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ndardforlightingdesignofbuildings
GB50034-201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4年6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24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34-2013,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6.3.3、6.3.4、6.3.5、6.3.6、6.3.7、6.3.9、6.3.10、6.3.11、6.3.12、6.3.13、6.3.14、6.3.1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11月29日
根据此新规标识废止
《GB55019-2021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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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的条文
第6.3.3、6.3.4、6.3.5、6.366.3.7、6.3.9、6.3.10、6.3.11、6.3.12、6.3.13、6.3.14、6.3.15条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7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进行全面修订而成。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7章2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照明数量和质量、照明标准值、照明节能、照明配电及控制等。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修改了原标准规定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补充了图书馆、博览、会展、交通、金融等公共建筑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更严格地限制了白炽灯的使用范围;增加了发光二极管灯应用于室内照明的技术要求;补充了科技馆、美术馆、金融建筑、宿舍、老年住宅、公寓等场所的照明标准值;补充和完善了照明节能的控制技术要求;补充和完善了眩光评价的方法和范围;对公共建筑的名称进行了规范统一。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30号,邮编:100013)。
1总则
1.0.1为在建筑照明设计中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满足建筑功能需要,有利于生产、工作、学习、生活和身心健康,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安全、节能环保、维护方便,促进绿色照明应用,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以及装饰的居住、公共和工业建筑的照明设计。
1.0.3建筑照明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绿色照明greenlights
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有益于提高人们生产、工作、学习效率和生活质量,保护身心健康的照明。
2.0.2视觉作业visualtask
在工作和活动中,对呈现在背景前的细部和目标的观察过程。
2.0.3光通量luminousflux
根据辐射对标准光度观察者的作用导出的光度量。单位为流明(lm),1lm=1cd1sr。对于明视觉有:
式中:dΦe(λ)/dλ——辐射通量的光谱分布;
V(λ)——光谱光(视)效率;
Km——辐射的光谱(视)效能的最大值,单位为流明每瓦特(lm/W)。在单色辐射时,明视觉条件下的Km值为683lm/W(λ=555nm时)。
2.0.4发光强度luminousintensity
发光体在给定方向上的发光强度是该发光体在该方向的立体角元dΩ内传输的光通量dΦ除以该立体角元所得之商,即单位立体角的光通量。单位为坎德拉(cd),1cd=1lm/sr。
2.0.5亮度luminance
由公式L=d2Φ/(dAcosθdΩ)定义的量。单位为坎德拉每平方米(cd/m2)。
式中:dΦ——由给定点的光束元传输的并包含给定方向的立体角dΩ内传播的光通量(lm);
dA——包括给定点的射束截面积(m2);
θ——射束截面法线与射束方向间的夹角。
2.0.6照度illuminance
入射在包含该点的面元上的光通量dΦ除以该面元面积dA所得之商。单位为勒克斯(lx),1lx=1lm/m2。
2.0.7平均照度averageilluminance
规定表面上各点的照度平均值。
2.0.8维持平均照度maintainedaverageilluminance
在照明装置必须进行维护时,在规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
2.0.9参考平面referencesurface
测量或规定照度的平面。
2.0.10作业面workingplane
