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规范陕西省博物馆陈列展览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文物局,杨凌示范区文物局、韩城市文物局,直属各博物馆:
陈列展览是博物馆向社会奉献的最重要的精神文化产品,是博物馆开展社会教育和公共服务、实现社会职能的主要载体和手段。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让收藏在博物馆里的文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都活起来”的重要指示,遵循博物馆工作“三贴近”原则,充分发挥博物馆在建设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全面规范我省各级博物馆陈列展览工作,我局制定了《关于规范陕西省博物馆陈列展览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将《意见》下发你局(馆),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规范陕西省博物馆陈列展览工作的指导意见
陕西省文物局
2014年6月20日
附件:
关于规范陕西省博物馆陈列展览工作的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陈列展览是博物馆特有的语言,是博物馆与观众沟通的桥梁和纽带,是博物馆向社会奉献最重要的精神文化产品,也是博物馆开展社会教育和公共服务、实现社会职能的主要载体和手段。博物馆应充分发挥其在建设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统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自觉肩负起培训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责任,按照省委省政府“文化惠民”的实施要求,结合自身实际,举办彰显自身特色、传播优秀传统文化,集思想性与艺术性、知识性与趣味性、科学性与观赏性于一体的陈列展览,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生活,发扬社会正能量,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提高我省文化软实力,建设彰显华夏文明历史文化基地作出重大贡献。
(二)博物馆陈列展览应以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贴近实际的“三贴近”指导思想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博物馆应积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让收藏在博物馆里的文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都活起来”的重要指示,着眼于中华文明和整个人类文明的发展,深入挖掘文物、标本背后蕴含的人文精神,反映最新研究成果,增加文化含量,创造导向正确、主题突出、有丰富语境、观点和故事的陈列展览,避免缺乏价值观的所谓“精品文物展”。
(三)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应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切实保证文物展品安全。特别是依托古建筑、古遗址本体举办陈列展览,必须确保古建筑、古遗址本体安全,并保持与其历史风貌的一致性。
(四)博物馆的陈列展览应本着节约的原则,展厅面积、展示设施设备和资金规模应根据陈列展览的实际需要进行合理控制,提倡古朴、简约、典雅的艺术风格和展示效果,坚决反对过度奢华展陈。陈列展览的维护经费应控制在地方财政和博物馆自身承受能力范围内,
二、陈列展览的选题策划
(一)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应准确理解和把握历史文化内涵,提炼特色鲜明的展览主题,确保展览内容的思想性、真实性、科学性和知识性,充分满足公众的参观需求。
(二)博物馆陈列展览应突出本馆特色。综合性博物馆应举办反映本区域区位优势,体现本区域历史发展脉络的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和重要文化遗产,展现本区域过去、现在、未来发展思路,符合自身性质与定位的基本陈列。
(三)博物馆应在对所属区域内现有博物馆陈列主题进行调研的基础上,策划具有自身特色的主题展览,避免“千展一面”。
三、陈列展览大纲(方案)的编制
