毕业生、重庆陆海奖学金。发表CSSCI论文10余篇。
公共利益保护
核心提示
研究缘起
(一)“所有的人”与“所有者”的利益冲突
“所有者”因作品获得权利,但他们并不对作品是否与“原汁原味”文化关联负责。特别是在文化全球化的语境下,文化“改编”中可能出现对传统文化逻辑性的背离,比如中国人熟知的花木兰形象被影视“所有者”解构,就违背了故事原本的中国历史考证,但实际承担文化改编后果的是享有传统文化资源的“所有的人”。可以说,“所有的人”承担了通过共同记忆、创作和认同建立起的无形文化成果传播义务,但没有具体的制度路径为这种义务的履行安排相应的具体权利。
(二)“无形”资源与保护“有形”制度的矛盾
(三)作为学说的“公共利益”与操作性规定的疏离
二、公共文化主体:代理“所有的人”
(一)维护传统文化的公共利益是一种公共义务
(二)行政和民事双重主体身份维护传统文化公共利益
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维护文化资源公共利益的路径通常为政策制定和参与诉讼。政策制定是政府基于管理者的立场进行的宏观管理,参与诉讼则针对具体的行为进行维权。被称为“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第一案”的“贵州省安顺市文化和体育局与张艺谋等署名权纠纷上诉案”的民事诉讼中,安顺市文化和体育局作为原告,基于侵犯了“安顺地戏”署名权提起了诉讼。这些政府参与保护文化资源的诉讼中本身就具有保护文化公共利益的示范效应。
三、数字化与数据化:传统文化资源在有形过程中的“正本”
2012年至2023年,党和国家出台了系列关于传统文化数字化的政策,包括《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文化数字化建设工程”、《国家“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纲要》的“加强文化资源的数字化采集、保存和应用”、《“十四五”文化发展规划》的“推动公共文化数字化”、《关于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意见》的“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和党的二十大报告的“数字中国”。数字化不仅能够促进“无形”文化资源在数字化的基础上实现“有形”资源的可见,还能够打通信息孤岛,在共享共治的国家文化数据库和文化专网的基础上实现资源使用的有序开放。
(一)数字化促进传统文化资源的可见
数字化是“模拟数据处理为0和1表示的二进制代码”。传统文化数字化操作层面需要运用数字化信息采集与处理技术,如多光谱技术、高保真扫描技术、全景视频拍摄等数字技术,对各类文化资源进行采集,整理为更丰富的数字图像、数字音乐、数字视频、数字文本等数字文化资源。“传统文化的数据库起初名为数字博物馆(digitalmuseum)或数字典藏(digitalarchive),是将历史文献资料由摄影、扫描、全文输入等方式处理为数字文件,再通过元数据整理与使用,具备强大的存储和检索功能。随后的数字人文借助资料探勘分析大量的史料,还原内在隐藏的关系,呈现史料的时空联系,形成意义的集合。”文化资源数字化的过程和基于数字的使用能够确保文化资源的“可见”。
无论是《“十四五”非遗保护规划》明确采取电子化方式开展非遗记录,加大对非遗有关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的搜集、整理和数字化处理,还是《关于进一步加强非遗保护工作的意见》指出加强非遗档案数字化建设,实施非遗记录工程,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记录水平,数字化采集与整理对于“无形”传统文化资源的可见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数字化采集与整理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因此,无论是在前文所述“非遗”案例,还是在更大范围的“无形”文化资源当中,政府都扮演着不可或缺的整理者角色。之所以由政府来承担此角色,一是需要大量的人力资源来走访挖掘,二是文化数字化的标准制定和数据清洗需要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二)数据库促进传统文化资源使用的有序
数字化后的传统文化资源进一步形成了文化数据库,数据库并不是一个对文化资源进行保存的静态“仓库”,而是基于大数据技术建构的动态的过程。《关于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意见》提出建设中华文化数据库,着力推动数据的标准机制、接入、共享三大环节,为自由创作中的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明确边界提供了更加有序、安全的环境。
数据库的标准化保证了文化资源“基因”的稳定性。各国政府和文化机构已经启动立法或制定政策,强调数据标准的重要性。我国在《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关于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意见》等规划中明确指出要制定数据标准规范。有学者指出,“数据标准一方面可按照已有的国家行业标准制度,另一方面借鉴国外大数据标准规范,适合文化资源的直接采用,若无适合的重新修订标准弥补不足”。这种数据标准直接影响数据库的标准化,也能确保文化资源使用中“基因”的稳定性。中国公共关系协会文化大数据产业委员会启动了国家文化大数据团体标准的编制工作,已推出33项国家文化大数据团体标准,助力中华文化数据库保存文化资源“基因”。数据库的标准需由政府牵头,与公共机构协商制定一套完整且详细的数据规定,才能保障落实全国统一的标准化工作,更好地为中华文化数据库服务。
文化数据的公共交易平台保证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取之于民的文化数据不会成为“数据孤岛”,而是为了“活化”数据,达成全民共享。全国文化大数据交易中心试上线运行后,已有百万数据进行委托交易。国家文化大数据华东区域中心、国家文化大数据苏州专业中心挂牌,国家文化大数据华东区域交易平台上线,它们成为文化机构开设“数据超市”、开展文化数据交易的平台,从而推动文化数据要素有序流转。当文化数据交易牵涉复杂的文化资产问题时,因为政府具有值得信赖的口碑作背书,可以由政府监督促成交易全流程,确保文化数据的开放共享。
四、文化地理标志:传统文化资源在制度路径中的“正源”
(一)地理标志制度对保护无形资源的借鉴意义
(二)借道既有制度资源建构文化地理标志制度
无形资源的制度性整合能够赋予明确主体代理“所有的人”的权利和利益,比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赋予了地方政府认定的政府部门、机构或协会和企业作为申请主体。地理标志制度明确了无形资源的代理主体,方便公共主体实现具有可操作性的实践路径。同时,地理标志于每一个消费者识别和判断产品的质量和元素,也具有公共利益的“题中之意”。更为重要的是,附载无形资源的有形产品的传播,本身具有资源的传承意义。因此,可以说地理标志制度的“地方性”意义不仅在对源于地理的无形自然资源的保护、地理品牌的塑造和传播,还包含了基于人们的辛勤劳动、丰富历史等创造而成的人文资源的凝结,地理同样也是具有文化意义的“地方”。
结语
全球化语境下,数字化技术和文化产业的发展为传统文化资源的“活化”和流动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和更顺畅的通道。如何确立文化资源的公共职责主体,如何依托技术实现文化资源的可见性和使用的有序化,如何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保护文化资源,是新语境下对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辩证互动的具体研究,是数字化背景下对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深入讨论。
其次,本文认为对文化资源的正本和正源应该从技术和制度的双重路径寻求保障:借助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实现传统文化资源的“可见”和使用的“有序”;借道相对成熟的地理标志制度,建构文化地理标志制度,从制度上实现对传统文化资源保护的可操作性。
文献引用格式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主编:李培超副主编:尹金凤本文责编:尹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