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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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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协私募基金知识库400问
问题
答案
私募投资基金命名可以使用哪些字样?
对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名称要求有哪些?
对公司型、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名称要求有哪些?
填报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时,任职证明需提供哪些文件?
根据《登记材料清单》的要求,任职证明包括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等。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含FOF)的投资范围有哪些?
根据《备案须知》第三十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股票、债券、期货合约、期权合约、证券类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任职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可以聘用从其他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离职的基金经理吗?
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离职的要求?
根据《登记须知》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原高管人员离职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月内完成聘任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专业胜任能力的高管人员。
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有什么诚信方面的要求?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最近三年没有重大失信记录,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同时,根据《登记须知》第九条第五款要求,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最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记录,或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协会将不予办理登记。
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买卖证券是否需要申报?
根据《法律意见书指引》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关于私募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的具体内容,目前法律法规以及协会的自律规则并无明确规定。对于公募基金从业人员而言,协会的《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指引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证券投资申报制度、证券投资申报审查制度、证券投资定期报告制度、证券最短持有期限制度等,并要求基金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在指定的证券经纪商处开立证券交易账户等。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建立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时,可以参考借鉴上述指引的具体内容。
兼营与私募基金可能存在冲突的业务的后果?
根据《登记须知》第九条第三款的要求,协会对从事冲突业务的机构将不予登记。
实际控制人只能是一个主体吗?
可以由多个主体共同实际控制。
对于想申请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机构,协会对申请机构的资本金有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对注册资本/认缴资本、实收资本/实缴资本、实收/实缴比例等有何要求?如何进行公示?
员工持股计划是否可以备案成基金?
员工持股计划一般是指公司根据员工意愿,通过合法方式使员工获得本公司股份并长期持有,股份权益按约定分配给员工的制度安排,其目的主要在于实现员工激励,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而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其设立目的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即私募基金管理人受投资者委托进行投资管理,实现资产增值以获取相应管理费及报酬,投资者按基金份额和约定承担风险并获取收益。因此,两者存在明显差异,故员工持股计划不属于私募基金备案范围。
私募基金管理人为资管产品担任投资顾问时,是否还需要履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1)当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作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发行的私募资管产品(如基金专户、基金子公司专户、券商资管产品和期货资管产品)的投资顾问,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直接到协会备案产品即可,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在AMBERS系统备案产品;(2)当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作为信托计划、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QFII以及其他资管产品的投资顾问时,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可在AMBERS系统备案产品。
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是否一定要是公司的高管?
根据《登记材料清单》的要求,实际控制人不一定为申请机构的高管。如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不担任高管,应说明原因。请在《法律意见书》或《情况说明》中说明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如何在不担任公司高管的情况下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若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请申请机构出具加盖公章的确认说明。签章要求:自然人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签字,非自然人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盖章。
同一单位、个人控股或实际控制人想设立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吗,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根据《加强私募监管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同一单位、个人控股或实际控制两家及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具有设立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全面、及时、准确披露各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分工,建立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根据《登记须知》第六条第五款的要求,同一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下再有新申请机构的,应当说明设置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目的与合理性、业务方向区别、如何避免同业化竞争等问题。该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已登记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需书面承诺,在新申请机构展业中出现违法违规情形时,应当承担相应的合规连带责任和自律处分后果。同一实际控制人项下再有新申请机构的,申请机构的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书面承诺在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后,继续持有申请机构股权或实际控制不少于三年。
投资者适当性是指?
适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投资者适当性指引》的主体有?
管理人股东是否可以以知识产权出资?
对申请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财务状况有什么要求?对于资金往来情形的具体要求?
根据《登记须知》第二条第四款、《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申请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申请机构提交私募登记申请时,不应存在到期未清偿债务、资产负债比例较高、大额或有负债等可能影响机构正常运作情形。申请机构与关联方存在资金往来的,应保证资金往来真实合理。
协会对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经审计年度财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有资质要求?
关于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经审计年度财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依法出具审计报告资质,暂未强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期货机构审计业务资格。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包含哪些内容?
