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72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一、《实施条例》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档案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档案工作存史资政育人,是一项利国利民、惠及千秋万代的崇高事业,要加强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贯彻实施好新修订的档案法,推动档案事业创新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贯彻实施档案法,促进档案事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2021年1月,新修订的档案法施行,对档案事业发展作出新的制度安排,档案工作实践的新发展也对完善档案法配套行政法规提出了新要求。此次修改《实施办法》,并更名为《实施条例》,旨在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档案法各项规定,科学精准保障档案法有效实施,为档案事业创新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2023年12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实施条例》,将于2024年3月1日起实施。《实施条例》的出台,在提升档案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促进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将发挥积极作用。
二、制定《实施条例》的总体思路
总体思路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并将其转化为法规制度。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档案工作实践中的短板弱项,推动档案法各项规定落实落地。
三、《实施条例》的重要内容
《实施条例》共8章52条,重点规定了以下内容:
二是规范档案收集管理。明确归档责任,规定应当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各内设机构收集齐全、定期归档,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明确移交责任,规定档案移交国家档案馆的义务、期限,完善有关提前移交、延期移交等具体规定,细化电子档案移交有关要求。要求档案馆收集档案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考虑档案的珍稀程度、内容的重要性等。
三是健全档案保管制度。细化档案馆档案保管措施、完善国家档案馆馆舍建设和使用有关规定。规定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可以依托国家档案馆,对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中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分类别汇集有关目录数据。对重要电子档案异地备份保管、灾难备份系统建设等提出具体要求。
四是细化开放利用措施。规定国家档案馆应当建立馆藏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机制,并要求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加强对档案开放审核工作的统筹协调。明确国家档案馆应当创新档案利用服务形式,推进档案查询利用服务线上线下融合,开展馆藏档案的开发利用和公布,促进档案资源的社会共享。对档案数字资源共享利用等提出具体要求。
四、《实施条例》的主要特点
一是政治性与专业性的统一。《实施条例》具有鲜明的政治性与专业性。
政治性:
1.《实施条例》是档案系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最新成果。党的十八大以来,档案事业迅速发展,兼具重点领域、新兴领域和涉外领域的特点,需以良法促进发展、以良法保障善治。制定《实施条例》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内在要求之一。《实施条例》反映了档案领域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最新成果,对于建设中国特色档案法律制度规范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2.《实施条例》充分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档案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要求。《实施条例》第三章“档案的管理”、第四章“档案的利用和公布”中各项条款都紧紧围绕“四个好”“两个服务”的宗旨,旨在从法律层面将其制度化。例如,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即是为了发挥档案记录、留存国家历史的重要价值,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人民群众。
3.《实施条例》强调坚持“党管档案”的原则。例如,第三条进一步强化了“档案工作姓党”的政治属性,对在档案领域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实现“为党管档,为国守史,为民服务”的使命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专业性:《实施条例》的内容规定,遵循了档案工作的客观规律,运用了科学的技术方法。例如,《实施条例》遵循文件生命周期理论,对档案管理的每一阶段或环节作了全面规定;遵循全宗理论,强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各内设机构要将应归档的材料收集齐全,“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使一个单位的全部档案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全宗)。又如,《实施条例》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知识,对档案信息化建设的管理要求与技术要求作了具体规定。
二是继承性与创新性的统一。《实施条例》作为对档案法的细化、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修改,坚持守正创新、稳中求进,在继承现行档案法律法规核心成果的基础上,在制度层面和技术层面进行了适当创新。
创新性:
2.《实施条例》以推进档案工作数字转型为目标,提出了技术层面的创新要求。这集中体现于《实施条例》新增“档案信息化建设”专章,重点对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重要电子档案异地备份、数字档案馆(室)、数字档案资源共享标准建设等予以明确规定。
1.《实施条例》强调与其他档案法律法规的有效协调。其向上遵从档案法,体现档案法的立法精神与总体要求;向下汲取《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等要义,凸显档案法律制度规范体系的内在贯通。例如,《实施条例》第四章中有关档案开放审核、档案延期开放、开放档案利用等规定即体现了与《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的协调。
四是前瞻性与现实性的统一。《实施条例》具有面向未来与立足当下的双重特征,一方面以前瞻视野引领档案事业发展未来走向,另一方面以现实眼光回应档案事业发展当下需求。
前瞻性:《实施条例》立足于推动档案事业现代化建设的长远目标,将先进理念渗透于条文之中,为档案工作未来发展指明引领方向。例如,基于数据思维,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等分别提及数据汇集、数据出境、数据共享等内容,指引档案工作紧跟大数据时代发展潮流;基于档案治理理念,第九条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各种方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发展,以实现档案工作协同共治。
现实性:
1.针对档案工作中存在的痛点难点、短板弱项,《实施条例》积极回应、有效规制,为化解现实困境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例如,第四条、第二十三条通过强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责任担当与严禁国家档案馆馆舍违规使用行为,保证档案保管空间的充足。
3.考虑到不同地区、单位档案工作的不同情况,《实施条例》为档案事业发展预留了自主化与个性化空间。例如,为避免重要档案资源流失,将部分具有鲜明地域特色和内容特色的档案等纳入监管范围,《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反映地方文化习俗、民族风貌、历史人物、特色品牌等的档案的具体范围可以由省级档案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确定。
引导性。对于有利于档案事业发展的“不必须行为”,《实施条例》采用“鼓励”“支持”等表述对其加以引导。例如,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加强档案资源深度挖掘和开发利用;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开展数字档案室建设,以“先行一步”的方式回应当前档案工作水平的不均衡性,进而最终实现国家档案事业的全局性发展与整体性进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的特点中国人民大学信息资源管理学院教授徐拥军)
签审:王妮娟
审核:闫美岑
校对:王雨晨
编辑:邵楠
(2月11日—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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