在其表面上进行工作的平面。
2.0.11识别对象recognizedobjective
需要识别的物体和细节。
2.0.12维护系数maintenancefactor
照明装置在使用一定周期后,在规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或平均亮度与该装置在相同条件下新装时在同一表面上所得到的平均照度或平均亮度之比。
2.0.13一般照明generallighting
为照亮整个场所而设置的均匀照明。
2.0.14分区一般照明localizedgenerallighting
为照亮工作场所中某一特定区域,而设置的均匀照明。
2.0.15局部照明locallighting
特定视觉工作用的、为照亮某个局部而设置的照明。
2.0.16混合照明mixedlighting
由一般照明与局部照明组成的照明。
2.0.17重点照明accentlighting
为提高指定区域或目标的照度,使其比周围区域突出的照明。
2.0.18正常照明normallighting
在正常情况下使用的照明。
2.0.19应急照明emergencylighting
因正常照明的电源失效而启用的照明。应急照明包括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备用照明。
2.0.20疏散照明evacuationlighting
用于确保疏散通道被有效地辨认和使用的应急照明。
2.0.21安全照明safetylighting
用于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应急照明。
2.0.22备用照明stand-bylighting
用于确保正常活动继续或暂时继续进行的应急照明。
2.0.23值班照明on-dutylighting
2.0.24警卫照明securitylighting
用于警戒而安装的照明。
2.0.25障碍照明obstaclelighting
在可能危及航行安全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上安装的标识照明。
2.0.26频闪效应stroboscopiceffect
在以一定频率变化的光照射下,观察到物体运动显现出不同于其实际运动的现象。
2.0.27发光二极管(LED)灯lightemittingdiodelamp
由电致固体发光的一种半导体器件作为照明光源的灯。
2.0.28光强分布distributionofluminousintensity
用曲线或表格表示光源或灯具在空间各方向的发光强度值,也称配光。
2.0.29光源的发光效能luminousefficacyofalightsource
光源发出的光通量除以光源功率所得之商,简称光源的光效。单位为流明每瓦特(lm/W)。
2.0.30灯具效率luminaireefficiency
在规定的使用条件下,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与灯具内所有光源发出的总光通量之比,也称灯具光输出比。
2.0.31灯具效能luminaireefficacy
在规定的使用条件下,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与其所输入的功率之比。单位为流明每瓦特(lm/W)。
2.0.32照度均匀度uniformityratioofilluminance
规定表面上的最小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符号是U0。
2.0.33眩光glare
由于视野中的亮度分布或亮度范围的不适宜,或存在极端的对比,以致引起不舒适感觉或降低观察细部或目标的能力的视觉现象。
2.0.34直接眩光directglare
由视野中,特别是在靠近视线方向存在的发光体所产生的眩光。
2.0.35不舒适眩光discomfortglare
产生不舒适感觉,但并不一定降低视觉对象的可见度的眩光。
2.0.36统一眩光值unifiedglarerating(UGR)
国际照明委员会(CIE)用于度量处于室内视觉环境中的照明装置发出的光对人眼引起不舒适感主观反应的心理参量。
2.0.37眩光值glarerating(GR)
国际照明委员会(CIE)用于度量体育场馆和其他室外场地照明装置对人眼引起不舒适感主观反应的心理参量。
2.0.38反射眩光glarebyreflection
由视野中的反射引起的眩光,特别是在靠近视线方向看见反射像所产生的眩光。
2.0.39光幕反射veilingreflection
视觉对象的镜面反射,它使视觉对象的对比降低,以致部分地或全部地难以看清细部。
2.0.40灯具遮光角shieldingangleofluminaire
灯具出光口平面与刚好看不见发光体的视线之间的夹角。
2.0.41显色性colourrendering
与参考标准光源相比较,光源显现物体颜色的特性。
2.0.42显色指数colourrenderingindex
光源显色性的度量。以被测光源下物体颜色和参考标准光源下物体颜色的相符合程度来表示。
2.0.43一般显色指数generalcolourrenderingindex
光源对国际照明委员会(CIE)规定的第1~8种标准颜色样品显色指数的平均值。通称显色指数,符号是Ra。
2.0.44特殊显色指数specialcolourrenderingindex
光源对国际照明委员会(CIE)选定的第9~15种标准颜色样品的显色指数,符号是Ri。
2.0.45色温colourtemperature
当光源的色品与某一温度下黑体的色品相同时,该黑体的绝对温度为此光源的色温。亦称“色度”。单位为开(K)。
2.0.47色品chromaticity
用国际照明委员会(CIE)标准色度系统所表示的颜色性质。由色品坐标定义的色刺激性质。
