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有关要求,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加快全省普惠托育体系建设进程,推动省直单位利用自有资源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普惠托育服务,解决省直单位职工婴幼儿照护“急难愁盼”问题,经研究,决定在省直单位推广单位办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二、单位办托方式
三、有关支持政策
“十四五”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普惠托育专项行动项目,对于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开展托育设施新建、改扩建的,采用定额补助的方式,单个机构建设托位规模在150个以内的,原则上按每个新增托位2万元的标准给予支持。获评全国爱心托育用人单位的,按照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有关规定给予资金补助。省委省直机关工委对工会关系在省直工会的省直单位建设托育试点机构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3至5万元。
四、有关工作要求
(二)及时登记备案。省直单位在开展托育服务时,应按照登记和备案办法,分别向机构编制部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登记,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委托第三方经营的,第三方应当严格执行登记备案制度。
(三)合理设置班型。单位办托一般可设置乳儿班(6-12月龄,10人以下)、托小班(12-24月龄,15人以下)、托大班(24-36
月龄,20人以下)三种班型。18-36个月的婴幼儿可混合编班,
每班不超过18人。
(四)科学配备人员。合理配备保育人员,与婴幼儿的比例不应低于以下标准:乳儿班1:3,托小班1:5,托大班1:7,混合编班不低于1:5。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人、保健人员、炊事人员、安保人员。
(六)加强人员管理。托育从业人员须有大专及大专以上学历,持有育婴师、保育员等职业资格证书。用人单位须强化托育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培养品德高尚、富有爱心、敬业奉献、素质优良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涉及虐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解聘并移交司法部门。
(七)加强信息沟通。开展单位办托的单位请于2025年1月31日前将机构名单和基本情况(见附件)和工作进展情况报省卫健委。
附件:省直单位开展单位福利性托育服务建设的机构基本情况表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北省总工会
中共河北省委省直机关工作委员会
202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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