基金募集机构建立适当性管理制度,应至少包括对基金管理人审慎调查的方式方法、对基金产品和服务的风险等级设置评价的方式方法等《投资者适当性办法》第七条所列内容。
什么是专业投资者?
什么是普通投资者?基金募集机构按照风险承受能力,至少将普通投资者分为几类?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指引》第二十六条,专业投资者之外的,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可以从事基金交易活动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基金募集机构要按照风险承受能力,将普通投资者由低到高至少分为C1(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C2、C3、C4、C5五种类型。
关于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如本公司存在子公司的,需要提交子公司报表吗?
关于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如本公司存在子公司的,请同时上传本公司及合并财务报告。
新申请管理人登记的机构是否要提交审计报告?对提交的审计报告的要求?
财务信息填报应当符合《填报字段说明》,可在AMBERS系统财务信息模块,选择下载《填报字段说明》。
私募基金可以先投资再备案吗?
根据《加强私募监管的若干规定》,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到协会履行备案手续。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管理未备案的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可以备案前临时投资吗?
根据《备案须知》第十二条,私募投资基金完成备案前,可以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现金管理工具。
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可以进行转化吗?
符合《投资者适当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可以进行转化。投资者转化效力范围仅适用于所告知、申请的基金募集机构。其它基金募集机构不得以此作为参考依据,将投资者自行转化。转化程序按照《投资者适当性指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基金募集机构要制定普通投资者和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匹配的方法、流程,对匹配方法的要求是什么?什么情形属于风险不匹配?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指引》第四十三条,基金募集机构要制定普通投资者和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匹配的方法、流程,匹配方法至少要在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类型和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之间建立合理的对应关系,同时在建立对应关系的基础上将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超越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况定义为风险不匹配。
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经营范围应当严格符合《加强私募监管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要求。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登记不得使用“基金”或“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私募基金业务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并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员工如何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通过协会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的,是否仅适用于私募证券类基金管理人的高管和员工?
参加考试的人员通过科目一和科目二考试,或通过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成绩合格的,均可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并不限于是私募证券类基金管理人的高管和一般员工。
香港专业人员如何按照《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与证券及期货人员资格有关的安排》申请大陆的基金从业资格?
香港专业人员在大陆从业申请基金从业资格的,已获取香港地区金融牌照4号(就证券提供意见)、9号(提供资产管理),通过协会在大陆组织的《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即可申请,无需参加专业知识考试。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基金风险等级如何进行匹配?
C1型(含最低风险承受能力类别)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R1级基金产品或者服务;C2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R2级及以下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C3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R3级及以下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C4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R4级及以下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C5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所有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专业投资者可购买和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和服务。
最低风险承受能力类别的普通投资者C1可以购买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吗?
台湾同胞如何申请大陆的基金从业资格?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后,需要进行后续培训吗?基金从业人员培训要求和培训内容是什么?
《投资者适当性指引》和《募集行为办法》中的回访是一样的吗?
两者是不一样的,《募集行为办法》所称“回访”是指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满后的回访,《投资者适当性指引》所称“回访”是指基金募集机构对购买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普通投资者持续性的定期回访。
基金募集机构对普通投资者回访是什么?回访的内容有哪些?此回访是强制实施的吗?
《投资者适当性指引》办法中规定的什么情况下需要双录(录音或录像)?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指引》第十六条,基金募集机构通过营业网点等现场方式执行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调整投资者分类、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向普通投资者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前对其进行风险提示的环节要录音或者录像。
基金从业人员不参加后续培训有什么后果吗?
基金从业资格证书需要进行年检吗?
根据协会2019年1月4日发布的《关于不再组织基金从业资格证书年检的通知》(中基协字〔2019〕8号),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协会将不再组织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年检。故基金从业资格证书不再需要进行年检,但后续职业培训并未取消。
基金募集机构开展适当性管理自查的频率是什么?基金募集机构可以通过哪些方法开展适当性自查?适当性自查的内容是什么?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指引》第十五条,基金募集机构应当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自查可以采取现场、非现场及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形成自查报告留存备查。自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人员考核及培训情况,投资者投诉处理情况,发现业务风险及时整改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就销售人员管理而言,在适当性管理方面,募集机构有哪些禁止事项?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不得采取鼓励其向投资者销售不适当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考核、激励机制或措施。
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出资人竞业禁止要求?