2.0.48色品图chromaticitydiagram
表示颜色色品坐标的平面图。
2.0.49色品坐标chromaticitycoordinates
每个三刺激值与其总和之比。在X、Y、Z色度系统中,由三刺激值可算出色品坐标χ、y、z。
2.0.50色容差chromaticitytolerances
表征一批光源中各光源与光源额定色品的偏离,用颜色匹配标准偏差SDCM表示。
2.0.51光通量维持率luminousfluxmaintenance
2.0.52反射比reflectance
在入射辐射的光谱组成、偏振状态和几何分布给定状态下,反射的辐射通量或光通量与入射的辐射通量或光通量之比。
2.0.53照明功率密度lightingpowerdensity(LPD)
单位面积上一般照明的安装功率(包括光源、镇流器或变压器等附属用电器件),单位为瓦特每平方米(W/m2)。
2.0.54室形指数roomindex
表示房间或场所几何形状的数值,其数值为2倍的房间或场所面积与该房间或场所水平面周长及灯具安装高度与工作面高度的差之商。
2.0.55年曝光量annuallightingexposure
度量物体年累积接受光照度的值,用物体接受的照度与年累积小时的乘积表示,单位为每年勒克斯小时(lxh/a)。
3.1照明方式和种类
3.1.1照明方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作场所应设置一般照明;
2当同一场所内的不同区域有不同照度要求时,应采用分区一般照明;
3对于作业面照度要求较高,只采用一般照明不合理的场所,宜采用混合照明;
4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应只采用局部照明;
5当需要提高特定区域或目标的照度时,宜采用重点照明。
3.1.2照明种类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2当下列场所正常照明电源失效时,应设置应急照明:
1)需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2)需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场所,应设置安全照明;
3)需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
4需警戒的场所,应根据警戒范围的要求设置警卫照明;
3.2照明光源选择
3.2.2照明设计应按下列条件选择光源:
1灯具安装高度较低的房间宜采用细管直管形三基色荧光灯;
2商店营业厅的一般照明宜采用细管直管形三基色荧光灯、小功率陶瓷金属卤化物灯;重点照明宜采用小功率陶瓷金属卤化物灯、发光二极管灯;
3灯具安装高度较高的场所,应按使用要求,采用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灯或高频大功率细管直管荧光灯;
4旅馆建筑的客房宜采用发光二极管灯或紧凑型荧光灯;
5照明设计不应采用普通照明白炽灯,对电磁干扰有严格要求,且其他光源无法满足的特殊场所除外。
3.2.3应急照明应选用能快速点亮的光源。
3.2.4照明设计应根据识别颜色要求和场所特点,选用相应显色指数的光源。
3.3照明灯具及其附属装置选择
3.3.1选择的照明灯具、镇流器应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
3.3.2在满足眩光限制和配光要求条件下,应选用效率或效能高的灯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管形荧光灯灯具的效率不应低于表3.3.2-1的规定。
2紧凑型荧光灯筒灯灯具的效率不应低于表3.3.2-2的规定。
3小功率金属卤化物灯筒灯灯具的效率不应低于表3.3.2-3的规定。
4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灯具的效率不应低于表3.3.2-4的规定。
5发光二极管筒灯灯具的效能不应低于表3.3.2-5的规定。
6发光二极管平面灯灯具的效能不应低于表3.3.2-6的规定。
3.3.3各种场所严禁采用触电防护的类别为0类的灯具。
3.3.4灯具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特别潮湿场所,应采用相应防护措施的灯具;
2有腐蚀性气体或蒸汽场所,应采用相应防腐蚀要求的灯具;
3高温场所,宜采用散热性能好、耐高温的灯具;
4多尘埃的场所,应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X的灯具;
5在室外的场所,应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的灯具;
6装有锻锤、大型桥式吊车等震动、摆动较大场所应有防震和防脱落措施;
7易受机械损伤、光源自行脱落可能造成人员伤害或财物损失场所应有防护措施;
8有爆炸或火灾危险场所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需防止紫外线照射的场所,应采用隔紫外线灯具或无紫外线光源。
3.3.5直接安装在普通可燃材料表面的灯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GB7000.1的有关规定。
3.3.6镇流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荧光灯应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电感镇流器;
2对频闪效应有限制的场合,应采用高频电子镇流器;
