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与电子工业出版社、曲建方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关键词】职务作品;权利归属;共同享有
【裁判摘要】
特定历史时期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不宜直接适用现行《著作权法》对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所确定的判断标准进行判定。本案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以下简称美影厂)和曲建方通过诉讼主张涉案角色造型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是在涉案作品创作完成的三十余年后,期间,美影厂与曲建方各自使用涉案作品的共存状态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且双方都为涉案角色造型的社会影响力提高、品牌价值力提升等方面做出了贡献。在此种情况下若将涉案作品的著作权财产权归属一方当事人单独享有,显然会导致权利失衡,也有违公平原则。
【法宝引证码】CLI.C.62476867
2.陆道龙诉陆逵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关键词】家谱;独创性;著作权
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独创性是界定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前提条件和实质要件,它直接影响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和侵权责任承担。家谱主要是记载一个姓氏家族或某一分支的宗族氏系和历代祖先的名号谱籍,其关于素材或公有领域的信息,不具有独创性,不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
【法宝引证码】CLI.C.6596926
3.秦智渊诉清远市江山电子有限公司、上海亦隆小商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关键词】侵犯著作权;市场管理公司;注意义务
市场管理公司并不是“实际销售者”,也并不仅是提供经营场地的“房东”,而是一类特殊的综合性服务公司。在认定市场管理公司侵犯知识产权民事责任时,应坚持知识产权人利益保护与商品交易市场行业发展以及商户经营自由的有效平衡,结合个案进行综合裁量,准确裁判市场管理公司的责任承担。
【法宝引证码】CLI.C.3697737
4.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诉珠海天行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关键词】美术作品;动画影片;角色形象;著作财产权
动画影片中的角色形象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并且只有对该角色形象付出独创性贡献的公民才能成为作者。在《著作权法》制定实施之前的计划经济年代,不具备保护作者权利的观念基础和制度环境。因此,人民法院在确定这一特定历史时期所创作的动画影片角色形象著作财产权归属时,需要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运用利益衡量方法,综合考虑历史、现状、公平等各项因素,实现个人权利与集体利益的平衡。
【法宝引证码】CLI.C.3340118
5.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郑守仪诉刘俊谦、莱州市万利达石业有限公司、烟台环境艺术管理办公室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关键词】侵犯著作权;复制权;演绎权;派生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据此,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对思想及事实的独创性表达,具体认定作品时应当把握以下几点:1.是否具有一定表现形式,不属于客观事实或者抽象的思想本身;2.是否由创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判断及技巧等因素;3.是否属于智力劳动成果。
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依法享有复制权和演绎权。复制权是再现原作的权利,这种对原作的再现没有增加任何“创作”的内容;演绎权是在原作基础上创作出派生作品的权利,这种派生作品使用了原作品的基本内容,但同时因加入后一创作者的创作成分而使原作品的内容发生了改动。演绎者对其派生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但演绎者行使著作权时应取得原作者的许可,不得损害原作者的著作权。
【法宝引证码】CLI.C.2433400
6.胡进庆、吴云初诉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著作权权属纠纷案
【关键词】特殊职务作品;著作权;署名权
公民为完成法人交付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但是,1980年代中期,我国著作权法尚未颁布,职工为了单位拍摄动画电影的需要,根据职责所在创作的角色造型美术作品,其创作成果的归属,根据创作当时的时代背景、历史条件和双方当事人的行为综合分析,应判定作品的性质为特殊职务作品,作者仅享有署名权,而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享有。所谓历史背景,包括经济体制、法律制度、社会现实和约定俗成的普遍认知;当事人的行为则可以从单位的规章制度、明令禁止、获得报酬、双方的言行等方面进行深入探究。
【法宝引证码】CLI.C.1343370
7.齐良芷、齐良末等诉江苏文艺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关键词】著作权;继承;出版
《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复制权、发行权等多种权利在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因这些权利不可分割,因而继承人为多人时,应当共同继承。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因此,出版使用著作权人作品,并不须经全体继承人同意,但是出版收益应当由各继承人合理分配。
【法宝引证码】CLI.C.880280
8.英特宜家系统有限公司诉台州市中天塑业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关键词】外国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艺术性;实用性
我国是《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参加国,根据著作权法以及国务院《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外国实用艺术作品受我国法律保护。
