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国家回应一下5状大亨的叫板㈡:国家发的居民身份证能代表什么?

至于,认为国家颁发的身份证不能代表什么的人,我就不说什么了

图穷匕见了啊,这很好!

那我们就来先掰扯一下这俩他提出的问题,然后再来讨论这位跟国家摊牌叫板的奇葩:

㈡「国家发的居民身份证代表什么」?

我还是那句老话:

5状大亨笑楚女士发出的反问是:「国家发的居民身份证代表什么」?

那我们就来看看:

身份证能不能代表身份?

身份证能不能代表国家认可了某一民族?

身份证能不能代表国家认可了第57个少数民族?

首先,身份证可以代表身份吗?

2011年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里的规定这样的:

「第一条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十三条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所以准确的囬答应该是:身份证是可以用来证明公民身份的。

那身份证上登记的民族项目是否代表国家认可了第57个少数民族吗?最起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我找不到这样说的依据:

「第三条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最简单的一个反例是,有的身份证上的民族项目写的是「其他」。总不能依据这个说国家认可了「其他族」吧?

众所周知,「穿青人」这个「民族成分」跟其他56个民族的表述都不太相同,那么这个名词本身是不是也可能暗示它跟「其他」这个名词一样、也代表国家对某个人群的民族成分的认定状态呢?

我们再来看另一个关于身份证「机读与视读功能」内证实例。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六条居民身份证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发放。

居民身份证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视读、机读的内容限于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②《2017年安徽省户籍管理条例》

发布机构:凤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生成日期:2017-11-22

《安徽省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

「六、公民身份号码重号、人像合成错误及指纹合成错误等特殊情况证件的制作

(四)民族是“亻革家人”或“穿青人”证件的制作

由于“亻革家人”或“穿青人”不包括在国家标准代码内,此类居民身份证的民族机读信息与视读信息不一致,机读信息的民族是各市上传制证信息的民族(民族不能选择“其它”),视读信息的民族是“亻革家人”或“穿青人”。在受理办证信息时,公安派出所(户政服务中心)户籍民警应向申领人做好解释工作,申领人自愿办理。

各地应将此类制证信息集中打包。上传制证信息时,需向省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书面报加盖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治安大队公章的制证说明。制证说明内容包括申领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受理号、制证数据包号和视读民族(“亻革家人”或“穿青人”),省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将单独制作。」

请注意以上第二段文献的记载,对此类问题的成因、处理办法、对穿青人公民的解释要点、制证流程等等都规定的非常详细。其他省市应该对此类问题应该也有类似的处理办法。

第一份材料是贵州本地身份证,民族项目视读是「穿青人」、机读是「入籍」。

第二份材料是2019年穿青人大会上介绍自己办理穿青人身份证经验的王热律师的现场PPT展示,上面显示公安局给他的囬文提到「《户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等民族称谓均为"其他",视读信息仍为"穿青人"」

由以上三份材料可以推论,极有可能现在穿青人身份证甚至户籍登记都仍存在机读和视读信息不相符的问题。也就是说,印着「穿青人」数据库档案里记录的却是「其他」、「入籍」、「苗族」、「藏族」此类信息。

一个人总不能既是「穿青人族」又是苗族吧?

我们且先不讨论这里面复杂的技术因素和法律因素,我只在这里提出一个疑问:

如果说民族项目上印着穿青人的身份证代表国家认可「第57个少数民族穿青族」的话,那同一个身份证的电子芯片内记录的却是「其他」、「入籍」、「苗族」、「藏族」这些信息又是在代表国家认可什么?这种「一个证件、两种身份」的叠加状态又代表了国家在认可什么?

所以、还是先前我提出的那个问题,所谓「穿青人身份证」的这种现状、是否可以被认为这代表了国家对某个人群的民族成分的认定状态呢?

所谓「公安部发的身份证为证、国家认可中国第57个少数民族穿青族」诸如此类的言之凿凿是不是也不是那么无懈可击的?

那些恶狠狠的甩身份证砸人的气焰熏天是不是也可能是在掩饰一些不可告人的秘密呢?

