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月荏苒,奋斗如歌。值此四海同庆、喜迎佳节之际,湖南省地质博物馆向一直以来关心支持我馆事业发展的社会各界朋友们,致以新年的祝福和诚挚的感谢!
过去的一年是极不平凡、极富成效的一年,也是勠力同心、鼓舞人心的一年。
这一年,面对世界之变、时代之变、历史之变,我们高擎党的二十大旗帜,全面落实省厅“以党建引领,繁荣自然资源文化”的工作要求,持续性开展“学习二十大奋进新征程”“自然资源送科普进老区”“一张红图讲党史”“我为群众办实事”等系列活动。初心如磐、笃行致远,在耕耘中收获,在实践中成长。
这一年,镌刻着地博人团结奋斗的足印,记录着地博人寸土寸心的情怀。我们凝心聚力服务自然资源事业,首创“重逢”宝石文创展,自主发掘出古大熊猫化石,举办了“地球‘碳’秘”主题展览,策划了“人间最美是稻田”系列展陈宣传活动,实施了“湖南省重要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对策研究”等科研项目,出版了我馆首部古生物专著《湖南古生物研究进展——寒武系》以及《大问地球》等科普读物,承担了2022年国土空间规划优秀案例展评活动,打造了多个品牌科普赛事和特色科普课程......科普、科研和展陈三大支撑全面建强。
这一年,有迎难而上的勇毅前行,有风雨之中的坚守拼搏,更有喜悦、有振奋、有收获......我们在新冠疫情肆虐之时携手并进、披荆斩棘,扎实有序推进博物馆各项工作高质量发展,荣获“第22届湖南省青年文明号集体”“厅直先进基层党组织”“厅直五四红旗团支部”;1名同志获评“湖南省三八红旗手标兵”,1名同志获评厅“科技骨干之星”,1名同志获评厅“青年科技之星”,2名同志获厅直系统特殊薪酬高层次人才,1名同志获中国测绘学会优秀工程银奖。
昨夜斗回北,今朝岁起东。新的征程承载新的梦想,我们将拿出愚公移山的志气、滴水穿石的毅力,勇担自然资源新使命;我们将以奋斗姿态激扬青春,不负时代,不负华年,共同铸就地博新辉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保障博物馆依法办馆、科学发展,规范本馆各项业务工作,确保公共文化服务、公共信托职能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博物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本馆的举办单位是湖南省自然资源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五条本馆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本馆的业务范围是:
(一)征集收藏矿物、岩石、古生物及其它典型地质标本,征集代表地学前沿的科研体系标本,负责标本使用及更新、保养、修复、制作及研究等工作;
(二)负责馆藏品的鉴定、修复、陈列、展出和保管等工作;
(六)利用馆藏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地学科普教育和宣传工作;
(八)承担省自然资源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举办单位
第八条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组建本馆第一届理事会;
(三)向本馆理事会委派有关理事;
(四)提名并任免馆长、副馆长;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党组织负责人;
(五)审核本馆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六)批准本馆理事会工作报告;
(八)监督本馆运行;
(九)履行法律法规及其它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第九条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馆,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馆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三)维护本馆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馆发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理事会
第十条理事会是本馆的决策、监督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
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
社会公众代表,资深专家代表,资深志愿者或社会服务对象;
本馆代表;
理事会设秘书长,负责日常联络、会议记录、文稿起草、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理事会的基本职责:
(一)确保博物馆的宗旨、业务范围和目的的持续性;
(二)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博物馆的各项业务活动;
(三)根据博物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提供相应支持,确保藏品及文物在当前和未来的安全和维护;
(四)确保博物馆能最广泛地为公众服务;
(五)支持博物馆通过研究,客观准确地诠释和传播有关藏品及文物的知识;
(六)根据博物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监察和批准各项制度并监督这些制度的执行;
(七)审议博物馆中长期发展规划,审议和批准博物馆目标和实现途径,监督博物馆计划的执行;
(八)本届理事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举办单位审议;
(九)履行法律法规及其它规定明确的理事会职责。
第十三条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专题报告。理事会通过的决议按管理权限须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十四条第一届理事会由举办单位组织;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举办单位、本届理事会共同组织,按程序选举新一届理事。
第十五条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任期届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举办单位或政府部门委派的理事年龄不得超过70岁,社会人士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
第十七条理事任职资格:
(一)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热心社会公益,热爱文博事业,能维护本馆的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资历和良好声望,能客观、独立表达意见;
(四)无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无违法犯罪、失信记录,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本馆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理事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认真履行职责;
(二)及时向本馆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与建议,广泛引导和争取社会资源支持本馆事业发展;
(四)遵守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理事履职过程中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擅自公开或使用本馆涉密信息;
(二)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三)以违背本章程规定和精神的方式干扰本馆正常运作;
(四)从事其他与理事身份不符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二十二条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任期内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不能履行理事职责与义务、损害公共利益或本馆利益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委派或推选的理事任期内因故变动需更换,由委派方或推选方提出人选,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四条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新任理事任期为当届理事余下任期。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长由举办单位提名,理事会选举任命;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选举任命。
第二十六条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引导理事会完成其职权,支持本馆实现各项发展目标;
(二)确定理事会的议题,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代表理事会签署有关文件;
(五)法律法规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年应至少召开两次理事会会议,会议召开前十日书面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九条理事长认为必要时,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或遇重大紧急事宜需要决策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书面通知全体理事。
第三十条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重大事项如下:
(一)拟定及修订本馆章程;
(二)审议本馆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三)审议本馆重大财务事项;
(四)审议本馆内部薪酬分配方案;
(五)审议本馆机构设置方案;
(六)审议馆长、副馆长人选;
(七)审议决定本馆理事会成员的聘任和解聘。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场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于当次会议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交与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馆重要档案妥善保管。