司法实践中,对于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人民法院一般是从实用艺术作品的实用性与艺术性角度分别予以考虑,对于实用性部分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但对于艺术性部分可以归入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予以依法保护。外国实用艺术作品的权利人申请著作权保护时,应当首先从审美意义方面予以审查,如果涉案实用艺术作品不具备美术作品应当具备的艺术高度,即使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作品构成相似或者基本相同,也不能作为实用艺术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
【法宝引证码】CLI.C.279407
9.黄天源与内蒙古大学出版社等著作权侵权纠纷上诉案
【关键词】剽窃;抄袭;著作权侵权
剽窃他人作品的,属侵权行为,包括以抄袭方式把别人的作品或语句抄来当作自己的。抄袭可能是对他人作品全部内容的抄袭,也可能是对他人作品部分内容的抄袭。故对于抄袭行为的认定,不在于所抄袭的部分构成一个独立的作品,而在于抄袭的部分是否属于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中的内容。
【法宝引证码】CLI.C.242773
10.新沂电视台等与徐州市淮海戏剧王音像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关键词】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
著作权,是指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工程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法宝引证码】CLI.C.224208
11.上海书画出版社与吴思欧等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上诉案
【关键词】著作权;共有人;出版合同;审查义务
【法宝引证码】CLI.C.222718
12.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关键词】网络提供商;著作权;注意义务
网络提供商是否对其主页提供的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内容频道承担侵权责任,需要分两种情况认定。一是如果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内容频道所指向的网页属于网络提供商所有,或者该网页上没有显示任何对应的域名或者网站名称等信息可以表明该网页属于第三方所有,则网络提供商需要承担全部侵权责任;二是如果有证据证明该网页确属第三方主体所有或实际经营,但由于内容频道不同于指向第三方网站的普通链接,所以网络提供商对内容频道的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审核义务,如果其没有尽到最低的注意义务,则应对该网页上出现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法宝引证码】CLI.C.185210
13.毕淑敏与淮北市实验高级中学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关键词】著作权;教学研究;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是指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向其支付报酬。学校的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可构成合理使用,但这种课堂教学应限定于教师与学生在教室、实验室等处所进行现场教学,并且是为上述目的少量复制,这样的复制不应超过课堂教学的需要,也不应对作者作品的市场传播带来损失。因而,学校将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载在网络上向不确定的网络用户提供该作品的浏览或下载服务的,不属于上述之规定的合理使用行为。
【法宝引证码】CLI.C.192542
14.上海地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万格科学器材有限公司诉北京万户名媒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万户名媒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法宝引证码】CLI.C.292517
15.“道道通”导航电子地图著作权案(北京长地万方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凯立德计算机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关键词】导航电子地图;著作权;保护对象
【法宝引证码】CLI.C.1787177
16.中国友谊出版公司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关键词】网络交易平台;网络经营者;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利用自己掌握的网络技术和硬件设施为各类开放性网络(主要指国际互联网)提供信息传播中介服务的经营者。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公司与市场内的柜台、摊位等存在区别,涉及商品类别不同,其涉及的商品数量巨大、类别繁多;涉及的卖家即经营者的情况不同,应负的审查范围及审查内容不同,目前法律、行政法规中也未明确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负有审查个人卖家经营资质的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交易各方提供网上交易平台,并不实际参与交易活动,因此,其对网络经营者的侵权行为不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法宝引证码】CLI.C.1787187
17.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银川阳光无限网络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关键词】网络信息传播权;网吧侵权;有偿行为
电影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在网络时代,电影作品受到的最主要的侵权行为是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按照法律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主要体现为两种:一是直接将他人的作品上传于自己的网站供大众使用;二是将他人作品储存于自己的电脑设备供大众使用。现实中,大量的网吧都是通过在网络下载并储存于电脑供消费者使用的,属于第二种行为。网吧的这种行为不仅是有偿的,而且是向不特定的大众提供,因此极大地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法宝引证码】CLI.C.1787193
18.朱德庸诉辽宁东北网络台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关键词】合理使用;网络刊载;图片作品
