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四十九)
最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纪律处分条例》)已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3编,11章,158条,与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相比,新增16条,修改76条。
第八十六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和征兵、安置退役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称号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和征兵、安置退役军人等工作中,违反规定为本人或其他人谋取利益或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称号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的处理。
【条文解读】
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党员个人应当说老实话,做老实人,在工作和生活中不弄虚作假,欺骗隐瞒;党员领导干部在掌握一定权力后,更应当依法办事,公正公平,清正廉洁而非滥用职权谋取私利。《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凡因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凡因弄虚作假、隐瞒实情骗取荣誉、地位、奖励或其他利益的,凡因纵容、唆使、暗示或强迫下级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的,都要依纪依规严肃问责追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系统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十)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本条第一款只适用于特殊场域特定阶段,即组织人事工作中涉及身份的取得、丧失,包括过程中的考核、晋升等环节。“干部”的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一般适用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一般指向企事业单位,如国企、大学、科研院所等,“征兵、安置退役军人”工作则专门针对军人的进入和退出。由于这些职位和行为直接关系个人的地位、权力、荣誉和待遇,实践中,往往有人不惜违反党纪国法为自己和他人谋求不正当利益,党纪因此专门设置本条加以规范。值得注意的是,在2023年《纪律处分条例》修改过程中,在本条特别补充了“荣誉表彰”和“授予学术称号”两项。这两项与前一项“职称评聘”一道,专门指向的是事业单位、大学、科研院所等机构的人才评价机制,目的在于遏制近年来在这些领域频繁出现的弄虚作假情况。
本条第一款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的既可能是谋求得到职位、荣誉称号或获得职务职级晋升者本人,也可能是受到请托的上级领导干部,指违纪者通过隐瞒、掩盖那些对自己或他人不利的经历,或夸大、编造对其有利的学历、荣誉、经历等,使不符合条件的人达到获取职位、荣誉称号或获得晋升的条件,或具备本不应当具备的优势。“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一般指向上级领导干部,指借助自己的身份、权力或过往工作带来的影响力,施压下级部门,为他人谋取不正当的职位、荣誉称号或职务晋升。
所谓“违反有关规定”即违反那些专门规范这些场域的职位取得和职务晋升事项的规定。如《公务员录用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公务员辞退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等。违纪者的行为是为其他人谋取利益的,这里的“其他人”不仅仅指向其近亲属,可以指向除违纪者本人之外的任何人。
【适用要点】
【典型案例】
某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李某某卖官案
李某某,某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2003年底至2019年春节,李某某在担任某市委常委、秘书长、组织部部长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期间,为他人在职务调整方面谋取利益,先后收受某市某区委原书记原某、某县委原书记谭某某、某县委原书记高某某、某局原副局长李某甫等43名党员干部财物共计323.34万元。收受贿赂后,李某某利用职权为其中一些干部当选省、市人大代表提供帮助。同时,李某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1年2月,李某某被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向李某某买官人员的问题线索正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条款索引】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之四;《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十九条。
第八十七条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本条是关于侵犯党员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行为如何认定和处理的规定。
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党员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员有党内表决权,有权按照规定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参加表决,在表决前了解情况,在讨论中充分发表意见。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者弃权。”“党员有党内选举权,有权参加党内选举,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党员有党内被选举权,有权经过规定程序成为候选人和当选。”
保障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的重要手段。《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各级党组织必须切实保障党员的各项权利。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是严重违反党纪的。”同时要求:“党内真正实行民主选举,才有可能建立起在党员和群众中有威信的强有力的领导班子……不得规定必须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个别有特殊情况的人,需要由组织上推荐选入的,也必须确实取得多数选举人的同意。要坚决反对和防止侵犯党员选举权利,使选举流于形式,妨碍选举人体现自己意志的现象。”《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党组织进行选举时,应当严格执行选举制度规则,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党员在党内自主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得阻挠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到场,不得以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投票意向。”
此外,侵犯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尤其是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构成破坏选举罪,此时要注意两者间的衔接问题。
湖南衡阳贿选案
衡阳贿选案是一起发生在湖南省衡阳市第十四次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期间(2012年至2013年)的贿选案件,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以来最严重的破坏选举案件。为此,2013年4月,中共湖南省委成立了调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中共湖南省纪委成立了专案组。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1月3日,衡阳市召开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出席会议的代表527名(该届人民代表大会共有529名代表,有2名代表因故未出席会议),从93名代表候选人中差额选举产生76名湖南省人大代表。结果共有56名当选的湖南省人大代表存在送钱拉票的行为,涉案金额达1.1亿余元人民币,有518名衡阳市人大代表和68名工作人员收受钱物。2013年12月27日至28日,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全体会议,对在衡阳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以贿赂手段当选的56名省人大代表依法确认当选无效并予以公告,决定将512名收受钱物的衡阳市人大代表免去职务。2014年3月,衡阳贿选案再立案侦查7嫌犯;4月,王某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被立案侦查;5月,湖南省纪委决定对该案中违反党纪政纪的409人给予党纪处分。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之七、之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