根据《登记须知》第三条第三款的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出资人应当遵守竞业禁止原则,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不应当同时从事与私募业务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活动。
融资融券、黄金是否可以作为合格投资者的金融资产?
根据《募集行为办法》第二十八条,融资融券和黄金可作为合格投资者的金融资产。
请问夫妻其中一方做为私募基金投资者,夫妻共有财产是否能合并作为一方的出资能力证明?
投资者A同时存在于一级投资者、二级投资者、三级投资者当中,请问这种情况下,投资者A需要每一层都要出资100万还是加总达到100万就行?
该投资者在每一个层级都需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即每一层出资都应不低于100万。
哪些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设置的高级管理人员?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属于必备的高管人员。
董事长、执行董事是否属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
董事长、执行董事被纳入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范畴之中。
募集机构如何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
控股股东的定义?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应当遵循专业化经营原则?专业化经营原则的要求是什么?
根据《登记须知》(2018年12月更新)第四条第三款,根据《内部控制指引》和《问题解答(十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不得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卖方业务、不得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机构在申请登记时,应当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等机构类型,以及与机构类型关联对应的业务类型中,仅选择一类机构及业务类型进行登记。
基金有一个投资者是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穿透后的二级投资者对基金出资有何要求?
根据《备案须知》第六条,以合伙企业等非法人形式投资私募投资基金的,募集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在合伙企业自身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投资于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的前提下,二级投资者也需满足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对合伙企业出资应不低于100万。
有限合伙作为基金的投资者,这个有限合伙需要满足净资产大于1000万的要求吗?
根据《募集行为办法》第二十八条,该有限合伙作为机构投资者,需要满足净资产大于1000万的要求。
由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员工组成的合伙企业(持股平台),投资该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该合伙企业(持股平台)是否要满足机构合格投资者要求,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且投资该基金金额不低于100万?
根据《私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视为合格投资者。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员工组成的合伙企业(持股平台)进行跟投的,穿透后的员工可以豁免合格投资者要求,但合伙企业层面是不能豁免合格投资者的,即该合伙企业(持股平台)投资该基金金额需要不低于100万元。
在特定对象确认程序中,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投资者信息表收集何种信息?
在请投资者填写投资者信息表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哪些程序?
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者风险问卷调查应包含哪些内容?
根据《募集行为办法》第十九条,募集机构应建立科学有效的投资者问卷调查评估方法,确保问卷结果与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问卷调查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等方面内容。具体要求及格式指引详见《募集行为办法》及附件《私募基金投资者问卷调查内容与格式指引(个人版)》。
已登记多类业务类型、兼营多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如何按照专业化管理要求进行整改?
根据《问题解答(十三)》的要求,此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从已登记的多类业务类型中仅选择一类业务类型作为展业范围,确认自身机构类型,通过“AMBERS系统”提交机构类型与业务类型变更申请。此类私募基金管理人须在完成机构类型与业务类型的变更确认之后,方可提交新增私募基金备案申请。
与私募基金可能存在冲突的业务包括哪些?
《加强私募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等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登记须知》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租赁、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申请机构,协会将不予登记。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金额是否可以低于100万?
根据《募集行为办法》第三十二条,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投资金额可以低于100万。
对管理人及其员工、社会保障基金、政府引导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的认缴金额和首轮实缴金额有要求吗?