【法宝引证码】CLI.C.1787191
19.微软公司诉北京思创未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关键词】外国著作权;保护条件;国际公约
【法宝引证码】CLI.C.1787189
20.宋氏企业公司诉珠海出版社、上海新华传媒连锁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关键词】侵犯著作权;侵权责任;停止侵害
【法宝引证码】CLI.C.1787196
21.广东唱金影音有限公司与中国文联音像出版社、天津天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天宝光碟有限公司、河北省河北梆子剧院、河北音像人音像制品批销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关键词】表演者;著作权;演出单位
一、戏剧类作品演出的筹备、组织、排练等活动均由剧院或剧团等演出单位主持,演出所需投入亦由演出单位承担,演出体现的是演出单位的意志,故对于整台戏剧的演出,演出单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演者。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演员个人不享有表演者的权利。
【法宝引证码】CLI.C.127309
22.石鸿林诉泰州市华仁电子资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侵权;实质性相同;源程序
在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中,判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的主要方法之一是比较软件著作权人、被控侵权人双方的软件源程序之间是否相同或者构成实质性相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软件的源程序一般由开发者持有,在被控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软件源程序供直接比对,而因技术的限制无法从被控侵权产品中直接读出其软件的源程序的情形下,如果软件著作权人已经证明了被控侵权人的软件在软件设计缺陷等方面与著作权人的软件确实存在相同或相似之处,可以证明被控侵权人持有但拒不提供的源程序的内容不利于被控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根据前述规定,判定双方软件之间构成实质性相同,由被控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宝引证码】CLI.C.164443
23.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关键词】技术规避;技术措施;著作权;侵权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行为,是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上述规定体现了对恶意技术规避的限制,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著作权人可以依法采取保护其软件著作权的技术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为人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上述技术措施的,构成对软件著作权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是,上述法律规定不能被滥用。上述规定主要限制的是针对受保护的软件著作权实施的恶意技术规避行为。著作权人为输出的数据设定特定文件格式,并对该文件格式采取加密措施,限制其他品牌的机器读取以该文件格式保存的数据,从而保证捆绑自己计算机软件的机器的市场竞争优势的行为,不属于上述规定所指的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技术措施的行为。著作权人以他人研发软件读取其设定的特定文件格式构成对其软件著作权的侵犯,主张他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宝引证码】CLI.C.88534
24.北大方正公司、红楼研究所与高术天力公司、高术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关键词】证据;公证;违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经过公证程序证明的法律事实,除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如果采取的取证方式本身违法,即使为公证方式所证明,所获取的证据亦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二、尽管法律对于违法行为作出了较多的明文规定,但由于社会生活的广泛性和利益关系的复杂性,法律更多时候对于违法行为不采取穷尽式的列举规定,而是确定法律原则,由法官根据利益衡量、价值取向作出判断。
三、鉴于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隐蔽性较强,调查取证难度较大,被侵权人通过公证方式取证,其目的并无不正当性,其行为并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同时该取证方式也有利于解决此类案件取证难度问题,有利于威慑和遏制侵权行为,有利于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故其公证取证方式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所获取的证据亦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法宝引证码】CLI.C.67462
25.丁晓春诉南通市教育局、江苏美术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关键词】法定许可使用;著作权;中小学教材
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和教科书审订,应当由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国家教委制定的《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章程》规定,教科书的编写必须经中央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经学科审查委员会通过,并报送审定委员会批准后,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列入全国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因此,《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教科书并非泛指中小学使用的所有教材,而应当界定为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编写、经国家专门设立的学科审查委员会通过,并报送审定委员会批准后,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列入全国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申小学课堂正式用书。除此以外的教材,不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法定许可使用的规定。
