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要求,深圳市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的域名将更改为shenzhen.chinatax.gov.cn/ckts/
图1
2.进入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如图2显示,可以找到“出口退税管理”的图标,点击跳转。
图2
图3
出口退(免)税企业备案信息报告
【事项名称】
【申请条件】
出口退(免)税企业备案信息报告事项是指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企业备案以及后续的备案变更、备案撤回事项。具体包括:出口退(免)税备案、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备案。
1.出口退(免)税备案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首次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备案登记的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需清税注销或撤回备案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
经营融资租赁货物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在首份融资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融资租赁退税备案手续。融资租赁业务出租方退税备案内容变更或撤回的,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变更或备案撤回手续。
出口企业进行首次启运港退(免)税申报时,即视为出口企业完成启运港退(免)税备案。
横琴、平潭区内从区外购买货物的企业、区内水电气企业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
退税代理机构首次申报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时,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代理机构备案。
2.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备案
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在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后,首次委托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前,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委托代办出口退税备案。
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中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备案内容的变更。
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的转登记纳税人,应在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向综服企业结清该转登记纳税人的代办退税款后,按照规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撤回。
生产企业办理撤回委托代办退税备案事项的,应在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向综服企业结清该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款后办理。
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的,应按规定先办理撤回委托代办退税备案事项。
3.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备案
符合条件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后,在为每户生产企业首次代办退税前,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办退税备案。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中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备案内容的变更。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第二章第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第三条、第四条
【办理材料】
1.出口退(免)税备案: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各1份
电子数据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且从事出口货物劳务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1份
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
委托代理出口协议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办理备案登记的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和横琴、平潭区内水电气企业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或加盖海关印章的《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回执》
横琴、平潭之外的外商投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
从事国际水路运输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从事国际航空运输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从事国际公路运输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复印件
从事国际铁路运输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内陆往返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物权证明复印件
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大陆往返台湾交通运输服务
《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及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船舶的物权证明复印件
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内陆往返香港、澳门交通运输服务
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船舶的物权证明复印件
采用程租、期租和湿租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
程租、期租和湿租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对外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技术转让服务
《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复印件
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港澳台运输服务
经营范围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内陆往
返香港的交通运输服务
从事航天运输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经营范围包括“商业卫星发射服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国家国防科技エ业局颁发的《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或其他具有提供商业卫星发射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经营融资租赁业务出口货物
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资质证明
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融资租赁合同复印件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免)税代理机构办理出口退税备案
与省税务局签订的服务协议
办理変更出口退(免)税备案
有关变更项目的批准文件、证明材料复印件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应报送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变更项目对应的资料
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
《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表》及电子数据
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属于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的
《企业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
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决议
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章程
承继撤回备案企业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在撤回备案企业所在地的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
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属于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的
2.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备案:
《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2
代办退税账户
3.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备案: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首次办理代办退税备案
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经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申报表格及电子数据后,电子数据可经电子税务局报送,纸质版申报表格及其他资料需上门报送。
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办理地点】
2.自助办税终端:是()否(√)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否(√)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否(√)
【办理机构】
外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到第二税务分局,生产企业及小规模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代理机构备案到宝安区税务局。
1.纳税人办理时限
(1)首次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前办理备案。
(2)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
(3)经营融资租赁货物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在首份融资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融资租赁退税备案手续。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除按规定需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才能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撤回事项外,即时办结。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2.备案表中的“退税开户银行账户”须从税务信息报告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3.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口企业,可向税务机关申请无纸化退税申报:
①自愿申请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且向主管税务机关承诺能够按规定将有关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②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
③有税控数字签名证书或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数字签名证书;
④能够按规定报送经数字签名后的出口退(免)税全部申报资料的电子数据。
4.纳税人报送的融资租赁合同应为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5.生产企业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留存备查。
6.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办理代办退税备案后,应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与生产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
(2)每户委托代办退税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
(3)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建设及应用情况。
7.按规定需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才能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撤回事项,应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出口退(免)税备案表》
《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具体下载地址)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填表说明】
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免退税申报