(1)社会保障基金、政府引导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认缴金额应不低于100万,管理人及其员工认缴金额可低于100万。(2)根据《备案须知》第十条,管理人及其员工、社会保障基金、政府引导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的首轮实缴出资要求可从其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即首轮实缴金额可低于100万。
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是多久?评估结果能否适用于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产品的认购
根据《募集行为办法》第十八条,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募集机构逾期再次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时,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同一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持有期间超过3年的,无需再次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主动申请对自身风险承担能力进行重新评估。该评估结果使用于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产品的认购,即向同一个投资者销售同一管理人管理其他的私募基金,可以无需重新再做风险问卷调查。
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哪些信息?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办法》第二十三条,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1)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2)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3)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4)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判断的重要事由;(5)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6)适当性匹配意见。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作为私募基金投资者时,投资金额是否可以低于100万?
根据《募集行为办法》第三十二条,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可视为合格投资者,但投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
已备案的契约型基金,是否可以作为合伙型基金的投资者?
已备案的契约型基金可以作为合伙型基金的投资者,需注意不得突破专业化运营要求。
境外投资者是否可以作为私募基金的投资者?
工会是否可以作为私募基金的投资者?
村委会满足净资产1000万是否可作为合格投资者?
村委会为特别法人,可根据《募集行为办法》第二十八条,认定为合格投资者。
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应当由谁来制作、使用?
根据《募集行为办法》第二十二条,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应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制作并使用。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对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除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募集的基金销售机构可以使用推介材料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外,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使用、更改、变相使用私募基金推介材料。
对募集推介材料的要求?
根据《备案须知》第八条,管理人应在私募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募集推介材料中向投资者介绍管理人及管理团队基本情况、托管安排(如有)、基金费率、存续期、分级安排(如有)、主要投资领域、投资策略、投资方式、收益分配方案以及业绩报酬安排等要素。募集推介材料还应向投资者详细揭示私募投资基金主要意向投资项目(如有)的主营业务、估值测算、基金投资款用途以及拟退出方式等信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募集推介材料的内容应当与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和合伙协议实质一致。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的行为有哪些?
如何理解“不得宣传预期收益率”的规定?是否可以用“约定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等表述代替“预期收益率”?
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是否有限制?投资者人数统计是否需要穿透核查?
根据《私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即合伙型、有限公司型基金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50人,契约型、股份有限公司型基金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如果投资者为《私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的,则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如果产品名称不得含“保本”字样,产品结构上能否参照公募保本基金约定由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买断式担保?
结构化私募基金可否通过业绩比较基准形式进行推荐?
风险揭示书应包括哪些内容?
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风险揭示书应充分揭示披露私募投资基金的资金流动性、基金架构、投资架构、底层标的、纠纷解决机制等各类投资风险。(2)风险揭示书应在“特殊风险揭示”部分详细、明确、充分揭示募集机构与管理人存在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单一投资标的、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投向标的、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股权代持等特殊风险或业务安排。
基金合同及风险揭示书是否须明确约定维持运作机制?
基金合同及风险揭示书应当明确约定,在管理人客观上丧失继续管理私募投资基金的能力时,基金财产安全保障、维持基金运营或清算的应急处置预案和纠纷解决机制。
投资者要向募集机构提供资产证明文件或者收入证明吗?
根据《募集行为办法》第二十七条,募集机构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
需要给投资者设定投资冷静期吗?投资冷静期应当设置多久?自何时起算?基金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可以联系投资者吗?
对提交的高管劳动合同的要求?
根据《登记材料清单》的要求,应提交申请机构与高管签订的劳动合同,国企委派任职高管提供派出单位出具的委派任职文件。
对“全体员工简历”的要求?
根据《登记材料清单》的要求,全体员工简历应涵盖员工基本信息、学习经历、工作经历等。签章要求:全体员工简历应加盖申请机构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
对提交的“学位/学历证书证明文件”的要求?学历可填写什么?
哪些投资者可不适用投资前回访的安排?
私募基金投资者属于《募集行为办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情形的,可不适用投资前回访的安排。
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吗?
根据《募集行为办法》第三十一条,基金合同中应当约定,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出现前述情形时,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
在协会完成了基金产品备案表示产品是合法合规的吗?是安全可投的吗
根据《备案须知》第一条,协会为私募投资基金办理备案不构成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的认可,亦不构成对管理人和私募投资基金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私募投资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私募投资基金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对申请机构的办公地(办公场所)有何要求?如申请机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是否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对提交的“机构所在写字楼图片”的要求?
