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央补助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助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用于补助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所需经费支出,鼓励改善陈列布展,支持重点博物馆提升服务能力,对免费开放工作成绩突出的省份给予奖励。地方财政应当保障本地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日常运转经费,不得因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而减少应由地方财政安排的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专款专用”的原则。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
3、育等支出。其中,学术研究和交流合作支出所占比例不超过该项补助金额的20%。(四)对自行免费或低票价开放的奖励。用于鼓励地方自行免费或低票价开放博物馆、纪念馆(含民办博物馆)提升公共服务能力。(五)对免费开放工作优秀省份的奖励。用于鼓励免费开放工作成绩突出的省份,进一步提升博物馆、纪念馆公共服务能力。第六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发放编制内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基本工资、基本建设、大型维修改造、文物征集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第三章申报与审批第七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本地区上年度博物馆
4、、纪念馆免费开放情况、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免费开放情况和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基本情况审核汇总工作,审核当年陈列布展补助和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项目申请,提出自行免费或低票价开放奖励建议,于每年4月30日前将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和有关附表(见附件1-4)报送财政部。第八条博物馆、纪念馆申请陈列布展补助应当同时提供文物部门批复文件及展陈大纲。第九条运转经费补助的核定:(一)2008年、2009年纳入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确定的免费开放名单的博物馆、纪念馆,门票收入减少部分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运转经费增量部分由中央财政按照东部20%、中
6、十一条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补助实行因素加项目的分配办法。因素包括:馆舍面积(占10%)、馆藏品数量(占15%)、地区因素(占15%)、经费保障水平(占15%)、陈列展览(占15%)、观众(占15%)、科研成果(占15%)。第十二条财政部商国家文物局对上年度共建国家级博物馆基本情况进行审核,按照因素法确定各博物馆补助额度,并根据博物馆项目申请确定具体补助项目。第十三条自行免费或低票价开放奖励和免费开放优秀省份奖励由财政部商中宣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等部门,根据地方申请以及调查评估等情况确定。第十四条财政部应当于每年6月15日前将专项资金下达省级
7、财政部门,同时抄送中宣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第十五条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结合本省实际,统筹安排运转经费补助、自行免费或低票价开放奖励和免费开放优秀省份奖励,在收到中央专项资金30日内将具体分配方案报财政部备案。第十六条财政部根据当年运转经费补助分配情况,于每年9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运转经费补助基数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运转经费补助基数列入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下一年度年初预算,保证其正常运转。第四章管理与使用第十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后,应当在60日内予以分配下达。第十八条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后一般不予调整,确因特殊情
8、况需要调整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申报程序重新报批。第十九条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规定执行。第二十条专项资金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资金使用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做出具体规定,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支出过程中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国家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的结转和结余管理,按照财政部和同级财政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管理规定执行。第五章监督与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