3镇流器的谐波、电磁兼容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GB17625.1和《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GB17743的有关规定;
4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应配用节能电感镇流器;在电压偏差较大的场所,宜配用恒功率镇流器;功率较小者可配用电子镇流器。
3.3.7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触发器与光源的安装距离应满足现场使用的要求。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
4照明数量和质量
4.1照度
4.1.1照度标准值应按0.5lx、1lx、2lx、3lx、5lx、10lx、15lx、20lx、30lx、50lx、75lx、100lx、150lx、200lx、300lx、500lx、750lx、1000lx、1500lx、2000lx、3000lx、5000lx分级。
4.1.2符合下列一项或多项条件,作业面或参考平面的照度标准值可按本标准第4.1.1条的分级提高一级:
1视觉要求高的精细作业场所,眼睛至识别对象的距离大于500mm;
4视觉作业对操作安全有重要影响;
5识别对象与背景辨认困难;
6作业精度要求高,且产生差错会造成很大损失;
7视觉能力显著低于正常能力;
8建筑等级和功能要求高。
4.1.3符合下列一项或多项条件,作业面或参考平面的照度标准值可按本标准第4.1.1条的分级降低一级:
2作用精度或速度无关紧要;
3建筑等级和功能要求较低。
4.1.4作业面邻近周围照度可低于作业面照度,但不宜低于表4.1.4的数值。
注:作业面邻近周围指作业面外宽度不小于0.5m的区域。
4.1.5作业面背景区域一般照明的照度不宜低于作业面邻近周围照度的1/3。
4.1.6照明设计的维护系数应按表4.1.6选用。
表4.1.6维护系数
4.1.7设计照度与照度标准值的偏差不应超过±10%。
4.2照度均匀度
4.2.1在有电视转播要求的体育场馆,其比赛时场地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比赛场地水平照度最小值与最大值之比不应小于0.5;
2比赛场地水平照度最小值与平均值之比不应小于0.7;
3比赛场地主摄像机方向的垂直照度最小值与最大值之比不应小于0.4;
4比赛场地主摄像机方向的垂直照度最小值与平均值之比不应小于0.6;
5比赛场地平均水平照度宜为平均垂直照度的0.75~2.0;
6观众席前排的垂直照度值不宜小于场地垂直照度的0.25。
4.2.2在无电视转播要求的体育场馆,其比赛时场地的照度均匀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业余比赛时,场地水平照度最小值与最大值之比不应小于0.4,最小值与平均值之比不应小于0.6;
2专业比赛时,场地水平照度最小值与最大值之比不应小于0.5,最小值与平均值之比不应小于0.7。
4.3眩光限制
4.3.1长期工作或停留的房间或场所,选用的直接型灯具的遮光角不应小于表4.3.1的规定。
4.3.2防止或减少光幕反射和反射眩光应采用下列措施:
1应将灯具安装在不易形成眩光的区域内;
2可采用低光泽度的表面装饰材料;
3应限制灯具出光口表面发光亮度;
4墙面的平均照度不宜低于50lx,顶棚的平均照度不宜低于30lx。
4.3.3有视觉显示终端的工作场所,在与灯具中垂线成65°~90°范围内的灯具平均亮度限值应符合表4.3.3的规定。
4.4光源颜色
4.4.1室内照明光源色表特征及适用场所宜符合表4.4.1的规定。
4.4.2长期工作或停留的房间或场所,照明光源的显色指数(Ra)不应小于80。在灯具安装高度大于8m的工业建筑场所,Ra可低于80,但必须能够辨别安全色。
4.4.3选用同类光源的色容差不应大于5SDCM。
4.4.4当选用发光二极管灯光源时,其色度应满足下列要求:
1长期工作或停留的房间或场所,色温不宜高于4000K,特殊显色指数R9应大于零;
2在寿命期内发光二极管灯的色品坐标与初始值的偏差在国家标准《均匀色空间和色差公式》GB/T7921-2008规定的CIE1976均匀色度标尺图中,不应超过0.007;
3发光二极管灯具在不同方向上的色品坐标与其加权平均值偏差在国家标准《均匀色空间和色差公式》GB/T7921-2008规定的CIE1976均匀色度标尺图中,不应超过0.004。
4.5反射比
5照明标准值
5.1一般规定
5.1.1本标准规定的照度除标明外均应为作业面或参考平面上的维持平均照度,各类房间或场所的维持平均照度不应低于本章规定的照度标准值。
5.1.2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常用房间或场所的不舒适眩光应采用统一眩光值(UGR)评价,并应按本标准附录A计算,其最大允许值不宜超过本章的规定。
5.1.3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常用房间或场所的一般照明照度均匀度(U0)不应低于本章的规定。
5.1.4体育场馆的不舒适眩光应采用眩光值(GR)评价,并应按本标准附录B计算,其最大允许值不宜超过本标准表5.3.12-1和5.3.12-2的规定。
5.1.5常用房间或场所的显色指数(Ra)不应低于本章的规定。
5.2居住建筑
5.2.1住宅建筑照明标准值宜符合表5.2.1规定。
表5.2.1住宅建筑照明标准值
注:*指混合照明照度。
5.2.2其他居住建筑照明标准值宜符合表5.2.2规定。
表5.2.2其他居住建筑照明标准值
5.3公共建筑