上一节我提交了两份内证来证明身份证民族项目登记的「穿青人」并不能代表国家认可了「第57个少数民族穿青族」:

「穿青人身份证」本身的机读和视读信息不相符,视读为「穿青人」、机读可能为「其他」、「入籍」、「苗族」、「藏族」等。

不同时期、地方的「穿青人身份证」民族项目可能登记「其他」或者「穿青人」。

据此我认为,为了解释「穿青人身份证」的这种「自相矛盾」的现实、需要通过检视身份证的办理流程来寻找身份证民族项目填写的依据。

「第二章申领和发放

第七条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十条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第十一条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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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

办理时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申领人居民户口簿

二、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申领程序是什么:

一、居民应当自年满16周岁之日起3个月内,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一般为公安派出所)办理申领手续。未满16周岁的居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

二、办理申领手续,应当交验户口簿,采集人像信息,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三、缴纳证件工本费。

2018-6-912:34来自HUAWEIMate9Pro

终于,在2017我户口簿改回了我原本的民族---穿青」

9月1日00:19来自HUAWEIMate20Pro

我也在2018年拿到了第57个少数民族的身份证,我的身份终于恢复为“穿青人”了」

我找到了一份《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的样表和填制的流程要求,这里面是这样规定的:

填表说明

一、本表为申请领取、申请换领和申请补领居民身份证专用表,是居民身份证管理的基础资料,应当长期保存。

三、公安机关应当利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生成并打印此表。凡手工填写的,应使用钢笔书写,字迹必须工整、清晰;如有涂改,必须盖章,否则视为无效。

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的各项内容由受理单位填写。

十一、“受理单位”填写内容后应当加盖户口专用章。

由上面的信息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⑴法律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⑵《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为「申请领取、申请换领和申请补领居民身份证专用表,是居民身份证管理的基础资料,应当长期保存。」

⑶《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中的民族项目是由「公安机关应当利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生成并打印」的。

身份证民族项目填写的内容来自《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中民族项目填写的内容来自公安机关的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自动生成。

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理解与适用/刘洪斌,徐猛主编.一北京:群众出版社,2003.8ISBN7-5014-2999-5I.中…IⅡ.①刘…②徐·…Ⅲ.①居民身份证法一法律解释一中国②居民身份证法一法律适用一中国Ⅳ.D922.145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03)第076600号

P85:

「三、居民身份证的登记内容、有效期限、文字标准、式样(一)登记内容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规定:“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公民身份号码是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1.一般项目。居民身份证的登记项目主要是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的填写依据是《常住人口登记表》所记载的人口基本信息。」

P92-95:

2.申领的地点。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七条的规定,公民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的申请地点是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根据我国户口管理的现状,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具体申领地点就是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之所以确定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为居民身份证的申领地点,主要是公安派出所管理当地的常住人口的常住户口,了解辖区人口情况,便于核实身份证的申领者的具体身份;另一方面,要求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到常住地派出所进行居民身份证的申领,可以方便派出所及时掌握常住人口信息的变化情况,对变动信息能够及时变更,促进人口管理的信息收集。

根据公安部公通字[2001]82号文件《全国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方案》,派出所在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工作中的职责主要是:负责受理公民申领、换发、补领身份证件工作;证件信息采集、发放和管理工作;核准户口资料后,本人应在《常住人口登记表》上签字,确保《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与制证信息一致;确保采集的人像和指纹信息符合技术标准的要求;继续作好公民身份号码的清理纠错工作,确保本所内公民身份号码的准确无误;证件发放时,检验持证人的指纹与证件内存指纹一致,才可将证件发放给公民。

(二)申领的程序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居民身份证的申领的程序对于不同年龄段的公民是不同的。

1.对于年满16周岁公民。

①亲自到派出所申领居民身份证;②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③交验居民户口簿。

2.对于未满16周岁公民。

①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②未成年人同时亲自到场;③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④交验居民户口簿;⑤交验监护人的身份证件。交验监护人的身份证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非监护人弄虚作假,冒名顶替,骗领未成年人的居民身份证件;同时,作为重大民事登记行为,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责任能力,需要监护人代理其民事行为,公安机关通过查验监护人的身份证件,保证代理行为的合法性。

在申领居民身份证的程序中,要求公民亲自到常住地派出所的目的,是为了一方面核对本人身份信息,另一方面,当场在派出所采集本人的人像和指纹,最终保证居民身份证所载人身信息与本人相符。

