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档案局第22号令《电子档案管理办法》自前日正式实施。为帮助大家深入理解《办法》的具体条文意图、实施范围及实际操作,我们特地准备了《电子档案管理办法》解读与分析系列短文。今天,我们继续探讨“《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的第四章移交与接收。
第四章系统性地规范了电子档案的移交与接收流程,确保移交档案符合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等要求,从而提升档案管理的安全性和规范性。
档案移交与接收过程中,严格的检测、分类、技术处理及规范化的传输途径等措施,为档案的有效利用和安全保存提供了保障,符合现代电子档案管理的数字化要求。
第二十条-移交要求与条件
第二十条明确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向档案馆移交电子档案的要求和特殊情况的处理方式。
通常情况下,各类组织应定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子档案移交给档案馆,且档案馆应无条件接收符合标准的电子档案。对于专业性强或需要保密的档案,在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延迟移交。
这条规定确保档案移交符合规范,且兼顾了特殊档案的保密与安全需求。
第二十一条-移交条件与文件内容要求
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移交档案的技术和内容要求。移交单位需按照国家标准对电子档案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检测,确保档案质量符合移交标准。
这条款还特别要求去除数字签名、解密加密档案,并附上到期开放意见、公开情况及密级变更情况等。
此举保障了档案的真实性和安全性,确保移交过程中信息的开放性及透明性,并为档案的后续利用和管理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
第二十二条-档案馆接收要求
第二十二条对档案馆接收移交档案的具体要求进行了明确说明,档案馆需按照标准对档案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检测,并通过检测后才可登记入库。
这道流程规范化了档案移交后的接收程序,确保档案在移交、接收环节中双重验证,避免接收不合格或不完整的档案,从而保障档案的管理质量和利用价值。
第二十三条-网络和存储介质的安全要求
第二十三条对移交方式和安全性提出了要求,强调电子档案的移交应通过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网络和信息系统进行,如不具备在线条件,需使用符合安全标准的存储介质离线移交。
这条款旨在确保档案数据在传输或存储中的安全性,避免档案数据在移交过程中出现信息泄露、丢失或破坏的情况,并且规定了对存储介质的检测和选择,以保障数据传输的可靠性。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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