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完春节返回上海后,重庆小伙谯兵在各大求职平台投递简历,给自己重新找一份工作。过渡期间,他打算先找一些兼职干干,打打零工。很快,求职平台上大量的299元一天的工作吸引了他的注意,这些“电影院前台检票”“书籍整理营业员”的工作听起来很轻松,性价比很高。
可是,在缴纳了600元的餐费后,谯兵发现自己“上当”了:轻松又高薪的兼职竟是个“诱饵”,600元的餐费也是捏造出来的收费名目。高薪招工的背后,是层层转包、层层收钱的劳务中介市场……
今年的全国两会上,人社部明确表示将支持劳动者多渠道灵活就业,“打零工”正成为缓解就业压力的重要就业形式。但是,零工市场上招工信息真假难辨,求职者被坑后往往维权无门,亟需引起监管部门的重视。
工作没见着,先付了盒饭钱
△图为“电影院验票”兼职的招工页面,工作区域遍布上海各地,仅需工作4小时就能拿到299元一天的薪酬。
但令人不解的是:尽管提供的是上海的岗位,但招工方清一色都是湖北、湖南、广东、浙江、重庆等外地的企业。其实,接下来的过程中处处充满类似的反常之处,但求职者此时往往盯住299元的日结薪水而无暇顾及。
△尽管提供的是上海的岗位,但招工方清一色都是湖北、湖南、广东、浙江、重庆等外地的企业。
△记者收到的面试通知。
3月25日上午,记者来到曹杨路505号尚城国际大厦。原本的407室,玻璃门上贴了手写的“4A9”大字,被人为改成了“4A9室”。门口没有公司铭牌,推门入内,前台处的中年男子向记者确认面试通知者后,递来一张表格,要求记者先填表。这是一间上下两层的工作室,底层摆放了大量桌椅,记者到达时已有七八人散坐着,看起来都是刚步入社会的年轻人。他们已经填完了表格,在等待面试。
△曹杨路505号4A9室。图为两名求职人员正入内参加面试。
勾选了100元至400元不等薪酬的“现场类”工作作为求职意向后,记者将表格交还前台等待“叫号”。陆续有人推门来面试,底楼一度有多达10多人坐着面面相觑。“手机尾号6071”,很快轮到了记者。二楼被分隔成了四五个小房间,求职者一一被领入小房间单独面试,记者被带入最里侧的一间面试。
△图为记者的付款记录,收款方是“上海魏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付好钱,崔某称要等到晚上7时才会向记者开放朋友圈,工作则发布在朋友圈中。为何当场不能开放?崔某给出的理由是要等将记者的信息录入系统。
实则是倒了好几手的“苦活”
据“12345”和“12333”两个投诉渠道统计,仅今年1月以来,涉及“曹杨路505号4A9室”的求职投诉就多达19起。求职者们给出的投诉理由,集中于“与承诺严重不符”“不给工作也不退还费用”等等。
高薪兼职真的存在吗?3月25日晚上7时,记者打开崔某的朋友圈,乍一看当天他确实发布了多达20余条的用工信息。不过细看让人大失所望,绝大部分工作薪水只有几十元到100多元一天,内容也远比电影院检票要累得多,大多为展会引导人员、活动协助人员、宣传册派发、组织开展调查问卷等等,上班地点也多集中于郊区。如某酒店展需要向观众开展现场的问卷调查,一天需做满50份才能拿到180元报酬……
△崔某发布的工作。
至此,网上这些兼职招工的套路清晰了:虚构并不存在的高薪兼职,将其作为诱饵将求职者吸引过来,进而捏造“餐水服装”等由头收取费用,随后用公开的兼职招工信息来应付求职者。
灵活就业走红,监管与时俱进了吗?
近年来,“打零工”这种就业形式变得越来越常见,需求也越来越大。各地也正大力推进零工市场的建设,多渠道拓宽就业空间。但是,零工市场上招工信息真假难辨,虚假的信息往往“先声夺人”:记者在58同城网上看到,随机点开的一条“电影院检票员”招工信息页面就显示,浏览量已达数千次,已有逾400人申请职位。
△58同城网上,求职页面均有上述提醒,但收效甚微。
不仅如此,上述招工套路也由来已久。搜索“曹杨路505号”这个地址,搜索结果反馈,早在2018年,就已有求职者留言称在11楼的一间办公室处应聘兼职工作上当。据求职者回忆,当时这里招聘的兼职工作是“画册分类”“婚礼协助”等,收费名目也是“伙食费”。且从求职者提供的面试通知话术来看,如今“4A9室”室的这波人极可能就与当初11楼的是同一批。
△搜索“曹杨路505号”这个地址,搜索结果反馈,早在2018年,就已有求职者留言称在11楼的一间办公室处应聘兼职工作上当。
“套路”存在这么久,为何未予监管处置?记者联系了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法大队。大队一名负责人介绍,对于曹杨路505号内的兼职招工方已多次上门调查,执法上确实存在一些难处。
一方面,执法部门难以固定企业提供虚假就业信息的证据。据查,曹杨路505号4A9室的注册企业是“上海永骋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具有职业中介资质。但是,在各大平台发布招工信息、发送面试短信、收取费用以及签约盖章的主体都是不同的公司,且表面上均与永骋无关,这显然是为了逃避监管而进行的“切割”;另一方面,按照目前的法律,兼职用工并不属于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加上双方以“合作协议”或“非职业人士合作协议”等名义签订的合同中,也无“介绍工作”等字眼。因此,难以界定为是职业介绍行为,收取的费用也无法定义为“因求职而收取的押金”。无法套用现有法规为求职者维权。
眼下正是求职高峰,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法大队表示,计划采取在楼宇内设立警示牌进行宣传、属地街道派人进行固守对求职人员进行告知、联合市场监管等部门约谈企业要求其依法依规经营等措施,来维护求职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