至此,我们基本弄清了身份证与户籍登记制度的关系。对此,我找到了一份文献中专家的论述来说明这个问题。

户口管理的真正对象,是住户人口及其所产生的人口基本信息,即以公民身份、亲属关系、法定住址三方面内容为中心的,全社会通用而非某部门专用的人口信息。

户口管理,也称户籍管理、户政管理,简称户政,是依法搜集、确认和提供本国住户居民的公民身份、亲属关系、法定住址等人口基本信息的国家行政管理。

应当指出的是,“户籍”有两层涵义,广义户籍是户政机关作成以留存住户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的总称;狭义“户籍”指户政机关作成并留存备查的户口登记底簿,如现行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是户籍的记载内容,户籍只是户口的体现形式,因此,以“户籍管理”称呼户政的习惯说法并不科学。

所谓户籍登记,也称户口登记,是依法记载住户人口基本信息并及时反映有关变化情况的户籍管理业务。它是户口调查、户口统计、户口档案管理等其他户籍业务的前提,也是整个户政管理的基础。

2.户口登记的内容与项目。户口登记的内容,主要是以身份、住址、亲属关系为核心的住户居民人口基本信息,具体项目主要分布在以下三个方面:①证明公民身份的项目有: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文化程度、宗教信仰、兵役状况、服务处所与职务以及本人照片、身高、血型等。②反映亲属关系的项目有:户主或与户主关系、婚姻状况等。③反映住户、居民住址的项目有:出生地、籍贯、现住址、本市其他住址以及住址的迁移变动情况等。此外,尚有居民身份证编号需要登记,以便实现居民身份证件管理与户口登记管理之间的协调配合。

(三)户籍登记的重要作用

1.户口登记是公民获得国家承认和保护的标志。

2.是公民实现权利义务的前提。

3.是其他户政业务的前提和整个户政管理的基础。户口调查、户口统计、户口迁移、户口档案管理、居民身份证管理等等业务,都以户口登记为依据,没有严密、准确的户口登记,就不可能有效地实施这些业务,户政管理就不可能科学、高效。

4.是国家人口行政和其他社会管理的基础。

(三)中国居民身份证所具有的、广泛而重要的社会作用

居民身份证是中国政府依法对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统一颁发的具有证明公民身份效力的法定身份证件。

居民身份证在中国社会有广泛而重要的作用:1.有效证明公民身份,方便公民的活动与交往。

2.严密管理公民身份,支撑社会管理与各项服务。

3.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

(一)居民身份证制度的建立宗旨

居民身份证法的第一条规定,实施居民身份证制度的目的有四方面:证明公民身份,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四方面是完整统一的,只强调维护公民权益或者维护社会秩序都是不对的。

(二)居民身份证的使用居民身份证的使用,是指居民身份证持证人依法出示自己合法持有的居民身份证以证明、证实自己身份的过程。

居民身份证法还规定,按规定未取得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合法从事有关活动时,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

⑴身份证民族项目填写的内容来自于《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⑵《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中民族项目填写的内容来自于公安机关的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自动生成。

并据此确认了以下事实:

「户口登记是公民获得国家承认和保护的标志。是其他户政业务的前提和整个户政管理的基础。户口调查、户口统计、户口迁移、户口档案管理、居民身份证管理等等业务,都以户口登记为依据」

那么,我们就来看看什么是户口登记和户口登记中的民族成分是如何填写的。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请注意,户口登记的簿册本身就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一、关于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的作用常住人口登记表是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书,是公安机关进行户籍登记管理的基础性资料。表中登记的事项,由申报人如实申报,经户口登记机关审核登记,承办人签章并加盖户口专用章后,具有证明公民身份和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

居民户口簿是公民依法履行常住户口登记义务的凭证,也是户口登记机关以户为单位管理常住人口和进行户籍调查、核对的主要依据。其登记内容与常住人口登记表的主要登记内容一致,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

「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的登记管理权属于户口登记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上面作任何记载或更改。」

「一、居民户口簿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户籍调查、核对的主要依据。户口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户籍调查、核对时,户主或本户成员应主动交验居民户口簿。」

「附件三: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填写说明

四、有关登记项目的填写。

(一)常住人口登记表的填写

7.民族——按照国家认定的民族的名称填写全称。本人是什么民族就填写什么民族。新生婴儿填写父母的民族,如父母不是同一民族的,其民族成份由父母商定,选填其中一方的民族。

