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博物馆之城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博物馆条例》《关于进一步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博物馆之城建设专项资金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以下简称市文广新局)每年向市财政申请,用于促进全市博物馆(含纪念馆与名人故居)、美术馆(含具有美术馆性质的艺术馆,以下统称美术馆)等发展壮大。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全市博物馆以及美术馆的年度建设计划、运营情况及公益活动开展情况核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坚持统筹管理、合理安排、专款专用、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有年度额度限制,优先支持展现本地产业特色、填补门类空白的行业博物馆。
第二章补助范围
第五条专项资金面向佛山市辖区内的博物馆、美术馆等公益性社会服务机构和行业组织,具体包括:
1.经广东省文物主管部门备案、事业单位登记机关登记的国有博物馆;
2.经事业单位登记机关登记的国有美术馆;
3.经市文化管理部门认定的纪念馆、名人故居、革命遗址的管理使用主体;
4.经广东省文物主管部门备案、民政部门登记的非国有博物馆;
5.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具有展览、典藏、研究及公共教育和服务功能的公益性非国有美术馆;
6.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博物馆、美术馆行业组织。
第六条专项资金只能用于业务工作,不得用于人员工资福利;专项资金所支持的业务工作范围包括:
1.新建补助及改建补助,用于馆体或展厅建设、环境整治、设施提升、设备购置、布展、藏品征集等;
2.运营补助,用于场馆租赁、开放费用(如水电费)、设施维护等;
3.活动补助,用于引入外展、组织对外展览、更新本馆陈展、公益社教活动开展等。
第三章新建补助
第七条新建是指选址兴建或利用已有物业建设博物馆、美术馆;每年申报截止日期前一年内,建成投入使用、完成备案和登记手续并完成藏品定级的单位(藏品中无文物或不以珍贵文物数量为补助资金申报条件的可不进行藏品定级),可申请本年度新建补助;新建补助每个博物馆、美术馆只可申报1次。
第八条各区、镇(街道)筹建古遗址博物馆,每个馆可获得建设预算15%的补助,总额不超400万元。
第九条新建的非国有博物馆,比照下列条件可获得相应补助:
(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最高可获200万元补助:1.纳入备案目录的藏品中有60件或以上珍贵文物,且展厅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2.场馆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0平方米且展厅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
(二)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最高可获150万元补助:1.纳入备案目录的藏品中有50件或以上珍贵文物,且展厅面积不少于1200平方米;2.场馆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且展厅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
(三)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最高可获80万元补助:1.纳入备案目录的藏品中有20件或以上珍贵文物,且展厅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2.场馆总建筑面积不少于4000平方米且展厅面积不少于1200平方米。
(四)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最高可获30万元补助:1.纳入备案目录的藏品中有3件或以上珍贵文物,且展厅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2.场馆总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且展厅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经市认定的行业博物馆在上述基础上可再增加50万元。
第十条新建的非国有美术馆,比照下列条件可获得相应补助:
(一)馆体建筑面积不少于4500平方米且展厅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的,最高可获80万元补助;
(二)馆体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且展厅面积不少于1200平方米的,最高可获60万元补助;
(三)馆体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且展厅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的,最高可获40万元补助;
(四)馆体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且展厅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的,最高可获20万元补助。
第十一条市博物馆行业组织成功协助非国有博物馆完成备案登记的,经认定,给予该行业组织3万元/家的工作补助。