5.3.1图书馆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3.1的规定。
表5.3.1图书馆建筑照明标准值
5.3.2办公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表5.3.2办公建筑照明标准值
注:此表适用于所有类型建筑的办公室和类似用途场所的照明。
5.3.3商店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3.3的规定。
表5.3.3商店建筑照明标准值
5.3.4观演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3.4的规定。
表5.3.4观演建筑照明标准值
5.3.5旅馆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3.5的规定。
表5.3.5旅馆建筑照明标准值
5.3.6医疗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3.6的规定。
表5.3.6医疗建筑照明标准值
5.3.7教育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3.7的规定。
表5.3.7教育建筑照明标准值
5.3.8博览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美术馆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3.8-1的规定;
2科技馆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3.8-2的规定;
3博物馆建筑陈列室展品照度标准值及年曝光量限值应符合表5.3.8-3的规定,博物馆建筑其他场所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3.8-4的规定。
表5.3.8-1美术馆建筑照明标准值
注:1绘画、雕塑展厅的照明标准值中不含展品陈列照明;
2当展览对光敏感要求的展品时应满足表5.3.8-3的要求。
表5.3.8-2科技馆建筑照明标准值
注:常设展厅和临时展厅的照明标准值中不含展品陈列照明。
表5.3.8-3博物馆建筑陈列室展品照度标准值及年曝光量限值
注:1陈列室一般照明应按展品照度值的20%~30%选取;
2陈列室一般照明UGR不宜大于19;
3一般场所Ra不应低于80,辨色要求高的场所,Ra不应低于90。
表5.3.8-4博物馆建筑其他场所照明标准值
注:*指混合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其一般照明的照度值应按混合照明照度的20%~30%选取。
5.3.9会展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3.9的规定。
表5.3.9会展建筑照明标准值
5.3.10交通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3.10的规定。
表5.3.10交通建筑照明标准值
5.3.11金融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3.11的规定。
表5.3.11金融建筑照明标准值
注:本表适用于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电信、邮政等行业,也适用于类似用途(如供电、供水、供气)的营业厅、柜台和客服中心。
5.3.12体育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无电视转播的体育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3.12-1的规定;
2有电视转播的体育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3.12-2的规定。
表5.3.12-1无电视转播的体育建筑照明标准值
注:1当表中同一格有两个值时,“/”前为内场的值,“/”后为外场的值;
2表中规定的照度应为比赛场地参考平面上的使用照度。
表5.3.12-2有电视转播的体育建筑照明标准值
注:1HDTV指高清晰度电视;其特殊显色指数R9应大于零;
2表中同一格有两个值时,“/”前为内场的值,“/”后为外场的值;
3表中规定的照度除射击、射箭外,其他均应为比赛场地主摄像机方向的使用照度值。
5.4工业建筑
5.4.1工业建筑一般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4.1的规定。
表5.4.1工业建筑一般照明标准值
注:需增加局部照明的作业面,增加的局部照明照度值宜按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0~3.0倍选取。
5.5通用房间或场所
5.5.1公共和工业建筑通用房间或场所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5.1的规定。
5.5.2备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供消防作业及救援人员在火灾时继续工作场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2医院手术室、急诊抢救室、重症监护室等应维持正常照明的照度;
3其他场所的照度值除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10%。
