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住建局设置7个内设机构,4个局属事业单位。
一、内设机构
二、局属事业单位
安丘市人防消防工程管理服务中心机构职能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安丘市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丘市人防工程指导中心更名为安丘市人防消防工程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人防消防工程管理服务中心)。市人防消防工程管理服务中心为市住建局所属正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市人防消防工程管理服务中心党支部要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本单位改革发展重大问题,支持行政主要领导人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推动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市人防消防工程管理服务中心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人防、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潍坊市和市党委政府工作要求,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对人防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的技术支撑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联合验收,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查、工程资料准备等提供技术支撑,参与人防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二)承担公用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指导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单位的维护管理工作。为落实人防工程平战功能转换措施、人员掩蔽疏散及物资储备提供保障。
(三)根据人防工程平战结合发展规划和计划,承担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开展利用人防工程服务群众生产生活的公益服务。
(四)承担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日常巡查工作,对不履行人防建设义务的民用建设项目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协助税务部门征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五)承担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监督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人防科技创新和科研成果推广应用工作。
(六)承担市级重点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要求项目的综合协调、保障工作。
(七)参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以及人防建设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将人防建设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八)承担人防指挥体系信息化保障工作。承担战备通信值班执勤及演练保障工作。承担市区群众防空防灾救援及演练的实施工作。
(九)负责全市人防通信、警报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维护,依法组织开展防空防灾警报试鸣。为抢险救灾和应对突发事件提供通信服务,战时保障防空袭斗争的通信联络,发放防空警报信号。
(十)参与市级人防基本指挥所的勘察定点、建设管理以及运营维护工作。
(十一)承担人防宣传教育工作,推进人民防空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网络”,增强城市居民国防观念和人防意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技能水平。
(十二)配合做好全市人防国有战备资产管理工作,承担人防战备资源统计工作。
(十三)协助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负责对从事消防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审查验收、技术服务的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档案管理工作。
(十四)完成市住建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市人防消防工程管理服务中心设4个内设机构∶
第六条市人防消防工程管理服务中心核定事业编制16名,其中管理人员编制9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5名,工勤技能人员编制2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科长4名,副科长2名。
第八条本规定由中共安丘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安丘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安丘市房地产发展服务中心机构职能编制规定
第二条整合安丘市房产服务中心、安丘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组建安丘市房地产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房地产发展服务中心)。市房地产发展服务中心为市住建局所属正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市房地产发展服务中心党总支要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本单位改革发展重大问题,支持行政主要领导人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推动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市房地产发展服务中心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发展服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潍坊市和市党委政府工作要求,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房产信息核查服务工作。
(二)承担全市住房保障信息登记备案工作。
(三)承担城镇公租房筹集分配指导服务工作;承担保障
性安居工程的政策落实工作;承担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具体工作。
(四)参与开展房产交易市场调研,参与指导房产交易行为。
(五)承担全市商品房销(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以及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服务工作。
(六)承担全市房产测绘成果备案工作。
(七)承担全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
(九)承担全市老旧小区改造整治提升和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指导工作。
(十)承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具体工作。
(十一)承担全市房地产经纪、咨询和价格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登记备案工作,为其依法规范化经营提供指导服务。
(十二)协助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十三)完成市住建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市房地产发展服务中心设8个内设机构∶
第六条市房地产发展服务中心核定事业编制51名,其中管理人员编制13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38名。设书记、主任1名,专职副书记1名,副主任3名;科长8名,副科长8名。
第八条撤销安丘市房产服务中心、安丘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事业单位建制。
第九条本规定由中共安丘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安丘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安丘市市政工程和建筑业发展服务中心机构职能编制规定
第二条整合安丘市建筑业发展服务中心、安丘市城市供排水服务中心、安丘市城市节约用水服务中心、安丘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组建安丘市市政工程和建筑业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市政工程和建筑业发展服务中心)。市市政工程和建筑业发展服务中心为市住建局所属正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市市政工程和建筑业发展服务中心党总支要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本单位改革发展重大问题,支持行政主要领导人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推动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市市政工程和建筑业发展服务中心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市政工程和建筑业发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潍坊市和市党委政府工作要求,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开展建筑市场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方针、政策,配合人社部门协调处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三)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建筑业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及规范性文件,为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事项提供帮助及咨询服务。
(四)指导优质工程创建、行业统计、建筑施工技术推广应用,承担建筑业从业人员服务工作。
(五)参与对市区内市政路桥项目的方案设计、施工管理服务工作。
(七)负责建设工程档案收集、保管及查阅工作。
(八)负责推广应用建筑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工作。
(九)协助做好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工程定额的解释、答疑,为建设各方提供材料价格咨询服务。
(十)完成市住建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市市政工程和建筑业发展服务中心设12个内设机构∶
第六条市市政工程和建筑业发展服务中心核定事业编制91名,其中管理人员编制5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86名。设书记、主任1名,专职副书记1名,副主任3名;科长12名,副科长12名。
第八条撤销安丘市建筑业发展服务中心、安丘市城市供排水服务中心、安丘市城市节约用水服务中心、安丘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事业单位建制。
安丘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服务中心机构职能编制规定
第二条安丘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服务站更名为安丘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服务中心)。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服务中心为市住建局所属副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服务中心党支部要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本单位改革发展重大问题,支持行政主要领导人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推动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服务中心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潍坊市和市党委政府工作要求,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承担行政区域内限额以上许可项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技术性工作。
(二)承担指导服务全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技术性工作。
(三)对全市预拌混凝土质量实施统一技术指导。
(四)协助做好工程质量问题投诉的受理工作,协助组织或参与重大施工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完成市住建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服务中心设6个内设机构∶
第六条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服务中心核定事业编制38名,其中管理人员编制3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35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科长(主任)6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