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故宫博物院为例的博物馆藏品著作权法律问题探析
成立于1925年的故宫博物院,建立在明清两朝皇宫——紫禁城的基础上。它有着绝无仅有的独特藏品,是全人类的珍贵文化遗产。在故宫博物院近90年的发展历程中,如何对其藏品进行合理利用、合法开发,是值得探究的问题。故宫博物院在藏品的管理和使用中的诸多法律关系和法律问题,有著作权问题,有民事法律关系问题,当然也有文物管理法律制度问题,较为复杂。研究故宫博物院长期遗存的著作权问题,不仅有助于规范其藏品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对化解全国其他博物馆及博物馆行业的著作权难题,亦有参考借鉴意义。
藏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
从国家—社会—个人的权力与权利关系范畴考虑,关于著作权立法的目的应该是保障著作权人的著作权益、调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促进国家文化发展。那么,关于博物馆收藏的作品,对其著作权归属问题的探析也应该遵循这样的立法理念和精神。
藏品再创作中的著作权问题
对故宫博物院这样一座在紫禁城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特殊博物馆而言,其馆藏多为古人著作,而且大都为文物。因为年代久远,藏品绝大多数已不受著作权保护,或因著作财产权保护期间届满,而属于公共所有,使得任何人均可以在不侵害著作人身权的情况下,对这些藏品自由利用。但是,故宫博物院作为受国家委托对藏品进行保管和使用的公共机构,从文物保护法的角度抑或调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国家文化发展的著作权立法理念和精神层面,通常情况下是通过其内部专门机构对藏品进行首次复制、发行、展览等。但是,以复制为例,作为除著作人身权外的其他著作权利均不再受著作权法律制度保护的藏品而言,其复制工作仅仅是首次利用,其复制品是否能够当然的具有新的著作权利,不能一概而论。
的各种条件,主要是因为博物馆对该独特性或唯一性的藏品的实际占有。因此建议,双方在拍摄照片方面,应相互约定如产生新的著作权该怎样行使和在什么范围使用等,可以采用权利共有等方式行使衍生出的著作权。
藏品仿制中的著作权问题
博物馆作为藏品、文物的管理者,对其藏品进行仿制是博物馆工作的一部分,亦能通过此种方式使其藏品为更多观众所知,但对于仿真作品、特别是仿真书画作品的著作权问题一直存有争议。
实践中,将原本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藏品进行扫描或摄影,仍会因在图档、照片的制作过程中,有制作人的创作性元素融入其中,比如角度的选择、空间的构图、明暗的对比、色彩的调节等,而使该图档、照片具有了一定的原创性,这样的复制品理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但如果是单纯的扫描与拍摄,没有创造元素融入,则复制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因此,在了解仿真品等复制品制作过程的繁复与技术要求后,究竟其作者是否享有著作权就不能一概而论了,要看在这过程中是否有任何新的创意产生。如果无新的创意产生,即使制作过程再繁复、技术水平要求再高、花费的人力物力成本再大,也不产生新的著作权(对于繁琐的工艺或复制程序,建议通过技术专利来保护复制技艺)。所以,通常情况下,原始著作如已无著作权,其数字化版本亦无著作权。
博物馆藏品的复制,可能会涉及藏品的所有人或占有人与利用人的合同问题。不管藏品是否仍受《著作权法》保护,因为藏品实物在博物馆的管理中,如果该藏品尚没有复制品在馆外流通,任何人要利用它,都必须依合同获得博物馆的同意,才有可能接触到藏品。例如,吴冠中先生生前将其代表作《一九七四年·长江》等3幅作品无偿捐赠国家,由故宫博物院永久收藏,如该作品未曾有复制品在外流通,即使吴冠中先生的后人对该画享有著作财产权,因为真迹不在自己手里,想要复制也仍要经收藏该画的故宫博物院同意,才可能实际接触得到。又例如,故宫博物院于2002年拍得的北宋大书法家米芾的晚年杰作《研山铭》真迹,虽已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如果当时市面上无复制品,那么在故宫博物院收藏后,没有经过其同意,其他人是不可能再接触该书法真迹而进行利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