第四章改建补助
第十二条改建是指修缮利用名人故居、革命遗迹建成展厅、纪念馆等,或已备案登记的非国有博物馆对展厅、库房及公共服务区域进行优化提升;每年申报截止日期前一年内完成竣工验收的单位,可申请本年度改建补助;改建补助每个博物馆(名人故居、纪念馆)每年只可申报1次。
第十三条各管理主体修缮利用名人故居,每项可获得可获得建设预算15%的补助,总额不超40万元。
第十四条各管理主体修缮利用革命遗迹,每项可获得建设预算15%的补助,总额不超60万元。
第十五条对于已备案登记的非国有博物馆的改建项目,给予投资额20%的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经市认定的、改造成行业博物馆的在此基础上增加50万元。
第五章运营补助
第十六条对已备案登记的、基本陈列免费对外开放的非国有博物馆,根据上一年度省组织的运行评估结果,优秀者可获15万元、良好者可获10万元、合格者可获8万元、基本合格者可获6万元的补助。
第六章活动补助
第十七条国有及非国有博物馆、美术馆引入外展,在每年申报截止日期前一年内举办的,比照以下标准享受补助:
(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获得最高20万元补助:1.引入国外知名博物馆、美术馆、艺术馆及其他艺术机构主办或策划的展览;2.引入国家一级博物馆、国家重点美术馆以及国家级艺术机构主办或策划的精品展;3.展品中珍贵文物数量不少于60件(套);4.引入在美术史上公认的具有重要地位的艺术名家作品展。
(二)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获得最高12万元补助:1.引入国家二级博物馆、省级美术馆、省级艺术机构主办或策划的精品展;2.展品中珍贵文物数量不少于50件(套);3.引入国家重点美术院校、省级以上专业艺术机构学术带头人(或省级以上美术家协会主席团成员)作品展。
(三)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获得最高6万元补助:1.展品中珍贵文物数量不少于30件(套);2.国家二级以上美术师、高等美术院校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或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作品展。
每个单位每年获得本条补助的展览数不超过2个。
第十八条国有及非国有博物馆、美术馆组织馆藏品到市外举办展览,在每年申报截止日期前一年内举办的,比照以下标准享受补助:
(一)满足以下条件的可获得最高20万元补助:1.到国外知名博物馆、美术馆、艺术馆办展;2.到国家一级博物馆、国家重点美术馆、国家级展览场馆办展。
(二)满足以下条件的可获得最高12万元补助:到国家二级博物馆、省级美术馆或展览场馆办展。
(三)满足以下条件的可获得最高6万元补助:到国家三级博物馆、地级市美术馆或展览场馆办展。
第十九条面向非国有博物馆、美术馆,设立优秀原创性展览补助,对每年申报截止日期前一年内举办的自主策划、实施的展览进行评估,对优秀展览分别给予2至12万元的补助;申请项目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由本馆自行策划组织的展览且展品自有率不低于80%;2.具有开创性或较高策展水平。每项展览只可获补助1次。
第二十条面向非国有博物馆、美术馆、艺术馆,设立优秀社会教育活动补助,每项已举办的活动给予1至5万元补助;获奖项目须满足以下条件:1.参加人数在50人以上;2.未存在违法违规行为;3.未发生安全事故或产生负面影响;4.有较好的社会效益与影响力。
第七章资金申报、评审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市文广新局每年出台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申请材料要求与文本格式。
第二十三条除市直单位外,各区文化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各主体的申报材料的接收及初审。
第二十四条市文广新局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小组进行材料评审及实地勘验。
第二十六条公示通过后,获得补助的单位须与市文广新局签订承诺书;承诺书签订后由市文广新局将补助经费直接划拨至各单位的银行账号。
第二十七条申报单位如有以下行为的,市文广新局有权收回补助款项,并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
(一)虚构事实虚报资料骗取补助经费的;
(二)拒不接受实地勘验,或者故意隐瞒或捏造事实的;
(三)经查确认存在行贿、威吓评估工作人员等违法行为的;
(四)年内出现文物安全事故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五)经评估检查确定专项资金使用未按本办法规定执行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度,市文广新局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于每年5月31日前对上一年获得补助的单位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价。各单位要建立详细的工作经费开支台账,并提供所有开支的有效票据。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文广新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8年9月20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之后视绩效评估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实施。
附件2
