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红梅陕西省榆林市纪委常委、监委委员、案件审理室主任
许昊娟湖南省长沙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
王建湖北省孝感市纪委监委第四监督检查室主任
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所违反的规定具体有哪些,违规发放有哪些常见手段和形式?
孙红梅: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奖金,是改革工资制度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必然要求。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看似是对干部职工的关心,实则是践踏纪法底线,慷公家之慨,揩公家之油。《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二十条以及《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均对违规发放财物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列出负面清单。
许昊娟: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具有顽固性、复杂性,今年4月,全国查处享乐主义、奢靡之风问题5392起,其中查处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732起,占比约13.6%,数量仅次于违规收送礼金和其他礼品问题。实践中,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主要有5种常见情形:一是扩大范围发放,比如以值班费、工作表彰为名发放普惠性质的补助或奖励;二是超出规定标准发放,比如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等;三是违规自行新设项目发放,比如巧立名目以购房补助、项目奖励、股权激励等名义进行物质性奖励;四是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发放钱物,比如向职工普遍发放过节费、慰问费、置装费等;五是违规使用资金发放,比如以办公用品、会议费等名义虚列开支、套取费用滥发津补贴或福利。
新修订的《条例》增加滥发福利的处分规定,实践中怎样判断发放福利是否违规?
三看发放形式是否合规。福利可以发,但不能随意发。2001年《关于严禁发放使用各种代币券(卡)的紧急通知》,早对单位使用代币购物券(卡)给职工发放福利提出了禁止性要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规定,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实践中,为便于发放和领取,也可以以发放提货券、消费券形式代替实物发放,诸如粮油券、指定商店蛋糕券等。若以现金、购物卡等其他形式发放福利的,则可能违规违纪。
王建:《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增写“滥发福利”的处分规定,进一步细化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条款。判断发放福利行为是否违规,需要紧扣违纪构成要件。
三是明确主观意图。违规发放福利行为存在明知而为的主观故意。应调取班子集体研究记录,如会议纪要、签批手续,从议定环节来精准确定追责范围。需要注意的是,在集体决策过程中明确表示反对的不予追究责任。
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与个人贪污行为容易区分,可能引起混淆的是与共同贪污如何区分。首先在主体上,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的违纪主体范围相对较窄,为单位中负有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的人员,而共同贪污则无此限制,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均可成为犯罪主体,非上述人员也可与上述人员构成共同贪污。其次在主观上,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的主观目的是违反管理制度,给单位干部职工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通常是单位集体决定,体现集体意志,而共同贪污主观上是行为人具有共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体现的是涉案人员个体的意志,不是单位集体意志。最后在客观行为表现上,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相对公开,通常由单位职工普遍领取,而共同贪污则通常采取较为隐秘的手段,只在参与贪污行为的几个人之间进行分配。
若以发放津补贴或福利的形式,变相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据《条例》纪法衔接条款认定处理。
若违规挤占、套取、挪用财政资金用于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同时触犯两个以上纪律条款,考虑到前后行为具有牵连关系,违规获取资金系为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采取的手段,一般应当按照从一重的处罚原则认定处理。比如,在乡村振兴领域将克扣群众的财物用于滥发津补贴或福利,由于在乡村振兴领域克扣群众财物属于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属于处分较重的条款,则应当适用《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以违反群众纪律定性处理。
若违规设立“小金库”后,使用“小金库”中的部分款项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或者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实物的,一般应同时惩处设立“小金库”和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违纪行为。使用“小金库”款项进行其他违纪或违法涉嫌犯罪行为的,也应分别予以认定处理。
此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行为若发生在2012年12月4日前,适用《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定性处理。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此类违纪行为均应认定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案件中,怎样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以及处理涉案财物?办理此类案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在进行责任认定时,要区分决策环节是集体研究决定还是个人决定。此类行为的违规决策主要有3种情形:一是领导人员直接作出违反规定的决策,交由具体实施人员执行;二是工作人员建议,领导人员同意,再由具体实施人员执行;三是经集体研究作出,领导人员主持会议集体研究并拍板决定。上述情形中,违规发放行为如果是领导个人作出错误决定,或经其批准错误建议后执行的,领导个人应负直接责任;如果错误决定是经集体研究作出,一般情况下,参加集体研究、赞同错误决定的所有领导人员都应承担领导责任,其中起决定作用者或直接主管者应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他领导人员应负重要领导责任。对具体工作人员而言,提出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的建议或主张,并获得批准执行的,应承担直接责任,具体经办人员根据其所起的作用,承担相应责任。
孙红梅: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认清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的政治危害,准确把握案发规律和特点,既督促主责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好自身责任,又强化“监督的再监督”,真正做到对干部职工的正常福利予以维护,对违规发放的坚决纠正,对顶风违纪、滥发津补贴或福利的严肃查处。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需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三是准确区分与正当劳务费的区别。劳务费是指具有特定专业知识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在政府采购、课题研究、学习培训中提供评估、咨询、授课等劳务,依据规定领取的正当报酬。实践中,要准确判断正当的劳务费和以劳务费为名滥发财物的行为,主要看劳务费发放是否有明确政策依据、范围标准、提供的劳务是否系本职工作、劳务活动是否经过批准、是否真实提供了劳务、是否影响了公正执行公务等。当然,有“发”的行为,相对也就有“领”的行为,既要追究违规发放者责任,也要注意由领取者退赔不当所得。
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要以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为契机,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持续加大对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清理整顿力度,着力补齐制度短板、推动标本兼治,不断把作风建设引向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