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中国博物馆协会展览交流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展览交流专委会),英文译名为:“CommitteeforExhibitionsandExchangeofChineseMuseumsAssociation,译名缩写为:CEECMA”。
第二条依据《中国博物馆协会章程》和《中国博物馆协会专业委员会组织规则》,为规范展览交流专委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本会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中国博物馆协会章程》以及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通过的各种决议、决定,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在国家法律和《中国博物馆协会章程》《中国博物馆协会专业委员会组织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加强与国际国内各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合作,以团结、创新、协作、共赢的精神搭建文物展览交流的平台,提供专业咨询服务,促进文物展览交流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展览交流专委会接受国家文物行政部门、中国博物馆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展览交流专委会常设办事机构挂靠在中国文物交流中心,住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三丰北里悠唐国际A座16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与全国各博物馆间的联络,搭建文物展览与交流服务平台,完善服务网络。
(二)开展与国际国内各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合作,承办来华和出国专项文物展览。
(三)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向各级政府及所属博物馆、社会团体、主管部门及领导提供文物展览和博物馆工作的咨询意见或规划建议。
(五)举办各种展览、展示,理论与学术研讨会,各种讲座等。
(六)举办专业培训,促进文物展览与交流业务的规范化、科学化发展。
(七)与《中国博物馆协会章程》《中国博物馆协会专业委员会组织规则》相符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凡承认本办法并符合展览交流专委会会员条件的中国博物馆协会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均可申请加入专委会。
第九条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十条会员条件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拥护《中国博物馆协会章程》,具有中国博物馆协会会籍,有加入展览交流专委会意愿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之一者,可接纳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1、在各级、各类型博物馆中从事文物展览交流工作、业务技术工作或管理工作,并在所属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者;
2、在各级业务行政机关中从事文物展览交流工作、博物馆管理工作,且在文物展览交流领域、博物馆行业管理方面具有一定实践经验者;
3、在文博科研机构或大专院校中从事博物馆专业教学和科研工作并具有较高研究能力者;
5、热爱文物展览交流工作,愿为推动国际国内各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合作而贡献力量的社会人士。
(二)单位会员
拥护中国博物馆协会章程,具有中国博物馆协会会籍,有加入本会意愿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之一者,可接纳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展览交流专委会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聘请名誉主任和顾问。
(一)对中国博物馆事业、博物馆展览策划、实施、交流等工作有较大贡献,在海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热心展览交流专委会工作,积极促进中国文博机构间、中国文博机构与外国文博机构展览交流与合作的专家、学者或知名人士,可聘任为展览交流专委会名誉主任或顾问。
(二)名誉主任或顾问聘任,由展览交流专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后聘任,并在聘任决定做出后三十日内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二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展览交流专委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
(三)积极参加展览交流专委会有关活动;
(四)可请求展览交流专委会给予学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五)优惠或免费取得展览交流专委会有关学术资料;
(六)遵守本《管理办法》;
(七)完成展览交流专委会委托的工作。
第十三条会员有退会自由。二年以上不参加展览交流专委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凡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展览交流专委会管理办法、丧失学术道德者,经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予以取消会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展览交流专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管理制度,权力机构是展览交流专委会的全体会议。全体会议由个人会员代表、单位会员代表及特邀代表组成,全体会议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健全展览交流专委会内部管理制度;
(二)制定展览交流专委会活动计划;
(三)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及常务委员;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全体会议每届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七条常务委员会是全体会议选举的执行机构,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体会议负责。
第十八条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由全体会议提名和选举产生,报中国博物馆协会批准后生效。
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的任期原则上不超过2届,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岁。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连任两届以上或超过七十岁的,须以展览交流专委会全体会议决议的形式向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交报告,说明理由,由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做出最后决定。
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任期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体会议通过,并报中国博物馆协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九条常务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为在职人员,在担任本会委员会期间因故离职者,其委员职位同时失效,所遗职位由其所在单位推荐的继任者接任。
第二十条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体会议决议;
(二)筹备召开全体会议;
(三)向全体会议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设立秘书处,根据秘书长的提议,决定副秘书长人选;
(六)审议并通过专家委员会人选;
(七)审批内部管理制度;
(八)筹措活动经费;
(九)协调、组织与国际各有关机构的合作交流项目;
(十)在特殊情况下,临时动议增补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增补人数不得超过原有人数的1/5;
(十一)决定其它日常事项。
第二十一条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中国文博界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主任委员是本专委会各项事务的总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专委会的全面工作;
(二)负责召集、主持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
(三)检查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在主任委员任期内享有中国博物馆协会理事资格。
第二十五条副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并在必要时担任主任委员的代表;
(二)分工负责主任委员分配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秘书长也可由副主任委员兼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常务委员会决定;
(三)起草内部重要文件;
(四)负责与中国博物馆协会的沟通联系和上传下达;
(五)及时向主任委员汇报秘书处工作情况;
(六)负责秘书处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本会秘书处设在中国文物交流中心,秘书处由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及2—4名兼职工作人员组成。
第二十八条秘书处主要工作职责:
(一)处理本专委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二)制定和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报常务委员会审批;
(三)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报常务委员会审批后组织实施;
(四)起草本会文件,准备会务资料;
(五)负责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会议保障;
(六)建立、保管本会档案文件资料;
(七)负责本会财务管理;
(八)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本专委会全部收支由中国博物馆协会统一核算、管理,不设立单独账号。
第六章管理办法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对本《管理办法》的修改,须经展览交流专委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提交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展览交流专委会修改的《管理办法》,须经全体会议通过后,报中国博物馆协会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展览交流专委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三条展览交流专委会终止动议须经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中国博物馆协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四条展览交流专委会终止前,须在中国博物馆协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经展览交流专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后通过。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展览交流专委会。其他未尽事宜,参照《中国博物馆协会章程》《中国博物馆协会专业委员会组织规则》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中国博物馆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