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珙县博物馆、僰人悬棺陈列馆、珙县苗族蜡染传承技艺中心陈列展览筹备工作需要,更好更全面地展示珙县的历史文化以及传统的生产生活习俗,特向全社会爱心人士和有关单位、团体征集珙县民间文物及民俗物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保护的系列讲话精神,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文物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的原则,开展民间文物及民俗物品征集工作。
二、征集内容
(一)革命文物
(二)生产类。
1.农业。
(1)对象。再现生产环境、全面展示水稻、玉米、茶叶等种植业的生产利用种类,各类节气的利用等。
(2)工具。在农耕文化中的耕地整地、播种、除草、灌溉、收获、加工、运输等七大类工具。
4.生产中的各类民间歌谣、民间故事。
(三)生活类。
2.食。生活中创造、流传、制作的特色小吃、美食、产品。如:洛表猪儿粑、上罗素油黄粑、上罗炒米糖等。
4.行。出行时徒步穿戴方式或乘坐的交通工具,以及当与熟人、上司、亲友相遇时问候行礼的礼俗方式。如:自行车、抬盒等。
5.俗。长期在生活中社会上长期形成的风尚、礼节、习惯等。如:娱乐俗、生产俗、服饰俗、婚嫁俗、丧葬俗等。
(四)民间流失文物
1.石器:包括旧石器、新石器、商代以后石制工具。
2.玉器:包括历代玉器、宝石、珍珠、水晶、玛瑙、珊瑚、琉璃等。
3.陶器:包括历代陶器、陶俑、泥塑等。
4.瓷器:包括历代瓷器、商周原始瓷器、窑具等。
5.铜器:包括历代礼器、生活用具、生产工具、铜镜、铜鼓、造像、兵器等。
6.铁器:包括历代铁器、铁制武器等。
7.金属器:指不属于铜、铁器的其它金属器,如金银器等。
8.牙骨器:包括甲骨、象牙、牛角、犀角、玳瑁等。
9.砖瓦:包括建筑砖瓦、墓砖、画像砖、水道管等。
10.石刻:包括碑碣、墓志、造像、经幢、画像石、石雕等。
11.漆木器:包括漆器、木器、竹器、简牍、木俑等。
12.织绣品:包括蜡染、棉织、刺绣、民族服装服饰等。
13.符牌印章:包括金、银、铜、铁、石、牙、玉、瓷、木、玛瑙、琥珀印章和玺印、封泥、符牌等。
14.书画:包括绘画、书法、写经、版画、年画、壁画、火花、商标、包装、装璜、名人手迹等。
15.文房四宝:笔、墨、纸、砚。
16.货币:包括贝、布、刀、圆钱、方孔钱、铜元、镍币、金币、银币、纸币、代用券、股票、汇票、钱范、钞版、杂钱等。
17.碑贴拓本:包括甲骨文拓片、金石拓片、法贴等。
18.古籍善本:包括木刻本、稿本、手抄本、精印本、红印本、蓝印本等。
19.文献契约:包括档案、文书、契约、诰命、圣旨、书札、稿件等。
20.名人遗物:包括手稿、信札、题字、签署件、生活用品等。
四、征集方式
(一)无偿征调。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有关部门的文物属于国有资产,采取无偿征调的方法移交文物部门。各单位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自觉做好各自范围内的征集动员工作。
(二)捐赠。捐赠文物坚持自愿的原则。文物征集办公室接受捐赠后,向捐赠人出具收藏证书。属三级以上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珍贵文物,县文物管理所颁发荣誉证书,在博物馆展出时标注捐赠人姓名等。
(三)移交。公安、法院、工商、民政、文物等部门在查处案件中收缴、罚没的文物要依法履行有关手续,做好移交工作。移交的文物要造册登记,向移交单位、部门出具凭据。
(四)暂存。民间收藏者不愿出售和捐赠的属个人所有的文物、标本,可通过协商一致,采用借展的方法展出,可适当支付借展费用,借展文物所有权不变。
(五)收购。收购个人和非国有单位(文物商店、拍卖市场、旧货市场)出售的文物标本。收购文物应坚持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按照文物价值和博物馆藏品等级,参照市场因素确定价格,通过收购形式取得文物所有权。收购文物实行分级负责,集中管理,严格履行报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