弃婴,民族成份不能确认的,应按照收养人的民族成份填写或由收养机构确定一个民族。外国人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如本人的民族成份与我国某一民族相同,就填写某一民族,如“朝鲜族”;没有相同民族的,本人是什么民族就填写什么民族,但应在民族名称后加注“入籍”二字,如“乌克兰(入籍)”。」

「(二)居民户口簿的填写

居民户口簿内其余各项登记内容的填写,均与常住人口登记表内有关各项的填写说明相同。」

简单来说就是,《常住人口登记表》是户口登记的原始文档、由公安机关户籍部门留存,《常住人口卡》随户口簿发放,身份证申领之时要按照《常住人口登记表》生成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并交验居民户口簿。以保证表、簿、证三者的记录相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号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5月20日国家民委第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王正伟

公安部部长郭声琨

2015年6月16日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民民族成份的管理工作,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族成份,是指在户口登记中填写的经国家正式确认的民族名称。

第四条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管公民民族成份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未定族称公民的民族成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的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解读与释义/国家民委政策法规司编.一北京:民族出版社,2017.3

八、此前国家民委和有关部门发布的有关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是否从2016年1月1日起自动废止

九、省级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的过程中,可以对《办法》的哪些条款进行调整、变通或细化?

答:根据《办法》第二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可以根据《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结合本地实际适当调整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申请的审批权限。各地在研究制定实施细则的过程中,不应对《办法》中有关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的基本原则、申请变更公民民族成份的基本要求、登记管理公民民族成份的工作机制,以及追究违规者法律责任等核心条款进行变动,但可以对有关法律(证明)文书、审核程序、审核时限、审核权限等一般性条款,进行适当调整、变通和细化,并按要求及时向国家民委进行备案。

贵州省民宗委贵州省公安厅文件

黔民宗发〔2015〕75号

贵州省民宗委贵州省公安厅

关于印发《贵州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民宗委、公安局,贵安新区社管局、公安局,各县(市、区)民宗局、公安局:

《贵州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民宗委、省公安厅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贵州省公安厅

2015年9月2日

(此件发至公安派出所)

贵州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民民族成份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2015年第2号令),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户籍为贵州省的公民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民族成份,是指在户口登记中填写的经国家正式确认的民族名称。

第四条贵州省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管公民民族成份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未定族称公民的民族成份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按照自愿就近的原则开展未定族称公民民族成份认同工作,认同程序参照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的程序办理。公安部门依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开具统一印制的《贵州省公民民族成份认同证明书》进行民族成份登记。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办法由省民宗委、省公安厅负责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公民民族成份管理的文件、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依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湘民宗通〔2015〕75号

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湖南省公安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民委、公安局:

为做好湖南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民委和公安部《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湖南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2015年12月31日

湖南省民宗委办公室2015年12月31日印发

附件

湖南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民民族成份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结合湖南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户籍为湖南省的公民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民族成份,是指在户口登记中填写的经国家正式确认的民族名称。

第七条公民填报的民族成份,应当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上的民族成份相一致。审核部门依据居民户口簿(16周岁以上者应同时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确定填报人的民族成份。

第二十条违规确认或变更的公民民族成份,由公安部门按照市(州)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调查处理意见书予以更正。

公民民族成份在户籍管理过程中被错报、误登的,由公安部门按照纠错程序予以更正,民族事务部门不再予以审核。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的文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依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常住人口登记表》是户口登记的原始文档、由公安机关户籍部门留存。《常住人口卡》随户口簿发放。

申领身份证时要依法按照《常住人口登记表》生成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并交验居民户口簿。以确保表、簿、证三者的记录相符。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族成份,是指在户口登记中填写的经国家正式确认的民族名称。」、「第十九条未定族称公民的民族成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⑴广东省公安厅回复「“穿青族”如何申请办理二代证?」

广东省人民政府首页>政民互动>民声热线>反馈答复

“穿青族”如何申请办理二代证?