(一)陈列大纲是陈列展览形式设计与施工制作所遵循的指导性、原则性文本。陈列方案是在陈列大纲基础上编制的详细的素材脚本,是形式设计与施工制作的依据。
(二)陈列大纲包含的内容及其要求。
1.陈列展览的主题思想、设计依据和展览目的;
2.陈列展览的观众需求和设计要求;
3.大纲文本应包括以下要素:
(1)前言。应准确、简练的表达展览举办的缘由,展览的主题思想、主要内容、展品和辅助展品的概况和举办展览的意义等。
(2)陈列展览基本内容。包含陈列展览的结构体系,各级各类文字说明,展品的基本信息和组合方式,辅助展品的内容和展示方式,形式设计要求等。市县级综合性博物馆基本陈列内容应包括:本地区的区位、范围、资源环境、历史沿革、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重要文化遗产等内容。
(四)陈列大纲(方案)中的辅助展品。辅助展品是配合文物展品对陈列展览的主题、背景、重要内容、重要文物等进行诠释的重要展示内容,包括图表、照片、复(仿)制品、雕塑、模型、场景复原、数字化展示设施等表现形式。编制陈列大纲(方案)时,辅助展品信息应科学、准确和突出重点,其表现形式应合理选择与搭配,避免过度使用和混乱。
(五)关于陈列大纲(方案)中的展览文字说明。展览文字说明是指各级展览标题、文物展品和辅助展品信息之外的所有展览文字,包括前言、章节文字说明、重点文物说明、重点辅助展品说明、背景知识介绍、结束语等。展览文字说明的撰写要求如下:
1.紧扣展示主题,简明扼要,重点突出,雅俗共赏;
2.文字风格鲜明,可根据陈列展览的题材、主题、观众对象以及区域文化特点、社会时尚等灵活选择,一般以庄重、叙事的语言风格为主;
3.文字原则上使用国家正式公布的简化字,生僻字要注音、释义;
4.所使用的文字涉及到专业领域,应遵循专业标准术语,描述准确;
6.使用统一标准格式,如段落格式、纪年表示法、数字等。
7.为满足不同观众的需求,应配合使用英语或其他语言文字。
四、陈列展览的形式设计
(一)形式设计方案及其与文字大纲的衔接程度直接关系到陈列展览的效果。形式设计应依据陈列大纲(方案)进行,灵活、准确、适当地运用不同的艺术设计手段和表现形式,力求达到有效烘托主题,与展示内容协调统一,风格鲜明、特点突出,符合文物保护要求,满足不同层次观众的参观需求。
(二)形式设计的艺术风格
1.总体风格应紧扣陈列展览的题材、主题、文化内涵,以及地域文化特点、民族文化特点、时代特点、文物展品特点、展厅建筑特点、观众特点,遵循艺术设计视觉传达基本规律进行创作,合理运用灯光与色彩,做到空间规划合理,参观路线顺畅,展线起伏流畅、疏密有致、重点突出。
2.细节设计应精益求精,体现文物展品的特点和文物保护要求,力求艺术表现形式和视觉传达语言丰富优美。
(三)形式设计应处理好以下关系:
1.形式设计目标与满足观众心理需求、人性化服务之间的关系;
2.形式设计空间划分与陈列展览内容体系、展厅建筑空间结构之间的关系;
3.形式设计空间安排与展厅安防、消防系统设置之间的关系;
4.形式设计手段与文物展品科学保护手段之间的关系;
5.形式设计与施工工艺、材料选择可行性之间的关系;
6.施工制作预算与陈列展览项目经费之间的关系;
7.施工制作预算与展览开放期间维护成本之间的关系;
8.形式设计与环保要求之间的关系。
(四)形式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1.展厅基础装修、空间布局、观众参观路线、配套服务设施设计;
2.展柜设计;
3.文物展品和展台、支架等展示设施设计;
4.展板、展品说明牌设计;
5.包括艺术品和数字多媒体的多种辅助展品展示形式设计;
6.照明系统设计;
7.文物保护系统设计;
8.导览标识系统设计;
9.施工制作材质参数指标和工艺技术要求;
10.安防系统、消防系统预留工程设计;
11.效果图与施工图制作;
12.设计、施工制作经费预算包括展览开放期间维护成本预算。
13.形式设计的技术要求
(1)安全设计要求:应充分考虑文物保护、安防、消防及抗震等关键功能要素的设计。防尘、降噪、空气纯净度控制、温湿度控制、光源色温度控制技术指标。
(2)配套观众服务设计要求:照明分类设计,残障人士服务设施到位,导览标识系统清晰明确,观众休息设施齐全,配套文化产品售卖区、陈列展览解说系统配置完善等。
以上要求参考《博物馆照明设计规范》(文物办〔2000〕064号)、《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6-91)》等规范执行。
(五)展厅、展线、展柜、辅助展品、照明、导览标识等关键点设计要求
1.展厅设计:顶部设计包括照明系统、音响声控系统、空调通风系统位置预留、消防系统管线位置预留、安防系统位置预留;地面设计包括无障碍通道、电路系统、网线铺设、电源插座等。
2.展线设计:突出文物展品,符合人体工程学原理,追求最佳的视觉传达效果和参观舒适度;展线一般采用顺时针方向;如果展线过长,应进行适当分割和艺术处理;展线设计总体风格应保持一致。
3.展柜设计:展柜的形式设计、材料选择及制作工艺必须保证展柜的安全性、耐久性、密封性,方便开启锁闭,利于布(撤)展工作实施、设备保养更换、展品调整保护,并符合环保要求。
