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最低工资标准在业内引发热议,主要集中在能否以最低工资标准来计算项目成本,以及能否以中标价格低于项目成本来判断投标无效上。对此,笔者认为,中标价格是否低于项目成本与投标无效并没有必然联系。
一是供应商成本的计算是依据社会平均成本还是供应商个别成本,并无法确定。例如,有些质疑供应商仅考虑了中标供应商拟投入该政府采购项目的人员必须是与其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保的人员,即项目人员必须是中标供应商的在岗职工。但事实上,企业用工可能存在多种情形,即企业工作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其中,其他从业人员包括非全日制人员、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实习生等。因此,计算供应商的个别成本并非易事。
二是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无规定要求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必须盈利。换句话说,企业有权自主制定经营策略和投标报价方法。
问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及解决措施
之所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屡次出现如何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低于成本竞标等问题,笔者认为,是因为采购人主体责任的缺失,突出表现在制定采购需求这一源头和履约验收这“最后一公里”两个方面。
在制定采购需求阶段,部分采购人缺少调研论证,过分强调人员这单一因素,缺乏对机械设备使用、先进管理制度约束等其他因素的考量,导致投入项目的人员成为竞标的刚性标准。
在履约验收阶段,部分采购人重采购、轻验收。例如,验收走形式、验收不及时、验收小组不专业、验收方案不完善、服务评价体系不健全等情况时有发生。又如,部分采购人对合同履行阶段出现问题的项目,不能积极主动地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弥补损失,而是片面地将责任归咎于竞价评审机制、交易流程设置等。
对此,近年来,不少政策文件都强调采购人的主体责任。2018年11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深改方案》),其中明确“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2020年5月,财政部副部长许宏才在《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建立现代政府采购制度》一文中,进一步明确要按照《深改方案》的要求推进政府采购各项改革,提出“以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为核心,全面落实‘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
其实早在2016年,财政部就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对于如何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及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作了指导规范。2020年,为落实《深改方案》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有关要求,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对采购需求管理作了进一步规范。
笔者认为,作为采购人,一定要深刻理解领会《深改方案》的精神,准确把握改革方向,落实主体责任要求,尤其注重采购需求的制定和履约验收的规范,推动改革往实里走、往深里走。
二是采购人要积极落实支持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要求,在不突破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前提下,借鉴在其征求意见稿中的创新采购方式,采购含有重大技术突破的产品,增加劳动密集型产业的科技含量,减少对大量劳动力资源的依赖,推动劳动密集型产业的转型升级。
(作者单位分别为山东省青州市财政局、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青州分中心)
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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