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人不容易,职场孕妈更是如此。孕育生命本身就会产生不小的压力,如果工作上再遭遇困难,该怎么办呢?对此,海淀法院为孕妈梳理出职场上“全流程”维权方案,保障职场之路更加平稳踏实。
产检权益受保护
案例1:产检非旷工解除属违法
法院前往医院调取产检记录,经确认,小张确实因产检未能按时到岗,法院因此认定公司解除行为违法,支持了小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
案例2:产检非病假扣发工资需补足
小李认为公司的处理不对,先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后经仲裁委、法院审理,均支持了小李的诉讼请求。
海淀法院法官马敬指出,产检孕检是怀孕女职工的合法正当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因孕期女职工产前检查扣减工资,更不得以此作为认定旷工的依据。
孕期女职工的劳动权受法律保护
案例:孕期被调岗降薪单位有错
小陈本是一家公司的行政主管,但怀孕期间,其收到单位调岗通知:公司认为小陈在工作期间的表现不符合岗位职责要求,将其调动为行政文员,根据新的岗位调薪降至5000元。
小陈认为公司在其怀孕期间调岗,降低工资待遇,严重损害了合法权益,要求公司撤销调岗降薪决定,按原标准支付工资。最终仲裁委和法院均支持了小陈的请求。
法官说法:孕期女职工劳动权、休息权受法律保护
马敬指出,单位安排员工调岗的情形,在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只要不符合法定情形擅自调动员工岗位均属违法行为。并且,《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也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保障孕期女职工的劳动权和休息权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马敬说,单位不得找借口对怀孕女职工进行调岗降薪。
产假可以放心休
案例1:产假未到期可拒绝返岗工作
“领导,我生的龙凤胎,应当还可以增加产假15天……”认为产假未到期,小李希望能够继续休假。
双方没有达成一致,公司以小李不服从公司安排、旷工为由将其辞退。
经过诉讼,法院判决公司向小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例2:产假、年假不冲突
孔某是某物流公司员工,2019年1月,孔某生育一子,并享受产假、哺乳假,当年度未休带薪年休假。2020年1月,物流公司与孔某终止劳动合同,未支付其2019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诉讼中,物流公司提出,孔某已享受产假及哺乳假,不再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
法院审理后,判决物流公司向孔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2758元。
法官说法:本市女职工至少可享受158天产假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最新颁布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还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延长生育假六十日,男方享受陪产假十五日。女方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满三周岁前,每人每年享受五个工作日的育儿假;每年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夫妻双方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调整延长生育假、育儿假的假期分配。女方自愿减少延长生育假的,男方享受的陪产假可以增加相应天数;夫妻双方享受的育儿假合计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马敬总结,按照上述规定,本市女职工正常生育的均可享受158天产假,如有难产包括剖腹产、生育多胞胎的还可以按照具体情形增加假期天数。
此外,《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产假工资要算清楚
案例1:未缴纳生育保险生育津贴用人单位自付
李某是某公司客房主管,在其产假期间,公司仅为她缴纳了养老保险及工伤保险,未缴纳生育保险,而且在李某休产假期间,公司也未支付生育津贴。为此,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生育津贴。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被告公司未为李某缴纳生育保险,导致李某在产假期间未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判决公司应向李某支付生育津贴。
法官说法: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
据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还明确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马敬说,生育津贴是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可享受的法定待遇,用人单位不足额支付、拒不支付、约定支付条件若与上述法律相悖,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给付义务。
休哺乳假别缺少依据
案例:休哺乳假不算全勤?法院判决:不行!
哺乳对于女职工来说,是一件特别麻烦的事情,很多女职工因此成为了“背奶族”,王女士也是其中之一。
虽然公司批准了王女士的哺乳假,但在发工资时扣除了王女士的全勤奖。
王女士几次向公司讨说法,都没有满意结果,无奈只能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最终支持了她要求单位支付全勤奖、支付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员工应当合理请哺乳假
至于哺乳假是否可以延长的问题,法官分析,依据《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女职工哺乳婴儿满一周岁后,一般不得延长哺乳期。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哺乳期。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的,哺乳期可以延长1个月至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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