第三十二条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理事人员、列席人员、缺席理事及缺席事由;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参会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单位章程规定,致使本馆利益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四章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本馆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是本单位的监督机构,对举办单位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向理事会报备。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第三十六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订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监督检查博物馆财务;
(四)对理事、管理层成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章程或理事会决议的理事、管理层成员提出调整或罢免的建议;
(五)当理事、管理层成员的行为损害到博物馆的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
(六)向理事会会议提出提案。
第三十七条监事会实行会议制和票决制。监事会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进行监督检查。经2名以上的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5天向各监事发出书面通知,提供有关材料。临时会议可以另定通知方式。
第三十八条监事会会议须全体监事出席才能召开。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实行一人一票记名投票表决制。做出的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监事会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记录、专人保管。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审阅、签名。
第四十条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理事长、理事或法定代表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一条监事会主席由举办单位指定。理事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二条监事不因监事资格在本单位领取薪酬。
第五章管理层
第四十三条本馆管理层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向理事会负责,由馆长、党组织负责人、副馆长和其他核心管理人员组成,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四十四条馆长、副馆长由举办单位提名,经理事会审议同意后,由举办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党组织负责人由举办单位按照有关程序任免。
第四十五条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接受理事会的监督;
(二)编制博物馆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工作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五)做好文物安全工作、保障本馆内参观及活动人群的安全;
(六)根据工作需要可提议设立发展规划、薪酬与考核、展览陈列、藏品征集与保护等咨询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馆法定代表人资格。
馆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人事、财务、资产、征集等各项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本馆内设机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七条副馆长协助馆长工作。馆长因故临时不能
行使职权时,指定副馆长代行其职权。
第六章职工
第四十八条本馆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条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开展岗位要求的工作,按其岗位职责和贡献程度依据有关规定领取相应薪酬;
(二)对博物馆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参与民主管理;
(三)公平地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学习和交流的机会;
(四)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博物馆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博物馆职业道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二)珍惜爱护博物馆声誉,维护博物馆利益,遵守博物馆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本馆规章制度
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藏品展示、保护、管理、处置
第五十二条本馆坚持博物馆公共信托职责,所有藏品均为永久性收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合法保藏和利用。
第五十三条本馆应当建立完备的藏品账目及档案,区分文物藏品等级、单独设置文物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本馆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负责,法定代表人、藏品管理人员离任前,应当办结藏品移交手续。
第五十五条本馆举办陈列展览,开展社会教育和公众服务,其主题和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维护国家安全与民族团结、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培养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
第五十六条本馆不得从事文物等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办馆宗旨,不得损害观众利益。
第五十七条本馆终止后,藏品处置依照有关文物保护法
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八条本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五十九条本馆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十条本馆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六十一条本馆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理事会换届和本馆的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章信息披露
第六十四条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单位年报、职工大
第十章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六十五条本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六十六条本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六十七条本馆所有藏品及文物,应由政府主管部门组织清点封存,可划拨其他博物馆等机构用于公益性目的,不得用于清算偿债。
第六十八条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章程修改
第七十条本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一条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章程经湖南省地质博物馆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三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七十四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馆理事会。
湖南省地质博物馆始建于1927年,系省自然资源厅所属正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国家一级博物馆,首批国家自然资源科普基地,全国科普教育基地,主要承担自然资源文化传播、科普教育、自然类标本征集与展陈服务,古生物化石保护与研究、国际合作与交流等重要职责。现有人员编制28人,在编人员25人。
该馆是全国最早成立的省级地质博物馆之一,也是最早以矿晶收藏展示为特色的博物馆,全省最大的免费开放自然科学类博物馆,在全省乃至全国地学传播和自然资源科普教育领域具有重要地位。2012年,从原省地质研究所迁建至湘府文化公园,场馆占地72亩,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展陈面积8000平米,现有藏品2万件,是长沙南城“三馆一中心”的璀璨明珠。
近年来,该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坚决落实省委决策部署和厅党组工作安排。紧紧围绕自然资源“两统一”职责,以“政治建馆、科技立馆、人才强国、文化兴馆、从严治馆”为理念,着力打造“青少年科普乐园”和“自然资源人精神家园”,平均每年为近百万国内外游客提供优质服务,为中法环境月活动与中国(湖南)国际矿物宝石博览会成功举办提供有力支撑,多年获评公众最喜爱的科普场馆,入选美团《全国博物馆人气榜》第五名,到馆游客五星好评率常年96%以上,已成为湖南传播自然资源科学与文化的重要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