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县消防监管工作,有效防范消防监管对象的失控漏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县政府组织制定了《义县消防监管主体清单》和《义县消防监管权限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限期梳理上报消防监管对象。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局、各乡镇(街道)政府要根据《义县消防监管主体清单》的界定标准,梳理各自的消防监管对象报县消安委办公室,经县消安委核查确认无误后,形成消防救援大队、公安派出所、乡镇(街道)各自的消防监管对象清单报县消安委办公室,由县消安委办公室汇总后统一报县政府。
三、统筹基层消防监管力量。各乡镇(街道)要采取“专兼结合、以专为主”模式,定岗消防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日常消防监管职责。在日常工作中,要专项或统筹开展消防监管工作,督促落实主体责任,推动整改火灾隐患,消除或移交消防违法问题。县政府将研究出台配套政策,落实人员保障和激励措施,同步组织加强业务培训,提升基层人员能力水平。
各乡镇(街道)、公安局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县政府。
附件:1.义县消防监管主体清单
2.义县消防监管权限清单
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6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附件1:
义县消防安全监管主体清单
一、商场(市场)
(一)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建筑面积大于1500(含)平方米的室内市场、商场、商店、超市、便利店。
(二)公安派出所负责:建筑面积大于150(含)平方米小于1500平方米的室内市场、商场、商店、超市、便利店等小商店。
(三)属地乡镇(街道)负责:上述范围之外的商场(市场)、商店类公众聚集场所。
二、宾馆(饭店)
(一)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建筑面积大于1500(含)平方米的饭店、餐厅、酒店等餐饮场所;客房总数在50(含)间以上或任一单体建筑面积大于1500(含)平方米的宾馆、旅店及其他住宿服务场所(含农家乐、民宿等)。
(二)公安派出所负责:建筑面积大于150(含)平方米小于1500平方米的饭店、餐厅、酒店等小餐饮场所;客房总数在50间以下且建筑面积大于200(含)平方米小于1500平方米的宾馆、旅店及其他住宿服务场所(含农家乐、民宿等)。
(三)属地乡镇(街道)负责:上述范围之外的宾馆(饭店)类公众聚集场所、农家乐、民宿、电竞酒店,以及公共建筑中的日租房。
三、体育场(馆)、会堂
由消防救援大队负责。
四、公共娱乐场所及剧本杀、密室逃脱、沉浸式演出等剧本娱乐经营场所
(一)消防救援大队负责:
1.地下,地上任意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含)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600(含)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
2.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任意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600平方米的网吧、网咖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洗浴(含桑拿浴、足浴场所)、按摩馆、SPA馆、美容院、美发店等场所;
3.地下,地上任意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含)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600(含)平方米的剧本杀、密室逃脱、沉浸式演出等剧本娱乐经营场所。
(二)公安派出所负责:
1.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任意一层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且总建筑面积小于600平方米的下列公共娱乐场所:
(1)歌舞厅、卡拉OK厅、量贩式KTV等小歌舞娱乐场所;
(2)影剧院、录像厅、放映厅等演出、放映场所;
(3)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包括分时段演艺功能的餐饮场所、轰趴馆等);
(4)棋牌室、电子游艺厅、台球馆、健身房(瑜伽馆)、体育馆等其他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公共娱乐场所。
2.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任意一层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且总建筑面积小于600平方米的下列公共娱乐场所:
(1)网吧、网咖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2)洗浴(含桑拿浴、足浴场所)、按摩馆、SPA馆、美容院、美发店等小美容洗浴场所;
(三)属地乡镇(街道)负责:上述范围之外的公共娱乐场所及剧本杀、密室逃脱、沉浸式演出等剧本娱乐经营场所。
五、医院、医疗机构及养老机构
1.住院床位在100(含)张以上或建筑面积大于3000(含)平方米的医院及医疗机构;
2.住宿床位在20(含)张以上或建筑面积在500(含)平方米以上的养老机构(含老年人照料设施)。
(二)公安派出所负责:住院床位在100张以下且建筑面积大于250(含)平方米小于3000平方米的医院及医疗机构;
(三)属地乡镇(街道)负责:上述范围之外的医院、医疗机构及养老机构。
注:本条中医院及医疗机构:包含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和急救站,以及医美机构、康复中心、医养中心、月子中心、母婴会所等公共场所。
六、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及校外培训机构
1.最大单体建筑面积大于5000(含)平方米的全日制非寄宿制中、小学;最大单体建筑面积大于3000(含)平方米的非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托育机构,;
2.住宿床位在100(含)张以上或最大单体建筑面积大于3000(含)平方米的寄宿制学校;住宿床位在100(含)张以上或最大单体建筑面积大于1500(含)平方米的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儿童福利院、托育机构;
3.住宿床位在100(含)张以上或最大单体建筑面积大于3000(含)平方米的校外培训机构。
1.最大单体建筑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全日制非寄宿制中、小学;最大单体建筑面积大于180平方米小于3000平方米的非寄宿制幼儿园、托育机构;
2.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下且最大单体建筑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寄宿制学校;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下且最大单体建筑面积小于1500平方米的寄宿制幼儿园、儿童福利院、托育机构;
3.最大单体建筑面积大于180(含)平方米小于3000平方米的校外培训机构。
(三)属地乡镇(街道)负责:上述范围之外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托育机构及校外培训机构。
注:1.本条中全日制非寄宿制中、小学还包含专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职业培训学校、技工院校等公共场所;2.寄宿制学校:包含专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职业培训学校、技工院校等公共场所。
七、国家机关
1.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国家机关;
2.未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县级以上国家机关。
(二)属地乡镇(街道)负责:
上述范围之外的国家机关。
八、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九、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十、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一)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藏书超过50(含)万册的公共图书馆,任意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含)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含)平方米的展览馆(纪念馆、陈列馆),县级(含)以上公共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县级(含)以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二)属地乡镇(街道)负责:上述范围之外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十一、发电厂(站)、储能电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一)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发电厂(站)、50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具备电力调度功能的电网经营企业、供电单位;属于供电侧的储能电站。