回复:你好!根据公安部《关于对贵州省革家人和穿青人居民身份证民族项目内容填写问题的批复》(公治[2003]118号),你在办理身份证时可填写为“穿青人”,我们建议你提供具体情况向省厅户政处(020-83119119)反映。(回复人:广东省公安厅-平安南粤网)

「对于穿青人,目前国家有关规定,仍然是“公安部【2003】118号批复”。即登记为“穿青人”。」

⑶《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有关精神的通知沪民宗发[2015]109号》中就穿青人民族成分问题的解释:

这份文献出自国家民委政策法规司编《<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解读与释义》。

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解读与释义/国家民委政策法规司编.一北京:民族出版社,2017.3

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有关精神的通知沪民宗发[2015]109号

附件1贯彻落实《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需要把握的重点

三、民族成份纠错等其他特殊问题的明确近年来,本市民族事务部门在处理有关涉及民族成份的问题时,碰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主要包括民族成份的纠错、涉及穿青人的民族成份问题等。为了更好地做好民族成份管理工作,市民族宗教委就有关问题与市公安局进行沟通交流,形成了以下处理意见:

1.关于民族成份的纠错问题:在转移户口中,由于人为差错而错填民族成份的,可持原户口所在派出所的户籍档案材料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更正(纠错)手续,民族事务部门无需出具《关于变更公民民族成份证明信》。

2.关于“穿青人”的民族成份问题:

而前面三个实例里提到的文件就是占核心位置的2003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文件公治[2003]118号《关于对贵州省亻革家人和穿青人居民身份证民族项目内容填写问题的批复》。

⒈三个文件里规定「穿青人」的民族成分该怎么填写?

①1986年2月1日公安部、国家民委文件[86]公治字14号颁布的《公安部、国家民委关于居民身份证使用民族文字和民族成分填写问题的通知》:「3.已定汉族(如穿青人)而本人有意见的,仍应填写为“汉族”。」

②1987年5月6日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文件黔族(1987)36号《关于填写居民身份证民族成份等问题的几项规定》:「对国家尚未正式认定为少数民族,解放后一直未填报为汉族的,其民族成份过去怎么填写,现在仍怎么填写。如“穿青”应填写为“穿青人”。」

③2003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文件公治[2003]118号《关于对贵州省亻革家人和穿青人居民身份证民族项目内容填写问题的批复》:「对你省亻革家人、穿青人按照“凡已按照少数民族对待的仍按少数民族对待,填写民族成份时原来怎么填写仍怎么填写”的原则,在办理居民身份证时,采取一种过渡办法,可填写为“亻革家人”、“穿青人”。」

⒉三个文件里规定国家发的民族成分栏填写「穿青人」的居民身份证代表什么?

①1986年2月1日公安部、国家民委文件[86]公治字14号颁布的《公安部、国家民委关于居民身份证使用民族文字和民族成分填写问题的通知》:「3.已定汉族(如穿青人)而本人有意见」

②1987年5月6日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文件黔族(1987)36号《关于填写居民身份证民族成份等问题的几项规定》:「对国家尚未正式认定为少数民族,解放后一直未填报为汉族~~如“穿青”应填写为“穿青人”。」、「对我省八个未定民族[亻革家、穿青、蔡家、龙家(南京)、东家、木佬、绕家、佯亻黄],过去享受少数民族待遇,现在仍享受少数民族待遇。」

综合以上三个文件里的文本,我认为比较合适的表述应该是:

但是这种说法有这么几个问题:

⑴不是「按照少数民族对待」只是「享受少数民族待遇」。因为贵州87年文件中的说法是「国家尚未正式认定为少数民族,解放后一直未填报为汉族」,而同一文件里注明「对已认定为少数民族,但尚未明确是单一民族的,其民族成份过去怎样填写,现在仍怎样填写。如“亻革家”、“木佬”等应填写为“亻革家”、“木佬人”。」的类型中并没有穿青。那就说明贵州的文件并没有推翻86年国家民委文件里的「已定汉族(如穿青人)而本人有意见」的定性。

因此这里按照主体的不同选取「享受少数民族待遇」的说法。

⑵未定民族。

贵州87年文件里的说法是「未定民族」、「我省八个未定民族」、「已认定为少数民族、但尚未明确是单一民族」、「国家尚未正式认定为少数民族、解放后一直未填报为汉族」这些。其中「国家尚未正式认定为少数民族、解放后一直未填报为汉族」指的是穿青,「已认定为少数民族、但尚未明确是单一民族」指的是“亻革家”和“木佬”。

这种分类表述说明,贵州87年文件中所谓的「国家尚未正式认定为少数民族、解放后一直未填报为汉族」不过是对国家民委86年文件中「已定汉族(如穿青人)而本人有意见」的歪曲表述。除非有国家民委的文件文献推翻这份86年的文件。

