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设置政府信息专门查阅场所国家法律图书馆

不如原来全面了。”国家图书馆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2003年7月25日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颁发过一个关于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的通知》的实施细则。该细则规定公报、政报、文告一律免费赠阅。

公众对于查阅法律文件的需求量出乎记者的预料

采访时发现,公众对于查阅法律文件的需求量出乎记者的预料。在国家图书馆参考咨询部社科咨询室,副研究员、法律参考馆员赵红随手指着一堆排好的书告诉记者:“你看,这都是按照读者的要求提供的资料。”

赵红说,根据国家图书馆采选条例,国家图书馆全面收藏国内公开出版物,因此,对政府主动公开的文件在图书馆还比较好查找,但不公开的红头文件,图书馆也没有渠道获得。

条例颁布后,国家图书馆在期刊阅览室开辟了政府公报文告专架。但这仅仅是象征性的,目前这个专架总共放了不到40种公报,与真正意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还有相当大的差距。政府部门利用公共图书馆发布政府信息与公民的期待仍有距离。

期待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一方面是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但另一方面,这种“应当”并未强制规定,所有政府发布的文件、出版物并没有存到相应的图书馆。

2003年7月25日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颁发过一个关于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的通知》的实施细则。该细则规定公报、政报、文告一律免费赠阅。在这样的情形下,一向通过邮发订阅公报的图书馆反而无法获取了。这种情况导致公共图书馆部分公报缺藏。例如,国家图书馆馆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自该细则实施后反而断藏了,目前只有1999至2003年的。这种状况给读者查找政府信息带来了一定的不便。

清华大学法学院图书馆副馆长于丽英告诉记者:不少国家对政府出版物都有指定的托管图书馆。按照国家图书馆信息咨询中心程真的解释,这些政府出版物的核心部分主要就是公开的政府信息。

“事实上,很多图书馆的人士也在积极参与这个事情”,条例起草者之一、中国人民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莫于川教授告诉记者:“我们对条例的实施情况做了一个调研,在很多地方的研讨会上,当地图书馆的人员也积极参加,希望能发挥作用。”

在调研中,莫于川发现,公共图书馆在政府信息公开中发挥的作用并不明显,“很多地方更重视通过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推动政府信息公开,比如在政务服务中心的大厅摆放免费的政府信息印刷品、设置电子阅览屏等等。”

政府信息公开应有专门的法律图书馆

目前,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的背景下,有学者认为,成立专门的国家法律图书馆对于推进中国的法治建设意义重大。和教育、学术机构的法律图书馆相区别,这类法律图书馆应该是公共性质的法律图书馆。

但有人认为,建立专门的法律图书馆必要性不大,因为目前有很多种方式可以查阅政府信息,比如条例规定的“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查询。

在于丽英看来,最为关键的是权威性问题。目前政府信息公开网络方式权威准确还有困难。从法律上说,网络信息仍只具有参考价值,最终具有效力的还是印刷品,因此有必要通过公共法律图书馆来弥补这个缺陷。对于这个观点,赵红也表示认同。

记者了解到,早在5年前,我国就开始了建设国家法律图书馆的讨论和实践。2003年,国家图书馆的一项课题就提出《关于成立国家图书馆(文津街)法律图书分馆的申请报告》。这个课题并没有落实。

而在深圳,为适应依法治市的需要,被同行称为国内第一家公共法律图书馆的深圳法律图书馆成立并于2000年12月29日正式对外开放。它成立的目标很明确,就是“为法律专业人士提供研究参考资料;为非专业人士提供法律普及知识文献;为社会普法工作提供交流的平台”。

这是一种可行的模式,有人设想,可以按照行政区划,在各地公共图书馆的基础上建设法律分馆,一方面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指定文献托管场所,另一方面为公众提供便捷的法律文献服务。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就对这样的设想表示支持,他认为,法律图书馆发挥的作用就是:“不仅仅发布政府信息,还要告诉公众怎样查询使用政府信息,比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应该更加完善,并有专人负责指导公众,为公民查阅政府信息提供条件,公民想查询什么文件,只需要翻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就能够一目了然。”(申欣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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