(二)属地乡镇(街道)负责:其他供电单位(站、所);属于用户侧的储能电站(厂、室)、电动自行车、电动车的换电站、充电站(室、桩),撬装式储能或充电装置。
十二、专门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十三、工业建筑及生产、加工企业
1.甲、乙类工业建筑;
2.建筑面积大于3000(含)平方米、占地面积大于1500(含)平方米或员工在100(含)人以上的丙类工业建筑;
3.单体占地面积大于40000(含)平方米的单、多层丁、戊类工业建筑或单体建筑面积大于20000(含)平方米的单、多层丁、戊类工业建筑,高层或地下丁、戊类工业建筑;
4.同一生产车间员工人数超过100(含)人的服装、制鞋、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纺织、印染、印刷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5.员工人数超过100(含)人,且不属于上述第4点所列的生产、加工企业。
建筑面积大于250(含)平方米(或占地面积大于等于250平方米)小于3000平方米(或占地面积小于1500平方米)且员工在100人以下的易燃易爆企业以外的其他生产加工企业。
(三)属地乡镇(街道)负责:上述范围之外的工业建筑及生产、加工企业。
十四、重要的科研单位
(一)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市级及以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科研单位;具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科研实验室的科研单位、高等学校。
(二)属地乡镇(街道)负责:上述范围之外的科研单位。
十五、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或场所
1.仓库、堆场及生产加工企业等特殊单位或场所:
(1)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8000(含)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2)总储量在400(含)吨以上的棉库;
(3)总储量大于9000(含)立方米的木材堆场经营单位;
(4)建筑面积大于3000(含)平方米的可燃物品仓库;
(5)总储存价值在900(含)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堆场;
(6)占地面积大于5000(含)平方米的物流仓库;
(7)固定资产(建筑、设备等)登记价值大于4000(含)万元的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加工企业。
注:按照本文第十三项标准不属于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的,但达到第十五项第1点所列7项标准之一的特殊单位或场所,仍由属地消防救援大队负责。
2.高层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除住宅外)、综合楼、财贸金融楼、科研楼等高层公共建筑;
3.汽车4S店;
4.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5.单体建筑面积大于900(含)平方米多产权、多业态的公共建筑;
6.单体建筑面积3000(含)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九小场所”除外)
7.建筑面积大于500(含)平方米可燃物较多的摄影棚(馆);
8.建筑面积大于900(含)平方米的宗教场所;
9.住宿床位在50(含)张以上除宾馆、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以外的其他住宿场所。
10.施工现场:
(1)县级(含)以上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2)《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中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
(三)属地乡镇(街道)负责:
1.无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住宅区;
2.上述消防救援大队监督范围之外的单位或场所。
注:同一建筑内有多种业态组合的,凡任一单位(场所)属于上述消防救援大队监管的,整栋建筑应确定为消防救援机构监管。
附:《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本文中的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和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2.公众聚集场所:是指面对公众开放,具有商业经营性质的室内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3.人员密集场所:是指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包括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4.校外培训机构:按《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主要是指设置在中小学校以外的,面向中小学生以及3至6岁学龄前儿童举办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5.医疗机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6.小商店:包含服装专卖店、电器专卖店、药店等专业商店,也包含附带加工生产的商店(如熟食店、蛋糕房等)。
7.农家乐:依据《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村〔2017〕50号),位于镇(不包括城关镇)、乡、村庄的,利用村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为消费者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小型零售等服务的场所。
8.民宿:依据《旅游业基础术语》(GB/T16766-2017),利用自用住宅空闲房间,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渔牧生产活动,以家庭副业方式经营,为旅游者提供的住宿场所。
9.SPA:依据《SPA经营技术规范》(SB/T10509-2008),在特定的舒适环境下,通过沐浴、香熏、身体磨砂、按摩、裹敷等一系列的专业方法(见附录A),满足人的身体、心灵及精神状态的放松、复原、平衡与统一,从而促进人的身心整体健康的一种专业服务。SPA场所是以向宾客提供SPA服务为特色经营项目,并提供餐饮、健身、休闲、娱乐、美容等配套服务项目的场所。
10.生产加工企业: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的制造业(C类),不包括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O类)。“易燃易爆企业以外的其他生产加工企业”是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规定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符合丙、丁、戊类的生产加工企业。
11.科研单位:是指政府部门下辖的以研究课题,从事基础实验研究为主的事业单位。
12.高层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包括办公建筑、科研建筑、文化建筑、商业建筑、体育建筑、医疗建筑、交通建筑、旅游建筑、通信建筑、宿舍建筑、公寓建筑等。
13.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
14.商业服务网点: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裙房: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内,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见下图)。
15.甲类生产:对闪点小于28℃的液体;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不小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物质进行加工或生产。
16.乙类生产:对闪点不小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爆炸下限不小于10%的气体;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固体;助燃气体;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不小于60℃的液体雾滴进行加工或生产。
17.丙类生产:对闪点不小于60℃的液体、可燃固体进行加工或生产。
18.丁类生产: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他用;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
19.戊类生产: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
20.甲类储存:储存闪点小于28℃的液体;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小于10%气体的固体物质;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21.乙类储存:储存闪点不小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爆炸下限不小于10%的气体;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固体;助燃气体;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22.丙类储存:储存闪点不小于60℃的液体;可燃固体。
23.丁类储存:储存难燃烧物品。
