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2日讯,十八大以来,中央和地方反腐力度不断加强,已有超过百名省、部及军级以上官员落马。接连被打破的“禁区”和“惯例”,标志着反腐工作正进入新常态。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显示,2013年全年检察机关追缴赃款赃物计101.4亿元。
而在2013年3月,最高检检察长曹建明向全国人大作工作报告时提到,过去5年检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追缴赃款赃物计553亿元。如此巨额的“赃款赃物”大致包括哪些构成,其价值又是怎么计算出来的?被查扣后它们在哪些部门辗转,最终流向何处?
受贿漫画(宋溪画)
黄金“硬通货”、有价证券等财物,因占地面积小、易保存,也颇受贪官青睐。马超群的家中起获37公斤黄金,多是一斤一块的大个儿金条。2012年6月,原内蒙古乾坤金银精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宋文代被抓,查获黄金134.151公斤、白银995.34公斤。有网友吐槽,“贪官一少,黄金都落价了。”
近年来,隐蔽安全、充满温情的“雅贿”逐渐流行。从玉石瓷器到字画古董,五花八门的各类“艺术品”越来越多地出现在贪官的受贿清单中。原安徽省副省长倪发科“赏玉”成瘾,一次便收受价值350万元的和田玉。已被执行死刑的原杭州市副市长许迈永,家藏大量金玉字画,堪称“小型文化博物馆”。
在贪腐案件中,涉案款物的价值高低,关系到被审查对象违纪与否,以及后续可能的量刑轻重,对其进行准确估值十分重要。
他举例,诸如手机、电脑等产品,贬值速度非常快,价值认定要按照收受财物那一刻的市场价来计算。“送一套100万元的房产,可能几年后升值到1000万元了,也要按100万元认定。同样,价值1000万元的股票,几年后贬值到100万元了,其涉案价值仍为1000万元。”包括古董字画等,当时花多少钱买的,都根据发票的价格来认定。
若没有发票,价格不明或存有争议,即由纪检监察机关委托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进行认定。比起房产、交通工具等“传统物品”,新兴的“雅贿”类艺术品因真假难辨,认定难度较大。据《中国纪检监察报》报道,艺术品的价值认定一般要进行“双委托”,即先委托有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辨别真伪,再委托价格认证机构进行估价。
当然,官员也可能被“忽悠”。该报在报道中举例,干部王某利用职务之便,为李某谋利。为表示感谢,李某带王某到古董市场花20万元购买了一个烧制于“康熙年间”的柳叶瓶,并将发票和花瓶送于王某。后经鉴定,该柳叶瓶为民国仿品,仅价值5000元。但王某受贿金额仍为20万元,此时柳叶瓶不过是一个贿赂载体罢了。徐苏林解释,司法实践中,如果双方都默认贿物的价格,即便是假的,也要按此价格认定。
股份价值的计算,则依公司性质不同有所差异。《中国纪检监察报》披露,某局长赵某曾在2009年3月1日收受一公司10万股股权并完成转让。如果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各股东共持股200万股,赵某的受贿金额即为100万元;如果该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且2009年3月1日公司股票价格为20元一股,赵某的受贿金额即为200万元。
涉案款物的价值认定完成后,将根据其性质作不同处理。
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简言之,被追回的财物最终有两个去处,返还被害人或者上缴国库。
2015年初,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完善涉案财物审前返还程序,“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凡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都应当及时返还。”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表示,以往受制于追究犯罪的传统观念,涉案财物绝大多数要等到法院判决之后才能处理。“很多案件办案期限较长,容易出现对财物处理不当而侵害权利人权益的现象,也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办案机关的工作负担。‘审前返还’机制充分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对基本权利的保护。”
查处涉贪官员,需要公、检、法机关联合作战,涉案款物也需要逐层移交。最终经法院作出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赃款的收归国库较为容易,赃物则需经变现处理才能上缴。例如,股票要由被审查对象或其亲属、办案人员等经过变现后上缴国库。房产、字画、汽车等需要委托有关机构通过拍卖或其他公开方式变价处理,然后上缴。而在司法实践中,对赃物的处置相对比较灵活。徐苏林介绍,即便被告人的家属希望保留某套贪腐房产,包括车辆,那么按照当时的价格交钱出来也可以。
而查案过程中,赃款赃物常在多部门之间移交,人多手杂,不可避免地带来“腐败转移”问题。据陈卫东观察,有些地方对此管理不是很规范。“按说应该有专门的台帐,有专人进行保管,登记造册。但某些办案人员将查获、扣押的物品,自己就‘保管’起来了。”
在徐苏林看来,过去的确出现过涉案财物私自截留的问题。“不光是北京,也包括外地。”据他所知,上世纪90年代后期,检察院曾出现过赃证物的保管不善。“最后起诉到法院,法院问,手机呢?计算机呢?就很被动。”
今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要求规范涉案财物保管制度,提出办案与保管相分离的改革措施。伴随管理愈发严格,徐苏林认为现在办案人员“偷拿”涉案财物几乎不可能了。“最近这些年,没听说检察院系统里或者法院系统里有私自扣押的事情。”但他坦言,“腐败转移”并不等于就此消失,“法律再严,仍然有人顶风作案。”
比之“人的处置”,贪腐案件“物的处置”甚少得到披露。今年3月,中国社科院发布报告,建议有关部门向全社会公开贪腐案件查扣财物的查抄、流向、处置等情况。“从老百姓的角度来讲,是不透明的。”徐苏林解释,“因为目前对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赃证物的保管都属于工作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