【法宝引证码】CLI.C.67453
26.湖南王跃文诉河北王跃文等侵犯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署名;出版发行权
一、作家通过出售作品的出版发行权,从文化市场中获得自己的经济利益,是对自己的作品进行经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家属于文化市场中的商品经营者。
二、知名作家在自己作品上的署名,具有商品标识作用。为推销自己的作品,采取借鉴、仿冒、攀附或淡化等手段,利用知名作家署名所具有的商品标识作用来误导消费者,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宝引证码】CLI.C.67378
27.Autodesk公司诉龙发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国际公约;民事责任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成员国国民享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受我国法律保护。当事人未经权利人许可而侵犯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法宝引证码】CLI.C.67294
28.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政府诉郭颂等侵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案
【关键词】著作权;音乐作品;改编
【法宝引证码】CLI.C.67342
29.国际华侨公司诉长江影业公司影片发行权许可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意思自治;强制性规定
电影著作权人可以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自己行使或许可他人行使其著作权。在电影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中,著作权人与他人关于按比例分成收入和违约赔偿责任的约定,如不违反民法通则等法律或有关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有效。
【法宝引证码】CLI.C.67332
30.张林英等4人诉广元公司、革命博物馆、工美集团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关键词】著作权;修改作品;重新绘制作品;侵权责任
1990年《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为作者。其中,作者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应始于作品创作完成时。之后作者本人对作品的修改,以及他人对其作品的修改和重新绘制,均不影响对原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因此,侵犯原作者的经他人修改后的作品之著作权的,仍然构成对原作者著作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宝引证码】CLI.C.67317
31.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网易公司、移动通信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关键词】信息网络传播权;移动通信公司;网络信息传送服务;侵权责任
【法宝引证码】CLI.C.67308
32.陈兴良诉数字图书馆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关键词】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文字作品
【法宝引证码】CLI.C.85447
33.沈家和诉北京出版社出版合同纠纷及侵犯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案
【关键词】修改权;出版合同;合理方式
【法宝引证码】CLI.C.67036
34.博库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讯能网络有限公司、汤姆有限公司侵犯作品专有使用权纠纷案
【法宝引证码】CLI.C.66955
35.刘京胜诉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关键词】链接行为;著作权侵权;权利瑕疵;出链者过错
链接是在互联网上实现快捷的传递和获取各种信息的技术手段之一。网站提供链接的信息内容并未存储在网站的服务器上,而是在上网用户自己的计算机内。链接服务不是将著作权人作品直接上载的复制的行为,也不是传播。当网上的信息内容有权利上的瑕疵时,应由信息提供者或传播者承担法律责任,提供网络技术或设施的服务商,其设置链接的行为不侵害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一般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在得知侵权行为发生或可能发生时,任何与该侵权行为或结果发生关系的人,都有义务必须采取积极的措施,防止侵权行为结果扩大。著作权人对提供网络技术或设施的服务商提出停止链接的请求,出链者有责任及时地采取技术措施,停止链接,抑止侵权。如出链者在得知著作权人的权利被侵害后,未积极的采取措施,致使侵权状态得以延续,则违反了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的法律原则,出链者应对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宝引证码】CLI.C.66975
36.黄河影视社诉临猗县电视台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关键词】著作权;录像作品;许可播放权
根据1990年《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录像作品的制片者享有除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的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包括电视播放权、发行权以及许可他人播放并获得报酬的权利等。《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电视和录像,应当取得电影、电视制片者和录像制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因此,未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翻录在其他电视台播放的录像作品而在本电视台播出的,侵犯了权利人的许可播放权和获得报酬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损害赔偿的数额应由法院根据该电视台的实际覆盖范围和该录像作品发行的实际情况而合理确定。