申请机构所在写字楼图片应真实、准确。写字楼照片应完整展现所在写字楼全景,应真实拍摄,勿用效果图、宣传画等,勿使用Photoshop等软件合成图片。
哪种情形需要提交“拟投项目证明资料”?“拟投项目证明资料”指什么?有什么签章要求?
投资管理人员的投资管理业绩证明文件有哪些?对提交的“高管及团队员工投资管理经验证明”的要求?
根据《登记材料清单》(非证券类)的要求,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经验证明是指,高管或投资人员股权(含创投)项目成功退出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产品的证明材料、退出材料等;申请机构高管人员、团队员工在其岗位或私募投资基金领域具备专业能力的证明材料,可提供原件/复印件。根据《登记材料清单》(证券类)的要求,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经验证明是指,申请机构需提供现任职高管或投资人员近三年内连续六个月以上可追溯的投资业绩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证券类产品的证明材料或股票、期货等交易记录,不含模拟盘),若能提供,请律师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其真实性发表结论性意见,该证明应反映资金规模、投资期限、投资业绩、组合投资及获益情况,并在法律意见书中逐一论述;申请机构高管人员、团队员工在其岗位或私募投资基金领域具备专业能力的证明材料。上述材料签章要求:复印件需加盖申请机构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
私募基金管理人关联方已经登记为管理人但尚未发产品,管理人与关联方发产品的顺序有什么要求?
根据《登记须知》第六条第二款的要求,申请机构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关联方中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申请机构应在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关联方中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展业并完成首只私募基金备案后,再提交申请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
特殊目的载体是否需要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办公场地使用证明”需提供什么材料?
根据《登记材料清单》的要求,办公场地使用证明如为直接租赁所得,应提供租赁协议及产权证复印件;如为转租所得,应提供原租赁协议、转租协议、产权人或物业管理人同意转租的确认文件;如由股东、关联方等无偿提供取得,应提供原租赁协议或产权证、无偿使用证明、产权人或物业管理人同意使用的确认文件。提供原件/复印件。
机构在AMBERS系统填报注册地址时无法准确选择所在区,系统下拉为空白怎么办?
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官网行政区域名录为准,若目前无该区,请选择该区曾经所隶属市区,或选择临近市区等,并上传情况说明即可并附上现有选项的截图(即需展示出现有选项中无法选择该市/区的截图),并请在详细地址处手动写上所在区即可。
已通过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变更办公地址,在AMBERS系统如何修改?
注册地址变更需要在AMBERS系统提交重大事项变更进行更新,办公地址进行信息更新即可。
投资管理人员有3年连续业绩的证明可以由现任职单位开具吗?
一个产品的业绩是否可以归于多个人?
在实践中,应当尊重事实,对于“多个人共同成就了一支产品”、“一只产品的投资经理和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不是同一个人”的客观情况存在的情况下,一个产品的业绩是可以归于多人的。
“高管离任证明文件”指什么?
高管离任证明文件是指当前高管的离职证明或其不再担任该高管职务的证明,该证明文件需要加盖公章。
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有哪些?
根据《备案须知》第二条,私募投资基金不应是借(存)贷活动。下列不符合“基金”本质的募集、投资活动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1)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信(存)贷业务的,或直接投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2)从事经常性、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上述活动;(3)私募投资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存)贷活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4)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与私募投资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5)通过投资合伙企业、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投资基金)等方式间接或变相从事上述活动。
有限合伙企业是否要来协会备案?
根据《基金法》、《私募管理办法》、《登记备案办法》、《备案须知》,私募基金应当按照基金运作模式开展“募、投、管、退”活动。在募集期,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投资者适当性要求进行募集推介,确认合格投资者身份,签署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基金合同,并聘请募集监督机构监督募集资金流向,确保资金划转安全;在投资管理期,应按照事先约定的投资决策流程对外投资,进行投后项目跟踪和管理,并做好投资者信息披露工作;在退出期,应以投资者利益优先为原则,选择合适交易对手方以及退出方式,并在分配完收益后进行清算。合伙企业若以基金运作为目的设立、具有私募基金属性、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则应当来协会进行基金备案。
对“普通合伙人与管理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证明文件”的要求?
