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党委、政府,各地、州、市党委、政府(行署),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自治区大中型企业、中央驻疆单位,生产建设兵团: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4年5月1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经费管理
第七条党政机关要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本部门所有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由财政统筹安排。
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第八条从源头控制行政成本,强化机构编制管理,严控机构编制增量,建立健全机构编制与财政预算管理联动机制,最大限度地减轻财政供养人员负担。
第九条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年初预算一经确定,除特殊事项外,一律不得调整。
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第十条推进政府会计改革,进一步健全会计制度,逐步建立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准确反映行政单位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全面反映行政成本。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工作特点,综合考虑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制定相对科学、合理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第十二条加大公务卡制度的推行力度。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加大部门协作力度,落实公务卡考核督办机制,严格限制现金开支范围。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办公费、差旅费、接待费、公务车辆运行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三条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物有所值原则,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党政机关必须依法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二)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三)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要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公示制度和审批程序。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并逐步推行批量集中采购;(四)按照市场可选、价格可比、耗材通用、公务卡支付的原则,运用市场选择机制和电子化手段进行协议供货采购。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五)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逐步建立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