4.照明设计:公共空间照明、文物展品照明、辅助展品照明等应分类设计;如果展厅内自然光与人工照明混合使用,应合理处理两者的关系;用于文物展品的照明灯具必须符合文物保护要求,具有防紫外线、防内部光源积热等功能和保护装置。
5.辅助展品设计:根据总体设计风格要求和辅助展品的内容灵活运用多种艺术表现形式和展示手段。其材料、工艺的使用,须安全牢固、规格适当、外形美观、制作精良,符合人体工程学原理、文物保护要求和环保要求。坚持科学、合理、适度的原则。
6.导览标识设计:应采用标准化设计,文字内容准确,色彩色调醒目,材质坚固耐用,设置稳固,位置合理,数量适当。
五、陈列展览的施工与布展
(一)陈列展览施工项目工程依照《国家招投标法》实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选定的施工单位要能够准确理解把握陈列大纲(方案)内容和形式设计要求,并具有博物馆陈列展览项目工程业绩。
(二)陈列展览的施工制作应依据陈列大纲(方案)、形式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实施。
(三)布展工作应在施工制作内容完成并验收合格后,严格按照布展工作方案有序进行。布展工作方案应该包括人员组成、职责划分、工作进度、工作流程及布展要求等内容。
六、陈列展览项目申报和资金管理
(二)陈列展览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当坚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做到“预算与决算相结合”,并接受财政、审计、文物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安排使用陈列展览项目专项资金,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确需调整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的,应当逐级报送财政、文物部门批准。
(三)陈列展览专项补助资金的结转和结余管理,应严格按照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对从资金下达之日起超过两年仍未实施的项目予以注销,收回已拨付资金或者调整用于其他文物保护项目。
(四)陈列展览专项补助资金实行年度财务报告制度。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终了后,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省级财政部门和文物行政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五)陈列展览专项补助资金实行结项财务验收制度。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编制项目决算报告,在6个月内逐级向有关部门提出财务验收申请,由财政、文物等部门依法依规开展验收工作。
(六)陈列展览项目工程经费预算应包括以下子目:
1.陈列大纲(方案)设计费;
2.陈列展览形式设计费;
3.项目立项、陈列大纲(方案)、形式设计方案、项目工程验收专家论证费;
4.陈列展览施工制作费;
5.工程监理费;
6.其他费用
(七)为提高陈列展览项目经费使用效率,应制定陈列展览项目概算计划,包括:项目费用汇总表、设计费、装修装饰概算表、陈列展示分区分类概算表等。其中陈列展示分区分类概算是编制陈列经费概算的核心,应包括:展厅基础装修装饰,可移动展墙、展柜、文物展示设施、展板、说明牌、艺术品、数字化展示系统、照明系统、标识系统的制作或采购安装等,应避免漏项、项目交叉分割,以免造成后续概算经费缺口过大。
(八)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省内各级博物馆陈列展览工作给予业务指导,市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区域内博物馆陈列展览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市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将本辖区博物馆陈列展览工程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每年上报省文物局备案。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陕西省各级政府所属的文物系统博物馆。省内行业博物馆和民办博物馆可参照执行。本指导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