(1)适用情形:GP与管理人分离的合伙型基金需要上传普通合伙人与管理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证明文件。(2)内容要求:本基金管理人应与普通合伙人存在关联关系。关联关系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同时,如普通合伙人系由基金管理人高管团队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出资情形,同样认定存在关联关系。(3)签章要求:关联关系说明文件需加盖管理人公章。
《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几名执业律师签名,是否要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对签署日期的要求?如《法律意见书》退回补正后,可否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还是要重新出具完整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法律意见书指引》第二条的要求,法律意见书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签名,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应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之日前的一个月内。法律意见书退回补正后,需要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有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申请材料清单吗?
备案承诺函有模板吗?对备案承诺函的签章要求?
若因未备案首支基金产品被协会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因真实业务需要,是否可以申请恢复管理人登记?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第二条第一款的要求,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因真实业务需要,可按要求重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机构,协会将以在官方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该申请机构再次办结登记手续。因此,不能直接申请恢复管理人登记。
外商独资和合资机构进行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登记,需报送哪些信息?是否有填报说明或是参考文件?
已备案通过的未托管基金申请展期是否会要求托管?
已经备案通过但未托管的契约型基金如果现在做展期的话,会要求其托管。
在AMBERS系统“产品备案”界面查询不到补录的基金产品,无法打印该基金产品备案函,如何处理?
“产品备案”页面里仅显示在AMBERS系统(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备案的基金,补录的产品可以在“产品查询”页面查看下载备案函。
请问“分道制+抽查制”改革试点后,非会员的普通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是否全部审查?
非会员的普通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并非是全部审查。目前分道制标准是将会员机构的信用信息报告评分体系推广到所有私募管理人,所以非会员也可能是分道制名单内的机构,只要在名单内都是抽查制。
双管理人/双GP的私募产品是否允许备案?
根据《备案须知》第三条,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不得超过一家,目前AMBERS系统不支持双管理人产品备案,只能由一家管理人填写基金备案信息。有限合伙型基金若存在双GP(即两个普通合伙人),目前协会并未限制。
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备案首支私募基金产品吗?没有按时备案的后果是什么?
协会公布登记材料清单后,按照新老划断原则,针对2020年3月1日前已提交登记申请的机构,协会将依照什么规则办理登记?
根据《便利登记通知》第一条的要求,按照新老划断原则,针对2020年3月1日前已提交登记申请的机构,协会将依照以下规则办理登记:(一)2019年9月1日前已收到协会反馈意见且截至2020年2月29日前仍未通过AMBERS系统重新提交补正材料的申请机构,应当对照登记材料清单重新提交申请材料。(二)在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期间已通过AMBERS系统提交了申请材料的机构(含首次提交申请登记的机构及提交补正材料的申请机构),协会不强制要求申请机构对照登记材料清单重新提交申请,将按原申请流程继续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三)自2020年9月1日起,所有尚未办结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的申请机构应当按照登记材料清单重新准备和提供申请材料。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要求,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进行“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变更”或“实际控制人变更”重大事项变更私募基金管理人,自重大事项变更办结之日起,若无正在运作的私募基金产品,需在多久之内完成新产品备案?如未备案会有何影响?
针对通过重大事项变更进行“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变更”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重大事项变更办结之日起,若无正在运作的私募基金产品,需在12个月内完成新产品备案;逾期未达到要求的,系统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对非自然人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非自然人出资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签章要求?若申请机构工商实现了三证合一,应当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如何填报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如何填写营业执照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证号码?
根据《登记材料清单》的要求,由非自然人出资人提供,若出资人实现了三证合一,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均需要上传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可提供原件/复印件。签章要求:营业执照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出资人公章。
私募基金产品在AMBERS系统备案需要填哪些模块页签?
外包机构如何在协会进行登记?关于外包机构登记是否有咨询渠道?