【法宝引证码】CLI.C.66909
37.张承志诉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关键词】专有使用权;获得报酬权;互联网传播;著作权侵权
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享有包括专有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内的一系列权利。其中专有使用权是指“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获得报酬权是指“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著作权法的核心在于保护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在网络上使用他人作品,尽管与传统传播方式不同,但也是作品的使用方式之一,使用者亦应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因此,网络信息提供服务商为了丰富其网站内容以达到吸引客户访问的营利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将其作品在国际互联网上进行传播的行为,侵害了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
【法宝引证码】CLI.C.66899
38.杨松云诉修建灵塔办公室著作权纠纷案
【关键词】单位主持;作品作者;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据此,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受国家指定承办雕塑作品,代表的是该单位的意志,应当由该单位承担雕塑作品的全部责任。所以,受国家指定承办雕塑作品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是该雕塑作品的作者,享有作品的著作权,具体参加塑像工作的人与该单位之间构成雇佣劳务关系,从而对雕塑作品不享有著作权。
【法宝引证码】CLI.C.66892
39.陈卫华诉成都电脑商情报社著作权纠纷案
【关键词】著作权;署名作者;侵权责任
《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据此,在个人主页上发表的,并以个人主页注册人的名称署名的作品,推定为个人主页注册人的作品,其对作品享有著作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可以追究行政甚至刑事责任。据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为商业目的而擅自在报纸上刊载作品的,扩大了该作品的传播范围,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向著作权人赔礼道歉并赔偿因侵权给著作权人造成的损失等侵权责任。
【法宝引证码】CLI.C.66886
40.北京华企多媒体制作有限公司、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诉山东电视台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关键词】播放权;合理审查义务;连带责任
【法宝引证码】CLI.C.66867
41.张延华诉临猗县县志编纂委员会等著作权纠纷案
【关键词】著作权;职务作品;编辑作品;委托作品
【法宝引证码】CLI.C.66861
42.二十世纪福克斯电影公司诉北京市文化艺术出版社音像大世界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关键词】著作权;侵权行为;销售音像制品
1990年《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是侵权行为。1991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五项规定,发行,指为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件。据此,销售也是著作权法规定的发行行为,也能成为一种侵犯著作权的方式。所以,销售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出售音像制品的,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宝引证码】CLI.C.66826
43.钱钟书、人民文学出版社诉胥智芬、四川文艺出版社著作权纠纷案
【法宝引证码】CLI.C.66813
44.美国沃尔特·迪斯尼公司诉北京出版社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法宝引证码】CLI.C.66809
45.吴冠中诉上海朵云轩、香港永成古玩有限公司出售假冒其署名的美术作品纠纷案
【关键词】假冒他人署名;出售美术作品;损害赔偿
1990年《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七项规定,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法律禁止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因此,通过拍卖行为出售假冒他人署名之美术作品的,构成对著作权的侵权,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宝引证码】CLI.C.66798
46.北影录音录像公司诉北京电影学院侵犯作品专有使用权纠纷案
【关键词】著作权转让合同;专有使用权;合理使用
【法宝引证码】CLI.C.66788
47.东方计算机技术研究所诉恒开公司、恒开经营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智力成果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其作为智力成果,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根据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复制或者部分复制其软件作品;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向公众发行、展示其软件的复制品的,属于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法宝引证码】CLI.C.66776
【关键词】录音带;专有出版发行权;复制;侵权责任
【法宝引证码】CLI.C.66696
49.刘国础诉叶毓山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关键词】著作权;雕塑作品;放大制作;共同创作人
【法宝引证码】CLI.C.66691
50.陈立洲、王雁诉珠江电影制片公司和王进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关键词】导演再创作许可;作品实质变更;作品修改权
【法宝引证码】CLI.C.66674
51.张义潜诉临潼县华清池管理处署名纠纷上诉案
【关键词】委托作品;署名权;著作权归属
【法宝引证码】CLI.C.66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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