这个网页时国家民委官方网站里的栏目:「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法规>重要文献:第四讲进行民族识别,确认56个民族成分」。

P74:「在这一阶段,除1979年确认基诺族为单一的少数民族外,主要是对贵州和湖南等地的一些自称为少数民族的人们共同体进行识别、归并。贵州省自1982年起全面开展了民族识别调查,对需要识别的23个自称为少数民族的族体,经民族识别调查,首先认定为汉族的有2个,分别归并于9个少数民族的有13个,其余8个经过多次的反复调查研究,有的归并于白族,有的归并于毛南族,有的则待于进一步识别。其中,对60多万“穿青人”的识别,仍然维持原来族属识别的意见,认定为汉族。」

《帮国家回应一下5状大亨的叫板㈠:国家认定穿青是什么族?》

《中国的民族识别二、贵州省民族支系的归并与认同》

P159:「贵州省于1981年起,在全省8个地、州、市和60多个县市区(特区)建立民族识别领导小组或办公室,共抽调各民族知识分子为主的包括囬、苗、布依、侗、彝、水、壮、汉等民族干部287人,全面开展了省内的民族识别调查研究工作。截止1982年止,对需要识别的23个自称为少数民族的族体,经过调查识别,确定为汉族的2个;分别归属于9个少数民族的有13个;

其余8个族体要求承认其为单一的少数民族,经过识别调查,

将7千余人的“绕家”、4.1万人的“东家”和3.7万人的“南龙(其中包括1万多人的“龙家”,他们自认为白族)归并于苗族;

将3万余人的“佯亻黄”归并于毛南族;

有60多万人的“穿青”,仍维持原来族属识别的意见,划归汉族。」

P222-223:「国家民委对贵州省的民族识别工作非常关心,于1985年在北京召开贵州民族识别工作汇报会,会议对贵州今后识别工作提出了建议。1986年,根据国家民委党组《关于我国的民族识别工作和更改民族成份的情况报告》文件精神,贵州省民委在省委和省政府的领导下,结合贵州的实际情况,依靠各级党委和政府,以积极而慎重的态度,采取先易后难的步骤,对上述8个待识别的族称单位一个一个地做细致的工作。对一时做不通的耐心等待;对再三做工作仍不同意归属意见的,允许各归其愿,不予强迫;对8个族称单位都实行享受少数民族待遇的同等政策。实验证明,这些做法,有效地维护了团结。在贵州民族识别工作中,还到省外有关地方了解相似民族的情况,从而使识别工作取得了符合实际的进展。至此,1988年“龙家”(“南京”)认同为白族;1990年“佯亻黄”认定为毛南族;1992年“木佬”认定为么佬族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请注意,这里讲的1986年贵州省民委所确立的对这8个族称单位的工作原则跟2018年《中国民族学》刊载的《贵州的民族识别历程与未识别人们共同体的人口状况分析》一文中记载的一份文件能相互印证。而贵州的[1986]29号也是公安部2003年文件中「按照“凡已按照少数民族对待的仍按少数民族对待,填写民族成份时原来怎么填写仍怎么填写”的原则」的出处:

「1986年的《中共贵州省委常委办公会议纪要》([1986]29号)指示:在穿青、蔡家等人群的民族成分问题“没有明确解决之前,先维持现状。即:凡已经按少数民族对待的仍按少数民族对待,填写民族成分时原来怎么填写仍然怎么填写”。」

由国家民委文献于国家民委1986年公文相互印证之下、我们可以得出结论:

穿青人不是未定民族、而是已认定为汉族。

穿青人的身份状态为「已定汉族(如穿青人)而本人有意见」

穿青人是未定民族的说法仅限于贵州一地。

穿青人即便是在贵州被称为未定民族,其「未定」的含义也仅仅是「国家尚未正式认定为少数民族」而不是「已认定为少数民族、但尚未明确是单一民族」。

由此,合理的推论应该是:贵州87年文件里的一些说法应该依据国家民委的文献和公文加以修正才能正确反映各地「穿青人身份证」代表的民族成分。

并且,《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即便是变更民族成分,也要经过政府的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第十一条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五)公安部门应当依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同时,我对此提交三条佐证来证明这种修正的合理性。

2018年《中国民族学》刊载的《贵州的民族识别历程与未识别人们共同体的人口状况分析》一文里的备注记载:「该报告当时“根本未与穿青人见面,调查结论搞了,省政府也有报告,但当时的中央民委没有批转,直到1980年,我们开展民族识别半年后,才从档案馆查到”」