5.5.3安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医院手术室应维持正常照明的30%照度;
2其他场所不应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10%,且不应低于15lx。
5.5.4疏散照明的地面平均水平照度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平疏散通道不应低于1lx,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2lx;
2垂直疏散区域不应低于5lx;
3疏散通道中心线的最大值与最小值之比不应大于40:1;
4寄宿制幼儿园和小学的寝室、老年公寓、医院等需要救援人员协助疏散的场所不应低于5lx。
6照明节能
6.1一般规定
6.1.1应在满足规定的照度和照明质量要求的前提下,进行照明节能评价。
6.1.2照明节能应采用一般照明的照明功率密度值(LPD)作为评价指标。
6.2照明节能措施
6.2.2照明场所应以用户为单位计量和考核照明用电量。
6.2.3一般场所不应选用卤钨灯,对商场、博物馆显色要求高的重点照明可采用卤钨灯。
6.2.4一般照明不应采用荧光高压汞灯。
6.2.5一般照明在满足照度均匀度条件下,宜选择单灯功率较大、光效较高的光源。
6.2.6当公共建筑或工业建筑选用单灯功率小于或等于25W的气体放电灯时,除自镇流荧光灯外,其镇流器宜选用谐波含量低的产品。
6.2.7下列场所宜选用配用感应式自动控制的发光二极管灯:
1旅馆、居住建筑及其他公共建筑的走廊、楼梯间、厕所等场所;
2地下车库的行车道、停车位;
6.3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6.3.1住宅建筑每户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宜符合表6.3.1的规定。
表6.3.1住宅建筑每户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6.3.2图书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2的规定。
表6.3.2图书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6.3.3办公建筑和其他类型建筑中具有办公用途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3的规定。
6.3.4商店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4的规定。当商店营业厅、高档商店营业厅、专卖店营业厅需装设重点照明时,该营业厅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增加5W/m2。
6.3.5旅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5的规定。
6.3.6医疗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6的规定。
6.3.7教育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7的规定。
6.3.8博览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美术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8-1的规定;
2科技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8-2的规定;
3博物馆建筑其他场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8-3的规定。
表6.3.8-1美术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表6.3.8-2科技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表6.3.8-3博物馆建筑其他场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6.3.9会展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9的规定。
6.3.10交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10的规定。
6.3.12工业建筑非爆炸危险场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12的规定。
6.3.13公共和工业建筑非爆炸危险场所通用房间或场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13的规定。
6.3.14当房间或场所的室形指数值等于或小于1时,其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增加,但增加值不应超过限值的20%。(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
6.3.15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标准值提高或降低一级时,其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
