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只是普普通通的一场吵架,却没想到被围观群众拍了视频,传到了网上还成为“网络公敌”。近日,白先生就遇到这么件糟心事……
案情回顾
这则视频不仅让不知情的他在网络上曝光,更让他无端遭受了指责和谩骂。
白先生认为,该短视频平台账号在不了解纠纷真实经过、前因后果的情况下,未经其同意私自发布、传播未对肖像进行打码等特殊处理的视频,导致他的肖像权、名誉权及个人隐私均受到严重侵害,造成他的社会评价降低,侵扰了其私人生活安宁。
白先生遂将该短视频平台账号的使用人小王诉至河西法院,要求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故小王的行为损害了白先生的名誉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对白先生进行赔礼道歉。
小王若不履行上述义务,白先生可向法院提出申请,将本案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于在全国范围内有影响力的报纸上,费用由小王承担。
关于白先生主张的财产损失,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短视频平台作为当下使用较为广泛的新媒体传播媒介,具有传播范围大、传播速度快等特点。如若发布不当视频,势必会导致民事主体的社会评价在一定范围内降低,从而侵犯民事主体的名誉权。“随手拍”要尊重别人的隐私,考虑他人的意愿,不能影响他人,不顾他人隐私、名誉而在网络“随便发”,否则一旦引发侵权纠纷,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