由此,在以上文献的记载里1955年9月贵州省人民政府已经在向中央写的报告里承认穿青「已定汉族」。而这与国家民委的各项文献与公文的记载是能够互相印证的。

比如这位5状大亨,她是出生在湖南的穿青人。贵州本地的各种文件和认定不能作为对其在湖南申领身份证和户口登记的依据,能作为依据的还是国家民委86年文件和公安部经国家民委同意下发的2003年文件。其民族成分的表述只能是「已定汉族(如穿青人)而本人有意见」。

《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有关精神的通知沪民宗发[2015]109号》中就穿青人民族成分问题的解释:

所以,我们已知的三份文件里的以下三种说法其实是同一个:「已定汉族」。

86年国家民委:「已定汉族(如穿青人)而本人有意见」

87年贵州民委:「国家尚未正式认定为少数民族、解放后一直未填报为汉族」

2015年上海民委:「现有政策规定条件下,“穿青人”尚未认定为少数民族」

经过以上的梳理,我认为对「民族视读信息是“穿青人”的身份证」证明的某些公民身份中的民族成分比较准确的表述应该是这样的:

「被认定为汉族」:

Ⅰ、1986年2月1日公安部、国家民委文件[86]公治字14号颁布的《公安部、国家民委关于居民身份证使用民族文字和民族成分填写问题的通知》:「3.已定汉族(如穿青人)而本人有意见的」

Ⅱ、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研究室于2006年4月编著发行的《新中国民族工作十讲》一书P74:「其中,对60多万“穿青人”的识别,仍然维持原来族属识别的意见,认定为汉族。」

Ⅲ、1994年民族出版社出版的由黄光学主编的《中国的民族识别》一书P159:「有60多万人的“穿青”,仍维持原来族属识别的意见,划归汉族。」

「本人对被认定为汉族有意见」:

「解放后一直未填报为汉族」:

Ⅰ、1987年5月6日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文件黔族(1987)36号《关于填写居民身份证民族成份等问题的几项规定》:「对国家尚未正式认定为少数民族,解放后一直未填报为汉族的」

「享受少数民族待遇同等政策」:

Ⅰ、1987年5月6日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文件黔族(1987)36号《关于填写居民身份证民族成份等问题的几项规定》:「对我省八个未定民族[亻革家、穿青、蔡家、龙家(南京)、东家、木佬、绕家、佯亻黄],过去享受少数民族待遇,现在仍享受少数民族待遇。」

Ⅱ、1994年民族出版社出版的由黄光学主编的《中国的民族识别》一书P222-223:「1986年~~~~贵州省民委在省委和省政府的领导下~~~对8个族称单位都实行享受少数民族待遇的同等政策。」

「在某些地方享受少数民族待遇同等政策」:

「人们共同体」:

Ⅰ、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研究室于2006年4月编著发行的《新中国民族工作十讲》一书P74:「在这一阶段,除1979年确认基诺族为单一的少数民族外,主要是对贵州和湖南等地的一些自称为少数民族的人们共同体进行识别、归并~~」

Ⅱ、《关于认真做好我省未定族称人们共同体人口普查登记的通知》(贵州省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贵州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文件黔人普办字[2010]29号):「为准确掌握我省现有的穿青人、革家人、蔡家人、俚民人、龙家人(南京人)等5个未定族称人们共同体的数量、构成、分布以及其他人口信息情况」、「决定在第六次人口普查中对我省上述5种“未定族称人们共同体”进行分类普查登记。」

「自称为少数民族的~~人们共同体」

Ⅱ、1994年民族出版社出版的由黄光学主编的《中国的民族识别》一书P159:「截止1982年止,对需要识别的23个自称为少数民族的族体」

资料附图:

⑴5状大亨的叫板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⑶安徽机读视读《2017年安徽省户籍管理条例》

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门户网站记载的身份证申领程序:

⑺1958年1月9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有如下规定:

⑽国家民委政策法规司编《<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解读与释义》

⑿《湖南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⒀广东省公安厅回复「“穿青族”如何申请办理二代证?」

⒂《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有关精神的通知沪民宗发[2015]109号》

⒃三个文件

⒄「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法规>重要文献:第四讲进行民族识别,确认56个民族成分」。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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