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免退税申报事项是指出口企业对出口的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设备,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免退税申报业务。
已使用过的设备是指出口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本事项涉及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包括:出口企业出口的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设备、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但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非增值税纳税人购进的设备,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的出口企业出口在本企业试点以前购进的设备。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在已使用过的设备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单独申报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七条第(三)项
2.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4.办理材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全城通办,第二税务分局除外:是()否(√)
外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到第二税务分局。
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1)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2)管理类别为二类的出口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3)管理类别为三类的出口企业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4)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1.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在已使用过的设备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单独申报退税。
3.无纸化企业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文书表单(申报表格)可在申报系统填写并打印。
《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
《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
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后,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抵退税申报业务。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先办理免抵退税。
1.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是指生产企业以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方式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在海关报关并实际离境后于规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免抵退税申报。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业务中的出口货物除指生产企业常规性出口货物外,还包括视同自产货物、先退税后核销出口货物、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经保税区仓储企业出口货物、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出口货物、边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
2.视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
视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的货物范围包括:销售到特殊区域货物、进入列名出口监管仓库的国内货物、对外承包工程的出口货物、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销售给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销售到特殊区域的列明原材料等。
3.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抵退税申报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是指出口企业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业务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免抵退税申报。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业务类型包括:修理修配船舶、飞机、其他进境复出口货物以及航线维护(航次维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项第1目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第六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电子数据
《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2份
3
《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
4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5
《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
6
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若报送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的离岸价与相应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离岸价不一致的应报送
《出口货物离岸价差异原因说明表》及电子数据
从事进料加工出口业务的企业,在申报免抵退税前
《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
案表》及电子数据
以双委托方式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委托方还应报送代理进、出口协议
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和出口日期期间,若海关调整商品代码,导致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与调整后的商品代码不一致的
《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及电子数据
委托出口的企业应报送
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原件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
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
《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及收汇凭证复印件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存在申报的不能收汇原因是虚假情形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存在提供的收汇凭证是冒用的情形
由于规定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
《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及对应证明材料
委托出口货物
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及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应报送
《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
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出口货物应报送
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出口企业如属于分包单位的,应补充报送分包合同(协议)
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应报送
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的应报送
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原件及复印件
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原件及复印件
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报送与中标企业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销售给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应报送
销售合同,并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备注栏”中需填写购货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和购货企业名称
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应报送
列明销售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销售金额并经外轮、远洋国轮船长签名的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
生产并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应报送
与航空公司签订的配餐合同复印件
航空公司提供的配餐计划表(须注明航班号、起降城市等内容)
国际航班乘务长签字的送货清单(须注明航空公司名称、航班号等内容)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报送
与境外单位、个人签署的修理修配合同复印件
维修工作单(对外修理修配飞机业务提供)
为国外(地区)企业的飞机(船舶)提供航线维护(航次维修)的货物劳务,需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备注栏”中填写国外(地区)企业名称、航班号(船名),需提供与被维修的国外(地区)企业签订的维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出口发票,国外(地区)企业的航班机长或外轮船长签字确认的维修单据〔须注明国外(地区)企业名称和航班号(船名)〕。申报修理修配船舶退(免)税的,应提供在修理修配业务中使用零部件、原材料的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报关单中“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注明修理船舶或被修理船舶名称的,以被修理船舶作为出口货物
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申报办理“先退税后核销”业务应报送
出口合同复印件
仅第一次申报时报送
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复印件
出口销售明细账复印件
《先退税后核销企业免抵退税申报附表》及电子数据
年度财务报表
年度结束后至4月30日前报送
收款凭证复印件
取得预付款的报送
“出口收汇核销单号”栏中填写出口合同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申报明细表“业务类型”栏填写“XTHH
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通过保税区仓储企业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应报送
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或保税区仓储企业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
提供向海洋工程结构物承租人收取首笔租金时开具的发票。
融资租赁的
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期在5年(含)以上的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提供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收货清单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生产企业及小规模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
通过电子税务局的,税务机关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1.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和出口日期期间,若海关调整商品代码,导致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与调整后的商品代码不一致的,应报送《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及电子数据。
2.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3.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因下列原因导致不能收汇的,属于应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时的规定原因。
(1)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5)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6)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外汇局公布的汇率资料。
(7)因溢短装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
(8)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口合同。
(9)因其他原因的,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有效凭证。
4.申报修理修配船舶退(免)税的,应提供在修理修配业务中使用零部件、原材料的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报关单中“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注明修理船舶。