6.3.16设装饰性灯具场所,可将实际采用的装饰性灯具总功率的50%计入照明功率密度值的计算。
6.4天然光利用
6.4.1房间的采光系数或采光窗地面积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的有关规定。
6.4.2当有条件时,宜利用各种导光和反光装置将天然光引入室内进行照明。
6.4.3宜利用太阳能作为照明能源。
7照明配电及控制
7.1照明电压
7.1.1一般照明光源的电源电压应采用220V;1500W及以上的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电源电压宜采用380V。
7.1.2安装在水下的灯具应采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其交流电压值不应大于12V,无纹波直流供电不应大于30V。
7.1.3当移动式和手提式灯具采用Ⅲ类灯具时,应采用安全特低电压(SELV)供电,其电压限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干燥场所交流供电不大于50V,无纹波直流供电不大于120V;
2在潮湿场所不大于25V,无纹波直流供电不大于60V。
7.1.4照明灯具的端电压不宜大于其额定电压的105%,且宜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工作场所不宜低于其额定电压的95%;
2当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一般工作场所难以满足第1款要求时,可为90%;
3应急照明和用安全特低电压(SELV)供电的照明不宜低于其额定电压的90%。
7.2照明配电系统
7.2.1供照明用的配电变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电力设备无大功率冲击性负荷时,照明和电力宜共用变压器;
2当电力设备有大功率冲击性负荷时,照明宜与冲击性负荷接自不同变压器;当需接自同一变压器时,照明应由专用馈电线供电;
3当照明安装功率较大或有谐波含量较大时,宜采用照明专用变压器。
7.2.2应急照明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疏散照明的应急电源宜采用蓄电池(或干电池)装置,或蓄电池(或干电池)与供电系统中有效地独立于正常照明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的组合,或采用蓄电池(或干电池)装置与自备发电机组组合的方式;
2安全照明的应急电源应和该场所的供电线路分别接自不同变压器或不同馈电干线,必要时可采用蓄电池组供电;
3备用照明的应急电源宜采用供电系统中有效地独立于正常照明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或自备发电机组。
7.2.3三相配电干线的各相负荷宜平衡分配,最大相负荷不宜大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负荷不宜小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85%。
7.2.4正常照明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宜大于16A,所接光源数或发光二极管灯具数不宜超过25个;当连接建筑装饰性组合灯具时,回路电流不宜大于25A,光源数不宜超过60个;连接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宜大于25A。
7.2.5电源插座不宜和普通照明灯接在同一分支回路。
7.2.6在电压偏差较大的场所,宜设置稳压装置。
7.2.7使用电感镇流器的气体放电灯应在灯具内设置电容补偿,荧光灯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高强气体放电灯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85。
7.2.8在气体放电灯的频闪效应对视觉作业有影响的场所,应采用下列措施之一:
1采用高频电子镇流器;
2相邻灯具分接在不同相序。
7.2.9当采用Ⅰ类灯具时,灯具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可靠接地。
7.2.10当照明装置采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时,应采用安全隔离变压器,且二次侧不应接地。
7.2.11照明分支线路应采用铜芯绝缘电线,分支线截面不应小于1.5mm2。
7.2.12主要供给气体放电灯的三相配电线路,其中性线截面应满足不平衡电流及谐波电流的要求,且不应小于相线截面。当3次谐波电流超过基波电流的33%时,应按中性线电流选择线路截面,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的有关规定。
7.3照明控制
7.3.1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的走廊、楼梯间、门厅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宜按建筑使用条件和天然采光状况采取分区、分组控制措施。
7.3.2公共场所应采用集中控制,并按需要采取调光或降低照度的控制措施。
7.3.3旅馆的每间(套)客房应设置节能控制型总开关;楼梯间、走道的照明,除应急疏散照明外,宜采用自动调节照度等节能措施。