24.戊类储存:储存不燃烧物品。
附件2:
义县消防监管权限清单
一、消防救援大队
(一)法定职责:
1.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行
政许可)。
2.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3.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指导消防救援队伍建设。
4.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产品及进行监督管理。
5.组织灭火救援和依照国家规定参加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6.调查火灾事故,统计火灾损失。
(二)监管方式:
1.“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2.专项检查。
3.联合检查。
4.举报投诉核查。
5.火灾事故延伸调查。
(三)监管内容:
1.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取得消防行政许可。
2.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
4.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5.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6.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7.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8.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四)处理权限:
1.责令改正。
2.问题线索移送。
3.行政处罚。
4.行政强制。
5.刑事移交。
6.确立重大火灾隐患,提请政府挂牌督办。
二、公安派出所
1.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2.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3.查处职权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4.协助维护消防救援现场秩序,协助保护火灾现场。
5.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联合检查。
3.举报投诉核查。
4.对“九小场所”界限范围以下的场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
育。
6.针对《义县消防监管主体清单》文中第十五条第二、三项,对居村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履行职责情况开展检查,发现无物业的小区,及时报同级人民政府。
1.“九小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是否经过消防救援机构可。
2.“九小场所”是否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
3.“九小场所”或物业服务企业是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4.“九小场所”或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5.“九小场所”或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区域的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外墙门窗是否设置逃生障碍物,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6.“九小场所”或物业服务企业是否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7.“九小场所”中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是否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8.“九小场所”中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9.“九小场所”是否存在违规用火、用电现象。
10.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管理时,是否查验共用消防设施的完好状况,做好查验、交接记录。
11.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识进行维护管理。
12.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劝阻和制止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或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违规行为,对上述制止无效的违规行为,是否及时报告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13.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档案是否建立,记载内容是否规范。
14.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拟定本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15.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定期向所在住宅小区业务委员会和业主、使用人通报消防安全、提示消防安全风险情况。
16.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对动用明火作业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17.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每年对居住人员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疏散演练。
18.村(居)民委员会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19.村(居)民委员会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工作制度、防火安全公约。
20.村(居)民委员会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21.村(居)民委员会是否对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22.村(居)民委员会是否建立志愿者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
4.刑事处罚。
5.发现无物业管理的小区,报同级人民政府。
四、属地乡镇(街道)
1.明确有关机构或人员负责消防工作,保障消防工作所需经费。
2.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组织开展综合应急演练。
3.开展日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4.协助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5.指导、支持、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1.消防安全检查。
2.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1.单位、场所或建筑物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是否经过消防救援机构许可。
2.单位或场所是否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
3.单位、场所、建筑物或居民住宅区的管理主体是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4.单位、场所或居民住宅区的管理主体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5.单位、场所、建筑物或居民住宅区管理主体管理区域的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外墙门窗是否设置逃生障碍物,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6.单位、场所或居民住宅区管理主体是否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7.单位或场所中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是否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8.单位或场所中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9.单位或场所是否存在违规用火、用电现象。
10.居民住宅区管理主体是否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识进行维护管理。
11.居民住宅区管理主体是否劝阻和制止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或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违规行为,对上述制止无效的违规行为,是否及时报告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12.居民住宅区管理主体的消防档案是否建立,记载内容是否规范。
13.构筑物、设备、设施或露天区域在生产、使用过程中等是否具备消防安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