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藏品的保护管理,规范本馆藏品库房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本馆藏品库房管理管理制度,明确规范有序开展藏品库房管理工作。
第三条藏品库房管理工作不得有违博物馆职业道德。
第二章藏品库房管理
第四条藏品应有固定、专用的库房,专人管理。库房建筑和保管设备要求安全、坚固、适用、经济。
第六条库内及其附近应保持整洁,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物品及其他有碍文物安全的物品,并严禁烟火。
第七条库区配置与安防控制室联网的报警系统,24小时不间断对库房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八条藏品要按科学方法分类上架,妥善庋藏。一级藏品、保密性藏品、经济价值贵重的藏品,要设立专库或专柜,重点保管。
第九条藏品出入库房必须办理出库、归库凭证。对藏品的数量和现状,必须认真核对,点交清楚。藏品出库后,由接收使用部门负责保管养护,保管部门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使用部门应尊重藏品保管部门的意见,对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对库房内准备处理的柜箱或杂物,要经过仔细检查,确认未夹带文物再行处理,严防藏品丢失。
第十二条每个库房均实行双岗双锁制,进入库房须两人各执钥匙和密码分别开锁。严格执行钥匙管理规定,各库房钥匙集中存放,各自负责。库房钥匙一律不准带出藏品业务工作区域。
第十三条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库房工作人员上班期间定期检查水、电、门、恒温恒湿设备和文物储藏柜等,非文物保护专业设施设备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与后勤服务部门联系,文物保护专业设施设备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与文保中心反馈。
第十四条发生文物损伤要及时处理并报告主管文物行政部门。发生火灾、藏品失窃等案件,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上报公安部门、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各级查明原因,根据情节轻重给有关人员以必要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每年均应从博物馆的业务经费中列出必要开支,用以更新和添置必要的藏品保护、藏品庋藏设备,改善库房条件,减少、防止自然的和人为的因素对藏品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