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完毕,石柏魁被戴上手铐。本报记者蒲东峰摄
昨天上午,轰动全国的“5·8”故宫失窃案在市二中院一审宣判。28岁的山东农民石柏魁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3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法院认定,石柏魁在故宫盗窃,情节特别严重,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判处。宣判后,检方表示法院量刑适当,辩方则认为此案无论从事实认定还是法律适用,都有值得商榷的地方,会建议石柏魁上诉。
“故宫大盗”略显紧张
昨天的宣判于上午9时30分许开始,身高不足1.6米的石柏魁被两名高大法警带上法庭,他边走边向旁听席张望,但没有看到家人。石柏魁的辩护律师张永红说,曾在开庭时来京旁听的石柏魁的姐姐和哥哥这次没来,不知什么原因。
因有坦白情节被轻判
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了市检二分院指控的全部事实。
法院查明,去年5月8日,石柏魁到故宫博物院内,趁人不备潜入斋宫内的夹道处并避开清园工作人员。当晚8时许,石柏魁断开斋宫配电室安防系统电源后,采用撬锁、破窗、破墙等手段进入诚肃殿,打破展柜,窃得香港两依藏博物馆在该地展出的《交融——两依藏珍选粹展》金嵌钻石手袋等9件展品。当晚,在逃离故宫途中,石柏魁先后将所窃的5件展品遗落或丢弃于故宫,后逃离现场。因销赃未果,石柏魁将其窃得的剩余4件展品分别扔弃于海淀区一垃圾桶内及路边。去年5月11日,石柏魁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带领警方起获其扔弃的展品1件,其丢弃在故宫的5件展品之前被起获,6件展品均已发还。香港两依藏博物馆曾为9件展品投保,金额为人民币41万元,其中丢失的3件展品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
此外,石柏魁还于2010年12月至2011年5月间,先后在本市一自助烤涮店、网络服务中心盗窃笔记本电脑、手机等物品。
法院认为,石柏魁在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盗窃展品,情节特别严重,又系多次盗窃,鉴于石柏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表示建议上诉
宣判后,石柏魁的辩护律师张永红和黄长勇被现场记者团团围住。他们表示对判决不满意,认为本案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都有好多值得商榷的地方,证据链条上也有缺陷。
他们坚持认为,法院根据在故宫内盗窃就构成“情节特别严重”没有法律依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未规定在国家重点文物单位内实施盗窃是法定的加重情节。故宫这一被盗地点在法律上不具有特殊性,涉案的9件艺术品作为被盗物品在法律上也不具有特殊性。”
两位律师还提出,丢失的这几件展品无法认定真假,是真的艺术品还是仿制品都没有定论,其价值是否达到了定罪数额,都还值得商榷。
他们庭后表示会建议石柏魁上诉,并打算下午到看守所会见石柏魁,征求他本人的意见。不过,昨天晚些时候,记者联系张永红律师,他称因石柏魁昨天下午一直被安排在法院等待其他被告人一起回看守所,所以未能会见。他已将判决结果告知石柏魁的家属,家属认为判决比较重,要上诉。他将再去会见石柏魁,最终是否上诉还要由石柏魁本人决定。
检方相信故宫会改进
昨天,承办此案的公诉人对法院一审判决用“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八个字做评价,并坚持认为此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对于被盗展品最终没有进行价值鉴定,无法确定盗窃数额只有投保价格的问题,公诉人重申开庭时的观点,认为无论是从立法上还是司法上,盗窃数额都只是认定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以及处以什么样的刑罚的重要依据和标准,但不是唯一的依据和标准,判决时还要看具体的情节。
开庭时,公诉人曾建议判处石柏魁有期徒刑13年到15年,法院昨天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对此,公诉人称,石柏魁确实坦白了除故宫外的另外两起盗窃,法院依照法律,对被告人本着负责的精神,作出了公正的判决。
回应四大焦点问题
2月17日,故宫失窃案开庭时,控辩双方曾就失窃物品价值等问题展开激烈辩论。昨天,法院判决针对其中的四大焦点问题给出了回应。
焦点:预谋盗窃还是临时起意?
回应:系躲雨时临时起意
控方:石柏魁对盗窃故宫蓄意已久,他前后两次进入故宫踩点,并曾在公安机关供述称,“我在网上见到很多介绍故宫玉器、文物的介绍,想去故宫看看是不是有网上介绍的那么好……在展厅内听导游说这些物品是金的,就想偷上一两个,这辈子、下辈子都不用愁了。”
辩方:石柏魁在公安机关供述时,并没有一直承认预谋盗窃,且开庭时,石柏魁一口咬定没有预谋,称当时下雨了,他没走,就在那待着。看到展品很好看,喜欢就拿了。同时,石柏魁没有准备作案工具,连一个包也没带。他连得手后如何逃出故宫都没想过,根本不符合蓄谋盗窃,只是临时起意。
法院:公诉机关并未指控石柏魁系预谋盗窃。对于石柏魁所提其非预谋盗窃,是在故宫躲雨时临时起意,自己法制观念淡薄,没有预想到如此严重后果,希望对其从轻处罚的辩解,法院酌予采纳。
焦点:犯罪既遂还是盗窃未遂?
回应:不存在未遂情节
辩方:检方指控石柏魁盗窃的9件展品,有5件没有带出,都在故宫内被找到。应该将故宫看做一个整体,没被带出故宫的就应认定盗窃未遂,希望法官在定罪量刑时有所考虑。
控方:石柏魁将9件展品带出后,这些展品已经脱离物品所有者的控制,石柏魁的行为应构成既遂。
法院:石柏魁所盗的5件展品虽然遗弃在故宫博物院内,但遗弃地点或属于故宫内的公共区域,或属于不宜被人发现的地点,此5件展品是由于案发后的大规模搜寻及捡拾者的上交才得以起获,展品的所有人或控制人对该5件展品已实际失去了控制,其所有权亦受到了根本侵害,故本案不存在未遂情节。
焦点:投保金额能否做定案依据?
回应:展品投保额可做参考
辩方:投保金额不等于展品的实际价值,更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数额。被盗展品真假难辨,两家鉴定机构都明确拒绝对所失物品的价格评估,可能价值连城,也可能一文不值。对存疑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法院:由于被盗展品的特殊性,价格评估机构未能就被盗展品的价值出具鉴定结论,但香港两依藏博物馆就被盗展品所投保险金额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焦点:故宫内盗窃能否加重判决?
回应:故宫内盗窃应从重
控方:盗窃的地点为故宫博物院,内有数万件珍贵藏品,故宫里的一草一木无不传承记载着中华民族的发展历程。石柏魁潜入故宫盗窃,造成极其严重的社会影响。9件展品虽6件归还,但有的已破损,难以修复。石柏魁在盗窃、逃跑过程中,损坏故宫窗户、蹬踏红墙,导致故宫内建筑物多处损伤,应从重处罚。
辩方:这只是一起普通盗窃案,与溜门撬锁案没有区别。唯一特殊的是发生在故宫里,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在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实施盗窃,就构成“情节特别严重”。
法院:石柏魁在故宫博物院内采用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致使3件展品至今无法找回,其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认定为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并在有期徒刑10年以上幅度内量刑。
本报记者裴晓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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