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博物馆捐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鼓励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徐州博物馆(徐州市文物考古研究所)捐赠(以下简称徐州博物馆),规范徐州博物馆受赠活动,保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徐州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徐州博物馆,全称为徐州博物馆(徐州市文物考古研究所),是徐州市发掘、保护、陈列、收藏和研究历史文物的综合性博物馆。主要职能包括文物收藏、考古发掘、文物修复、陈列展览、学术研究、社会教育、文创开发、文物鉴定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徐州博物馆捐赠财产(包括实物、货币、服务等其他财产形式),以及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徐州博物馆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原则,符合公益目的。徐州博物馆作为受赠人,负责捐赠财产的接收、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且保证该财产无权利瑕疵。捐赠人可以无条件或者附条件地捐赠财产(附条件捐赠财产的,徐州博物馆可以与捐赠人协商约定条件)。

第六条徐州博物馆接受捐赠方式:

(一)无偿捐赠:指捐赠人向徐州博物馆无偿捐赠财物(包括文物、资金以及其他财物);

(二)赞助:指捐赠人向徐州博物馆提供资金或实物等商业性赞助;

(三)其他:指捐赠人采取的其他附有条件的捐赠方式。

第七条徐州博物馆接受捐赠程序:

(二)徐州博物馆与捐赠人协商有关捐赠具体事宜,根据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财产所涉及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转移等问题,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

(三)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徐州博物馆;

(四)徐州博物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捐赠人办妥有关手续(包括境外捐赠人捐赠的文物、资金以及其他财物)。

第八条捐赠财产需要计算价值的,按照成本价确定。捐赠财产价值难以按照成本价确定的,由徐州博物馆与捐赠人协商确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捐赠财产进行评估。

第九条徐州博物馆根据捐赠人对徐州博物馆的贡献大小,给予捐赠人不同形式的荣誉或奖励(对捐赠人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进行公开奖励的,应事先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一)授予捐赠证书;

(二)回赠一定数量的礼品、纪念品等;

(三)授予荣誉证书;

(五)对捐赠项目举行捐赠仪式;

(六)捐赠文物展出的,展牌标注捐赠人姓名。

(七)授予捐赠人使用徐州博物馆的名称、馆徽的特别许可;

(八)授予捐赠人在徐州博物馆展馆、展区等冠名权;

(九)双方商定的其他回报方式。

第十条徐州博物馆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并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布资金使用情况。

对以资金形式捐赠的财产应用于徐州博物馆场馆建设、文物征集、文物保管和保护、陈列布展及博物馆数字化管理投入等,但捐赠人与徐州博物馆就捐赠财产有约定用途的,徐州博物馆应当按照约定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对实物形式的捐赠财产,徐州博物馆进行实物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捐赠人有权向徐州博物馆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徐州博物馆均应如实答复。捐赠人对于捐赠的文物需要留存资料的,可以拍照、制作拓本、绘图,徐州博物馆应全力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徐州博物馆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凭据。

第十三条徐州博物馆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挪用、侵占或贪污捐赠财产的,以及在捐赠活动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徐州博物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对徐州博物馆进行捐赠是在完全自愿的前提下进行,任何人不得借用徐州博物馆名义向任何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强行索取捐赠和赞助。

第十六条公司和其他企业捐赠徐州博物馆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捐赠徐州博物馆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可享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境外向徐州博物馆捐赠财产,可享受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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