佛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博物馆之城
建设专项资金2018年度申报指南
为贯彻落实《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博物馆之城”建设的实施意见》(佛府〔2018〕40号),根据《佛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博物馆之城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范性文件编号:FSBG2018051),制定本申报指南。
第一条申报主体条件
佛山市辖区内的博物馆、美术馆等公益性社会服务机构和行业组织,具体包括:
第三条受理机关及申报程序
(一)受理机关:各区文化文物主管部门。
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政策咨询可致电市文广新局文化遗产科,联系人:彭岚(0757-83031812),陈兆镜(0757-83031811)。
(二)申报程序:申请人按本指南要求填报材料,在受理时限内将材料(电子版及纸质本1式5份,电子版请刻录光盘提交)提交至各区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区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对材料进行初审,如不符合要求退回申请人修改重报,申请人须于2018年9月21日前将完备且准确无误的材料提交至各区文化文物主管部门,逾期不再受理。
第四条新建补助
(一)新建非国有博物馆
1.申请条件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选址兴建或利用已有物业建设博物馆,建成投入使用并对外开放;
(2)在2017年1月至2018年7月期间在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完成备案手续,并在民政部门完成登记手续;
(3)在2017年1月至2018年7月期间完成藏品定级工作(藏品中无文物或不以珍贵文物数量为补助资金申报条件的可不开展此项工作)。
2.补助标准
(1)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最高可获200万元补助:a.纳入备案目录的藏品中有60件或以上珍贵文物,且展厅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b.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0平方米且展厅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
(2)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最高可获150万元补助:a.纳入备案目录的藏品中有50件或以上珍贵文物,且展厅面积不少于1200平方米;b.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且展厅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
(3)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最高可获80万元补助:a.纳入备案目录的藏品中有20件或以上珍贵文物,且展厅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2)总建筑面积不少于4000平方米且展厅面积不少于1200平方米。
(4)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最高可获30万元补助:a.纳入备案目录的藏品中有3件或以上珍贵文物,且展厅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b.总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且展厅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5)经市认定的行业博物馆在上列基础上再增加50万元。
3.申报资料
(1)申请表;
(2)省文物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批复;
(3)法人登记证或机构信用代码证;
(4)广东省博物馆协会出具的博物馆申请设立备案评估报告;
(5)藏品定级证明材料(需由县级以上文物主管部门或广东省文物鉴定站或广东省文物鉴定委员会出具);
(6)场馆产权证明文件,如办馆场所为非自有的需出具有效的租赁合同或场地使用协议;
(7)场馆设计施工合同;
(8)场馆施工蓝图(需另提供CAD版本);
(9)已办理报建手续的需提交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报建施工蓝图(需另提供CAD版本)。
(二)新建非国有美术馆、艺术馆
(1)选址兴建或利用已有物业建设美术馆、艺术馆,建成投入使用并对外开放;
(2)在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在民政部门完成登记手续。
(1)建筑面积不少于4500平方米且展厅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的,最高可获80万元补助;
(2)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且展厅面积不少于1200平方米的,最高可获60万元补助;
(3)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且展厅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的,最高可获40万元补助;