什么是依公告注销?在办结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未备案首支私募基金产品会有什么后果?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员工人数要求?
根据《登记须知》第三条第六款的要求,申请机构员工总人数不应低于5人,申请机构的一般员工不得兼职。
若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现新增高管情形,应如何变更信息?
首次填报投资管理人员的投资业绩应如何进行?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是否一定要加入协会成为协会会员?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协会章程》,作为基金服务机构的律师事务所可以申请成为协会会员,但协会未就律师事务所入会作出强制性要求。
如何更新投资管理人员的投资业绩信息?
私募股权/创投投资基金(含FOF)的投资范围有哪些?
根据《备案须知》第三十四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可转债、市场化和法治化债转股、股权类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员工跟投平台是否可以备案成基金?
根据《基金法》、《私募管理办法》、《登记备案办法》、《备案须知》,私募基金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对外募集资金。员工跟投平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的投资平台,无外部投资者,不属于私募基金备案范围。
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能否使用自有资金投资?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前已实际展业的,该如何处理?
若已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的,应确保私募基金财产与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有财产之间独立运作,分别核算。根据《登记须知》第二条第五款的要求,申请机构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前已实际展业的,应当说明展业的具体情况,并对此事项可能存在影响今后展业的风险进行特别说明。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通过之前,可以进行基金备案吗?
基金募集机构如何对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划分?
基金从业人员后续培训以什么样的形式进行?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员工应当如何界定?
募集机构如何进行私募基金风险评级和推介?
根据《募集行为办法》第二十一条,募集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建立科学有效的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标准和方法。募集机构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准备合伙制或公司制私募基金的推介材料有哪些注意事项?
根据《募集行为办法》第二十三条,私募基金采取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的,推介材料应当明确说明入伙(股)协议不能替代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说明根据《合伙企业法》或《公司法》,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依法应当由全体合伙人、股东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公司或变更合伙人、股东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履行申请设立及变更登记手续。
对提交的“前台图片”的要求?
前台照片应体现申请机构与固定、专业、独立的办公场所的必然联系(应有明显企业标识,建议多角度拍摄办公场地内外景)。申请机构前台图片应真实、准确,勿使用Photoshop等软件合成图片。
管理人提交基金申请适用《上市公司创投基金股东减持规定》政策,系统要求上传中国证监会行政申请受理通知书,请问这个中国证监会受理通知书是指什么文件?
中国证监会受理通知书指企业上市前证监会受理其上市申请的材料。
管理人提交基金申请适用《上市公司创投基金股东减持规定》政策,系统提示“因投资期限不满36个月,不必提交申请。”根据减持特别规定,不满36个月,仍有对应的减持规则。为何不能提交申请?
因投资期限不满36个月,管理人无须在系统内提交减持申请,直接适用减持政策,按照规则要求减持即可。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供投资建议服务在哪里提交材料?如何使用AMBERS系统提供投资建议服务线上提交材料功能?
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自查的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在协会进行备案,如何定义“募集完毕”?
根据《备案须知》第十条,“募集完毕”是指(1)已认购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均签署基金合同,且相应认购款已进入基金托管账户(基金财产账户);(2)已认缴公司型或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均签署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并进行工商确权登记,均已完成不低于100万元的首轮实缴出资且实缴资金已进入基金财产账户。管理人及其员工、社会保障基金、政府引导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的首轮实缴出资要求可从其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
员工持股平台实缴金额有何要求?是否可以实缴为0?
根据《备案须知》第十条,管理人及其员工的首轮实缴出资要求可从其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但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该合伙企业对基金的实缴金额需不低于100万。
私募基金投资者可以进行基金份额转让吗?若可以,受让人是否要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基金份额转让后投资者人数是否有要求?
根据《私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根据《募集行为办法》第九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机构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转让的条件。投资者应当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应当符合《私募管理办法》还是《资管新规》的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与现有公募基金公司及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存在近似名称的处理?
对外包服务协议的要求?
合伙型基金、公司型基金在哪种情形需要上传《委托管理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