5.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申报办理“先退税后核销”业务,仅第一次申报时应报送出口合同及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复印件。
6.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7.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
《出口货物离岸价差异原因说明表》
《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
《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
《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
《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
《先退税后核销企业免抵退税申报附表》
出口退(免)税证明开具
出口退(免)税证明开具事项包括: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开具及中标证明通知书开具。
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开具
受托方代理委托方企业出口业务后,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交给委托方。逾期的,受托方不得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业务如发生在受托方被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的,按规定不予出具证明。
2.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开具
3.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开具
委托出口货物属于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委托方应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3月15日前,凭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对于委托出口货物不属于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不予办理。
4.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开具
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出口企业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携其到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委托出口的货物发生退运的,应由委托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转交受托方,受托方凭该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5.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开具
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并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
原执行免退税办法的企业,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可将原计入出口库存账的且未申报免退税的出口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
6.中标证明通知书开具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的项目,招标机构须在中标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生效后,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中标证明通知书》。《中标证明通知书》是中标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对中标企业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申请退(免)税业务的审核内容之一。不属于规定范围的贷款机构和中标机电产品,不予办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9号)第四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十一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第三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8日修订)>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6号)第十一条
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开具: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及申报电子数据
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委托方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复印件
委托出口国家取消出口退税货物
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2.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开具:
《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及申报电子数据
加工贸易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代理进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开具:
《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及申报电子数据
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
《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及申报电子数据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发生退运
出口发票
外贸企业已申报免退税出口货物发生退运
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
委托出口货物发生退运
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及申报电子数据
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或提销项税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转内销时提供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时提供提销项税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国内采购货物出口转内销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进口货物出口转内销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
《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6.中标证明通知书开具:
《中标证明通知书》及中标设备清单表
4份
财政部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的通知》或财政部门与项目的主管部门或政府签订的《关于XX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XX项目”转贷协议(或分贷协议、执行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中标项目不退税货物清单
中标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
贷款项目中属于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
招标机构对分包合同出具的验证证明
贷款项目中属于联合体中标
招标机构对联合体协议出具的验证证明
外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到第二税务分局,生产企业及小规模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
(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应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3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3)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开具
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4)中标证明通知书开具
须在中标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生效后,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办理结束后,出具相应证明由纳税人签收;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
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1.税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间,出口企业代理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服企业受中小企业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由综服企业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综服企业应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备注”栏内注明“WMZHFW”标识,委托企业申报退(免)税时不再提供纸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认为出口退税有关证明出具有误需要作废的,应向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提申请作废已出具证明,并提供已出具的纸质证明全部联次。
4.纳税人经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申报表格及电子数据后,电子数据可经电子税务局报送,纸质版申报表格及其他资料需上门报送。
5.无纸化企业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除委托出口货物外的《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的《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中标证明通知书》,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
《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
《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
《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
《中标证明通知书》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具体下载地址)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关于外贸企业退税申报业务流程变化注意事项的通知
各外贸企业:
二、2016年8月1日之后申报的出口退税单证,需要发函的业务由直属分局自行发函,我局不会因发函而将单证退回企业,也不需要外贸企业到办税大厅发函。
2016年8月1日之前申报的出口退税单证,需要发函的,请在8月1日前到办税大厅办理完毕发函手续。
三、优化审核流程后,为确保退税进度,对同一申报批次的单证,经审核排除疑点的部分可以先行退税,剩余部分待排除疑点后再行退税。如:外贸企业本次申报100万退税额,经审核,其中70万元可排除疑点,剩余30万需要发函调查。对已排除疑点的70万元退税我局会先退回企业,剩余30万视复函情况再做处理。
因实行上述处理流程,会出现某批次实际退税额和企业申报额不一致情况,请外贸企业周知。
四、8月1日之后申报出口退税时,还请注意以下事项:
1.外贸企业在退税申报系统录入数据时,一个关联号下请尽量只关联一个供货企业。如果多个供货企业共用一个关联号,当我局对其中一个供货企业发函调查时,这个关联号下所有的应退税款均处于暂不办理状态。
2.因目前在退税审核时换汇成本疑点普遍存在,为避免企业因换汇成本疑点多次往返税务机关,请外贸企业在退税申报时,随单提供一份针对整单的换汇成本情况说明。
3.外贸企业在做进货分批申报时(即发票结转),不再需要使用发票结转单,企业按每次需要申报的发票金额在系统中分批录入数据即可。申报时,第一次交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以后再次使用该发票申报退税时,请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
4.函调情况分析表采用新版格式,外贸企业在申报退税时只需填写表格1-11栏数据,具体详见附件。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2016年7月15日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2.1.18.200307版
附件为安装包,内含安装说明文档。
外贸企业申报退税一般流程
外贸企业退税申报系统操作
Tips:
安装后,首次进入系统需要进行企业信息的配置,请注意填写时不要出错,否则只能卸载重装。
用户名为sa,密码为空,点击确认,进入申报系统,并输入申报所属期。
2、进入申报系统进行数据采集
外贸企业的数据主要包括报关单和发票。
【报关单数据录入】:通过退税向导→免退税明细数据采集→出口明细申报数据录入,进入到出口货物明细的录入界面,点击增加按钮。
【进货发票数据录入】通过退税向导→免退税明细数据采集→进货明细申报数据录入。
3、免退税申报数据检查
在退税向导的第三步“免退税申报数据检查”中先进行进货出口数量关联检查,检查同一关联号下,同一商品,出口数量与进货数量是否相等;再进行换汇成本检查。
4、确认免退税明细数据
检查无误后,进行明细数据的确认。在退税向导第四步“确认免退税明细数据”确认明细申报数据。
如果确认明细数据后需要进行修改,要在退税申报向导第四步确认免退税明细数据撤销本次申报数据中进行明细数据的撤销,再回到退税向导第二步明细数据采集中进行修改。
5、免退税申报
通过退税申报向导→免退税申报→退税汇总申报表录入,点击增加按钮,敲回车键,自动带出退税汇总表数据,点击保存,进行数据存储。
通过退税申报向导→免退税申报→生成退(免)税申报数据,进行免退税数据的申报,会弹出“生成申报数据”的路径,点击确定生成申报数据。
6、打印报表
数据生成成功后,进行报表的打印(也可以在做完数据自检确认申报后打印报表)。
7、数据自检
上传数据到综合服务平台进行数据自检,自检无疑点后确认申报,到税务机关审核。