(4)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且展厅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的,最高可获20万元补助。
(2)法人登记证或机构信用代码证;
(3)场馆产权证明文件,如办馆场所为非自有的需出具有效的租赁合同或场地使用协议;
(4)场馆设计施工合同;
(5)场馆施工蓝图(需另提供CAD版本);
(6)已办理报建手续的需提交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报建施工蓝图(需另提供CAD版本)。
第五条改建补助
(一)申请条件
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保养维护或修缮基础上,活化名人故居、革命遗迹建成展厅或纪念馆,并在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完工并投入使用;
(二)补助标准
1.活化名人故居,每项可获得可获得建设预算15%的补助,总额不超40万元;
2.活化革命遗迹,每项可获得建设预算15%的补助,总额不超60万元;
3.已备案登记的非国有博物馆改建项目,给予投资额20%的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经市认定的、改造成行业博物馆的在此基础上增加50万元。
(三)申报资料
1.申请表;
2.法人登记证或机构信用代码证;
3.地方立项批复(仅活化名人故居、革命遗迹的申请人提供);
4.工程设计方案;
5.建设施工合同;
6.经费支出列表及发票证明。
第六条运营补助
参与广东省2016年度非国有博物馆运行评估的非国有博物馆。
1.根据评估结果,优秀等次的可获15万元补助;
2.根据评估结果,良好等次的可获10万元补助;
3.根据评估结果,合格等次的可获8万元补助;
4.根据评估结果,基本合格等次的可获6万元补助。
2.法人登记证或机构信用代码证。
第七条活动补助
(二)补助类目与标准
1.引入外展补助
(1)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获得最高20万元补助:a.引入国外知名博物馆、美术馆、艺术馆及其他艺术机构主办或策划的展览;b.引入国家一级博物馆、国家重点美术馆以及国家级艺术机构主办或策划的精品展;c.展品中珍贵文物数量不少于60件(套);d.引入在美术史上公认的具有重要地位的艺术名家作品展。
(2)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获得最高12万元补助:a.引入国家二级博物馆、省级美术馆、省级艺术机构主办或策划的精品展;b.展品中珍贵文物数量不少于50件(套);c.引入国家重点美术院校、省级以上专业艺术机构学术带头人(或省级以上美术家协会主席团成员)作品展。
(3)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获得最高6万元补助:1.展品中珍贵文物数量不少于30件(套);2.国家二级以上美术师、高等美术院校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或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作品展。
2.组织到外地办展补助
(1)满足以下条件的可获得最高20万元补助:a.到国外知名博物馆、美术馆、艺术馆办展;b.到国家一级博物馆、国家重点美术馆、国家级展览场馆办展。
(2)满足以下条件的可获得最高12万元补助:到国家二级博物馆、省级美术馆或展览场馆办展。
(3)满足以下条件的可获得最高6万元补助:到国家三级博物馆、地级市美术馆或展览场馆办展。
3.优秀原创性展览补助
满足以下条件可获得2-12万元补助:a.申请人自行策划组织的展览,展品自有率不低于80%;b.具有开创性或较高水平。
4.优秀社会教育活动补助
满足以下条件可获得最高5万元补助:a.参加人数在50人以上;b.未存在违法违规行为;c.未发生安全事故或产生负面影响;d.有较好的社会效益与影响力。
(1)申请书;
(2)陈展大纲;
(3)借展合同或合作协议;
(4)借展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盖章);
(6)展览现场视频及照片(刻录成DVD);
(7)经费开支列表及发票证明。
(4)展览目的地场馆法人证书复印件(盖章);
(5)展览现场视频及照片(刻录成DVD);
(3)展品权属证明材料;
(4)展品的藏品定级证明材料(如有需提供);
(6)经费开支列表及发票证明。
(2)活动方案;
(3)经费开支列表及发票证明;
(4)活动现场视频或照片(刻录成DVD);
(5)其他佐证材料(如媒体报道等);
第八条注意事项
(一)除申请表外,其他申报材料只收取复印件,原件由各区文化文物主管部门现场核对后退回。除施工蓝图等原件较大的资料外,申报材料需用A4纸正反两面制作并装订成册。
(二)珍贵文物是指符合《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文物藏品定级标准》等规定、且登记为本馆藏品的文物,藏品定级工作需由县级以上文物文物部门组织开展;行业博物馆是指陈展及馆藏反映某个行业发展历程的专题性博物馆,或者依托工业遗产建设、反映佛山产业面貌的博物馆。
(三)补助资金需用于对应项目开展(例如,新建补助只能用于馆体建设、环境整治、设施提升、布展等工作),不得用于发放员工资金等福利性开支。
(五)申请人需提供准确的银行账户。
(六)引入外展补助及组织到外地办展补助,每馆每年最多可申请2个项目,优秀原创展览只可获补1次。
(七)申请人实际获得的扶持资金额由市文广新局组织评审确定。
(八)本指南如有不尽,以《佛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博物馆之城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佛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