7.3.4住宅建筑共用部位的照明,应采用延时自动熄灭或自动降低照度等节能措施。当应急疏散照明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时,应采取消防时强制点亮的措施。
7.3.5除设置单个灯具的房间外,每个房间照明控制开关不宜少于2个。
7.3.6当房间或场所装设两列或多列灯具时,宜按下列方式分组控制:
1生产场所宜按车间、工段或工序分组;
2在有可能分隔的场所,宜按每个有可能分隔的场所分组;
3电化教室、会议厅、多功能厅、报告厅等场所,宜按靠近或远离讲台分组;
4除上述场所外,所控灯列可与侧窗平行。
7.3.7有条件的场所,宜采用下列控制方式:
1可利用天然采光的场所,宜随天然光照度变化自动调节照度;
2办公室的工作区域,公共建筑的楼梯间、走道等场所,可按使用需求自动开关灯或调光;
3地下车库宜按使用需求自动调节照度;
4门厅、大堂、电梯厅等场所,宜采用夜间定时降低照度的自动控制装置。
7.3.8大型公共建筑宜按使用需求采用适宜的自动(含智能控制)照明控制系统。其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宜具备下列功能:
1宜具备信息采集功能和多种控制方式,并可设置不同场景的控制模式;
2当控制照明装置时,宜具备相适应的接口;
4宜具备良好的中文人机交互界面;
5宜预留与其他系统的联动接口。
附录A统一眩光值(UGR)
A.0.1室内照明场所的统一眩光值(UGR)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灯具发光部分面积为0.005m2<S<1.5m2时,统一眩光值(UGR)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式中:Lb——背景亮度(cd/m2);
ω——每个灯具发光部分对观察者眼睛所形成的立体角(图A.0.1-1a)(sr);
Lα——灯具在观察者眼睛方向的亮度(图A.0.1-1b)(cd/m2);
P——每个单独灯具的位置指数。
图A.0.1-1统一眩光值计算参数示意图
1—灯具发光部分;2—观察者眼睛方向;3—灯具发光中心与观察者眼睛连线;4—观察者;5—灯具发光表面法线
2对发光部分面积小于0.005m2的筒灯等光源,统一眩光值应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Iα——灯具发光中心与观察者眼睛连线方向的灯具发光强度(cd);
P——每个单独灯具的位置指数,位置指数应按H/R和T/R坐标系(图A.0.1-2)及表A.0.1确定;
Ei——观察者眼睛方向的间接照度(lx);
Acosα——灯具在观察者眼睛方向的投影面积(m2);
α——灯具表面法线与其中心和观察者眼睛连线所夹的角度(°);
Ap——灯具发光部分在观察者眼睛方向的表观面积(m2);
r——灯具发光部分中心到观察者眼睛之间的距离(m)。
图A.0.1-2以观察者位置为原点的位置指数坐标系统(R,T,H)
1—灯具中心;2—视线;3—水平面;4—观测者
表A.0.1位置指数表
A.0.2统一眩光值(UGR)的应用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UGR适用于简单的立方体形房间的一般照明装置设计,不应用于采用间接照明和发光天棚的房间;
2灯具应为双对称配光;
3坐姿观测者眼睛的高度应取1.2m,站姿观测者眼睛的高度应取1.5m;
4观测位置应在纵向和横向两面墙的中点,视线应水平朝前观测;
5房间表面应为大约高出地面0.75m的工作面、灯具安装表面以及此两个表面之间的墙面。
附录B眩光值(GR)
B.0.1体育场馆的眩光值(GR)应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式中:Lv1——由灯具发出的光直接射向眼睛所产生的光幕亮度(cd/m2);
Lve——由环境引起直接入射到眼睛的光所产生的光幕亮度(cd/m2);
Eeyei——观察者眼睛上的照度,该照度是在视线的垂直面上,由第i个光源所产生的照度(lx);
θi——观察者视线与第i个光源入射在眼上方所形成的角度(°);
n——光源总数;
Lav——可看到的水平照射场地的平均亮度(cd/m2);
Ehorav——照射场地的平均水平照度(lx);
ρ——漫反射时区域的反射比;
Ω0——1个单位立体角(sr)。
B.0.2眩光值(GR)的应用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本计算方法应为常用条件下,满足照度均匀度的体育场馆的各种照明布灯方式;
2应采用于视线方向低于眼睛高度;
3看到的背景应是被照场地;
4眩光值计算用的观察者位置可采用计算照度用的网格位置,或采用标准的观察者位置;
5可按一定数量角度间隔(5°……45°)转动选取一定数量观察方向。
本标准用词说明
1为便于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2《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
3《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
4《灯具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GB7000.1
5《均匀色空间和色差公式》GB/T7921-2008
6《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GB17625.1
7《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GB177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